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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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刑法之刑罚的体系(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0刑法之刑罚的体系(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3.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根据刑法第38条、第40条与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如果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我国刑罚体系的内容具有合理性:整个刑罚体系的内容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的需要;各个刑罚都包含惩罚与教育改造的机制;一些刑种的内容(如管制)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做斗争的方针;以自由刑为中心,同时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反映了世界立法趋势;刑种由轻到重的排列也符合刑罚的发展方向。我国刑罚方法具有社会主义人道性:任何刑罚方法都能使犯罪人感受相当的剥夺性痛苦,但又不以造成剧烈痛苦为目的;任何刑种都不包含侮辱人格、损害尊严、摧残肉体、折磨精神、牵连亲属的内容;除死刑立即执行以外,刑罚内容都在于促使犯罪人弃恶从善,改过自新。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可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种不剥夺自由性与执行的开放性,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固有弊害。将罪犯仍然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得以保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继续履行社会义务,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与社会的稳定。
其次,刑罚体系是由刑法规定的。组成刑罚体系的刑种,是由刑事立法选择确定的,因此,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方法,就不能作为刑种。不仅如此,刑种的排列也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列的方法不同,反映出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最后,刑罚体系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如果没有一定的目标与指导原则,各有关事物便无从互相联系成为整体而失去体系的意义。刑罚体系理所当然地必须明确展示刑法规定刑罚的选择、分类与排列时所确立的目标和遵循的指导原则。而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便是建立刑罚体系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刑罚体系,只有在刑种的选择、分类和排列方面,都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才有其合理存在的根据,才符合社会的需要。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 A,执行的场所不同; B,执行的机关不同; C,期限不同; D,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E,法律后果不同. (二)有期徒刑的特点是: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 罚时,不超过20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 1日. 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监狱,少年犯管教所).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一是上交财政;二是发现没收的财物中,有公民个 人财产的,应当归还;三是偿还犯罪分子的正当债 务. (六)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七)没收财产的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 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中 的驱逐出境有着原则性的差别.
(三)管制的概念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 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 (一)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 别 A,性质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C,适用的机关不同; D,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 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实 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 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的概念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经济损失与 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对象是罪 行轻而免于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案件情况需要 给予适当的处理.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五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system of criminal law),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即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三部分:总则(general provisions)、分则(specific provisions)和附则(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总则有5章,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共101条。

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适用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定罪量刑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分则共10章,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共350条。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附则1条,规定修订后刑法实施的时间和修订后刑法与刑法实施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法的关系。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区分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人们先认识的是具体犯罪,远古时期的刑法规定的往往也仅仅是具体犯罪,只是后来在同具体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规律,这些从具体犯罪中抽象出来的一般规律,就形成了现代刑法总则的内容。

因此,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实际上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没有总则的共同性的原理、原则的规定,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和法定刑就难以理解和应用;反过来,没有分则的具体规定,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就无法贯彻和实现。

所以,总则和分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我国刑法的具体规范在刑法典中都是以条文的形式出现的。

“条”虽然分属各有关的编、章、节,但全部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编号,从第1条到452条,不受编、章、节的限制。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四、无期徒刑
(一)无期徒刑的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Fra bibliotek 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是最严厉的自由刑。
适用对象的特殊性:罪行严重、需 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无期 的无期限性与不可划分性和必须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第46条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无期限。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法律规定的刑期执行期限,羁押时间 亦不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见第57条。
“罪行极其严重”
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 则无法控制该重大犯罪人对社会造成新的 危害或者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则可能引 起社会震荡。 ——贾宇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加以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 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 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审判时怀孕的妇 女”包括羁押期间正在怀孕、自然流产、 人工流产的被告人,不论其怀孕是否违 反计划生育政策。
注意1:
自然流产分是否羁押。羁押期间的自然流产不适 用死刑,不包括非羁押期间的自然流产。
人工流产则不考虑是否羁押皆不得适用死刑, 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注意2: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问题的理 解:前者发生在诉讼前,后者发生在诉讼中。如犯罪 时怀孕,诉讼发生后已不再怀孕,则不适用该规定。
导言
主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 种以上的主刑。在我国,主刑是一类刑罚方法 的总称,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刑法重点概念

刑法重点概念

(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下面分别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分述如下: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
(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
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律条文,并分三款,分别规定修订后刑法的生效日期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为什么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是刑法规范具有抽象、原则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其含义,便于正确适用,则需要作出解释;其二是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具有多变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需要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六、有期限自由刑刑期计算问题
不论是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其刑期的计 算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法》第41 条、第44条与第47条 ) 注意:不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而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因为判决确定、判决生效后 还有一个交付执行的问题,执行机关作出执行决 定书时才表明判决开始执行.但是,死刑缓期的执 行2年期间和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则是从“判决确 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1条与第73条第3 款),对此不要混淆.
第三节 附加刑(1)
一、附加刑 ㈠概念——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㈡特点——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 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㈢内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罚金 ㈠概念——是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 的刑罚方法。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 ㈡罚金的特点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居住权 罚金 没收财产
第二节
主刑(1)
一、主刑——又称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 要刑罚方法。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 3、一个罪犯只能宣判一个主刑 4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管制 ㈠概念——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 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创 的一种刑罚方法。75个条文规定了管制. ㈡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对犯罪分子自由得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3、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4、劳动同工同酬
第三节 附加刑(3)
第三节 附加刑(4)
3、独立适用——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 主刑 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 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㈤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主刑 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 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规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体系。

它由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与量刑标准、刑事责任与法定刑、刑事程序与证据规则等组成。

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原则、人权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刑法的公正、合理性和可预见性。

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它包括行为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行为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实施,客观要件指的是导致或可能导致社会危害的结果或危险性,主观要件指的是犯罪分子的故意或过失。

刑罚种类与量刑标准是指不同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罚种类和量刑的标准。

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标准则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分子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刑罚的幅度。

刑事责任与法定刑是指判决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并判处刑罚的原则。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刑事制裁和刑事教育等。

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对特定罪行可以判处的刑罚范围。

刑事程序与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程序规则和证据
的规定。

其中包括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顺序,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等。

总之,刑法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定义、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刑事责任的确定、刑事程序的规则等,以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体系解释之“体系范围”的审视与厘定

刑法体系解释之“体系范围”的审视与厘定

刑法体系解释之“体系范围”的审视与厘定1. 引言1.1 引言刑法体系解释一直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体系范围”的审视与厘定更是至关重要。

通过对刑法体系的范围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刑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刑法的适用和实施。

在对刑法体系的范围进行审视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我们需要理清“体系范围”的概念和意义,即刑法体系所涵盖的范围和内涵;我们需要探讨如何界定刑法体系的范围,即确定刑法体系的具体边界和范围;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具体分析刑法体系的内容,包括其基本原则、结构和体系内部的关联和联系;我们还需要探讨刑法体系的法理依据,即刑法体系存在的法律根据和依据;我们需要关注刑法体系的变动及其对刑法适用的影响,即刑法体系随着时代和社会变化而发生的变动和调整,以及这种变动对刑法适用和解释的影响。

通过对刑法体系的范围进行审视与厘定,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规定的内涵和精神,使刑法体系更加完善和科学。

2. 正文2.1 体系范围的概念与意义体系范围是指刑法体系在法律体系中所占据的位置和范围,是刑法所涵盖的法律范围和领域。

体系范围的界定对于刑法的正确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体系范围的概念包括刑法中所规定的各种罪名和刑罚类型。

刑法体系涵盖了对犯罪行为的规范和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包括罪名的划分和相关的刑罚规定。

刑法的体系范围反映了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和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体系范围的意义在于确定刑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正确认识体系范围可以确保刑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明确,避免对于刑法适用的混淆和错误解读。

体系范围的确定也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体系范围的概念和意义在于规范刑法体系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为刑法的正确适用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对于体系范围的界定和厘定,不仅能够帮助理解刑法体系的内涵和外延,还能促进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对于体系范围的概念和意义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2.2 体系范围的界定方法体系范围的界定方法包括内部界定和外部界定两种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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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体系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和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

一、条款之间的关系
刑法是由多个条款组成的,这些条款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必须考虑不同条款之间的关系。

比如,如果一个行为既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应当以故意犯罪为准。

二、刑法的层次结构
刑法是由多个章节、节和条组成的,这些条款之间也有着明确的层次关系。

在适用刑法时,应当从总体到具体,从上到下,逐层分析。

比如,如果一个行为符合某一条款的构成要件,但该条款被更高级别的章节或节所排除或规定了特殊的情形,那么该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三、刑法的规范效力
刑法是国家依法制定的法律,具有强制力。

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刑法的规范效力。

比如,如果一个行为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因其他原因而免于追究。

刑法体系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罪、罪刑相当、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法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刑法规范的分类和体系结构的解释。

刑法规范包括犯罪规定、刑罚规定、刑事责任规定等,这些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和组织结构,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刑法规范的解释方法和标准的体系解释。

刑法规范的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逻辑推理解释等,这些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刑法规范的解释标准包括字面意义、法律目的、法律精神等,这些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刑法规范的本质和要求。

四、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的体系解释。

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和客体、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这些范围的界定对于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刑法规范的适用限制包括法律效力、违法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这些限制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总之,刑法体系解释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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