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神经内科)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神经内科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数量达到治疗出院患者总数的2%。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标准序号检查内容评分标准备注分一基础条件150 医院专科建设发展规专科建设管理的组织完善得3分;规划欠合理得1分;无规划不 3 划得分。
发展环境 1 政策、措施齐全,须为医院内重点学科得2分;政策措施不完善医院有扶持专科建设(5) 2 或不得力得1分;无明确的政策、措施或不落实、不是医院重点的政策或措施学科不得分。
至少有2个护理单元,病床总数80张,得8分;每增加10张床 10 床位数专科加1分,总分不超过10分。
2 规模(20)≥5平方米得10分;每减少1平方米,扣5分;少于4平方米不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 10 得分。
≥5平方米相关科室能够满足专 20 医技科室整体实力强,得10分;设备设施满足需要,得10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儿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儿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2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专科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五、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六、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七、此标准用于答辩评比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中标明“△”符号的,用于答辩评比。
对于答辩评比的内容,必要时将在现场检查时进行复核。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儿科评估试点评分表在小儿时期,许多疾病常常累及全身多系统、多器官,需多专业、多学科联合诊治。
正因如此,对于上述疾病的诊治过程,明显体现出二级学科(儿科学)的整体水平与实力。
一,关于体现儿科学整体实力的疾病病种1、感染性疾病①败血症(脓毒症)②中毒性痢疾③ EB病毒感染、细菌感染、支原体感染、真菌感染④ H1N1病毒感染⑤手足口病⑥感染性休克2、代谢性疾病3、呼吸衰竭①肺炎(支原体、病毒、细菌)②呼吸衰竭4、心血管系统疾病①心力衰竭②爆发性心肌炎③心源性休克④川崎病⑤儿童晕厥5、血液系统①巨噬细胞活化综合征② DIC③白血病④贫血⑤出血性疾病6、神经系统、肌肉系统疾病①急性感染性多神经根炎②线粒体脑肌病③昏迷④颅内高压⑤肝豆状核变性7、内分泌系统疾病①糖尿病②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低症8、泌尿系统疾病①肾衰竭②肾小球肾炎③肾病综合征④溶血尿毒综合征9、结缔组织病①系统性红斑狼疮②儿童类风湿③风湿热10、儿科遗传病、出生缺陷及遗传代谢病11、新生疾病: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感染、RDS等12、心跳呼吸骤停13、意外伤害二、关于体现儿科学整体实力的技术1、透析治疗2、直立倾斜试验3、代谢病筛查与诊断治疗4、癫痫持续状态的诊断与治疗5、脓毒症的治疗6、中毒性痢疾的抢救7、心肺复苏8、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肾衰竭的治疗技术9、晕厥诊疗技术10、重症H1N1流感、手足口病的抢救11、感染性休克、心源性休克的抢救技术12、代谢性疾病的诊治技术13、巨噬细胞活化综合征的抢救技术14、DIC抢救技术15、昏迷的护理技术16、颅内高压的抢救技术17.儿科行为发育评估与康复技术18、遗传性疾病的分子遗传学诊断及产前诊断技术19、整体化护理技术。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
专科能力评价体系
专科评价基础指标
技术指标
学术指标
诊疗设备
指标
硕士、博士医师数/医师数
科室年住院量
开放病床数
住院患者抢救例数
院内感染率
并发症发生率
经鉴定医疗事故发生率
住院术后非预期再手术率
住院重点疾病*例数/年住院人次
住院重点手术*例数/住院手术例数
三级手术例数/住院手术例数
四级手术例数/住院手术例数
住院重点疾病*死亡率
住院患者死亡率
住院术后患者死亡率
医院共用设备/仪器
本专科最先进的设备名称及数量
本专科最昂贵的设备名称及价值
本专科最先进的内镜/微创设备名称及数量
正咼、副咼职称医师数/医师数
发表SCI文章数
发表ISSN文章数
省级科研奖数量
国家级科研奖数量
省级科研基金项目数
省级科研基金金额
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数
国家级科研基金金额
重点专科建设情况。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检验科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检验科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六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5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1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50分,“科研与教学”占180分,“生物安全”占10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5年时间从2006年1月1日算起。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执业地点所在医院的人员。
五、此标准用于答辩评比。
标注*项需提供相关原始资料的复印件,并经所在医院盖章确认(如所提供的原始材料不明确,视为无效)。
六、申报本标准评审的医疗机构检验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属医院为三级医院。
2、申报的检验科不应包括检验科以外的检测实验室,其检测能力需涵盖以下亚专业:
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及体液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分子生物学检验。
3、学科带头人是本科室第一负责人,正高级职称,具有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能力。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儿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儿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2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专科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五、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六、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七、此标准用于答辩评比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中标明“△”符号的,用于答辩评比。
对于答辩评比的内容,必 12345678910111213141516在小儿时期,许多疾病常常累及全身多系统、多器官,需多专业、多学科联合诊治。
正因如此,对于上述疾病的诊治过程,明显体现出二级学科(儿科学)的整体水平与实力。
一,关于体现儿科学整体实力的疾病病种、感染性疾病1败血症(脓毒症)①中毒性痢疾② EB病毒感染、细菌感染、支原体感染、真菌感染③ N病毒感染④ H11手足口病⑤感染性休克⑥、代谢性疾病 2 、呼吸衰竭 3 肺炎(支原体、病毒、细菌)①呼吸衰竭②、心血管系统疾病 4 心力衰竭①爆发性心肌炎②心源性休克③17川崎病④儿童晕厥⑤、血液系统 5 巨噬细胞活化综合征①DIC ②白血病③贫血④出血性疾病⑤、神经系统、肌肉系统疾病 6 急性感染性多神经根炎①线粒体脑肌病②昏迷③颅内高压④肝豆状核变性⑤、内分泌系统疾病 7 糖尿病①②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低症8、泌尿系统疾病18肾衰竭①肾小球肾炎②肾病综合征③溶血尿毒综合征④9、结缔组织病系统性红斑狼疮①儿童类风湿②风湿热③10、儿科遗传病、出生缺陷及遗传代谢病 RDS等 11、新生疾病: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感染、、心跳呼吸骤停 12 、意外伤害 13二、关于体现儿科学整体实力的技术 1、透析治疗、直立倾斜试验 2 3、代谢病筛查与诊断治疗、癫痫持续状态的诊断与治疗 4 195、脓毒症的治疗6、中毒性痢疾的抢救、心肺复苏 7 、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肾衰竭的治疗技术 8 、晕厥诊疗技术 9 流感、手足口病的抢救HN 10、重症11 11、感染性休克、心源性休克的抢救技术 12、代谢性疾病的诊治技术 13、巨噬细胞活化综合征的抢救技术抢救技术 14、DIC 、昏迷的护理技术 15 16、颅内高压的抢救技术儿科行为发育评估与康复技术 17. 18、遗传性疾病的分子遗传学诊断及产前诊断技术 19、整体化护理技术2021。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分标准一、引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临床医疗水平,推动医学科技进步,更好地服务广大患者。
为了规范和指导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工作,制定试点评分标准,以便客观、公正地评估专科的临床实力和科研水平。
二、评分标准1、临床诊疗能力(40分)(1)诊疗技术:评价专科在常见病、多发病以及疑难杂症方面的诊疗技术水平,包括手术操作、介入治疗、药物治疗等。
(2)诊疗规范:评价专科在执行诊疗规范、优化诊疗流程方面的表现,以及针对特定疾病建立标准化诊疗方案的情况。
(3)医疗质量:考察专科的医疗质量控制、不良事件处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科研能力(20分)(1)科研项目:评价专科在承担国家级、省级等各级科研项目方面的能力和成果,包括科研项目数量、级别及获奖情况等。
(2)学术论文:评价专科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重点考察论文的原创性、科学性和影响力。
(3)技术创新:考察专科在临床医学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情况,包括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及推广应用等。
3、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15分)(1)人才培养:评价专科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成果,包括医学生培养、进修医生培训及学术交流等。
(2)团队结构:考察专科的学术带头人、骨干成员的学术背景、专业特长及影响力,评价团队结构的合理性和优势互补情况。
(3)团队协作:评价专科内部团队之间的协作精神和能力,以及在重大项目和突发事件中的表现。
4、社会服务与医德医风(15分)(1)社会公益:评价专科在公益活动、健康教育、基层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和社会责任感。
(2)服务满意度:了解患者和家属对专科医疗服务的评价,包括医疗服务态度、医疗效果、就诊流程等方面的满意度。
(3)医德医风:考察专科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廉洁行医、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患者和家属对医德医风的认可度。
5、综合管理(10分)(1)管理创新:评价专科在医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实践和成效。
国家级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九百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65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4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75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所在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5.专科病房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情况外,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等,均指临床应用方面的论文、项目、课题或成果。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神经内科)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神经内科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数量达到治疗出院患者总数的2%。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标准序号检查内容评分标准备注分一基础条件150 医院专科建设发展规专科建设管理的组织完善得3分;规划欠合理得1分;无规划不 3 划得分。
发展环境 1 政策、措施齐全,须为医院内重点学科得2分;政策措施不完善医院有扶持专科建设(5) 2 或不得力得1分;无明确的政策、措施或不落实、不是医院重点的政策或措施学科不得分。
至少有2个护理单元,病床总数80张,得8分;每增加10张床 10 床位数专科加1分,总分不超过10分。
2 规模(20)≥5平方米得10分;每减少1平方米,扣5分;少于4平方米不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 10 得分。
≥5平方米相关科室能够满足专 20 医技科室整体实力强,得10分;设备设施满足需要,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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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
(通用部分)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2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基础条件”中对床位数有专项要求的,服从专项要求标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专科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试点专科的专科部分评分标准另行下发。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