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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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谦抑性之要义及实现路径

论刑罚谦抑性之要义及实现路径

论刑罚谦抑性之要义及实现路径引言在刑罚的使用上,如何平衡维护社会正义和尊重被罚者的人权,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只有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实现刑罚的谦抑性,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本文将围绕“刑罚的谦抑性之要义及实现路径”展开讨论。

一、刑罚谦抑性的要义谦抑性是指对于被罚者和社会来说,刑罚在使用上应该谦虚和抑制自己的力量,以减少对被罚者的伤害和对社会的影响。

刑罚的谦抑性需要遵循以下几个要义。

1.尊重被罚者的权利刑罚标题是惩罚罪犯,但在使用上,应该尊重罪犯的权利。

新时代下,我们要以保障人权、维护公正为宗旨,以依法惩罚犯罪为目标,建立公正高效的刑罚体系,让刑罚成为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2.遵循罪犯的人权在实施刑罚时,应当尽可能地遵循被罚者的人权。

尊重人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

我们应该从反犯罪宣传教育、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最大限度保障被判罚者的权益。

3.实现社会公正和平衡刑罚谦抑性的实现需要考虑到社会公正和平衡。

刑罚只有在谦抑性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其惩戒效果,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坚持“犯罪与刑罚相称”的正义原则,不断完善刑罚法律,及时纠正错判冤狱,打击刑事犯罪,实现社会公正和平衡。

二、刑罚谦抑性的实现路径为实现刑罚的谦抑性,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1.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司法监督,改革国家司法制度,建立权力平衡机制,避免司法不当干预,保障公正司法。

同时,推行依法审判制度,建立公正、透明的审判机制,使刑罚执行时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2.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刑法制度的完善,及时纠正错判冤狱,关注民事犯罪,严肃查处经济犯罪,同时关注环保、食品药品等安全领域犯罪,建立完整的犯罪防控体系,让刑罚在实施中更加合理、合法。

3.加入国际刑罚体系加入国际刑罚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犯罪打击和反腐斗争,应对跨国犯罪与经济犯罪。

同时,在国家层面上多一些持续的宣传宣传教育,强化公众的法制教育,让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作者:王振鹏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17期摘要: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轻则有涉行为人的资格、财产,重则有涉自由乃至生命,由此对于任何刑法(罚)的扩张,都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尤其在由传统社会向日趋和谐的现代社会的转型中,刑法必须保持自己的克制和内敛。

试图从犯罪圈的界定和刑罚限度的角度阐释刑法的谦抑性,对此进行反思和审视。

关键词:刑法的谦抑性;犯罪圈;刑罚限度;非刑罚化;轻刑化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153-02刑法的行使必须遵循其内在的边界,正如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的题记中所言:“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

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

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

”而刑法的谦抑性即是从内在对刑法扩张进行规制的重要的手段,理应成为现代刑法的价值追求。

1 谦抑性之概念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在《艺术作品的本源》正文结束处引用荷尔德林的诗句:“依于本源而居者/终难离弃原位”,因此我们探究刑法谦抑性就首先应当从其本源概念论起。

所谓“谦抑”,即抑制、收敛、内聚。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的发动不应以所有违法行为为对象,刑罚只能在不得已之时才能适用的性质。

换言之,“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法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简言之,即国家应对其刑罚权的发动进行自我控制,要使刑罚轻缓化,防止刑罚的滥用。

在启蒙时代,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根据功利原则将不应适用刑法干预的情形分为滥用之刑、无效之刑、过分之刑和昂贵之刑四类。

由此可见,边沁已经较为完整的表达了刑法谦抑性的思想,被后来各国刑法所吸纳。

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包括犯罪范围(犯罪圈)的谦抑性和刑罚限度的谦抑性两方面。

刑法学年论文

刑法学年论文

刑法学年论⽂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的意志,规定哪些⾏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当代,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价值,特别在社会经济发展进⼊新时期、社会结构深化调整的重要阶段,对刑法谦抑性与价值进⾏研究与分析,有利于刑法谦抑性相关价值的顺利实现。

从刑法的宽容性和有限性⾓度对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进⾏了解读,研究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体现,进⽽提出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的实践策略。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价值分析 引⾔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社会管理⼿段之⼀。

刑法谦抑性不仅是其内在的需要也是民主政治及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刑法的谦抑性也会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适应性的调整并不能以任何理由进⾏盲⽬的范围扩⼤或相对弱化。

刑法谦抑性的调整与改⾰,必须以服务于社会整体的管理为中⼼。

同时应保证刑法谦抑性价值在维护社会利益、保护个⼈基本权益等⽅⾯的最⼤发挥为前提。

刑法最为法律的终极制裁措施,其⾃⾝的谦抑性不仅能够保证刑法本⾝的社会管理意义,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法治的科学化和⼈性化发展。

⼀、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 1、刑法的宽容性 刑法的宽容性是刑法谦抑性内涵所表现出的最基本特质。

刑法的宽容性应从⼈道主义视⾓对其进⾏理解,宽容⼀词的含义能够最⼤化的释放刑法谦抑性的内涵主旨,并通过法律实践过程来呈现出刑法谦抑性的价值。

宽容性并⾮是⽤刑法制裁措施的轻重来进⾏衡量,其主要体现在刑法制裁的⽬的性上。

法律是社会对个⼈实施管理的措施,在⽤刑法对违法者进⾏法律制裁的时候,刑法的宽容性能够调整社会与个⼈之间的关系。

所以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就是对社会与个⼈之间关系的把握。

通过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与运⽤,不仅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了法律的根本价值———平衡社会与个⼈之间⽭盾性,保证社会公正性基础上最⼤化维护个⼈的权益。

浅谈我国刑法的谦抑性

浅谈我国刑法的谦抑性
统一。
厉性和震慑性 ,也 要求 其拥有蕴含道 德伦理 和人文关 怀 的 “ 柔 性” 。刑 法的宽容性 主要 指的是刑法的处罚程度 ,要求刑罚 的制定 和适用要尽 量 平 和 、轻 缓 。 二 、刑 法 谦 抑 性 的 功 能 ( 一 )在刑 事立 法方 面 ,对 刑 法适 用 的限 制都 是 通过 明确 写入 法 典 、确立刑事法律制度来达到 的。这表现 了我 国刑法 立法 目的中谦抑性 特点表现 在 :我国刑法第 1条规定刑法立法 目的是为 了惩罚犯罪 和保护 人 民。此外 。刑 法第 l 3条 犯罪概念后的但书又 中规定 :“ 情节显 着轻微 危害不大 的 ,不认 为是犯罪”,这也是 我 国刑事立 法 中对 刑罚谦 抑性作 的具 体 回 应 。 ( 二 )刑 事司法方面 1 、在实践 中坚持 “ 存疑 时采取 有 利于被 告” 的原则 。具体 来说 , 就是 以下几点 :如果犯罪事实不 明且 的确无 法查清时 ,则不 能定罪 ,即 要有 实质的程度严重 的侵 害危 险发生 ,才能认 定为犯罪 。而且 ,这种实 质 的侵害危险的程度必 须是严 重 的,刑 法不理 会琐 细之事 。3 、当犯罪 事 实的程度介于重罪与轻罪之 间时 ,应当认 定为轻罪。 2、坚持严格的解释原则 对具体 的刑 法条文进 行解 释 ,禁止 扩大 刑 法 的使用范 围,严禁类推解释 。在符 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 尽 量采用 非 刑 方式进行处罚 ,可 以通 过其他法 律或通 过其他 途径 可以解决 的行 为 , 就 不要运用刑法进行处罚 。谦抑 源 自于刑法本身的严酷性 ,所 以刑法若 要 发挥其应有价值 ,谦抑 就应 当与刑 法的严惩作用同时显 现 ,刑法谦 抑 性 可以更加有效提 高刑法进行惩 治犯 罪的司法效果 。 三 、我 国刑 事 政 策应 该 贯 彻 实 施 谦 抑 性 理 念 自古 以来 ,我 国法制 方面都奉行 重刑主义 ,可 以说重刑 主义 的思 想 根深蒂固 。而 目前 ,我 国正在 面临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 的大趋势 ,随之 带来 的必然 问题是犯罪行 为的大量增加。因此正确的做法应 该是严格 控 制对犯罪行 为的适用条件 ,在可以不适用刑罚时候就能达 到预防 和惩 治 违法犯罪行 为的时候 ,就排除刑罚的适用。具体而言有 以下几点 : ( 一 )重新配置刑罚 资源,限制死刑 ,加 重 生刑 。我 国 目前刑罚 所 面I 临的问题 ,不是 刑罚 过重也不是刑罚过轻 ,而是刑罚 的轻重失 调。我 们应 当明确一点—— 重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 的威慑作用 。犯罪学理论 告

刑法博士论文参考

刑法博士论文参考

刑法博士论文参考浅议刑法的谦抑性〔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即刑法的必要性,刑法歉抑是适应社会矛盾变化、构建和谐社会及保障人类自由权益的需要,它是一种信念,而非法定意义上的原则。

在我国实现刑法歉抑的途径在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关于刑法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 ,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 1 ]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 2 ]台湾的林山田也说过,“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和维持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

能够不使用刑法,而以其它手段亦能达到维持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及保护社会与个人法益之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手段。

”[ 3 ]综合以上看法,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 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一、刑法谦抑的实质刑法谦抑的内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

有限性指刑法的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是有限的;迫不得已性指不到万不得已不得把某种行为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不到万不得已不得动用较重的刑罚,这也就是很多学者所说的刑法的最后性或者补充性。

宽容性最本质的价值内涵在于刑法具有人道性,即给任何人以人文的关怀,刑法要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能不干涉的领域尽量不去干涉,尽量使用较宽和的刑罚手段。

具体而言,刑法的谦抑性体现于刑法原则、刑事政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过程中。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作者:郑亮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其他法实施的“保障法”、“后盾法”,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现代社会,随着立法文明的不断发展,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谦抑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引发了学者们的积极探讨。

刑罚并非越重越好,在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刑法的谦抑性无疑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非犯罪化轻刑化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其他法实施的“保障法”、“后盾法”,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罚是刑法适用的法律后果,其本质是给受刑人以痛苦。

刑法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规范机能和社会机能,具体包括评价机能(裁判机能)、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

在传统“重刑主义”社会里,刑罚的机能式扩张的,即为了维护国家和统治者的利益,刑法的适用范围越宽越好,刑罚对社会的威慑力越大越好,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刑法的恣意性以及刑罚的残酷性。

在现代社会,随着立法文明的不断发展,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谦抑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引发了学者们的积极探讨。

早在1807年,贝卡利亚就提出了刑法的司法应当谦抑:“只要刑法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犯罪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规避刑罚。

”所以,刑罚并非越重越好,在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刑法的谦抑性无疑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法言所说:“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一、刑法谦抑性的概念“谦抑”一词是谦和抑制之意,最早出现在欧洲启蒙主义思想家的学说之中,随着部门法的不断发展,谦抑性已经成为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

但是,对于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学界尚无统一的共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日本法学家平野龙一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提出“刑法谦抑性”概念的第一人,在其学著中认为“即使刑法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

积极刑法立法观下刑法谦抑性的思考

积极刑法立法观下刑法谦抑性的思考

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积极刑法立法观下刑法谦抑性的思考院系:法学院学科专业:法律硕士(法学)姓名:***指导教师:***2018年5月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THINKING THE RESTRAINING PRINCIPLE OF THE CRIMINA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SITIVECRIMINAL LEGISLATIONA Thesis Submitted to the Law School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Requirements forThe Degree of Juris MasterByZhang Qi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Zhang XiaohongMay2018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刘水林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成员:郑重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张海斌教授上海外国语大学几经周折,我的毕业论文终于完成了终稿,这是老师、同学们和我共同努力的结果,对大家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首先要感谢导师张小红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指导。

选题初始,张老师给予了我很大的自由,让我选择了自己感兴趣的刑法方向。

在写作过程中,张老师总是及时答复我的疑惑,为我指明写作的方向。

在生活中,张老师也给予了我莫大的帮助,在我需要张老师的时候,张老师总是为我创造便利,解决了我一个又一个的难题。

虹口到松江的距离没有阻断我们师生的情谊,我也感到自己非常幸运,能成为张老师的学生。

其次,我要感谢苏州大学王昭武副教授。

王老师是我刑法课程的授课老师,是一位非常认真、严谨的学者,他对日本刑法非常了解,著作很多。

在写作过程中,从最初文章架构的建造,到参考文献的选择,王老师在论文写作方面给予了我很多帮助。

王老师对学术的态度也深深的影响了我,让我下定决心在今后的生活中好好学习日语,尽可能的阅读第一手文献资料。

由“卡纳安德斯之板”漫谈中国刑法谦抑性-精品文档

由“卡纳安德斯之板”漫谈中国刑法谦抑性-精品文档

由“卡纳安德斯之板”漫谈中国刑法谦抑性许多人感动于感天动地的爱情影片泰坦尼克号中男主角杰克在生死攸关的时候将求生木板让给所爱之人罗斯,但是绝大部分人都不知道刑法中还有卡纳安德斯之木板这个经典的案例。

同样是木板,可放在两个不同的故事情节中,它们的意义却截然不同甚至截然相反。

一、卡纳安德斯之板与刑法谦抑卡纳安德斯之板是一位希腊哲学家提出的经典法学案例,船失事沉没后,漂浮的木板只能负载一人,两人为了求生而争夺,最后强壮者推开弱小者而致体弱者被淹死。

面对生死存亡,个人选择无非四种可能性,两人互让都淹死,两人互争都淹死,舍己让人,舍人为己。

前两种都是最差的结果,第三种舍己让人是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础之上的,第四种则是很多人符合常情常理常态的选择,是人生存本能意识主导下没余地的选择,如果将第四种情况认定为是犯罪,那说明法律就是以第三种情况对人相要求的,以崇高的人性为基础。

但是,由刑法理论期待可能性的寓意可知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强迫人们牺牲自己拯救他人,也不能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舍人为己的第四种情况我们可以说他是不道德的,受谴责的,但在法律上我们绝不能认为是犯罪。

当然,也不乏反对者,他们认为,任何生命在死亡面前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与保障,任何人没有理由以避险求生为动机将求生的机会留给自己而剥夺他们生命权,这样做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为什么同样的事实人们对它的反应差别如此之大呢,我觉得刑法的谦抑性认识在里面发挥了不同的作用。

刑法谦抑这一命题最初是由日本刑法学者提出的,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一种理念,一种原则,在当今中国早已不是一个生僻的概念,张明楷,陈兴良教授在他们的书中也对这一概念给出了各自的释义,概括来说,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凡是能用其他手段足以控制一定行为的时候,尽量不用刑法,以尽可能地减少刑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不要让刑法的触角伸到社会生活的个个领域。

凡是能用较轻的刑罚足以抑制一定犯罪、足以保护法益的时候,尽量不用较重的刑罚,以尽可能地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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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的最后性和不可替代性,在现今轻刑化趋势的指导下,刑法的谦抑性日益成为倡导的主趋势,这在最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较为明显的体现出来。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刑法谦抑不等同于完全的摒弃,应当保障报应与预防、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两者的平衡,所以说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界定刑法谦抑的范围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谦抑性的理论诠释(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最早的刑法谦抑性的提出者是甘雨沛、何鹏中认为“谦抑就是意味着缩减。

”①并采用列举的方式阐释了谦抑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并以此来为谦抑的理论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在这里面,有一些学者觉得,要定义刑法的谦抑性应该以最后手段为着重点。

例如著名教授陈兴良认为,相关的立法者应当通过最小的支出,甚至是不需要刑罚,来换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以此来对其他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与预防。

而张明楷教授则主张,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其实指的就是,刑法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来对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进行严格的控制,也就是说,所有的通过运用其他法律就能够得到有效抑制的行为,并且能够对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时,就不要把它规定成犯罪。

②与上两名学者相似思想的梁根林教授则主张,所谓的刑法谦抑性,指的就是应当将刑法当做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终防线,对于那些可以通过使用其他手段来进行调整的,应当尽量避免运用刑法的手段来对其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可以运用较轻手段的时候,就尽可能的避免运用较重手段。

③还有一部分学者是以国家的权力为着重点。

例如林山田认为刑罚虽然也体现了最后手段,但是却明示了主体即为国家职权的行为。

王明星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贯穿整个的刑事领域当中,国家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则,来对刑法的调控程度与范围等进行严格的控制。

④对于抑制性含义的论述,许道敏博士主张,刑法的抑制性主要包含了以下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国家在运用刑罚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刑法来进行自我压抑,两一方面,就针对于人民而言,其有权通过运用刑法,来限制国家对于刑罚权的行使。

⑤(二)刑法谦抑性的边界界定1.从法学理论来看,我国的著名学者陈兴良教授主张:通过使用刑法得手段,来解决相关的社会冲突,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最基本的两个条件:一方面,要求危害行为应当有着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另一方面,刑罚作为一种对危害行为的反应,要求其必须要有着不可避免性。

通常情况下,若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一种,就代表了其不具有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第一,无效果。

我们所说的无效果,其实就是针对于某一危害行为而言,就算是其被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当处以刑罚,但是也不能够起到抗制和预防的效果。

第二,可替代。

我们所说的可替代,其实指的就是,针对于某一危害行为而言,就算是不使用相关的刑罚手段,但是运用了其他的法律或者法律手段的话,那么也可以对这一危害行为起到预防或抗制的作用。

第三,太昂贵。

这里说的太昂贵,其实指的是通过刑罚获得的实际效益,比其所产生的消极作用要小。

⑥这种分类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内大部分学者的共识,国外学者则从另一方面进行论述,例如美国著名的学者哈勃特帕克,就针对某种行为科处刑罚时,所需要具备的六个条件进行了分析:首先,要求在大多数人的严重,这种行为会对社会产生显著的威胁,并且是难以被社会的主流所接纳与认可的。

第二,要求这种行为科处刑罚,应当充分符合刑罚的目的;第三,要求抑制该行为,将不会使得其他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受到禁止。

第四,要求能够对这种行为进行无差别、公平的处理。

第五,要求在进行该行为的刑事诉讼处置时,不能够导致程序负担的加重。

第六,要求对该行为的处理不能够存在代替刑罚的方法。

⑦不论是国内国外,其都体现出一定的相似性,正如张明楷教授主张的那样,刑事立法要从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犯罪处理必要性的合理化考虑,并且要求只有满足以下特征的,才能被定义为犯罪:首先,无论怎样分析,该行为都能够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或者侵害而,其不仅有着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是难以被绝大部分人所接受与容忍的,应当运用刑法来对其进行规制;第二,通过运用刑法,能够对该行为进行公平的处理与客观认定的。

第三,通过运用刑法,不会导致公民的自由权利受到最大限制的,对于利于社会的行为不会产生禁止的。

第四,通过运用别的制裁方法,将难以抑制该行为的,或者是难以对合法权益实施保护的,也就是说,除了刑法,就没有其他制裁力量能够来对该行为进行抑制的,则应运用刑法来规制。

第五,通过运用刑法,来对该行为进行处罚,能够符合刑事责任目的的,也就是说,能够对该行为产生抑制或者预防效果的。

⑧2.从司法实践的角度。

某学者通过刑法谦抑性在司法中的实践,通过区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和特殊案件的举例以确定界限,首先,他认为,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的发动必须要做到谨慎小心,但是,这样并不代表非犯罪化已经逐渐转变成为了我国的主流。

就针对于我国目前的社会形势来说,依旧存在着强调适度犯罪化的必要,而且,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我们所需要反对的,应当是大规模的非犯罪化与过度犯罪化。

⑨第二,在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由于人们自身物质精神水平的提升,若强行对罪犯施以暴刑,将与人道主义相违背,所以说,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轻刑化依然是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不过,这样并不代表在所有的国家与时代都应当遵循轻刑化的原则,更不代表我们能够超越时代限制,来对其实行盲目的轻刑化。

就针对于刑罚的本质来说,其所代表的原本就是痛苦与剥夺,这就使得国民所拥有的越多,那么其所被剥夺的也就可能会越多,而从本质上来讲,国民拥有的多少,通常是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发展水平。

⑩最后对特殊案件的处理上主张,就算是我们承认在刑法谦抑性出于一个基本原则的重要地位,但是也不能够单凭谦抑性本身,就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直接的判定。

就针对于该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尽管其针对刑法进行了原则上的界定,但是还是提倡的过于中庸和模糊,仅凭万能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无法涵盖所有案件的解决办法的。

3.本人的观点及理解。

不论是从何种角度来讲,区分的方式都是原则性和理论化的,将刑法的目的与社会的利益以及人权保障等大指导思想结合起来,既会起到刑法的规制预防作用,又会体现出整体的人权思想。

其实,从本人的观点来看,不能单单以法律而论法律,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不仅仅需要法制的健全,还需要政治上的开明,民主体制的健全以及人民群众思想素质的普遍提高,所以说,对刑法谦抑性理念的贯彻是一个比较长远的过程,因其带有极大的综合性因素,是一个综合指数的体现。

二、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蕴含首先,指的是刑法的最后性与补充性。

针对该问题日本学者平野龙一主张:第一,作为一种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手段,刑法并不是唯一的,因为还存在个各种其他的法律调整手段;其次,在现代法律体系当中,刑法所处的位置,始终是一种候补的态势,也就是说,其他的部门法则往往都处于比较靠前的地位中;第三,若其他部门法难以有效的对违法行为加以调整,那么刑法就应该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最终保障作用。

也就是说,其所主张的谦抑性,其实指的就是,在进行违法行为的制裁时,要求其应当首先对制裁力弱的措施进行充分的考虑,简单来说就是要优先考虑一般部门法。

其次,指的是刑法的宽容性。

陈兴良教授针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之后得出,就这对于刑法的宽容性而言,其不只是一个关于刑罚轻重的基础问题,而是一个基本的准则,也就是说,刑法的宽容性,指的就是社会宽容性的一个确认。

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对于刑法宽容性的考察,需要立足于社会根本。

接着,继续有学者提出刑法的宽和性与民主政治息息相关,政治自由与刑法宽和是相得益彰的,对此,孟德斯鸠曾经表示,相对来说比较严峻的刑罚,应该更加适合用在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当中,但是并不适合用在以品德与荣誉为动力的共和政体与君主政体当中。

○16在这之后,西方学者们意识到刑法的宽容性与法律和宗教的分离有一定的关系,他是理性的彰显和体现。

对此,美国著名的学者伯尔曼曾经主张,就针对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来说,其就像对待宗教的信仰那样,在本质上依然是对于神圣事物的一种相对来说比较戏剧性的回应,宗教与法律对于权威与传统都比较注重。

法律和宗教往往相互对立然而又彼此渗透。

”○17由此,可以看出,刑法的宽容性是刚性与柔性的结合,如何很好的实现两者的平衡,就需要正确的理解何为宽恕。

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宽恕就是承认他人的相异性和独特性,因此,宽恕并不是来自于怜悯。

所以说,我们在对罪行加以惩治时,还应当以更加广阔的视域,来队罪行中的独特性与相异性进行分析,并找出其存在的客观原因。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也可以算得上是一种宽恕。

”○18某学者又针对该思想认为,从该层面而言,不管是在哪一个否认人们之间独特性与相异性的社会,都难以得到在宗教与政治甚至是道德上的宽容,在这样的情况下,将很难找到具有刑法宽容性的土壤。

当然,其在这里描述的刑法宽容性,是需要以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基础与前提的,并不是对于刑法规范的单纯性减少与去除。

最后,指的是刑法的经济性。

从本质上来讲,经济性其实是一个关系概念,对于该概念的分析,西方诸学者都用不同的方式阐释,可以顺而推导出刑法谦抑精神的价值蕴含。

早在18世纪的贝卡利亚提出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的思想。

边沁的功利原则明确的反对刑罚的报应主义论,“因为在社会遭受的痛苦总量上再加上更多的痛苦,无助于任何有益的目的。

○19到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的经济学派分析,该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的学者认为:为了能够设计出一套最好的刑事制裁方案,就需要我们把一个罪犯行为当做模型。

这个模型可能非常的简单,因为犯罪行为,使得其预期的收益比成本要高,所以说这个人才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份收益,就是来自于犯罪行为当中,罪犯对于各种不同的无形与有形的满足,而犯罪的成本,则主要指的是罪犯时间的机会成本、各种现金的支出以及其所需要面对的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

○20在惩罚主义的基础上,法律经济学派曾经指出,就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犯罪政策需要制定一个相对正确的规则。

因为正确的规则往往都是对有罪的人进行惩罚,但是如果是错误的规则,则其通常是对那些无辜的人进行惩罚。

并且,其要求实际的惩罚程度们需要和犯罪的严重性之间成比例。

若惩罚不成比例,那么就是错误的、此外,要求刑法需要以最小化犯罪的社会成本为目标,一般情况下,这个社会成本,指的就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其在进行预防犯罪时成本投入的和。

三、刑法谦抑性的司法实践(一)非犯罪化简单来讲,我们所说的非犯罪化,其实指的就是,在刑法当中,原先被规定成犯罪的那些行为,将不再被规定成犯罪,或者说,虽然刑法将其规定成犯罪,但在其并不需要再司法以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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