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规定---之特别规定事项--(VP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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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
02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03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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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注 意事项
申请材料真实性要求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都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撤销。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计划、技 术方案等。
申请费用与时间要求
申请人需要根据规定缴纳相应的申 请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公 告费等。费用标准可以在相关网站 上查询。
增值电信业务与基础电信业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值电信业 务是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而非独 占网络资源。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是指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经营许可证,以确保其业务的合法性。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法定资质文件,申请企业需 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条件
具有与从事电信业务相适应的资 金、场所、设施及专业人员。
具有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能力和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符合国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技 术标准和业务管理要求。
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安全 管理制度。
从事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须 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程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条件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 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规定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电信业务的法定凭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对其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生效。
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按规定续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再继续经营的,应提前90日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善后工作后,由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不能在一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提出,说明理由,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电信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特别规定。
对未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限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原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将其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取消。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办要求(精)(5篇)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办要求(精)(5篇)第一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办要求(精)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办、变更和注销程序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办、变更和注销程序一、续办、变更和注销的要求(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求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经营主体或业务范围变化的要求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化的要求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终止经营的的要求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2、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二、续办、变更和注销需提交的材料自2010年9月1日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办所需提交资料除以下“3”、“4”程序外,与新办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所需资料一致。
具体情况如下:(一)续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2、附件材料一套。
附件材料应设①综合卷、②人员卷、③补充卷(需要补充材料时提供),分别装订成册。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类别与申请条件第五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包括固定通信业务、移动通信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信息服务业务、数据中心业务等。
第六条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七条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书;(六)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书;(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经营者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变更许可事项;(二)超范围经营;(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四)进行不正当竞争;(五)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是什么?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是什么?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通信技术的快速进展已经深刻转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商业模式。
增值电信业务作为电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用户供应了丰富多样的增值服务,如短信、彩信、互联网接入等。
然而,为了保障用户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对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进行了严格的监管,要求经营者必需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本文将对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进行具体解答,以关心读者更好地了解该许可证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定义和背景1、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定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简称“增值业务许可证”,是指由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用于合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证书。
持有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供应增值电信业务。
2、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通信技术的飞速进展,增值电信业务在我国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
然而,由于增值电信业务涉及到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平安等重要问题,为了爱护用户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我国电信主管部门对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进行了严格的监管,要求经营者必需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范围1、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分类依据我国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另一类是地方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全国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供应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而地方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则适用于在特定地区供应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依据相关规定,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短信和彩信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持有者可以供应短信和彩信服务,包括群发短信、共性化彩信等。
这些服务可以广泛应用于企业的市场推广、客户关系管理等方面。
(2)互联网接入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持有者可以供应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宽带接入、无线网络接入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分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四)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文为了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以下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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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事项
《特别规定事项》是经营许可证重要组成部分,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事项:
一、你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电信网码号资源、业务资费、市场管理、服务质量、电信设备管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配合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许可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依法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未经许可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覆盖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你公司应当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手册等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
三、你公司在未取得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时,不得投资建设电信传输网络设施。
你公司需使用电信传输网等网络基础设施时,应当使用已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的网络设施,不得从无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者处购买、租用电信传输网网络资源设施。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电信主管部门要求,规范各类电信资源的使用管理,不得向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提供电信资源,不得将你公司购买或租用的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向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转售或转租。
你公司应当采取切实的技术手段和监控措施加强用户管理,禁止用户利用你公司的电信资源违规经营电信业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电信服务管理要求向用户提供
服务,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配备用户投诉受理人员,妥善化解服务纠纷,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六、你公司应当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的有关要求,开展所属网络和系统定级备案、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及时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备,按照有关政策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要求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网络和系统安全。
七、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用户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要求,开展用户信息保护工作,落实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规范用户信息和网络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和销毁等行为,加强数据访问权限管理,防止用户信息和数据泄露。
八、你公司应当按照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在发生大规模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影响众多用户的服务中断事件等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影响范围,消除事件危害,并第一时间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根据电信主管部门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九、你公司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有关标准,做好用户日志留存、违法信息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违法信息立即进行处置,保存有关记录,并在处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电信主管部门上报。
十、你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十一、你公司或者经你公司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应当
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涉及新增外方股东或原有外方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形,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你公司遇有业务覆盖范围内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形,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送有关信息。
你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十三、你公司如己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所载明的业务种类和相应的业务覆盖范围包含在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内,应当在取得我部颁发的许可证后30日内,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
十四、你公司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参加电信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营许可证年检。
十五、你公司在经营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你公司在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子签名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商用密码产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在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过程中数据和业务的安全。
(二)未经许可,你公司不得利用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系统,经营或变相经营固定通信业务、IP电话业务等其他电信业务,不得为VoIP网关提供语音落地服务,不得为用户提供公共互联网访问或代理访问服务。
(三)你公司经营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时,应当在许可的业务覆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跨境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相关标准,对用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和更新。
(五)你公司应当将网络控制、业务、数据处理等有关设施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许可的业务覆盖范围内,不得向其它企业、组织或个人开放网络控制系统的使用、管理权限,不得委托他人对网络控制系统代为管理。
(六)你公司应当按照电信主管部门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成立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并将相关信息向业务开展地电信主管部门报备,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规范使用、日常管理及运行维护。
(七)你公司应当按照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或有关标准,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技术保障措施,并实现与网络和业务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对运营网络和业务的全覆盖。
(八)你公司应当按照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或有关标准,建立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在新技术、业务或应用上线(含合作推广、试点、商用等)时,在基础资源配置、技术实现方式、业务功能或用户规模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时,开展网络信息安全评估,积极防范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并在安全评估完成30日内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九)你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相关标准,对用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