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04]3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5.08【实施日期】2004.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4]3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八日海南省水务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机构的通知》(琼府[2003]27号),海南省水利局更名为海南省水务局。
省水务局是主管全省水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将省建设厅承担的城市供水节水职能划入省水务局。
增加省水务局指导城市排涝、中水回用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本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规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三)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提出水域纳污能力以及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协助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指导、监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拟定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琼府[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3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二)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或者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三)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6498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6d.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7施行日期2013.04.17文号琼府[2013]2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第五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三府办[2009]269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09〕26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三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市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二)加强的职责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督办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围绕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展调研、收集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市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负责市政府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起草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文稿。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做好往来公文处理工作。
(五)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对市政府部门之间经协调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对上级和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新闻媒体披露并要求反馈结果或需要核查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6•【字号】琼府〔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22〕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26日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加快海南科技创新开放发展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19〕94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建设创新型省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抓手,聚焦改革和开放,发挥区位优势,实施科技强省战略,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全面推进“一省两市三高地”建设,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三区一中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成具有海南特色的“一省两市三高地”区域创新体系,海口市进入创新型城市先进行列,三亚市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初步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种业、深海、航天科技创新高地,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打下坚实基础,我省争取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
——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
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R&D)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1.6%,排名争取达到全国中等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达到16家以上,特色优势领域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跻身全国先进行列。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琼府办[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0]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九日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拟定本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拟定本省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拟定并组织实施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防治的实施办法;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省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五)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对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全省血液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拟定本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省重点医学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监督全省卫生事业经费的使用。
(九)监督管理本省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拟定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琼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36号),设置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是承担省政府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的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或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重要讲话。
(二)围绕省政府工作中心,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供省政府决策的参考方案和政策性建议。
(三)参与省大型会议的文件起草;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和部分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选报、材料准备、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
(四)对全省经济形势跟踪研究,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综合信息、动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
(五)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研究室内设4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起草省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组织或参与起草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报告、全省大型综合性会议省政府领导的报告,省政府向中央、国务院上报的工作报告等重要文稿;负责组织安排省政府领导的重要调研和考察活动。
(二)调研处
围绕省政府的工作中心,组织对全省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改革开放等方面的政策调研工作;完成省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调研任务,提出对策建议;对经济总体形势和发展走势进行综合分析,供省政府决策参考;参与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编辑出版《参阅件》、《海南经济研究》等内部刊物。
(三)会务信息处
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部分省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大型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筛选全省政务信息,编辑发行《海南信息》、《外报外电动态》;负责收集、筛选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员队伍培训工作;负责《海南政报》、《海南年鉴》等报刊的采编、出版、发行等工作。
(四)办公室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实
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按规定负责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制定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负责研究室信访工作;承办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室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
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员纳制
省政府研究室事业编制40名,其中:主任(正厅级,由省政府1名副秘书长任)1名,副主任(副厅级2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