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工程勘察)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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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施工图审查中的应用————电气部分建设部于2000年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

为便于广大设计人员更好地执行本《强条》,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于2004年3月出版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国标04DX002于3月1日起实行。

这次讲座是根据自己在学习本国标图集并结合几年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技术探讨,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欢迎提出宝贵意见!一.国标04DX002的编制依据:本国标图集在编制过程中是以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础,以现行规范为依据,其中有以下规范涉及电气专业的强条部分:1.《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1.1(5),7.2.2;7.2.3条;共计3条;2.《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新);第4.5.8条;共计1条;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GBJ122-99;第5.0.8共计3条;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5.1.1;5.1.2;5.1.3;5.1.4;5.1.5;5.1.6;7.8.2;7.10.1条;共计8条;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新);第3.6.6条;共计6条;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新);第11.4.2;11.4.4条;共计27条;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3.0.1;4.1.2;4.1.3;4.1.5A.4;9.3.1;9.3.2;9.4.1;9.4.2;9.4.3条;共计26条;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9.0.7条;共计1条;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新);第4.5.2;条;共计4条;1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新);第8.11.1条;共计9条;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2.0.1共计3条;1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2.2.24.4.7共计11条;1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2.0.5;4.2.1;4.2.6;6.1.1;6.1.2;6.1.5;6.1.7;6.1.8;条;共计8条;1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2.0.2共计12条;15.《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第5.3.1条;共计1条;16.《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第6.0.8条;共计1条;17.《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第8.2.3条;共计1条;1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第6.0.3条;共计1条;1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第3.2.3条;共计1条;20.《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条;共计1条;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3.4共计2条;2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3.1.7;3.1.8;4.1.3;7.1.1;8.1.3;9.1.4;11.1.1;12.1.1;13.1.1;14.1.2;15.1.1;19.1.2;19.1.6;21.1.3;22.1.2;24.1.2条;共计16条;2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第4.10.1;条;共计1条;本国标图集在编制过程中缺少以下重要规范(内容均含有强条):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1.4;7.2.3;8.1.4;8.1.5;8.5.1;8.5.2;8.5.3;8.5.4;8.5.5;8.5.6共计18条;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1.2;5.2.5;;共计6条;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8.2.1A;8.4.1条;共计2条;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第11.4.8条;共计6条;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第3.1.1;3.1.3;3.1.4;3.2.4;3.2.5;3.2.9;3.3.1;3.3.3;3.3.4; 3.4.3;3.4.8;3.5.1;3.5.2;3.5.3;3.5.5;3.6.1;3.6.2 3.9.1;3.9.4;3.10.2;3.10.3;3.11.3条;共计39条;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6.3.3(3)条;共计1条;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0.1.7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5.1.9;6.1.8条;共计5条;1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7.5.5条;共计4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5.0.2;5.0.8;6.0.6 11.条;共计3条;12.《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7.0.7条;共计1条;1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4.2.1;5.6.2;5.7.3;6.1.4;6.2.4条;共计5条;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4.3.3条;共计1条;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第4.2.9;5.2.6;7.0.1条;共计3条;16.《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第4.7.6共计5条;17.《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第14.1.4;14.1.6;14.1.7;条;共计17条;二.关于供电负荷分级问题:常见的民用建筑用电负荷分级应根据《建筑电气常用数据》04DX101-1表3.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表3.1.2进行,未详尽处可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需要注意的是:1.消防用电负荷应与水道专业密切配合;如室外消防用水量;2.有些一级负荷并不属于消防负荷,不应该接入消防供电回路,如走道正常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安防系统电源,人防口部排污泵等;对于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引言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等在一个特定地点进行的工程活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各国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以规范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

本文将概述一些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设计阶段1. 设计资质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设计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以保证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设计资质的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设计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设计单位需要有一定的设计项目经验。

2.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以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作。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方案的编制,包括建筑方案、结构方案、给排水方案等;•施工图纸的编制,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设备选型和布置图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的编制。

施工阶段1. 施工许可要求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活动。

施工许可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施工保证金。

2.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和监督检验。

验收阶段1. 验收标准和程序要求验收阶段是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根据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工程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工程需要经过初验、竣工验收和终验等程序;•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各项试验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2. 验收结果的处理要求验收结果的处理是最终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

1:工程测量规范5.3.43:境界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凡绘制有国境线的地形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国境界线的绘制规定.7.1.7: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应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电缆和燃气管道的开挖,必须有专业人员配合下井调查,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且应采取防护措施.7.5.6:当需要对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或升级时,必须进行相关数据备份,并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0.1.10:每期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处理观测数据,当数据处理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即刻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1.变形量达到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2.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3.建(构)筑物的裂缝或地表的裂缝快速扩大;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说明:4.1.5 本条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复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经验等,对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均不一样,有的用标贯、静力触探,有的用十字板剪切强度等,有的就用承载力检验。

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按设计要求而定。

地基处理的质量好坏,最终体现在这些指标中。

为此,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J789的规定执行。

4.1.6 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应少于3根。

说明:4.1.6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地基为复合地基,桩是主要施工对象,首先应检验桩的质量,检查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简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简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 建设部对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为促使各部门尽快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促使各部门尽快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2000年8月以第81号令发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月以第81号令发布《 建设部 年 月以第81号令发布 标准监督规定》, 》,对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 标准监督规定》,对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做了规定; 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做了规定; 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设计、施工、 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 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 内容等。 内容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简 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规范、标准中规定必须严格 强制性条文” 是规范、标准中规定必须严格 执行的强制条款 的强制条款。 执行的强制条款。 近年来,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近年来,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危及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家也非常重视。 命财产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家也非常重视。 但要弄清责任、处罚都很困难,必须有法可依, 但要弄清责任、处罚都很困难,必须有法可依,有 章可循才行。在这种背景下, 章可循才行。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 法规,并要求政府监督检查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律、法规,并要求政府监督检查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情况。 情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三、 强制性条文的编写 2、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内容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基本函盖了工程建设 的各个领域,共包括15部分 部分。 城乡规划、城市建设、 的各个领域,共包括 部分。如:城乡规划、城市建设、 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 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 水运工程、公路工程等。 水运工程、公路工程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 段净宽度
6、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 高不应小于2.2M;(应注意高度的起算点:梯段净高 一般从踏步阳角边测;平台上下部净空高应从踏步边向 内外退300MM后测)
7、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井 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 用安全措施,住宅楼梯井 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 有防儿童攀滑措施 8、楼梯扶手高度:(应注意 高度的起算点一般从踏步 阳角边测) ①住宅:一般0.9M,水平段 栏杆大于0.5M时,不应小 于1.05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
浙江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洪方明
强制性标准的定义
• 标准的分类: • 国家标准(GB或GB/ T):需要在全国范围内 统一或国家需控制的技术 要求 所制定的标准 • 行业标准(JGJ或JGJ/ T):在某个行业范围内 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 的标准 • 地方标准(DB或DB/ T) :需要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技术 要求制定的标准
走道长度(m)
≤40 >40 1.3 1.5
走道净宽(m)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1.4 1.8
• 7、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 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釆取设置雨罩等 防止物价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 8、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 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 9、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消防车 道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 4m;门垛时净宽不小于3.5m
• 6、防水卷材釆用满粘法施工时,找平层应做分格缝 • 7、涂膜防水屋面主要适用防水等级3、4级的屋面防水, 也可用于1、2级防水屋面多道设防中的一道 • 8、刚性防水屋面中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和突出屋 面结构处均应做柔性密封处理;刚性防水层应设分格缝, 内嵌填密封材料,分格缝应设置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 转折处、突出屋面结构交接处,并与板缝对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2009年版;
3)、《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10);
4)、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
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0)、《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1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12)、《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1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4)、《大直径扩底灌注桩技术规程》JGJ/T225-2010;
15)、《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箱规范》(JGJ6—2011);
16)、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1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8)、《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19)、《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2002年版);
2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1)、其他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引言工程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工程建设法规和条文。

这些条文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本文将围绕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展开讨论。

一、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条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为了避免对周边环境、生态系统和人们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建筑工程必须遵守一系列环境保护条文。

这些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噪音、粉尘和废水排放的限制、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测和修复等。

只有在遵守这些条文的前提下,建设项目才能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验收。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条文工程建设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为了确保工人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施工安全条文。

这些条文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人员的培训。

同时,条文还对高风险作业的规范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如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限制等。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安全性和功能性。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管理条文。

这些条文要求建筑单位的工艺、材料、人员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只有在质量管理条文的指导下,建筑工程才能确保质量可控和可靠。

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条文建筑工程是复杂的合作过程,涉及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多个主体。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责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条文。

这些条文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的规定。

只有在合同管理条文的约束下,建筑工程才能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结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这些条文涵盖了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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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工程勘察)201604281工程勘察1.1勘察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

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3A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察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8.5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2 拟建工程概况;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04(共5条)3.0.6 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8.1.2 对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不得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

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

8.2.1 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场地、地基稳定性和处理措施;2 地基均匀性;3 确定和提供各岩土层尤其是地基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值和使用条件;4 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5 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6 抗震设防区应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地震稳定性等作出评价;7 对底下室防水和抗浮进行评价;8 基坑工程评价。

8.3.2 桩基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推荐经济合理的桩端持力层;2 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或高程)提出建议;3 提供所建议桩型的侧阻力、端阻力和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其他岩土参数;4 对沉(成)桩可能性、桩基础施工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对策以及其他设计、施工应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10.2.2 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为高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工程、基础施工方案及降水截水方案的确定等提供岩土工程资料,并应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评价。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83-2011(共1条)5.0.5 现场勘查时,应测量地下水位,水位测量孔数量应满足工程评价的需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当遇第一武稳定潜水时,每个场地的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钻探孔数量的1/2,且对单栋建筑物场地,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2 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专门设置水位测量孔,并应分层测量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

《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568-2010(共1条)1.0.3 油气田及管道建筑工程在设计和施工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共2条)1.0.3 市政工程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收集、分析、利用已有的资料和建设经验,针对市政工程特点、各勘察阶段的任务要求和岩土工程条件,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4.4.1 市政工程详细应针对工程特点和场地岩土条件,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及有关结论和建议。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2012(共2条)2.0.5 场地稳定性(术语)在场地地震效应、活动断裂与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影响下的规划场地的稳定状态。

2.0.6 工程建设适宜性(术语)基于对地形地貌、水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综合分析和评判,得出的规划区工程建设适宜程度。

3.0.1 城乡规划编制前,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应满足不同阶段规划的要求。

7.1.1 当规划区内存在岩溶、土洞及塌陷、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和采空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活动断层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调查、分析与评价。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共19条)1.0.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1.0.4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勘察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1.19 水文地质参数(术语)表征地层水文地质特征的数量指标,包括渗透系数、导水系数、释水系数、给水度、越流参数等。

3.2.7 水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水质简易分析:取样水点数不应少于本规范表3.1.5中水文地质观测点总数的40%。

分析项目包括:颜色、透明度、嗅和味、沉淀、Ca2+、Mg2+、(Na++ K+)、HCO−3、CI-、SO-24,PH值、可溶性固形物总量、总硬度等。

2 水质专门分析:取样水点数不应少于简易分析点数的20%。

分析项目: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479的要求;生产用水应按不同工业企业的具体要求确定;在有地方病或水质污染的地区,应根据病情和污染的类型确定。

3 划分地下水的水化学类型,了解地下水水化学成分的变化规律。

4 了解地下水污染的来源、途径、范围、深度和危害程度。

5.1.2 勘探孔的布置,应能查明勘察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取得有关水文地质参数和评价地下水资源所需的资料。

注:采用数值法评价地下水资源时,勘探扎的布置应满足查明水文地质边界条件和水文地质参数分区的要求。

5.2.4 当需查明各含水层(带)的水位、水质、水温、透水性或隔离水质不好的含水层时,应进行止水工作,并检查止水效果。

注:长期观测孔亦应在观测层(带)及非观测层(带)之间进行止水。

5.3.7 填砾过滤器的滤料厚度,粗砂以上含水层应为75mm,中砂、细砂和粉砂含水层应为100mm。

5.4.2 水文地质勘探孔的成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孔身各段直径达到设计要求。

2 孔身在100米深度内其孔斜度不大于1.5 。

3 孔深误差不大于0.2%。

4 洗孔结束前的出水合砂量不大于1/20000(体积比)。

9.1.1 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应具备下列资料:1 勘察区含水层的岩性、结构、厚度、分布规律、水力性质、富水性以及有关参数。

2 含水层的边界条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

3 水文、气象资料和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

4 初步拟定的取水构筑物类型和布置方案。

5 地下水的开采现状和今后的开采规划。

9.1.3 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时,应根据需水量要求,结合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计算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必要时应计算储存量。

9.2.1 地下水的补给量应计算由下列途径进入含水层(带)的水量:l 地下水径流的流入。

2 降水渗入。

3 地表水渗入。

4 越层补给。

5 其他途径渗入。

9.4.1 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取水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2 在整个开采期内动水位不超过设计值,出水量不会减少。

3 水质、水温的变化不超过允许范围。

4 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现象和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生产。

10.0.1 地下水水质评价,应在查明地下水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卫生条件和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进行。

对与开采的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其他含水层,以及能影响该层水质的地表水均应进行综合评价。

10.0.2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执行。

在有地方病的地区,应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的水质特殊要求进行。

10.0.5 在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区,应在查明污染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对与污染源有关的有害成分进行评价,并提出改善水质和防止水质进一步恶化的建议和措施。

11.0.2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地区,在没有采取专门措施时,不应再进行扩大开采量的勘察: 1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趋平衡,且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补给量已不能增加。

2 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要。

3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己产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

11.0.4 在地下水开采过程中,根据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应对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进一步计算和评价,对水位、水质的变化和不良环境地质现象的发生作出预测。

必要时,应提出调整开采方案或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议。

11.0.5 在有污染源(包括咸水)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源地应选择在污染源的上游。

2 进行污染调查,了解污染源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并应预测开采后可能发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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