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以“郝欣等案”为例

论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以“郝欣等案”为例论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以“郝欣等案”为例刑法是国家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执行刑法时,如何体现谦抑性逐渐成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郝欣等案”为例,探讨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
“郝欣等案”是指2021年2月上海一起网上敲诈勒索案件。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郝欣等人以发布虚假信息、盗取他人个人信息等方式,威胁受害人转账赎回,涉案金额高达1.8亿人民币。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通过下述三种实践途径体现了刑法谦抑性:一、坚持公正司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本案中,法院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其诉讼权利。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量刑,并对差异化量刑进行了探索。
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郝欣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相应罚金。
这样的判决既能够维护社会公正,又能够适度体现刑法谦抑性。
二、突出矫治教育,关注罪犯的人性尊严为体现刑法谦抑性,法院将矫治教育贯穿于整个执行过程中。
针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法院开展了心理矫治工作,帮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责任,从而改善被告人的心理状态,促使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尊严得到维护。
三、注重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执行合法与人性化的统一在执行判决时,法院注重遵循法律的人道主义原则,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把人性化作为执行的要求。
针对被告人特殊情况,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特别措施。
例如,在郝欣等人被拘留期间,法院为其提供适当的心理疏导和医疗救助。
总之,在执行刑法时,谦抑性是司法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体现刑法谦抑性需要在公正司法、矫治教育、人道主义等方面不断探索,以突出法律的人性化、合法化特点。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权益,并逐步实现刑法谦抑性的最终目标。
除了“郝欣等案”外,国内外还有很多经典案例也体现了刑法谦抑性。
例如:1、日本著名法律事务所“雪松”的教导书尽忠书禁书案2、美国境内反恐战争期间关塔那摩监狱中的审判义务案3、新加坡向自由派人士胡者彬发出强硬指责并搜查公寓之案等等。
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摘要:刑法的谦抑性是近现代刑法的重要品格,也是世界刑法发展的新趋势。
中国刑法谦抑性的表现,主要有三,减少死刑罪名;完善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30-02一、刑法谦抑性概说刑法的谦抑性是近现代刑法的重要品格。
谦抑性这一术语从20世纪末由日本刑法学界提出并逐步导入中国刑法学者视野,并伴随着中国社会的逐步转型而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刑法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1]。
刑法的谦抑性包括三点,分别为刑法的紧缩性、刑法的补充性以及刑法的经济性。
紧缩性,是指纵观整个人类法制史,越向前追溯,刑法的规定就越具体,同时刑法在整个国家立法中所占据的比例也越大。
因此在整个文明史中,刑法的发展是紧缩的,是步步收紧的。
回顾我国古代法的源头,简直是法与刑合一的,并且充满了残酷的肉体刑罚,随着社会的发展,残暴的不均衡的刑罚越来越少,其他法律逐步健全,这正是世界刑法发展的一个缩影。
补充性是指行为只有在采取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不充分而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1]。
法律是国家秩序稳定的保障,而刑法只能是最后一层保障,是其他处罚手段不能够达到保护效果时不得已才可以实施的最后的手段,原因就在于刑法的处罚方式对于社会个人来说影响都太大了。
因此刑法是其他处罚方式的补充。
此外,刑法的谦抑性必然要求刑法节俭,即经济。
刑法经济性是指以最少的刑法资源侵入,获取最大的刑法效益。
该原理由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本书中,他提到了“刑罚与犯罪的均衡性”。
现代刑法中的谦抑性表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的方方面面。
主要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
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

2024年第3期•专论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刘 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摘 要:刑法谦抑原则建立在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抑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刑法系统功能分出的社会基础上。
刑法谦抑成为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沟通语义结构,为国家暴力的正当化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刑法谦抑的“话语—制度”构建,推动了政治系统与刑法系统结构上的耦合机制。
暴力适用的合法化(政治权力运作)与个体权利保护(刑法规范运作)并不矛盾,权利与权力具有共生特点。
面对当代社会中系统与系统性危害的不断涌现,刑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且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
不能将刑法谦抑原则仅仅限定为刑法系统对政治权力决策的外部指涉。
借助社会沟通的无主体属性,将刑法谦抑理论视为识别社会诸领域危害的语义结构,这与传统行为主义刑法观下的规范理论具有显著区别。
这种路径并不意味着放弃行为概念,而是用功能主义去改造刑法谦抑原则的实质内涵,推动个体权利体系的更新,创造系统沟通连接新的可能性。
关键词:刑法谦抑;社会系统论;沟通连接;沟通媒介;刑法功能主义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4)03-0103-13一、沟通可连接性:探讨刑法谦抑的一种思路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具备可连接性(connectivity)是所有社会系统沟通得以延续的条件。
社会系统不是由静态的元素,而是由动态的沟通组成。
系统必须沟通,沟通,再沟通,否则它们便不存在。
假使系统并不具备沟通上的连接能力,且无法再产出那些组成此一系统的、稍纵即逝的元素,那么在任何一种环境之中,系统都有可能停止存在。
没有沟通就没有社会系统。
〔1〕作为法律系统子系统的刑法系统,同样面临选择系统沟通的可连接性问题。
系统选择沟通可能性,意味着将刑法系统与其他社会制裁机制(私力救济、私人间的和解)区隔开来,形成独立的罪刑规范及其司法适用理论。
针对犯罪问题的沟通不是经济的沟通,讨论的并非是惩罚能否产生效益最大化。
浅议刑法的谦抑性

罪. 人们 就 找 不 出更 重 的刑 罚 以 作 为相 应 的 预 防手 段 。第 二 . 酷 的刑 罚会 造 严 成犯 罪 改变 . 或者 导致犯 罪 不受 处罚 ” 因 此 . 刑 罚 的规 模 应 该 同 本 国 的 状 况 “ 相 适 应 在 刚 刚摆 脱 野 蛮状 态 的 国家
方 面 又应 当确认 . 为 该行 为 的法 律 反 作 应 . 罚具 有 无 可避 免 性 。相 当程 度 的 刑
心 呢 ? 目睹 帮 助 少数 人 、 欺压 多数 人 的 法 律 有 意使 或 容 忍 成 千 上 万 的人 陷 于 不 幸 . 而 使 他们 绝 望 地 返 回 到原 始 的 从
自然 状 态 。 能 不 毛 骨 悚 然 呢 ? 目睹 某 谁
பைடு நூலகம்
社 会 危 害 性 主要 是 根 据 社 会 价 值 标 准
作 出 判 断 而所 谓 刑 罚之 无 可避 免 性 。 则 是 指 立 法 者对 于 一定 刑 罚 予 以 制 的 手 段 制裁 . 不 足 以有 效地 维 持社 会 秩 就 序。
峻 罚有 刻 骨铭 心 的认 识 贝 卡利 亚在 其 著作 《 犯罪与刑罚》 论 中对 此 有 深 刻 的 论 述 , 指 出 :纵 观 历 史 , 他 “ 目睹 由那 些 自命 不 凡 、 酷 无 情 的智 者 所设 计 和 实 冷
施 的 野 蛮 而 无 益 的 酷 刑 . 能 不 怵 目 惊 谁
因此 .要 避 免 封 建 暴 虐 刑 罚 的 出 现. 就必 须 实行 罪 刑法 定 . 明定 的 罪 以 和刑 来 昭示 人 们 .并 制 约 统 治者 的 暴 虐, 消除 咄 咄逼 人 的刑 法 的 侵 略性 。因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目的和功能,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刑法具有一定的谦抑性,这种谦抑性对刑法的制定、解释和执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谦抑性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对于司法秩序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其目的与功能上。
刑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然而,相比其他法律领域,刑法更倾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刑事罪行给予严厉的处罚,以警示他人,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与此同时,刑法也注重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刑法制定和执行的谦抑性,使得刑法既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又能兼顾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保持了相对的平衡。
其次,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量刑的谨慎与慎重上。
刑法量刑是刑法实施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刑法在量刑时,通常遵循的原则是刑相适应,即犯罪的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太轻也不能过重。
这就要求刑法的量刑必须慎重和平衡,不能过度惩罚,也不能过度宽容。
刑法的谦抑性还表现在对犯罪责任认定的审慎和公正上。
刑法追求的是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审判,以确保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合理关系。
刑法在确立犯罪责任时,要求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指控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这有助于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处罚方式的选择上。
在执行刑罚时,刑法通常首先考虑非刑事方式(如缓刑)或替代刑事方式(如社区服务等),以减轻刑事惩罚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庭的不利影响。
只有在非刑事方式和替代刑事方式无法恰当适用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刑罚方式。
这种谦抑性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
然而,刑法的谦抑性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对犯罪行为的谦抑性,可能导致刑罚过轻,无法有效震慑犯罪行为。
其次,对量刑的谨慎与慎重,可能导致个别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受到挑战,引发争议和不满。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论刑法的谦抑性引言: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罪与刑的关系。
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刑法注重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然而,近年来人们对刑法的过度滥用、过度严厉的倾向引发了对刑法的重新思考。
本文将就刑法的谦抑性进行探讨。
一、刑法与社会控制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核心功能是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相应的刑罚,来对违反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然而,刑法的本质并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因此,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即在追求惩罚的同时,要兼顾对犯罪人的教育、纠正以及预防再犯等方面的功能。
二、刑法的谦抑性的重要性刑法的谦抑性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尊重和保护。
刑事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各种原因和社会背景。
过度严厉的刑罚不仅对犯罪人本身造成伤害,也很难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纠正。
而刑法的谦抑性则更有助于引导犯罪人认识错误,为其提供改正的机会,促进其在现实生活中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三、刑法的谦抑性的界定要谈论刑法的谦抑性,首先需要明确其界定。
刑法的谦抑性既包括对犯罪人的刑罚设定上的谦抑,也包括对犯罪人的保护和教育上的谦抑。
在刑罚设定上,应当坚持刑不过当的原则,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避免刑法滥用和过度严厉。
在保护和教育上,应当关注犯罪人的心理健康、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社会帮助,为其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四、刑法的谦抑性的实现刑法的谦抑性的实现需要在刑罚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加以倡导和落实。
对于刑罚设定,应当加强社会舆论和专家学者的参与,以达到合理、公正、谦抑的刑罚制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平等的原则,避免滥用刑罚权力,注重法律的实效性和人权的保护。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提供更多的专业帮助和社会支持,为犯罪人的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条件和机会。
论刑法的谦抑性

谦抑 性 。 ” 不难 看 出平 野 龙一 关于 “ 谦 抑” 内涵 的概 述 并 不完 整 , 刑法 是规 定犯罪 和刑 罚的法 律 , 是 其他法 实施 的“ 保 障法” 、 而仅 从三 个 方面 对“ 谦抑 ” 进 行 了释 义 。一 是刑 法 的补 充 性, 即 “ 后盾 法 ” , 是保 障社 会 的最 后一 道 防线 。刑 罚是 刑 法适 用 的法 刑法 是保 护 法益 的最 后 手段 , 只有 当 其他 法 律不 能 充分 保 护法 律后果, 其本 质 是给 受 刑人 以痛 苦 。刑 法在 运行 过 程 巾产 , 上了 益 时, 才适 用刑 法保 护 ; 二 是刑 法 的 局限性 , I 】 刑法j { : 不 能 介 入 规范 机 能和 社 会机 能 , 具体 包 括评 价 机能 ( 裁 判机 能) 、 保 障机 国 民生 活 的所有 角 落 ; 三 是 刑法 的 宽容 性 , 即使 发 生 了犯 罪 能和 保护 机 能 。在 传统 “ 重 刑主 义 ” 社 会里 , 刑 罚 的机 能式扩 张 行 为 , 但 如 果从 维护 社 会秩 序 的角 度 看不 必 须进 行 处 U ,就不 的, 即为 了维 护 r 日 家 I 统 治者 的利益 , 刑法 的适 用 范 越 宽越 能 处罚 。 好, 刑 罚 对社 会 的威 慑 力越 大越 好 , 其 带 来 的直接 后 果就 是刑 2 、 我 国法学 家 张 明楷教 授将 刑 法 的谦抑 住 定 义 为 , 刑 法 应 法 的恣 意性 以及 刑 U 的残酷 性 。 在 现代 社会 , 随 着立 法文 明 的 依据 一 定 的规则 控制 处 罚范 围与 处 罚程 度 , 即 儿是 适 用其 他 法 不 断发 展 , 司法 文 明的 不断进 步 , 刑法 谦抑 的问题 越 来越 受 到 律足 以抑止 某利 违 法行 为 、 足 以保护 合 法 权益 时 , 就 不要 将 其
刑法不该面面俱到——小议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不该面面俱到——小议刑法的谦抑性一、“慎刑”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俭仆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乃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办法),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法”.[1]张明楷教授也指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依据必然的规则控制惩罚范围与惩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法;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抑制某种犯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式”.[2]另外有一些学者以为:“刑法谦抑性原则作为现代刑法的大体刑事政策,本质上是‘慎刑’思想的表现,即在社会生活中刑法要严格控制其介入的广度及深度,避免其在规范社会生活的进程中侵犯公民的人权而引发国际社会对其保障人权原则的质疑。
”刑法是咱们惩处犯法的最有力的手腕,是其他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刑罚不宜普遍的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刑法本身是一种第二次评价规范的立法,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也可以说它是其他法律的补充法,当出现了其他法律不能调合的社会矛盾时才可借助其帮忙实现管理目的。
因此,刑法应当注重自身的谦抑性。
不能一旦出现了违背管理目的实现的行为就首先考虑利用刑罚手腕予以冲击,而是应该要抑制对刑法的利用。
在司法环境中,咱们也要考虑本钱与收益的问题,应当尽可能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也就是说要在“慎刑”或“少刑”的基础上做到有效预防与控制犯法。
二、启动刑法的标准抑制刑法首先要从抑制刑罚权开始,刑罚权的启动应当要符合如下的几项的标准:(1)在大多数人眼里这种行为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是明显的,而且这种危害在大部份人和社会来看是不能容忍的;(2)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是符合刑罚冲击犯法、管理社会目的的;(3)对这种行为进行刑罚冲击是不会致使其他的对社会有利行为的禁止的;(4)对这种行为科处刑罚是不违背公平、公正思想的;(5)对这种行为进行入罪惩罚处置时,是不会产生质与量的负担的;(6)对这种行为用刑罚惩罚时是没有可替代的其他的处置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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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谦抑性摘要:罪刑圈的设定也会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变化而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会不断随着社会的流变趋于理性。
对丰富多彩的社会现象也会表现出宽容的态度,罪行圈的宽或窄,要结合本国社会现实。
我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在限定刑法处罚范围方面已经较好的体现谦抑性原则。
在国外,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刑法处罚程度和处罚范围实现谦抑性的做法,但在我国刑法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有点操之过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问题突出,无论是法网的紧缩和收敛还是法网的扩展和延伸都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谦抑性非犯罪化犯罪圈非刑罚化刑法的谦抑性,简单来说,就是要求现代社会的每一个国家都尽量少用刑法,即用运刑法要节俭、谨慎。
像中世纪鼓吹的刑法万能主义工具论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了,严刑峻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陈旧思想已经在启蒙思想家提倡的人权、民主、平等、博爱的强势文化思想的冲击下逐渐淡出人们得意识领域了。
对于“太昂贵”“可替代”“无效果”式的罪行圈的设定与刑法圈得配置必须予以“去犯罪化”、“去刑罚化”,因为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
刑法是公法,具有最强的威慑性,是保障其他法律规范能够顺利实施的屏障,是第二性规范。
对刑法谦抑性性质的不同认定,学者对刑法谦抑性概念也是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大概都包含(1)刑法的宽容性(2)刑法的经济性(3)刑法的紧缩性(4)刑法调整手段的最后性(5)刑法的人道性(6)刑法的补充性(7)刑法的不完整性七个方面的要素。
究其实质,这七个方面便是刑法谦抑性内涵和价值理念所在。
(一)刑法谦抑性的内涵1、刑法谦抑性体现人文关怀主义精神刑法因其刑罚轻则可以剥夺人的自由、财产,重则剥夺人的生命而最具威慑性。
法不容情,铁面无私,它不像民法那样只要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合意,法律就不再涉足。
所以,在我们看来刑法是最不讲人性的法,因此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刑法一直被当作一种统治阶级镇压人民反抗压迫的万能工具,只要刑法能够挥鞭的地方,都被纳入他的规制范围。
一定的社会理论总会伴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
“在民主、平等、博爱观念深入人心的前提下,刑法功能有限性认识的产生和刑法人道主义的兴起,使得刑法谦抑性逐渐成为当代社会刑法的时代精神”①而刑法谦抑性内容所包含的人道主义关怀精神理念也随之广泛传播逐渐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刑法谦抑性人文关怀主义精神主要体现在对犯罪人的看法及待遇等方面的转变上。
“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更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确立犯罪人既是刑法规制的对象,又是刑法保护的对象,应给与理性尊重的法秩序主体意识”。
②展开来说,刑法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大多数善良民众的福祉为己任同时,把犯罪人当做“人”来看待,也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在过去,犯罪人因其反社会性质而被当作敌人,刑罚可以任意加身,并且统治者认为这是极对的,因为他罪该如此,刑法谦抑性从人道主义出发,不仅对善良民众给予保护,发挥其维持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机能,而且始终关注犯罪人,把他们当作“人”看待,不随意剥夺犯罪人的权益,尊重和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显示出人性的关怀,不把犯罪人当作实现刑罚的工具,在刑罚执行上,对蔑视人权、使用酷刑的刑罚手段要严格禁止。
社区矫正制度、缓刑假释等制度的设置对犯罪人接受教育和改造,早日重返社会起了很大的激励作用。
“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再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正都是虚伪与谎言。
”③因此,“刑法的人道性意味着,使用刑罚时应把犯罪人当作人看待,保护其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摒弃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给犯罪人以人道主义待遇。
”④2、刑法是调整社会的最后手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保卫社会的第一道防线是刑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侵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一般违法行为是由习惯、道德及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来调整,刑法是公法,公法就不如私法那样可以自由进出市民社会解决纠纷,只有当某一违法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
采用刑法以外的手段不能充分保护社会法益时,才可动用刑法。
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各个部门法在根本大法的引导下相互配合,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就像卢梭所说的一样,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刑法最后手段性是其自身发展的必然性,并非为谁所创制。
首先,刑法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刑法最主要的机能就是维持社会秩序,某种违法行为只有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会被评价为犯罪,接受刑法的惩罚,刑法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恶”,要综合考虑该犯罪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侵害法益的程度,看其是否造成恶劣影响,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已到适用“不得已的恶”的边界。
其次,从刑法万能工具论的桎楛中觉醒的人们意识到刑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其他调整社会的法律形成一个配套的有机整体而不是孤立的作用于社会,在这一整体中,享有优先适用权并非是刑法,刑法是保障其他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第二性法律规范,只能处于辅助地位。
最后,刑法的宽容性,“即使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了犯罪,但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缺乏惩罚的必要性,因而不能惩罚的特性被称为宽容性”⑤虽说法理难容情理,法律人要求是理性人,但是法理与情理水火不相容的境况应随着社会价值日益多元化、变动化来重新看待和评价社会现象是法律赋予人情味。
3、刑法的经济性刑法的经济性讲求的是投入与产出的比例率,即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刑法的经济性是刑法谦抑性最为核心的要素对法律进行经济考察,谦抑性作为近现代刑法的价值理念之所以得以确立,这其中复杂的经济原因大概在于刑法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成本性。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谦抑性是指立法应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法而用其他刑法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
”⑥刑法以惩罚和预防犯罪为目的,国家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取得较好的和理想的刑法效益,则不得不依赖刑法成本的投入,刑法效益的取得并非是一本万利的,国家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总体来说,刑法的成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刑法的自身成本。
指立法成本,一国的法律总需要一定的机构加以明确的规定犯罪量与刑罚量。
从国家利益的角度看,犯罪现象的从在就需要国家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秩序,保护市民合法正当的权益。
国家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制相应的刑罚加以制裁,犯罪圈和刑罚圈的设置就是刑法自身的成本。
第二,刑法的实现成本,即司法成本。
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评价为犯罪之后,需要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审判和执行机构执行等环节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是刑法有自身成本(法律效果)向实现成本即社会效果转变过程中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第三,不必要的代价,即刑法运用不当所耗费的额外成本支出,这种成本虽然具有不确定因素,主要表现为无辜者入罪判刑、冤假错案、罚不当罪等所支出的国家赔偿。
不必要的代价表现为无罪者的正当权益受到剥夺或者限制,即刑法处罚的无效使用,在第二种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致使在调查取证、起诉、审判、执行某一环节出现了错误,既侵犯个人权益又浪费司法成本。
第三种情况由于量刑不准确,轻罪重罚或重罪轻罚。
刑罚量投入不足或刑罚量投入过剩都是对刑法无益节约或无谓浪费。
在以上三种成本中,代价最大的要属带有不确定因素的不必要代价,这种成本无论在人力、物力还是财力上的投入都比较大,前两种虽说花费了人力、物力、财力但却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后一种的无效果性就显得更为明显。
(二)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体现1、刑法谦抑性是适应社会矛盾变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秩序,一方面,刑法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和谐社会是一个崇尚人权与自由的社会,因刑法在保驾护航的同时也不能过度的干涉市民生活的空间,在这一点上,刑法谦抑性这位和事佬与和谐社会理念具有共同性,二者达成共识。
总之,刑法的介入必须适度。
“刑法谦抑性与和谐社会理论的契合性首先表现在价值理念上的一致,即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自由为宗旨。
”⑦和谐社会视野下谦抑性是刑法的价值追求之一,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刑法是法律规范中最后一道屏障,众所周知,刑法是最具威慑性最严厉的法律,其存在关系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刑法追求什么样的价值理念自然而然会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
既然刑法谦抑性是刑法追求的价值之一,而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刑法为其作保护伞,所以刑法谦抑性与和谐的构建是不可分离的,刑法谦抑性对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帮助作用主要体现在刑法的经济性和刑法的不完整两方面。
刑法的经济性就是尽最大可能节约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刑法的不完整性,即刑法不是万能的,不能因为它具有强制威慑力就用它解决所有棘手的社会矛盾,比如说恐怖性质的犯罪虽然侵犯了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定生活,但是,如果一味用严厉的刑罚镇压,反而会更加激起他们的反社会心理及复仇情绪高涨,他们以暴力犯罪为典型,而以暴易暴不一定就会见成效。
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各种矛盾突出,食品安全、网诺犯罪、“经济邪教”传销组织日益猖狂,暴力性犯罪等问题更是突出展现在国家和人民面前,所以立法者在立法时一定要把握一个“度”,即犯罪圈与刑罚圈的设定。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而今社会政策是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又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价值追求上达成一致,所以犯罪圈的设定既不能过于谦抑也不能过于扩张,要在刑法的进取性与谦抑性之间寻找平衡点。
2、刑法谦抑性是保障人权与自由的需要刑法谦抑性内容要素中所包含的人道主义与人文关怀主义精神的价值理念,追寻根底其最终目的与保障人权与自由是分不开的,虽然国家对人权与自由的保障给予了不同手段的保护,设定的规制办法也不计其数,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侵犯人权与自由的犯罪行为需要刑法规制的地方,因刑法以刑罚的严厉性以及是社会法律规范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为了取得较理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要把握一个“度”。
刑法在保障善良人自由与人权的同时也不要忘记了对犯罪人自由与人权的保障。
“刑法主要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保障有罪的人不受法外之刑的制裁。
”⑧从无罪可罚角度可以看出,无论是谁只要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就不能受到刑罚的惩罚,因此,刑法给所有民众提供了免于刑事追究的法律保障,另外,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任何犯罪人都只能依法定罪量刑,“贝卡利亚曾指出如果刑法超过了保护既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⑨过去的年代,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就算对善良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强,就不用谈及犯罪人了,而且马克思的经典论述犯罪人为孤立的个人反对阶级统治的斗争,他把犯罪看作时阶级斗争,是社会和国家的敌人,国家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当然会对破坏秩序的犯罪分子给予严打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