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相关规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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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流拍的法律规定(3篇)

法院关于流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流拍是指拍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拍卖标的未能成交的情况。

在我国,流拍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流拍的定义、流拍的情形、流拍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法院关于流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流拍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条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而流拍则是指在拍卖过程中,由于无人出价或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导致拍卖标的未能成交的情况。

三、流拍的情形1. 无人出价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无人出价,则意味着拍卖标的未能引起买家的兴趣,导致流拍。

2. 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的最低成交价。

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则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形成流拍。

3. 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拍卖标的因毁损、灭失等原因无法继续拍卖,则可能导致流拍。

4.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可能影响拍卖成交的情形也可能导致流拍。

四、流拍的法律后果1. 流拍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等。

如果拍卖流拍,拍卖人应当在公告中注明流拍情况。

2. 流拍竞买人权利保护在拍卖过程中,如果因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等原因导致流拍,竞买人有权要求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因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等原因导致流拍的竞买人进行赔偿。

3. 流拍标的重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拍卖标的流拍,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拍卖的保留价可以低于原保留价,但不得低于拍卖标的的实际价值。

4. 流拍标的权属变更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拍卖标的流拍,拍卖人可以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权属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对流拍标的进行权属变更,并将变更后的权属登记在相关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很多人的房产因为当事人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书,被强行拍卖,下面是店铺为你解答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二十一、执行程序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变卖财产是指通过拍卖的方式将私人或公共财产变卖转让给有意向的购买者。

这一行为在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条例》两项法律法规。

下面将对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拍卖变卖财产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在我国,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和备案的拍卖机构才能合法进行拍卖活动。

这些拍卖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包括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一定规模的资金、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等。

只有选择正规合法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其次,拍卖变卖财产需要进行拍卖合同的签订。

拍卖合同是拍卖活动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拍卖的具体事项。

拍卖合同一般包括拍卖物品描述、拍卖起拍价、拍卖的方式和地点、拍卖的时间等内容。

拍卖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自愿,并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公证是一种法定的证明行为,它能够保证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再次,拍卖变卖财产需要进行竞价。

竞价是拍卖的核心环节,它是通过参与者的竞价来确定最终的成交价格。

竞价一般从起拍价开始,参与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以递增的幅度提高竞价,直到没有人再次提高。

然后,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手续,确定最终的成交价格,并与买家签订交易协议。

最后,拍卖变卖财产需要支付拍卖费用和办理交易手续。

拍卖费用是指拍卖机构为了执行拍卖活动而向参与者收取的一定费用,一般由买家承担。

交易手续包括付款和办理过户手续两部分。

买家在支付最终的成交价格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

需要注意的是,拍卖变卖财产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不同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拍卖活动之前,参与者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具体规定。

同时,拍卖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公平竞价和保护参与者的权益,避免出现强迫购买等违法行为。

总之,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选择合法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合同、进行竞价、支付费用和办理交易手续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02•【文号】法释〔2016〕1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17•【文号】法释〔20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评估拍卖工作个人总结

法院评估拍卖工作个人总结

法院评估拍卖工作个人总结
在法院拍卖工作中,个人总结如下:
1. 熟悉拍卖流程:在拍卖工作中,首先要熟悉拍卖的整个流程,包括公告、报名、竞价、成交等环节,了解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步骤。

2. 严格把控程序:拍卖工作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个人应严格执行,确保每个环节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错误和纰漏。

3. 保证公平公正:拍卖是一个涉及重要财产利益的活动,个人需要保证拍卖过程的公平公正,确保参与竞价的各方能够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4. 高效执行拍卖:拍卖工作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应积极主动地推进工作进程,在保证程序正确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拍卖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5. 处理意外情况:在拍卖工作中,难免会遇到意外情况,如出现争议、纠纷等问题。

个人需要冷静应对,及时处理,保证拍卖工作的正常进行。

6. 学习和进修:拍卖工作涉及法律、财经、评估等多个领域的知识,个人应积极学习和进修,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更好地完成拍卖工作。

总之,拍卖工作需要个人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也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胜任拍卖工作的要求,为法院拍卖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拍卖房产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拍卖房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产拍卖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房产拍卖过程中,由于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因此有必要对拍卖房产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总结。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拍卖房产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拍卖房产的定义拍卖房产,是指将房产作为拍卖标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由最高应价者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在我国,拍卖房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2.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拍卖;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拍卖;4. 市场化房产拍卖。

三、拍卖房产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房产拍卖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房产,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拍卖房产,应当由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或者拍卖人依法组织实施。

”(3)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拍卖房产,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有欺诈、隐瞒等不正当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是我国关于拍卖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拍卖房产的规定如下:(1)第二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行为。

”(2)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第十一条:“拍卖机构或者拍卖人应当依法取得拍卖资格,并在拍卖活动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拍卖房产合同的规定如下:(1)第三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拍卖房产的程序1. 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机构或者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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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查扣、冻结、拍卖、变卖】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拍、变卖措施】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评估、拍卖的监督】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转移】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异地委托】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先期公告】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对评估、拍卖机构评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现场监督】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告知当事人】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出具委托书】第十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解除委托】第十一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勘验现场】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

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保留价的确定】第十三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

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擅自委托拍卖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审查、评估、变卖】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本规定的适用】第十六条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第一章总则【制定依据】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定义】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事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审判、执行部门决定事项】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情形】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等工作移交的材料】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相关的卷宗材料;(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拍卖案件的移送材料】第八条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二)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三)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四)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五)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六)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七)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八)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

【办理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程序】第九条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三)制作案件移送单并签名,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各存一份备查;(四)进行收案登记。

【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的指定】第十条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指定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

监督、协调员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

主办人负责接收案件,保管对外委托的卷宗等材料,按照委托要求与协办人办理对外委托工作;协办人应积极配合主办人完成工作。

【审批期日】第十一条主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明理由,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结案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三章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第十二条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选择拍卖专业机构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然后进行指定。

【通知期日】第十三条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选择机构权利的放弃】第十四条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选择专业机构笔录】第十五条选择专业机构在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选择结束后,当事人阅读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

【协商选择程序】第十六条协商选择程序如下:(一)专门人员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二)专门人员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情况。

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告知专门人员和监督、协调员;(三)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名册以外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资质、诚信、能力的程序性审查,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委托风险;(四)审查中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五)发现双方当事人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选择方式:(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1、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2、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3、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

【随机选择程序】第十七条随机选择程序主要有两种:(一)计算机随机法1、计算机随机法应当统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随机软件;2、选择前,专门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随机软件原理、操作过程等基本情况,并进行操作演示:3、专门人员从计算机预先录入的《名册》中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列入候选名单;4、启动随机软件,最终选定的候选者当选。

(二)抽签法1、专门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抽签的方法及相关事项:2、专门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出全部符合要求的候选名单,并分别赋予序号;3、当事人全部到场的,首先确定做签者和抽签者,由专门人员采用抛硬币的方法确定一方的当事人为做签者,另外一方当事人为抽签者。

做签者按候选者的序号做签,抽签者抽签后当场交给专门人员验签。

专门人员验签后应当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4、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的,由专门人员做签,到场的当事人抽签。

当事人抽签后,专门人员当场验签确定,并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

【名册中专业机构仅一家的情形】第十八条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即为本案的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的确认及通知】第十九条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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