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例
中国资本市场早期已发生过的几起股份回购案例

中国资本市场早期已发生过的几起股份回购案例天道并购俞铁成1、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豫园股份案例中国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当属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的合并回购。
有人认为这可以看作中国股市第一例为了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
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把小豫园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悉数回购并注销,采取的是协议回购方式。
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有优先认股权。
因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这一合并回购谈不上什么商业色彩,政府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2、回购后再增发的第一起案例----陆家嘴案例1994年9月陆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开发\国家股的部分资本仍然虚置\并且股权结构不合理为由决定采用协议回购方式实施减资计划,即以每股2元的价格回购国家股2亿股,随后又增发B股(流通股),使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了“15%”的要求。
此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股减资回购,再增发一定数量的流通股(B股),即回购不是为了减资,而是为了进一步增资扩股。
在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回购成为一种策略性的资本运营手段。
3、郑州百文案例1996年一位个人投资者曾持有7.43%的郑州百文股票,大大超过当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关于个人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千分之五比例的规定。
按照当时的处理规定应由公司购回这部分超出比例的股票。
但即使是按买入价格或市场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回购这部分股票所支付的巨资亦会对郑州百文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后来这一部分股票事实上是通过二级市场强制性抛出的。
4、湖北兴化案例湖北兴化是1989年成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6年1月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股上市。
然而,在上市前的数年时间里,该公司曾相继购回要求退股的四百余名职工的44万股本公司股票,然后又于1996年通过第三方将这部分回购来的股票以市价转让,获利2000多万元。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例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例原告: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2月10日被告华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屋租售,注册资本3500万元。
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开发经营总公司出资2480元,占出资比例70.86%,北京埝坛经济开发中心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比例14.28%,郭新华出资420万元,占出资比例12%,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出资比例2.86%。
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临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等。
2007年11月19日,被告华商公司给原告京辰公司发出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以下内容:“华商公司全体股东:根据本公司章程并经董事提议,公司决定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点在华商会议室召开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会议议题研究出售房产偿还贷款问题及通报二〇〇七年经营情况。
请各位股东准时出席(若本人不能出席委托他人出席者,请提交就该委托者的授权委托书)。
”原告京辰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向被告华商公司出具了书面回复,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下午收到你公司发来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确定的股东大会开会时间是2007年11月21日。
该《通知》中拟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时间显然违反公司《章程》、《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中应当提前十五日以前通知的规定,我公司表示强烈反对。
现要求你公司安排妥当会议时间并提前通知我公司。
此复。
本回复以传真和特快专递方式发往你公司。
”2007年11月21日,在原告京辰公司未到会的情况下,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开发经营总公司、北京埝坛经济开发中心在股东处盖章签署了(2007)字第03号《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记载被告华商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下,“经研究决定应出售部分厂房偿还贷款以缓解资金压力;关于出售厂房的价格应为TOWNFACTORY厂房每平方米3200元,标准厂房每平方米2800元,销售价格在上述价格标准以上即可出售”。
公司法律顾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IT咨询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张三(持股30%)、李四(持股40%)和王五(持股30%)。
公司运营初期,由于业务发展迅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三位股东关系融洽,共同推动了公司的发展。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6年,李四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出公司,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回购。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退股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张三和王五在协商过程中,对股权回购的价格和方式产生了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李四将张三和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其持有的股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回购的规定是否有效?2. 张三和王五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3. 股权回购的价格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回购的规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可以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了股权回购的相关条款,该条款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 张三和王五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李四要求退出公司,属于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张三和王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 股权回购的价格如何确定?关于股权回购的价格,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协商定价: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股权回购价格;(2)评估定价: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3)净资产定价: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折算比例确定股权回购价格。
本案中,由于张三和王五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可以考虑聘请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股权回购价格。
回购契约的案例

回购契约的案例回购契约是一种股权交易的方式,其意义在于公司向投资者回购已发行股份,从而收回部分或全部的股份。
以下是一例回购契约的案例分析: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筹集资金,于是在A股市场上发行股票。
由于市场环境的波动,股价经历了一些波动,公司认为目前的股价偏高,因此决定回购部分股票。
公司与持股较多的投资者签订了回购契约。
根据回购契约,公司将回购该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并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
为避免法律纠纷,公司和投资者在签订回购契约时应明确约定回购期限、回购价格、回购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在该案例中,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回购契约包含以下内容:1.回购期限:公司与投资者在签订回购契约时,约定回购期限为一年,即从签订回购契约之日起一年内,公司有权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
2.回购价格:公司与投资者在签订回购契约时,约定回购价格为每股20元,即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将以20元/股的价格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
3.回购方式:公司与投资者在签订回购契约时,约定回购方式为公开竞价,即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进行公开竞价,以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
4.违约责任:公司与投资者在签订回购契约时,约定违约责任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如果公司或投资者在约定期限内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回购契约的签订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有益处。
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票来控制股权结构,提高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效率;投资者则可以通过回购契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有的股票出售。
在签订回购契约时,双方需明确约定各项条款,以避免日后产生的法律纠纷。
同时,在签订回购契约后,公司需严格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进行回购,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出现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另一方通常会有两种选择: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回购契约可能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下面是一个回购契约的案例分析。
股权回购案例

股权回购案例股权回购是指公司自身或者控股股东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股东购回其所持有的股权。
股权回购是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回购其股票,从而减少公司的股本总额,增加每股盈余,提高每股股利,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下面我们以某公司的股权回购案例为例,来详细介绍一下股权回购的具体操作和效果。
某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业绩下滑,股价持续低迷,导致公司市值严重低估。
为了提高股价,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决定进行股权回购。
首先,公司制定了股权回购方案,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和价格,并公告了回购计划。
随后,公司开始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自己的股票,这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委托买卖,按照预先制定的回购价格逐步回购股份。
在回购过程中,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以保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股权回购完成后,公司将回购的股份进行注销,减少公司的股本总额。
这样一来,每股盈余将会相应增加,提高每股股利,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
同时,由于股本减少,公司每股盈余也将会提高,进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此外,股权回购还可以提高公司的股价,增加公司市值,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通过股权回购,公司成功提高了股价,改善了财务状况,增加了市值,提升了盈利能力,为公司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股权回购不仅对公司自身有利,也可以为股东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因此,股权回购是一种有效的财务手段,可以帮助公司提升竞争力,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总之,股权回购是一种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可以提高公司的股价,改善财务结构,增加市值,提升盈利能力,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在实施股权回购时,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回购方案,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操作,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保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只有这样,股权回购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多的利益。
股权回购案例

股权回购案例股权回购是指公司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回购自己的股份,从而减少公司的股本。
股权回购是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以减少公司的股本总额,从而提高每股盈利水平的一种股票交易行为。
股权回购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司的股价,增加股东价值,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股权回购的具体操作和效果。
某公司是一家创业型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
在初创阶段,公司通过融资扩大生产规模,不断壮大自己的业务版图。
然而随着市场的竞争加剧,公司的盈利能力逐渐下滑,股价也一路走低。
为了提振股价,公司决定进行股权回购。
首先,公司制定了股权回购的具体方案,确定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
公司决定回购10%的股份,回购价格为每股10元,总回购金额为1000万元。
接着,公司发布了股权回购公告,公告中详细说明了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回购时间等具体细节,以及回购的目的和意义。
随后,公司开始实施股权回购计划,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回购操作。
在回购过程中,公司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操纵股价,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可以选择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回购,具体操作由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
股权回购完成后,公司将回购的股份进行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股本总额。
这样一来,公司每股的盈利水平就会相应提高,股价也会得到一定的提升。
股东的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公司的价值也会得到提升。
通过股权回购,公司成功提振了股价,增加了股东的价值,提高了公司的盈利水平。
股权回购不仅是一种有效的股票交易行为,也是公司提升自身价值的重要手段。
当然,股权回购也需要谨慎对待,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市场的变化,制定合理的回购计划,确保回购的效果能够最大化地体现出来。
综上所述,股权回购是一种重要的股票交易行为,对于提升公司价值、保护股东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公司在进行股权回购时,应该制定合理的回购方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回购的效果能够最大化地体现出来。
最高法院:法定股东请求回购股权之外,股东间约定回购是否有效附三个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法定股东请求回购股权之外,股东间约定回购是否有效附三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股东约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回购情形作者:唐青林李舒赵越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要求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包括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未分配利润,合并、分立和转让主要财产以及延长经营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在法定情形之外,规定异议股东要求股权回购的约定情形。
那么,哪些约定情形在实践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承认呢?又有哪些约定情形因为侵犯股东权益、损害公司利益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呢?审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否则被侵权股东可依照自己的意愿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案情简介1、再审被申请人袁朝晖为再审申请人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
长江置业《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因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
2、2010年3月5日,长江置业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明确由沈良、钟继光、袁朝晖三位股东共同主持工作,确认全部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和开支、对外经济行为必须通过申报并经全体股东共同联合批签才可执行,对重大资产转让要求以股东决议批准方式执行。
但是,在实行联合审批办公制度之后,长江置业公司对案涉二期资产进行了销售,该资产转让从定价到转让,均未取得股东袁朝晖的同意,也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
3、2010年8月19日,袁朝晖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明确表示反对二期资产转让,要求立即停止转让上述资产,长江置业公司驳回了袁朝晖的申请,并继续对二期资产进行转让。
袁朝晖向法院起诉,请求长江置业公司回购其股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新公司法公司回购股权纠纷案例

新公司法公司回购股权纠纷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公司,就叫它酷玩科技有限公司吧。
这公司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啊,遇到了一件特别头疼的事儿,就是股权回购纠纷。
酷玩科技呢,之前发展得还不错,有三个股东,分别是老张、老李和小王。
老张和老李算是公司的元老级人物,小王呢,是后来带着技术和资金入股的。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小王发现公司的发展方向和他当初预想的不太一样,而且他觉得自己的一些合理建议总是被老张和老李忽视。
于是呢,小王就想到了新公司法里关于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
新公司法里不是有一些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嘛。
小王觉得自己符合其中“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情形。
为啥这么说呢?因为有一次公司决定要开拓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小王觉得这个领域风险太大,根本不适合酷玩科技现在的状况,就在股东会上明确表示反对。
但是呢,老张和老李凭借他们的股权优势,还是通过了这个决议。
小王就琢磨着,既然这样,按照新公司法,公司得回购我的股权啊。
于是他就向公司提出了回购股权的要求,并且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
他觉得自己当初入股的时候可是投入了不少资金,而且还带来了那么有价值的技术,这回购价格肯定不能低了。
可是这酷玩科技公司呢,老张和老李却不这么想。
他们觉得小王这就是在找事儿,公司现在虽然要开拓新业务,但是前景一片光明啊。
而且他们觉得小王要求的回购价格太高了,根本不合理。
他们就对小王说:“你这是想坑公司呢,我们可不能按照你说的价格回购。
”这就陷入僵局了呀。
小王觉得自己有理有据,公司却不答应回购,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
小王一气之下,就把酷玩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王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是头头是道。
他拿出了股东会上自己反对的证据,还找了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自己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证明自己要求的回购价格是合理的。
酷玩科技这边呢,老张和老李也有自己的说法。
他们说公司虽然开拓新业务有风险,但是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而且目前公司的财务状况也不允许按照小王要求的价格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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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例原告: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2月10日被告华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屋租售,注册资本3500万元。
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开发经营总公司出资2480元,占出资比例70.86%,北京埝坛经济开发中心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比例14.28%,郭新华出资420万元,占出资比例12%,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出资比例2.86%。
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临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等。
2007年11月19日,被告华商公司给原告京辰公司发出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以下内容:“华商公司全体股东:根据本公司章程并经董事提议,公司决定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点在华商会议室召开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会议议题研究出售房产偿还贷款问题及通报二〇〇七年经营情况。
请各位股东准时出席(若本人不能出席委托他人出席者,请提交就该委托者的授权委托书)。
”原告京辰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向被告华商公司出具了书面回复,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下午收到你公司发来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确定的股东大会开会时间是2007年11月21日。
该《通知》中拟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时间显然违反公司《章程》、《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中应当提前十五日以前通知的规定,我公司表示强烈反对。
现要求你公司安排妥当会议时间并提前通知我公司。
此复。
本回复以传真和特快专递方式发往你公司。
”2007年11月21日,在原告京辰公司未到会的情况下,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开发经营总公司、北京埝坛经济开发中心在股东处盖章签署了(2007)字第03号《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记载被告华商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下,“经研究决定应出售部分厂房偿还贷款以缓解资金压力;关于出售厂房的价格应为TOWNFACTORY厂房每平方米3200元,标准厂房每平方米2800元,销售价格在上述价格标准以上即可出售”。
原告京辰公司于2008年1月4日向被告华商公司发出了股份回购的请求书,“本股东于2007年12月30日收到你公司发来的文号为(2007)请求书内容如下: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记载2007年11月21日你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做出出售部分厂房的决定。
对于该决议,本股东表示坚决反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本股东要求你公司将本股东持有你公司的股权(注:本股东以货币出资100万元,持有你公司股权比例为2.86%)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回购。
相关回购事宜,本股东授权黄显勇先生负责与你公司接洽并有权签署相关文件。
”被告华商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做出了《关于“股份回购申请书”的回复》,该回复内容为:“我公司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收到贵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书”。
该请求书说明贵股东希望将以货币出资100万元的股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合理价格售与我公司。
但我公司认为,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司股东会所做出的出售部分厂房的决议并非转让公司主要财产。
因此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无法同意贵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
原告诉称,被告华商公司出售作为公司主要资产的厂房,在我公司反对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决议,是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便利,漠视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华商公司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收购我公司所持有股权。
被告华商公司辩称,原告京辰公司没有参加股东会,更谈不上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不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权利主体要求;我公司在本案中转让财产的行为不是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转让主要财产”的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京辰公司有关“被告华商公司以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收购我持有的股权”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对此不予采纳。
判决被告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原告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
【争议焦点】1、本案原告是否享有权请求被告回购其股权?2、股权回购的价格如何确定?【法理分析】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
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表决机制中,大股东很容易滥用权利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为小股东提供了法定的退出机制,当小股东与大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小股东主张股权回购,可以避免违背自己意志的股东会决议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对小股东而言,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弥补性权利,弥补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方面的弱势。
对公司而言,公司要为股权回购支付一定资金而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
为了平衡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在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同时,对其规定了明确的适用事项和严格的行使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要件如下:适用事项并非对股东会任何决议的反对都可以适用股权回购。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列举了适用股权回购的事项,股东对列举范围之外的决议事项的反对不得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行使程序《公司法》根据行使方式的不同,规定了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两种形式。
诉讼回购是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司法救济,在异议股东与公司达不成股权回购协议时,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回购其股权。
协议回购的程序要求:第一,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该规定是对通常情形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股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股东会的特殊情况。
在公司未向股东依法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在《公司法》和公司章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而未能出席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但其在向被告发出的股份回购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坚决反对(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表明原告对该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本案中,被告于2007年11月21日通过(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被告发出了股份回购的请求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诉讼回购的程序要求:异议股东与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异议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股权回购价格关于回购的价格问题,《公司法》只规定按合理的价格回购,对于如何确定“合理价格”,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从各国立法来看,确定股份价格的方式主要以公司和异议股东协商一致为主,若公司和异议股东对股价公平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的规定,将会启动股份估价的司法程序,即请求法院在外部专家的参与下,确定回购股票的公平交易价格。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未达成股权回购协议,法院应该邀请专家对被告公司的股权进行估价,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合理价格。
法院不依职权确定回购价格,不利于纠纷解决。
提示:出席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前提,因此,股东应该积极参加股东会会议。
对违背自己意志的股东会会议事项应该投反对票,这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要件之一,所以股东必须积极而审慎地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怠于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股权回购请求权。
股权回购是把双刃剑,在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同时很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股东会会议决议要尽量体现全体股东利益,否则,异议股东一旦主张股权回购,公司将面临资金压力,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赠送:一份《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商业合同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第三条包装: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装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装运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卸货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装运后由买方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