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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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分制条例

四川大学学分制条例

四川大学学分制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我校教学改革,转变教学管理模式,建立学生自主成才机制,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品德好、素质高、基础厚、专业宽、能力强,能主动适应新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分制是相对于学年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它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在规定的年度内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第三条本条例的适应对象为四川大学所有文、理、工科类和部分医科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开课第四条学校和院(系)根据本科生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和学分制特点制定模块式教学计划,作为开课与选课、修课的依据。

第五条各院(系)按照教学计划,每学期第6周前向教务处上报下学期教学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开设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性质、先修课程、任课教师、选用教材、考试方式及时间等)教务处于第12周向全校公布课程表。

第六条各开课单位应认真审查任课教师资格。

未经试讲或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得任课。

助教未经批准不得担任主讲教师。

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含实验课)第七条学校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监控与督导,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和奖惩措施。

对不称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撤换。

对教改成绩突出、教学优秀的教师和成效显著的教学管理人员,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按《教育法》的规定,所有任课教师都应用普通话授课,195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授课。

第九条任何教师主讲的任何课程,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修读人数才能开课。

具体的规定是:公共性课程或每年招生人数在40人以上的基础性、专业性课程,修读人数不少于30人;每年招生人数在20-39人的基础性、专业性课程以及少数特殊的选修课,修读人数不少于15人;个别专业的特殊情况,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单独审批。

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323+X”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教育的通知》(川学位[2009]6号)文件精神,学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双学位教育,允许学有余力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修读双学位,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

为了规范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四川大学“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以辅修方式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课程(医学类专业除外)。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规定课程者,可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专业设置、培养方案、教学方式第三条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确定开设专业,报四川省学位办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四条双学位教学培养计划和教学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以确保双学位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由学院根据主修专业培养规格和要求确定60~70学分课程作为双学位的核心课和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含毕业论文或设计)。

第六条双学位培养计划由教务处于每学年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教育实行单独组班和跟班修读管理。

1、单独组班的专业,采取周末或晚上集中授课的方式开设双学位课程,完成实践环节教学任务。

2、跟班修读的专业,按照主修专业选课方式选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实践环节教学任务。

第三章修读条件第八条四川大学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5年及以上学制的学生可在三年级),学有余力,均可申请双学位学习资格(学生须跨学科门类选择双学位学习),经双方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九条获得修读双学位学生的学籍关系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

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双学位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可终止双学位学习。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四川大学学分制条例

四川大学学分制条例

四川大学学分制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我校教学改革,转变教学管理模式,建立学生自主成才机制,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品德好、素质高、基础厚、专业宽、能力强,能主动适应新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分制是相对于学年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它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在规定的年度内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第三条本条例的适应对象为四川大学所有文、理、工科类和部分医科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开课第四条学校和院(系)根据本科生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和学分制特点制定模块式教学计划,作为开课与选课、修课的依据。

第五条各院(系)按照教学计划,每学期第6周前向教务处上报下学期教学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开设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性质、先修课程、任课教师、选用教材、考试方式及时间等)教务处于第12周向全校公布课程表。

第六条各开课单位应认真审查任课教师资格。

未经试讲或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得任课。

助教未经批准不得担任主讲教师。

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含实验课)第七条学校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监控与督导,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和奖惩措施。

对不称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撤换。

对教改成绩突出、教学优秀的教师和成效显著的教学管理人员,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按《教育法》的规定,所有任课教师都应用普通话授课,195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授课。

第九条任何教师主讲的任何课程,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修读人数才能开课。

具体的规定是:公共性课程或每年招生人数在40人以上的基础性、专业性课程,修读人数不少于30人;每年招生人数在20-39人的基础性、专业性课程以及少数特殊的选修课,修读人数不少于15人;个别专业的特殊情况,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单独审批。

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学位办〔2006〕54号)精神,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大学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三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一)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二)自考本科毕业生;(三)网络本科毕业生。

即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

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四川省的学生在当地省学位办规定的地方报名参加当地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四)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六条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三)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

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四川大学学分制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试行办法

四川大学学分制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试行办法

四川大学学分制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试行办法根据《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学分制学生适用)》(试行)的规定,学分制学生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

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修读第二专业,现制定具体试行办法:一、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条件,按照“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学分制学生适用)”第十五条第1款执行。

二、申请修读第二专业须办理以下手续: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凭本人的书面申请到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处领取“修读第二专业申请表”;2.学生填好申请表后请指导教师签暑意见,指导教师须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学习能力以及学生的学习志向和自我发展计划等情况签署意见;3.学生到所在学院审核学生情况并经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4.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应对申请修读学生的情况进行测评,测评合格后签署意见,并经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交到教务处学籍科;5.教务处受理第二专业申请的时间为每学期第7-10周。

三、修读第二专业的课程要求:修读第二专业须修满第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践性环节等课程的基本学分。

如果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与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有相同(主修专业课程的学分数和教学内容的要求相当或高于第二专业的相应课程要求)的课程,承认已取得的学分;学生修读的第二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如果与学生在辅修班所学的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学分数相同,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四、修读第二专业的毕业:a) 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又修得第二专业所要求课程的全部学分并完成毕业环节学习,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学校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b) 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修读了第二专业但未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所取得相应学分可凭本人申请,记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五、第二专业教学安排:1.各学院各专业原则上应为外专业学生提供本专业学生人数的10%的第二专业的修读名额;2.学院如果接受了学生修读本学院的某专业作为第二专业,则应保证第二专业学生所学课程的教学,并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学生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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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四川大学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二)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三)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其它专业学习,如果学生不愿意转专业学习,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学费。

每学期开学时,凭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取得学习资格。

未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到学工部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必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修业年限与课程修读第七条学制与修业年限:我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2(二)学生在校参加上述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较高要求分数者,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1至大学英语-4课程;达到基本要求分数者,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1至大学英语-2课程(详见川大教[2005]76号文件),其成绩按一定标准折算后记入学生成绩单,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免听:(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所选课程均不得申请课程免听,第二学期及以后的各学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课程免听:1、学生在选定某门课程后,且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7及以上,可申请免听该门课程;2、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后选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程。

(二)学生选定课程后,向该门课程的主讲教师提出免听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所在学院签章的上一学期学习成绩证明,在符合本条第一项各款的条件下,主讲教师可以同意学生免听课程,但是学生必须完成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期中、期末考试等)。

第十五条凡经正式选定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和学校认可的课程学分,须按照学分数计费。

第四章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第十六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和第二专业(双学位)制度。

第十七条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学生可取得辅修和第二专业(双学位)学习资格。

取得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选课后,方可修读课程。

第十八条学生可通过组班和跟班两种方式修读辅修和第二专业(双学位)。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

第十九条修读了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课程,但未取得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证书的学生,其学分可冲抵相应的主修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条学生正式选课的课程均应参加学校或老师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未正式选课的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考核。

第二十一条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查不合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九级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按九级制记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应由平时考核(含日常考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学生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根据平时考核(含日常考勤、平时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和期末考核两个方面综合评定。

2第二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所有课程的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成绩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见下表:表:百分制分数、九级制等级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二)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需申请缓考者,应按《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同时按照《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给34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毕业前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成绩优良,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且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数平均达到20以上;(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五)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转专业规定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申请,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往其它高校学习。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在校修读已满三年者;(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四川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的本人转学申请;②相关证明材料;③学院签章的成绩单;④学生的新生录取名册。

第三十三条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专业学生管理,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四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 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者;(二) 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者;(三) 因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持二级5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学生应遵纪守法,行为表现应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和后果均由学生个人或监护人负责;(三)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四)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五)其它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符合条件的,学院方可同意其复学。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为保证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学生应在复学学期选课前按规定办理注册复学手续。

第四十条学院可以根据复学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期限以及课程修读情况审批其复学后编入原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并在复学申6请表中签署明确意见。

第八章学业警告与退学第四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连续两学期合计未取得30学分者,给予一次学业警告;两次学业警告劝其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累计得到三次学业警告者;(二)学制年限已满未获得教学计划学分的75%,且未申请推迟毕业者;(三)修业年限已满未获得教学计划学分的90%者;(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六)不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七)开学时无故两周或超假两周及以上未注册者;(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查,经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或受校长委托或由学校制度规定的由相应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以下述方式之一送达本人:①直接送达;②邮寄送达;③留置送达;④公告送达。

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7第四十四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四川大学学生校内申述处理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办法办理申诉事宜。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九章毕业、学位授予、结业、肄业第四十六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全面鉴定,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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