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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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本规范共分 22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 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工程,配电节能工程,照明节能工程,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 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环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六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实施细则Microsoft Word 文档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实施细则Microsoft Word 文档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我市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意见》(鲁建管发〔2006〕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现场是直接反映企业管理水平的窗口,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赖以形成的场所,抓好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是从根本上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创造经济效益的关键。

第四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坚持实施样板墙、样板间、样板单元引路,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提高全面质量管理意识,实施“精品工程”战略,创建过程精品,推动企业树立用户满意是质量最高标准的质量观,不断满足用户需求,提高用户满意程度。

第五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重点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的经验,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推动施工现场安全达标;一级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2万m2以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应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六条认真做好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工法管理等技术管理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鼓励、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快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增加科技进步贡献率,促进企业发展由速度效益型向技术效益型转变,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队伍整体素质。

第七条积极开展以“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为重点的创建节约型建筑施工现场活动。

积极推广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大力推行住宅建设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减少耗材、耗能和环境污染;严格施工材料消耗核算标准,坚持限额领料制度,杜绝施工用水跑、冒、滴、漏。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时间:2019-04-19 16:43:36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十不准”规定(一)现场人员管理。

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擅自变更或不到岗履职,逾期不改正的,不准继续施工。

违者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

(二)地基基础检测。

复合地基、桩基础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准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违者责令停工,责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三)分部分项验收。

基槽、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准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违者责成对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施信用惩戒,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四)重大设计变更。

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未履行设计变更及图审程序,不准擅自施工。

违者责令停工整改,约谈参建三方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五)重要材料检验。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准擅自使用。

违者责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或拆除,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六)样板引路制度。

装饰装修、节能保温工程未按规定实施样板引路,不准展开施工。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实施信用惩戒。

(七)公建建设标准。

公共建筑不准随意变更原设计图纸内容,擅自降低或取消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标准。

违者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八)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未按图纸施工完毕或明显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准组织竣工验收。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通报曝光。

(九)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责任单位不准对业主维修诉求推诿扯皮,拖延维修。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单位招投标资格,通报曝光。

济南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济南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修改)》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7〕17号时间:2017-04-11 16:08:05市站各科室,各县、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利用有效监督资源,提高监管效能,解决新建工程逐年递增与监督资源短缺的现实问题,在确保工程安全水平稳步提升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章,进一步调整安全监督工作内容,修订了《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修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2017年4月5日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1 总则1.1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均应 1.2遵守本规程。

2 基本规定2.1 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不包括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军事建设工程,亦不包括未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及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工程。

2.2 安全生产监督的监督时限安全生产监督的监督时限为自相关工程办理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起至终止安全监督告知书下达之日为止。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从2015年11月15日起,正式版的《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开始施行,同以往的验收程序和方法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根据新的监督规程结合本人在站上工作的一段时间所遇到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一些规程当中需要注意的不同点及验收当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和大家共同交流。

一、基本规定1、监督的时间跨度是从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续开始至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终止,这其中不一样的地方是以前是由监督站出具工程备案单,现在转到了窗口。

在监督站出具监督报告后,到窗口办理备案单。

2、工程施工中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中止施工报告,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遇见,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中止施工,一定要及时提交中止施工报告,时间跨度可以填写的长一点,在具备复工的条件时再提交一份复工申请报告。

3、监督工作模式(这一部分就是关于监督站工作模式的改变的一个总体思路,具体的每个阶段的模式在后面的章节还要提到),里面需要注意的几点就是节点式监督检查变成过程当中的检查,就是把验收的时间提前,例如主体分部验收,以前是要所有的主体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各方验收通过,再报送验收报告,监督站再去现场验收,再提出问题,再整改,再提交整改报告,没有问题了,才能通过主体验收。

现在在主体结构封顶以后,下面的楼层的二次结构和砌体工程有了一定的工程量之后,就可以联系监督站,安排进行监督检查,报送主体技术资料审查,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技术资料齐全合格,同时在主体结构所有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再报主体分部验收报告,这时主体分部就是直接通过了,因为需要整改的问题都已经在前期整改完毕。

4、差别化监督、分段验收和优质工程的申报。

从鼓励工程质量创优的角度来说,一般对于合格工程不考虑分段验收,优良和优质结构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分段验收。

规程中说的原则上要每次分段不少于15层只是一个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打分段申请报告(注意以建设单位的名义)。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安装交底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安装交底

(4)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与墙面距离 不得小于400㎜。 (5)六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其底层排水均应单独 排出;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应采用两个45°弯 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济建质监 站字〔2007〕17号》 。 地下室以及高层建筑设备层这一通病出现较多,应 重点检查和控制。


(4)主要验收方法和验收内容: ①查验合格证和随机文件、设备出厂试验纪录;实 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并随时收 集整理归档。 ②外观检查,对照施工图纸查验材料规格、型号、 数量;观察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缺陷。 ③现场抽样检测,并填写检测纪录。例如:成套灯 具的绝缘电阻、内部接线;电线、电缆的绝缘层厚度、 和圆形线芯的直径等,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需要现场抽 样检测的材料。 ④按规范和有关规定需进行检测复试的材料,送有 资质的检测单位且规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应为见 证取样送检。 ⑤对进场材料质量有异议时,送、机房、泵房、水箱间设备、管道安装 存在问题多。 防治措施:
13、采暖管道固定支架做法不正确;伸缩 器不做预拉伸。


防治措施:
14、竣工验收时给水系统正式生活给水未能接 通,交付使用前未检验生活水水质。
防治措施:(1)为保证水质,使用安全, 生活饮用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冲洗、消毒,并 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 标准》方可交付使用。是GB50242-2002强制 性条文。应执行。 (2)室外给水系统施工计划应与竣工工程 进度计划相同或者提前;建设单位应事前协调 和安排计划。以保证给水系统与竣工工程同步 完成,并接入正式水源。

2. 材料使用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测复试和见 证取样送检。
防治措施: (1)给水、采暖塑料管材进场即应进行验收并送检测 单位检测复试。 检测复试按二种情况要求: 一是管材物理检测。各种管材均应送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按单位工程进行,并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种是对管材的卫生指标检测复验。给水塑料管 或衬塑复合管应进行卫生检测复验。当有出厂卫生检 验报告,且已在山东省或济南市疾病防控中心进行过 复试时(包括外省、市厂家)。可提供检测时间到安 装使用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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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2012-05阅读:93
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监督人员应做好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交底工作,将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政策及有关要求告知工程参建各方。

第四条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第五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按照50%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的居住建筑工程,节能工程未施工的,必须按照65%节能标准修改设计并实施。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监督人员应加强对工程中应用的外保温系统认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具备《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市建委备案证明的不得使用。

第七条外保温工程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由生产厂家负责施工。

其施工验收资料应由生产厂家签字盖章,并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第八条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得采用单一浆料系统,但可采用浆料系统与其他系统组成的复合保温系统。

第九条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后,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进场复验。

进场复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复验项目
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和燃烧性能;
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二)检验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²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²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第十条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夏季应避免阳光曝晒。

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上安装的设备、管道、消防梯等应固定于基层上,其固
定件与保温材料结合处应做好密封处理,确保水不会渗入保温层及基层。

第十二条外保温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保温工程施工工艺做法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保温隔热材料的种类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下列部位的节能保温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1、外墙挑出构件和附墙部件,如阳台拦板、雨蓬、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墙壁柱、凸(飘)窗、装饰性线条、女儿墙等;
2、外墙或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外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及变形缝的保温处理;
3、楼梯间隔墙和地下室顶板等。

第十三条外保温工程施工,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下列要求进行现场检测:
(一)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试验数量为每种类型的基层墙体取5处有代表性的部位;
(二)当保温层采用后置锚固件固定时,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试验数量为每种类型的基层墙体取锚固件数量的1‰,且不少于3根。

第十四条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检不得少于3次或符合设计要求:(一)保温材料:导热系统、密度、燃烧性能;
(二)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三)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第十五条幕墙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可开启部分。

试件应按照幕墙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试件设计应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

第十六条建筑外窗进入施工验场时,应对其水密性、气密性、抗风压、角强度、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进行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第十七条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和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检不得少于1次。

第十八条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和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检不得少于1次。

第十九条建筑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进行检测。

(一)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每个单位工程应至少抽查三处,每处一个检查点。

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二种以上外墙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三处。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宜采用钻芯法,主要检验以下内容:
1、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
测机构检测,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每个单位工程每种主要窗型至少抽查3樘。

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
构实施。

建筑设备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下列材料、设备等主要产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
代表见证下,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一)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1%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小于2组。

(二)绝热材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

(四)低压配电系统电缆、电线的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第二十一条采暖节能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的类型、规格等全部安
装到位,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三)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
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四)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
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五)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
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受季节或热源影响不宜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约定
在条件适宜时进行补做。

第二十二条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三)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四)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
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五)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
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附则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监督人员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将作为监督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对于不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应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立即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质监站字[2007]12号)和《关于做好建筑设备安装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济建质监站字[2007]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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