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保护的案例及法规要求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异地办公会处罚的案例

异地办公会处罚的案例2009年12月处理的一-个工商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当事人因为异地经营被工商局认定为无照经营,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下是当时提交工商局的书面答复意见。
一、贵局对我公司在南京经营行为属无照经营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和营业地点均在江阴,并已于1988年在江阴市工商管理局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公司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现仍有效,公司的经营地域没有限制,何况《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现贵局认定我公司在南京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法无据。
贵局认定我公司在南京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依据的是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部门规章和相关批复。
我们认为,《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未对公司经营地域做出限制,也未要求依法登记的公司在异地经营须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批准,更未要求公司在住所以外经营必须设立分公司,因此,上述所依据的相关部门规章和批复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抵触,应属无效;同时相关规定是在设定新的行政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的规定,属超越权限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无效。
二、贵局对我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对公司异地经营没有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贵局所依据的相关部门规章和批复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其生产规模也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环保意识不强,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乙村位于甲公司附近,村民的生活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村民的身体健康也受到威胁。
乙村村民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解决污染问题,但甲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乙村村民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2. 如果甲公司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已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甲公司构成环境侵权。
(二)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污染行为给乙村村民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等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包括对污染源进行治理,恢复受污染的环境。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应依法承担罚款责任。
4. 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受污染的环境原状。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河南郑州绿化带违法建设案:郑州市绿化带建设违规侵占了约1100亩耕地和草原。
法院判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貌,并赔偿被侵占土地的农民。
2. 黄河污染案:河南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污导致黄河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治,赔偿污染损失,并承担国家环保部门抽检费用。
3. 江西铜厂污染案:江西省铜厂违规排污导致当地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污染损失,恢复受损环境。
4. 四川盆地气候变化案:四川省一家煤矿企业违规开采导致当地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5. 北京市大气污染案:北京市一家钢铁企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改善空气质量的费用。
6. 云南垃圾围城案:云南省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7. 神华集团煤矿开采案:山西省神华集团违规开采煤炭导致当地水源和土地受到破坏。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8. 安徽鱼塘污染案:安徽省一家养鱼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9. 广东潮汕水污染案:广东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10. 上海垃圾围城案:上海市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异地管辖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法院判决所基于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一种行为。
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的活动范围变得更广,人们涉及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
因此,针对异地管辖权的争议也愈发突出。
本文将对异地管辖权的定义、适用条件、争议以及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的必要性进行详细探讨。
其目的在于帮助读者了解异地管辖权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醒当事人在面临异地管辖权争议时应该如何应对。
首先,我们将介绍异地管辖权的定义。
异地管辖权是指与法院所在地不同的地方对某一特定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以地域为基础进行划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涉案当事人可能会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在地并不适宜审理该案件。
其次,我们将探讨异地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异地管辖权的适用条件通常由当地法律规定。
这些条件可能涉及到案件的性质、被告的居住地以及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等因素。
了解异地管辖权的适用条件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评估自己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并合理地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
紧接着,我们将探讨异地管辖权的争议。
在实际诉讼中,异地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异议。
了解这些争议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在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待遇。
最后,我们将讨论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的必要性。
当事人对于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可以通过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这一行为可以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反对观点,并促使法院对异地管辖权争议进行审查和决定。
总之,异地管辖权争议是现代社会法律纠纷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通过详细探讨异地管辖权的定义、适用条件、争议以及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的必要性,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异地管辖权相关的法律问题,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撰写: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新劳动法案例中对异地务工人员的支持

新劳动法案例中对异地务工人员的支持异地务工人员是指离开原籍地到其他地方工作的劳动者。
由于工作地点的变动,异地务工人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支持和保护异地务工人员的权益,我国逐步完善了相关的劳动法案例。
首先,我国的劳动法就已经对异地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包括了工作的权利和安全的权利等。
这意味着无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哪里,他们都拥有相同的权益,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支持。
针对异地务工人员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就业合同,应当写明劳动者工作地点等相关事项。
这为异地务工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时能够明确双方权责,提供了保障。
此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出差津贴和交通补贴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出差劳动者支付出差津贴和交通费用,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交通保障。
对于异地务工人员来说,这一的实施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另外,我国在取消农村户籍限制方面也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了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三编:“农、林、牧、渔业”工作人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负责人等,即使在本户籍所在地外工作,仍然可以以农民身份与原籍地当地他们派出的用工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这样一来,异地务工的农民工也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社会福利,获得一定的权益保障。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于异地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农民工进城务工以及其他与异地务工相关的事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对其权益进行详细约定。
这样一来,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最后,我国还加强了异地务工人员的援助和服务工作。
针对异地务工人员因违法犯罪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困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健全非正常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农民工维权援助制度,确保农民工正常工作权益。
地方保护问题的案例

地方保护问题的案例
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或官员滥用其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资源流向外地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地方保护问题的案例:
1. 某省政府为了保护本地的汽车产业,限制外地汽车进入本地市场,导致外地汽车难以在本地销售。
2. 某市为了保护本地啤酒产业,禁止外地啤酒进入本地市场,导致外地啤酒无法在本地销售。
3. 某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农业,对外地农产品设置高额关税,导致外地农产品难以进入本地市场。
4. 某县为了保护本地钢铁企业,限制外地钢铁进入本地市场,导致本地钢铁企业缺乏市场竞争,产品质量下降。
5. 某地区为了保护本地旅游业,对外地旅游公司设置高额税收,导致外地旅游公司难以进入本地市场。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典型表现,这种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的发展,还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市场不公平竞争等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监管,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开放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易地保护通常指将被认为具有突出价值的乡土建筑遗产从原先基址迁移至另一地段, 以拆解重装的方式,严格按原样建造。这类保护模式主要适用于就地保护基本上不可 行,原址已不适宜保存这样的乡土建筑。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建筑散落于偏 僻之处,其周边环境已经遭受破坏,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大型工程项目的兴建,建筑原 有地域被侵占,不得不迁往异地。易地保护模式一般都是将散落于各地的乡土建筑一 栋一栋拆解后搬往异地,再按原样装配完成。例如潜口的民宅博物馆就是将其周边的 明代建筑搬迁后集中保护的(图 2-1)。
l987 年 UNESCO制订的《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守则(草案)第二章 2.14“复制”一项 写得更明确:“如果有价值的文物正在无可挽救地败坏,或者受到环境的威胁,这就 可能需要把它搬到一个更合适的环境中去”。
徽州潜口一带发现一些幸存的价值很高的明代传统民居,但却分散在周边不同的村 落,随着城市发展,独栋的建筑既不利于专门守护,也不利于研究和展示。当地政府 自1984 年起,便将原散见于潜口、许村等地 11 座较典型又不适合就地保护的明代建筑 集中于此,组成明代村落,定名“潜口民宅”(图 2.2)。拆迁复原过程中,严格按照 “原拆原建”、“整旧如旧”原则,保持了建筑物的原貌。潜口民宅是徽州明代民居 的缩影。在一个小山峦上展示出各类不同古民居风貌,颇具匠心,首先,潜口民宅很 注意它的代表性,在建筑类型上,既有洞社、宅第,也有小桥、路亭、牌坊。其次, 潜口民宅有统一的艺术风格。移入的建筑,布局上参照了徽州古村落的固有特点,内 部陈设以明代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再现了徽州古村落的历史文化风貌。
新天地开发的过程巾才采川了保建筑外观、改造内部结构和功能、并引进新的生活内,即实施保!?—— 改造——联动——拓展的开发方式,街区对一些保¥建筑的改造原则既保持建筑原冇的风貌,同时对其进行维 修,采取补充或更新的方式对一些需耍拆除的部分进行维修,达到满足现代生活标准的目的。这样设计出来的成 不仅是保留的建筑的外在元素,也使建筑整体的空间风格和分为得到完整的保存,冋吋于周边环境的新变化,保 来的历史建筑和周边新建筑之问相互衬托,使人们既能体验仿统文化,又能领略现代建筑风光。
但是,乡土建筑因其特殊性,即使作为文保单位也往往难以获得理想的保护。 (1)乡土建筑同其它类型文物建筑比较,大多数文保等级较低,被重视程度相 对不足,维护资金极其有限, 甚至根本不能到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2)有相当一部分民居散落于交通不便的深山僻壤之中,这部分建筑往往得不到 有效的保护:有的因受诸如风、雨、虫、火等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而消亡,有的被 当地居民自行拆除,还有一部分被文物贩子盗卖,如湖北省通山文物、公安部门一 次就从盗卖分子手中缴获文物构件 80 余件。 (3)乡土建筑所依存的社会结构走到了尽头:农业社会体系瓦解了,宗族消失了。 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乡土建筑随着乡村建设和村民建房,其四 周已被水泥砖混房所包围,即已经丧失了原有的环境,而另一方面当地居民希望获 得舒适卫生的现代生活条件与乡土建筑的年久失修、缺乏配套设施之间形成了一对 几乎不可调和的矛盾。 (4)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近些年来许多大型工程项目的兴建,使得一 部分地区的乡土建筑不得不迁往异处。 因此,乡土建筑的特殊性决定了仅仅采取 就地保护的方式是不够的,诸多情况都使得必须对部分乡土建筑遗产实施易地保护, 否则这部分乡土建筑遗产就会消亡在现代化的进程之中。
在第四次中国近代建筑史研究讨论会,村松贞次郎也提出了“保存应是创造。除重要 文化财应完整地保留外,在对一般建筑物给以活力,使其再生的同时,为使其富有历 史的连续性而给予加固和改建,也是必要的。”
《沈阳市北中街传统民居易地保护与再生设计研究之》——王营
我国针对大量的乡土建筑遗产采取了多种保护模式,主要有文物建筑的就地保护、 重要建筑的易地保护、传统聚落的整体保护、消亡建筑的资料保护等诸多方式。 目前被广泛采用和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的是就地保护方式和整体保护方式。随着近 年来国家大型项目建设高峰的来临,运用易地搬迁、集中保护的方法保护乡土建筑 遗产的实际案例越来越多,但是至今还没有对于乡土建筑遗产易地保护模式进行系 统的研究。
日本关于历史性建筑保护再生的代表人物村松贞次郎,设计了诸多的建筑保护与再利用 的项目,其中“明治村”(The Museum Meiji-Mura)是他对传统建筑易地保护与再生 设计的成功实践(图 2.5)。日本明治时代一方面继承了江户的木构建筑传统,同时也 吸收了西方的建筑样式、技术和材料,引进了砖石结构。由于地震、战争及城市的不 断开发使这些独特的建筑留存下来的越来越少,在这种形势下为了保护明治时期的特色 建筑,村松贞次郎、日本著名建筑师谷口吉郎和名古屋铁道株式会社一起创立了野外博 物馆性质的“明治村”并任明治村野外博物馆馆长。经过不断的扩展与迁建增筑,明治 村总面积已经超过 100 公顷,迁建保护了 60 余幢建筑。[9]明治村只要是有铁道株式 会社出资创立的,业主积极的经营也有助于建筑遗产保持经济活力。
虽然明治村采取了易地保护的方式,许多建筑遗产的原有结构在迁建过程中也做了相 应改动,但它还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定为人类文化遗产,并受到了广泛的好评。 明治村的保护方式在本质上并不值得推荐,他回避了建筑遗产在原有环境中的文化再 生,但作为与城市建设相抵触的一些传统建筑而言,易地保护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保护 方式。
上海新天地可以说保招外观、新功能的历史街区新与保护的典型成功案例,他保了传统的建筑风貌、改变了 原有的居住功能,使新天地的而貌焕然一新。伹是,新天地的改造也尤其缺陷性。经过商业性的改造更新,一些 原始的当地文化和生活场景都不复存在了,区域中原有的城市功能也消失殆尽,改变了街区生活的真实性,一定 意义上来说,新大地只是在控制范内做到风貌协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护。似尽管如此,新大地的改造经验仍 冇可供借鉴之处,把新天地放在商业化的模式里而,冋吋川先进技术队口建筑进行保护,在历史街区的改造屮吋 似得借鉴的。
功能置换、存表去里模式
这种对商业性历史街区保护与利用的模式是先将街区内部功能进行换,比如以前街区内部主耍是居住功能,现在 将换成商业功能,然后对街区建筑进行改造,保建筑外观和外部环境,对内部进行全面更新,以适应新的使用功 能,即存表去里的方式,以上海新天地为例。 “新天地”位于上海市中心,紧靠淮海中路等商业街,地理位置非常优越。新天地项目开发之前,这里主要是具 有悠久历史的石库门里弄建筑,同时还有国家重点保护单位“中共一大会址”,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淳朴 民风。在开发建设之初,街区要求开发建设必须保护其原有的风貌格局,改建必须在尊重历史建筑的基础上进行, 通过一定程度的商业性改造为当地注入新的活力。规划的初衷是使新的设计理念贯穿于整个石库门的建设中,既 可保留当地的传统文化,又具有现代化的商业形态。设计者通过从保护历史建筑、城市发展及建筑功能等多角度 考虑,将其定位为以餐饮、购物、娱乐等多种功能为主的档次较高的休闲娱乐场所。
1976 年内罗毕 UNESCO 第 19 次全体大会上通过的《内罗毕建议》第 29 条也有 相应规定:“只有非常特殊的万不得已的理由,方能搬迁文物建筑。” l987 年 UNESCO 制订的《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守则(草案)第二章 2.14“复制” 一项写得更明确:“如果有价值的文物正在无可挽救地败坏,或者受到环境的威 胁,这就可能需要把它搬到一个更合适的环境中去”。当然“这只有在重大的国 家利益需要的时候才是正当的。”这是实施守则 2.14 关于“重建”特别强调的 搬迁之前提。
1964 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中第七项内容中的一句为“一座文物建筑不可以从它 所见证的历史和它所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出来”,明确了文物建筑的不可搬迁。
1976 年内罗毕 UNESCO 第 19 次全体大会上通过的《内罗毕建议》第 29 条也有相应规 定:“只有非常特殊的万不得已的理由,方能搬迁文物建筑。”
然而由于没从整体上对宽窄恭子构成要素和历史价值进行认识,在对宽窄巷子进行改造吋, 将保护范韦片而的在历史建筑遗产上,甚至被狭义的认为仅仅保护晚淸,国吋期的大门棄萃。而 那些大量存在的、通的当代建筑被认为破坏传统风貌,从而没冇进行保《。改造后的宽窄巷子内 部新建筑混杂,保帘约冇的老建筑,更新的辨通建筑,另外建设的新建筑。新的规划把现代商铺、 高档餐厅、豪华洒店引入街区,忽视了老街传统精祌。精英泡吧会谈的吋尚之街取代居喝茶聊大 的市井小巷,原来居把内部空间认为是家恭,现在却成为游客通行的外部街!。街区的居被迁移 出去,只空空的老宅零呈地散落于新建筑之间,是街区失去了生活的延续性。现在人们在改造后 的宽窄于里只能看到仿造的古董和后现代风格的建筑,使人们无法从街区建筑肌理巾了解街区历 史的演进。宽窄巷子特有的、富冇活力的传统风貌遭到破坏,变成了一个个零碎的符号和片段, 破坏了街区传统风貌的真实感和历史感,这种改造方式不仅不能恢复宽窄巷子曾经的历史风貌, 还严损害了街区的文化价和历史价
关于异地保护的案例与法规要求
少数保留,多数重建模式
这种对商业性历街区保护与利川的模式是将街区内少数保存比较完整的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 重耍意义的历史建筑予以保贸,其余多数比较破败没有历史价伉的建成具有现代形式的建筑,以成都宽窄巷子为例。作为老成都千年 少城城市格局和年原建筑格局的最后遗存,宽窄恭子街区与文殊院、大慈寺并列成为成都市三大 家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宽窄巷子位于成都西部原老皇城片区内,巾宽于、窄巷于和井巷于条平行 排列的老式街及四合院落群组成。宽窄巷子核心范围内不仅有保存较好的清代建筑遗产,还有大 量以修建的各类建筑。实施改造前,宽窄巷于内保存完好的历史建筑,用地为千多平方米,原有 建筑格局基本保存,但部分构件有一定损坏的建筑,川地为千多平方米,加起来不足万平方米。 而其余建筑于是损坏严重,就是后来修建的现代和仿古建筑,也就是说真正的历史建筑只占保护 区总而积的很少部分,巾此可见宽窄巷子历史地段的整体风貌由少量的具有历史价伉的近代建筑 遗存和大量的当代建筑共冋构成。这些不同时期的建筑和处,共同构成了老成都传统的场所空问, 这些空问承载养原汁原味的老成都传统市井生活,新「参差的建筑肌体反映着老成都近代以来百 年历史的沧桑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