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刑法的经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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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三性”刍议

刑事证据“三性”刍议

刑事证据“三性”刍议廖祥正【摘要】刑事证据能力包含三个要素:关联性、可印证性和合法性。

关联性是指从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联系;可印证性是指从主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合法性是指从价值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没有关联性或可印证性的证据首先排除有证据能力,不论其合法性有无。

可印证的关联性证据具有证明力,但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需看其是否合法。

证据的"三性"具有不同质性和相对独立性。

%Criminal evidence contains three elements:relevancy,confirmability and legality.Relevancy refers to there is a substantial relation between evidence and the fact to be proved bylogic.Confirmability refers to evidence is the reflection of the fact to be proved by subjective experience.Legality refers to the subject and procedure of obtaining evidence and the form of evidence is lawful by value.There is no competency if evidence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relevancy and confirmability.Confirmable and relevant evidence has probative force,but whether it has evidence competency also depends on whether it can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ty.The "3-elements" of evidence are essentially different and relative independent to each other.【期刊名称】《天中学刊》【年(卷),期】2012(027)003【总页数】5页(P55-59)【关键词】证据能力;可印证性;合法性;价值判断;不同质性【作者】廖祥正【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资格”,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作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该材料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可能性[1]150。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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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刑罚执行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人员的 素质和能力,确保罪犯得到有效 监管。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提高刑罚执行的效 率和准确性。
04
刑罚执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Chapter
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法律依据
刑罚执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 威性。
经验总结
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 结刑罚执行的成功经验和 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 。
02
刑罚执行案例分析
Chapter
案例一:某死刑执行案件
案件概述
某死刑执行案件涉及一名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过程 中严格遵守了法律程序。
执行过程
在执行前,对罪犯进行了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 执行条件。执行时,按照法定程序,由专业执行人员实施 ,确保了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人道性。
执行过程中的虐待和体罚现象。
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障实践和问题
对犯人基本生活条件的忽视和克扣。
对犯人申诉和控告权的忽视和压制。
对犯人通信和会见权的限制和侵犯。
加强刑罚执行中人权保障的措施和建议
完善法律制度
进一步明确刑罚执行中的人权 保障原则和制度,为实践提供
有力依据。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人权意识和执法水平 。
加强监督和检查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对刑罚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确保人权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
加强社会参与和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刑罚执行工 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共同推动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06
刑罚执行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Chapter
完善刑罚执行的法律制度

刑法中的经验判断论纲

刑法中的经验判断论纲

经验判断实质上 是以经验为基础 的判断 。这里 的基础
的行 为性质 和程 度进 行刑法评价之时 ,经验 ”对 于确 定逻 “ 辑 推理 的小前提 的内容及其程度 的判断标准 的作用 。
与“ 经验 判断 ” 同 .刑法 中的经验 判断” 为一 个逻 不 “ 作
意味着“ 判断标准” 就如 同三段论 的推理一样 , 。 在为具体 的
长” 等作 为 自然 规律的经验 , 因符合 人的本能而不需另外 的
强制力保障 。 么 ,锋利 的 匕首可 以伤害乃至杀死人” 那 “ 等经 验性认识如何不被应用 ,则需 要寻找以其他 的强制力 为基 础 的规范 。经验性 的评价性 的认 知更多的体现 了个体性 的
价值取 向。这就 意味着需要 以共识 性的评价来引导个 体性
化 是 可取 的立 法选 择 。 关 键 词: 经验 规 范 性质 责任 要 素
规范刑法学作为一 门具有很强实践性 的诠 释学 ,究其 运作机理而言 ,应 当更多地关注刑法规范在 现实生活中的 理解与适用。 从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相关联的意义上 , 刑法 规范是一种功能性客体。 更为重要的是 , 对刑法规范的规范 对象而言 , 实的刑法 规范 , 以命令 性的形式将立法者与 现 在 规范对象连接起来 的同时 , 规定 了规范对象 的行为界限 。 作 为规范对象的 司法者和普通 民众 对于这一行为界限 的把握 关 乎 规 范 目的 的实 现 , 其依 据则 在 于经 验 。 文 立足 于对 刑 本 法 中的经验判断 的框架性整 合 ,对刑法 中的经验判断 的概 念、 理论 基础以及 典型表现 给予关注 。
的评价 。这 同样提供 了规范生长的土壤。 另外 , 经验的 内容还可做生活经验 和科 学经验 的界分 。 前者来 源于普通 主体的实践和知识 的传 承。后者 来源于不

归纳推理法律案例(3篇)

归纳推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归纳推理是逻辑推理的一种基本形式,它从个别事实或现象中概括出一般性结论。

在法律领域,归纳推理同样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归纳推理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其对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的归纳分析,探讨归纳推理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一: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城市道路行驶,因超速行驶,与前方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逃逸。

经调查,张某某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归纳推理过程:1. 个别事实:张某某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2. 一般结论: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归纳推理,从张某某超速行驶这一个别事实,推断出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这一推理过程符合归纳推理的基本规律,即从个别到一般。

法官的这一推理结果为认定张某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

三、案例二: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某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持刀将邻居刺伤。

经鉴定,邻居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归纳推理过程:1. 个别事实:李某某持刀将邻居刺伤。

2. 一般结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李某某持刀伤人这一个别事实的归纳推理,得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

这一推理过程体现了归纳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作用。

法官的这一推理结果为认定李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

四、案例三:王某某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王某某虚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投资款共计50万元。

案发后,王某某潜逃。

归纳推理过程:1. 个别事实: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投资款。

2. 一般结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投资款这一个别事实的归纳推理,得出王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结论。

刑法个人学习心得体会五篇

刑法个人学习心得体会五篇

刑法个人学习心得体会五篇刑法个人学习心得体会宋福梁一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习惯法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中同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

通过学习或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公民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廉政建设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维护他人权利。

二、我们应该怎么做?1、学会自律、自护。

学法律,就要首先办到知其文、晓其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重罚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学习法律还要踏实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免遭的合法权益免遭虐待,给予相应的惩罚。

刑法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二我作为一个即将朝着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然而之类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合法性是一件重要的一件件事情,用法也有现实情况的必要。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金融市场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刑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是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一、刑法解释的技巧:1.文本解释技巧:刑法的首要解释方法是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解释。

刑法的每条规定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具有明确的表达和含义。

在解释刑法时,需要结合条文的语言和用词,把握条文的修辞和意图,推断和分析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同时也要注意条文的适用条件和限制,避免出现过度解释或歧义的情况。

2.类推解释技巧:刑法是一门动态的法律学科,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新的犯罪行为形式和社会问题不断涌现。

在面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犯罪行为时,可以借鉴类似犯罪行为的解释经验,通过类推确定该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

这种类推解释技巧可以避免法律对新犯罪行为的空白和滞后,保持刑法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3.制度解释技巧:刑法刑事责任的适用是基于特定的刑事制度和价值原则的。

在解释刑法时,可以从刑法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导向出发,理解和解释刑法的规定。

例如,刑法对于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刑罚的适用都以犯罪事实、主观故意和刑罚的衡量标准为基础,解释刑法要围绕这些制度要素进行。

4.效果解释技巧:刑法是社会管理和犯罪控制的手段之一,解释刑法时要考虑到刑罚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

在解释刑法时,要综合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考虑到刑罚的强度和严重性对犯罪的威慑力和预防效果,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损害。

同时,还要考虑刑法解释的一致性和合理性,维护刑法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二、刑法解释的理由:1.保障人权: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要遵循人权保护的原则。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制裁必须符合人权标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刑法解释的理由在于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超出必要范围,避免滥用刑罚权力和侵犯人权。

2.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刑法的解释要以此为目标。

刑法的解释要考虑到社会的需求和公众利益,保持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有效性。

刑法学的教学心得体会

刑法学的教学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刑法学的教师,我有幸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刑法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不仅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以下是我对刑法学教学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刑法学的教学理念1. 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教学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我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是引导者。

因此,在课堂上,我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讨论,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

2.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理念刑法学的教学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理论知识,还要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

在教学过程中,我注重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3. 持续更新教学内容的理念刑法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出不穷。

为了让学生跟上时代的步伐,我注重更新教学内容,将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融入课堂。

二、刑法学的教学方法1. 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是刑法学教学的重要方法。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刑法学的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课堂上,我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讨论,使学生能够深入理解刑法学的理论知识。

2. 讨论法讨论法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思辨能力的重要手段。

在课堂上,我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尊重他人的意见。

通过讨论,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学的理论,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

3. 比较法比较法是刑法学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制度,让学生了解刑法学的多样性,拓宽学生的视野。

在教学中,我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制度进行比较,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学的本质。

4. 互动式教学互动式教学是提高学生学习效果的有效途径。

在课堂上,我采用多种互动形式,如提问、抢答、小组讨论等,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三、刑法学的教学心得1. 注重基础知识的传授刑法学的教学要从基础知识抓起,让学生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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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法的经验性摘要刑法是一部反映广大民众关于犯罪以及刑罚具体适用中的共识的法律。

经验是人们在同客观事物直接接触的过程中通过感觉器官获得的关于客观事物的现象和外部联系的认识。

经验性是对事物状态、性质存在、运动规则的经验积累的经验性认识。

通过对经验性与经验法则的比较更深入的了解经验的内涵,刑法的经验性在认定事实、法律解释、法律适用上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刑法经验性经验法则民众共识一、什么是刑法马克思主义上的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1西方多认为“法律是民众与国家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签订的约定”、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徳的(永久)制度。

”2“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3西塞罗认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

”4由于刑法规范、刑罚处罚并非完全法定的,那么为了在刑法规范的具体适用中作出适宜的正确的刑罚处罚,则需要从民众中获得某种法定以外的共识,即“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

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在寻找刑法文本与个案的对应关系时,可能会对二者之间对应关系的确定性产生疑问,也会对法院依照刑法文本对某些案件所做的判决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舆论反响和质疑进行反思,于是我们需要思考这其中的权衡根据,是什么对刑法文本、刑法判决产生了影响?二、什么是经验性(一)经验的概念1高铭暄,马克昌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48页。

3同上。

4[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第190页经验指人们在同客观事物直接接触的过程中通过感觉器官获得的关于客观事物的现象和外部联系的认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经验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也是认识的开端。

经验有待于深化,有待上升到理论,理论源于实践,实践又检验理论,循环往复,不断演化。

在日常生活中,亦指对感性经验所进行的概括总结,或指直接接触客观事物的过程。

5齐曼在其《元科学导论》中从否定的角度强调:“一个连接优美、自洽的抽象实体结构,如果不同时具备一些解释性原理把它与经验世界联系起来,在科学上就毫无意义。

”中国学者任鸿隽亦言之:“盖科学特性,不外二者: 凡百解皆基事实,不取虚言玄想以为证; 凡事皆循因果定律,无无果之因,亦无无因之果。

”6任何一门科学的产生皆与人类的经验密不可分,经验性是科学(数学除外)理论的根本性的和基础性的禀性,也是科学的最为鲜明的标志,没有经验要素的科学理论是不可能存在的。

(二)经验性的概念经验性是人们对事实状态的一种认识, 而非事实本身。

这种认识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是人们对事物状态、性质的归纳。

但这种认识只是人们对事物状态、性质存在、运动规则的经验积累的认识, 是归纳的结果, 因此, 并不一定全都真实或完全、充分反映事物存在的客观规律或事物的性质。

但由于经验性是人们所归纳得到的, 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基本反映了事物的性质和状态, 是一种事物的常态。

正因为如此, 将刑法的经验性作为推定和认定刑事事实的根据就具有正当性。

法律的经验性虽是人们各个个体的经验所得结晶, 但又不是个体经验, 而是由各个个体经验抽象的结果, 即存在于个体经验之中, 又超越其个体经验。

通过单个个体的反复体验, 最终上升为超越个体的对事物的规律性普遍认识, 上升为一种社会常识, 为一般人所理解和知晓。

从这一角度讲, 所谓“常理”也属于经验性。

因为经验性是人们对事物的普遍认识, 因此刑法所具有的经验性知识在通常情况下是无需证明的(某些专业领域内的除外), 反而是人们判断未知事物存在与否的前提。

可以说, 人们对任何未知事物的判断都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经验性, 离开经验性, 人们便无法进行推理和判断。

事实上, 我们在审理案件, 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时, 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经验。

在一般情形下, 因为常识性经验是人们的普遍认识, 所以经验性的运用不会引起人们的争议, 只有在法官对事实认定中的推论根据与当事人的认知发生争议时, 经验本身是否成立才会成为问题。

这里似乎存在着悖论, 即经验既然是人们的普遍认识, 那么无论是当事人, 还是法5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683页。

6李醒民. 经验性:科学理论的根基[J]. 河南社会科学,2009,17(03):15-17.官都应该接受和理解, 发生争议便说明该经验不具有认识的普遍性, 从而丧失经验存在的根据。

但实际上, 无论当事人, 还是法官都有自己的认识视角, 作为个体认识又并非等同于人们的普遍认识, 也就是个体所感觉的经验性未必就是实际上为社会多数人所认可的对事物的归纳认识, 因此对特定的经验性的认同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经验性与经验法则的比较在笔者看来,经验性与经验法则都可以表述为“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知识或法则。

”7经验性多指部门法的较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定及其法律解释、司法适用中所需要的并体现出的从民众共识中得到的规律性知识,表现出一种与部门法体系相伴相生的又与法律罪刑法定严格性相区别的特性,使得法律更为科学谨实。

而经验法则是一个法学术语, 在国外, 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 经验法则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中经常使用的概念。

8经验法则的所谓“法则”表现为一种通过人们的经验归纳的规律或定理, 表示某种或某类事物的运动规则。

即当一定条件得到满足时, 人们可以期待发生或不发生某种结果的规律。

在这个意义上讲, 可以说人们关于一切事物运动规律的认识都属于经验法则。

也正是因为经验法则的这种规律性, 使得经验法则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前提。

从规律约束的领域来看, 这些经验法则既包括了自然法则、也包括了支配人们思维活动方式的思维推理法则, 如我们常说的思维逻辑, 也包括了道德伦理法则以及商业交易习惯,等等。

经验法则作为一种规律,更为宏观,涵盖并影响了法学体系立法、释法到司法以及法律思维的各个方面,范围更为广阔。

经验性与经验法则在概念定义上相似,但内涵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是体现了经验法则的部分特征,意象更为狭窄,两者具有相似之处可供比较讨论,但不能相等同,需从细节上做出区分。

三、刑法经验性的作用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首次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

”并认为法律的生命之源在于“对共同体来说什么是有利的”。

一个时代为人们感受到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所有这些在确定统治社会的法律规则方面起到的作用都要大于逻辑。

9(一)认定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的认定是基于证据法上就无数事实7张卫平. 认识经验法则[J]. 清华法学,2008,(06):6-24. [2017-10-09].8参见〔日〕新堂幸司:《民事诉讼法》, 林剑锋译, 法律出版社年版, 第页。

9马聪. 法律中的“经验”与“逻辑”——霍姆斯大法官“经验论”解读[J]. 北方论丛,2008,(05):153-156.[2017-10-09].关系中选择其中最为接近其真实价值的事实,由事实认定者借助主观能动机能在排除各种疑问后对假设中待证事实的一种确认其具体作用体现在: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表现为, 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而与为这些证据所要体现的事实结论之间具有证明价值的关系。

证据的关联性是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推论的一种经验的实质关系,其关联性应受制于客观事实之间因常态事理而发生因果关系的规则,这便是经验对证据关联性的基本作用。

比如,过量饮酒通常影响饮酒人大脑对外界的正常反映以及应变能力,这是一项事理或称经验,而某人喝了一瓶烈酒的证据,与证明其在半小时后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处于醉酒状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反之,如某甲因过量饮酒而搭乘一辆出租车, 因另一汽车司机乙疏忽大意而与该出租车相撞,作为出租车的乘客的甲因受伤而对乙起诉, 则能够证明甲过量饮酒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

英美法十分注重证据的可采性,为此在立法上设置了庞大的可采性规则,对证据的可采性加以诸多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以保障证据具有合理的证明力。

证据的关联性基本上是逻辑问题,而证据可采性则属于法律要解决的问题。

证据是否可采,由事实审理者决定。

可采纳的证据包括所有与争执点有关的、不属于排除范围之内的证据,某些证据虽然有关联性,但仍可能被某些特殊规则所排除。

10因此,凡被采纳为证据的,自然享有证据能力。

英美法对证据能力在立法上的限制,在于使法官热衷于依靠法律的经验性来对各种排除规则加以识别和适用,以确保证据的可采性。

大陆法对于证据的可采性很少加以限制,而交由法官依靠良心和经验加以合理的裁量,这种裁量权的使用离不开经验,但对于具体的案件事实的处理,应选择适用何种经验,也被纳入法官加以自由裁量的范围。

因事实本身就具有某种相对性,虽然这种自由裁量并非不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危险,但这已为经验本身所具有的主观、类型化所使然。

所谓自由心证主义,原本与所谓法定证据主义相对应,它是指事实审理者为寻求事实而对证据自由地作出判断。

大陆法因从总体上采用自由心证主义,其重心在于求得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大小或强弱。

但是,大陆法在立法上对自由心证的确立,并非意味着在大陆法的司法实践中不存在证据能力或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第三,体现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价作用。

英美法通过设置一系列排除规则借以限制证据的可采性,以确保证据力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这与大陆法基本上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模式形成鲜明的对照。

但是,二者在确定证据力的价值,即对证据力的评价上是基本一致的。

也就是说,面对范围广泛的证据,究竟有关证10参见毕玉谦主编:《民事诉讼判例实务问题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 第- 页。

据含有何种立证事实,其立证价值如何,何者能够在排除有关假定疑问的基础上更为接近真实,以及接近的程度如何,对于这样的证据力价值的评定,自近代以来,各国证据法皆采用自由心证主义,原则上在立法上不加以限制,而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对此,法官虽能够自由裁量,但这种裁量权的行使也并非没有相应的标准,即应使裁量权的行使的基准保持在合理性范围之内,其中,经验法则也是一项不能违背的“强行”原则。

因此,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价过程,便同时也是一个确定何种证据最为接近真实的事实认定过程,作为此项事实的确认方式,必须从事物的本质属性、内在规律性以及事物发展变化的因果关系等常态机律出发,从而才能使之符合经验法则的合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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