新婚姻法(2001版)的修改内容与特点
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三)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 定
家庭共有产物是指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共有的一定数量的财物或物质利益的 总称。家庭共有产物是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结果,也是家庭成员之间 共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当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定,明确其性质 和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婚 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具有核心地位,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和保 障。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 封建主义的夫妻财产制度,确立了新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是198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 产制的性质、范围和种类。
1、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间关 于财产问题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间有约定者,或经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商 同意,至期有效;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该法是承认夫妻 财产制的,但仅就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作了原则规定,并未就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具 体内容作出规定。
2、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 定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地位,同时允许双方约定婚前及 婚后的财产归属。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 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该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对于新婚姻法详细解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12⽉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双⽅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δ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双⽅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δ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δ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死亡,另⼀⽅以配偶⾝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向⼈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及利害关系⼈。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婚姻观念的多元化,新婚姻法的推出成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新婚姻法的出台,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新婚姻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对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进行探讨。
一、新婚姻法的背景新婚姻法的出台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婚姻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婚姻观念强调婚姻的稳定和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追求个人幸福和自由,婚姻观念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因此,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满足人们的需求,新婚姻法迎来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新婚姻法的主要内容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婚姻法取消了婚姻合同的强制性要求,使婚姻成为一种自愿的行为。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保护个人的婚姻自由,也能够减少强制婚姻带来的矛盾和纠纷。
同时,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和限制,保护了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其次,新婚姻法加强了对家庭暴力和婚姻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婚姻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和婚姻侵权行为的禁止和制裁措施,并明确了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机制。
这一举措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再次,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处理方式和继承权的保障措施。
传统的婚姻观念中,男方通常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女方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而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平等和公平原则,明确了财产的归属和继承的方式,保障了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意义新婚姻法的出台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婚姻法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
新婚姻法的推出,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更加合理和灵活的解决方案,使各种类型的婚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新婚姻法增改内容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分析

新婚姻法增改内容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分析杨莉莉【摘要】婚姻法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相关务文的调整在全社会引起了巨大反映.本文试图通过解读法务的方式来分析该法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意义.【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年(卷),期】2011(010)017【总页数】2页(P63-64)【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作者】杨莉莉【作者单位】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快,我国社会和经济正在发生着全面的转型,人们的各种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转变,新型的婚姻观给传统的婚姻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始终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速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调整最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成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其中最新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是典型的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在全社会引起了巨大争议和讨论,尤其是关于家庭不动产的权属分配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更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进一步减少因房屋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为本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子女的名下的,可以按照现行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视为该赠与对象仅限于夫妻一方,因而该不动产应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司法解释是针对当前热点社会问题所作出的,众所周知,由于受到房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房屋等不动产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不仅仅涉及到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都源于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不清和归属不明等等。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发展,司法部门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和解释,以规范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相关行为,有利于司法部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更为合理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而减少相关纠纷案件的发生,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2001新婚姻法修改的内容有什么?

2001新婚姻法修改的内容有什么?2001新婚姻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增加一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
▲2001新婚姻法修改的内容有什么?2001新婚姻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五、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新婚姻法24条新规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律体系,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发展。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24条新规的内容和影响。
第一条规定了婚姻的自由与平等。
依法自愿结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男女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明确了男女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关心。
这一规定强调了夫妻之间的互助关系和情感交流的重要性。
第三条重申了婚姻的终身制原则。
婚姻关系应该是稳定的,不得依据意愿单方解除。
第四条规定了合法的结婚年龄。
男满二十二岁,女满二十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结婚。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早婚现象。
第五条明确了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原则。
婚姻应基于两个成年人自愿的基础上,得到父母、监护人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同意。
第六条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这一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强迫、售卖或者购买婚姻。
第七条明确了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要进行特殊保护。
婚姻登记机关应审核未成年人的结婚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均应具备结婚能力的基本条件。
这一规定意味着夫妻双方应具备生育、抚养、家庭生活的基本能力。
第九条规定了婚姻登记应当公开透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婚姻登记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条明确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归属原则。
婚前财产、遗赠财产、赠与财产以及其他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其中一方对共同财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明确了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生活支出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责任共同养育子女,并共同参与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婚姻法修订对婚姻制度的新变革

婚姻法修订对婚姻制度的新变革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长久的变革和发展。
婚姻法作为调节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直在适应社会和人们需求的变化中不断修订。
近期对婚姻法的修订,旨在推动婚姻制度的新变革,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人权利需求的多元化。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修订对婚姻制度带来的新变革。
一、解除“无过错离婚”的约束过去的婚姻法对于离婚一直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其中包括“无过错离婚”的规定,即双方婚姻关系确实存在问题,但没有明确的过错方。
新修订的婚姻法放宽了对离婚的限制,允许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申请。
这一变革保护了婚姻关系中较弱势的一方,增加了婚姻关系的自由度和平等性。
二、加强对家暴的制裁与保护婚姻中的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新修订的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力度进行了加强,同时也对受暴方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举旨在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并为受暴者提供精神和法律上的支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婚前财产保护婚姻法修订中一个重要的变革是对婚前财产的保护。
婚姻关系中的经济纠纷一直是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公证或协议,保护各自的个人财产。
这一改革鼓励婚姻双方在婚前就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和约定,减少了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四、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同性婚姻合法化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新修订的婚姻法将同性婚姻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使得无论是异性婚姻还是同性婚姻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地位。
这一改革体现了对性别平等和人权尊重的价值观,进一步推动了婚姻制度的新变革。
五、推进婚姻登记便利化修订婚姻法还在婚姻登记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方便人们的婚姻登记,新修订的婚姻法简化了婚姻登记的手续和程序。
婚姻登记的便利化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使得婚姻登记更加简单和便利。
总结起来,婚姻法的修订对婚姻制度带来了多方面的新变革。
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有哪些差异

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有哪些差异关于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有哪些差异,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有哪些差异《民法典》⾃2022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1、新婚姻法中,在家庭财产⽅⾯最⼤的改变是:旧婚姻定夫妻婚前个⼈财产经过⼀定期限,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重⼤财产经过8年,⼀般财产经过4年。
⽽新婚姻法取消了这个转化,婚前的个⼈财产永远都不会分割给对⽅。
除此之外,另有补充条例,⽐如股权的分割、个⼈独资企业的分割、合伙企业份额的分割等,以及夫妻双⽅,责任如何承担等。
2、以债权债务为例,夫妻任何⼀⽅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夫妻双⽅事先约定,收⼊、债务分离,⽽且债权⼈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另⼀⽅不必为对⽅承担债务。
3、另外,新《婚姻法》还第⼀次明确提出“损害赔偿”。
⼀⽅有家庭暴⼒、重婚、配偶与他⼈同居,遗弃家庭成员等⾏为,另⼀⽅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允许在两年之内,再次提起。
与此类似,离婚之后发现⼀⽅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时,发⽣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现财产新线索,可以在两年内向⼈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4、夫妻双⽅签署,并且办完离婚⼿续后,如果由于当时存在胁迫或者是欺诈的情形,⼀⽅可以对离婚协议书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消离婚协议书,有权利在离婚后⼀年内向⼈民法院提出诉讼。
以上就是“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有哪些差异”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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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2001版)的修改内容与特点
与1980年《婚姻法》对比,新婚姻法增加了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增补了15条,删除了1条,修改了22条,完整保留了14条,共计6章51条。
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增补内容之多、创新色彩之浓,不失为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之空前。
就修正案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总则中,在保留原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和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内容:一是补充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体现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第二,在结婚制度中,在肯定原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和结构登记程序的基础上,修改、补充了五项内容:一是鉴于我国在防治麻风病方面已取得伟大成就,从文字上和形式上删除了“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禁止结婚的规定,实际上将其纳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补救事实婚姻,补充了“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三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确认夫妻平等的住所选择权和决定权,将原条文修改为“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删除了“也”字;四是补充了婚姻无效规立,正式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五是创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凸现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提升司法解释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加强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修改、增补了七项内容:一是修改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模式,较为明确地规范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类财产关系的静态构成和动态运作;二是在父母子女关系中补充了“禁止弃婴”的规定;三是将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四是将“非婚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直至子女能独生活为止”修改为“不直接抚养非婚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五是修改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补充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六是补充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并将原法中的“抚养”改为“扶养”;七是增加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的规定。
此外,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去掉了原婚
姻法中的“也”字。
第四,在离婚制度中,针对原婚姻法关于离婚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规定的不足,修改补充了八项内容:一是对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修改为“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二是继续坚持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实质标准,补充规定了应准予离婚的五类具体情形,确立了例示主义的法定离婚标准模式;三是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修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四是在关于一定期间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中补充了“女方中止妊娠后六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内容;五是在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引入了“直接抚养”称谓,增设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并对探望权的行使作了相关的界定;六是与新的夫妻财产制相对应,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七是对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修改规定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八是对离婚时的困难帮助问题更明确地规定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第五,在增设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删除了原《婚姻法》第34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的规定,补充了六项内容:(1)针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救济请求权和社会救治责任与渠道。
(2)针对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3)针对重婚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行为,不仅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规定“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针对因一方过错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离婚,引入民事责任制度,赋予无过错方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
(5)针对离婚中发生的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了民事处理方式,纳入了民事制裁范畴。
(6)鉴于婚姻家庭关系与诸多法律法规存在渊源关系,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将原婚姻法第35条的规定修改为:“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