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中常见的十四个逻辑问题(1)
辩论场上常见逻辑错误

辩论场上常见逻辑错误辩论场上常见逻辑错误一、自相矛盾逻辑、思想、言论中的自我否定现象,常见于一支队伍对立论没有统一,或者部分队员对立论没有吃透的情况。
这种情况很好理解,不需举例。
二、偷换概念/偷换前提将辩题的前提和定义偷换成与公众认可的定义不相符的前提和定义。
他有以下几种情况: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
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
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
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
5,偷换论题。
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
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
一般来说,偷换论题常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举例:“生之恩不如养之恩”,“生”应该解释为“生育”,却被解释为了“生命”。
三、攻击辩题、避实就虚、栽赃、偷换辩题偷换论题是违反同一律对判断运用的要求所犯的错误。
而最常见的“栽赃”有两种:1.故意回避对方的问题;2.故意歪曲对方的观点然后加以振振有词的“批驳”,然后宣布自己得胜。
四、以偏概全以偏概全是指仅根据少数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简单化的归纳方法。
由于任何实例都不难找到,因此在严肃的科学思维中,仅仅靠个例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说,而不能证明任何命题。
举例:我方三辩这种人买了东西就从来不要发票,可见消费者自我意识不高啊!五、不当类比在运用类比推理时, 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 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不当类比。
举例:每个家庭都是需要有一个家长的,所以国际社会也需要美国来维持秩序。
六、双重标准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诡辩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是非标准和取舍标准, 以混淆是非, 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辩论中有关的逻辑问题

辩论中有关的逻辑问题问题一:全称还是特称在辩论场上时常听到有的同学拍案而起,理直气壮道:“对方的立场是一个全称命题,要证明全部,而我方是特称命题,只要举出一个反例……..”此言差矣。
首先,辨析两个比较两个相近的命题。
“所有的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与“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眼看相似,实则不同。
前者便是全称命题,意即“所有”、“全部”,不管是否地痞无赖、流氓乞丐但凡中国人都是勤劳善良的,此命题明显为假命题。
而后者为真,至少在中国人的情感中我们愿意相信这是真的。
此处“中国人”这个概念是集合概念,即把“中国人”作为一个集合来反映,相对于全称命题中量的确定性和绝对性,集合概念中量是不确定和模糊的。
而这种不确定体现在无需“一个都不能少”,换言之,即便有些中国人十恶不赦也不足以否认“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为真,即构成集合的个体未必具有集合体的特有属性。
而这一结论的对立面为大名鼎鼎的“三段论四概念错误”。
辨析这两个命题的原因在于,在界定辩题量的性质上,集合概念常常被忽视。
而被忽视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全称命题的特点——量项所有、全部等在日常表达中时常被省略,如“违法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是一个省略量项的全称命题。
可问题是,全称命题的量项有时被省略不代表没有量项的命题就是全称命题!而大多数的辩题都没有明确的量项,于是在实战中辩手就堂而皇之地将此类辩题界定为“全称命题”——未必!问题二:量项以“个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为例。
对于没有“量项字眼”的辩题,量的前提是不明确的,而需要根据本方的立场设置,但需在合理的限度内,此处合理的标准有很多,视辩题而定。
设置无非假定两种情况,其一没有,其二省略。
如果没有量项,则辩题中的“个性”是一个集合概念,而集合概念是允许有“漏网之鱼”的,所以双方无需穷尽所有个性,但都要论证普遍性,即普遍的个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如同“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也是从普遍意义出发的。
从这个角度而言,要求对方论证全部,自己只举个例,是有失偏颇,甚至是偏激的。
辩论场上常见的逻辑错误.

一、自相矛盾逻辑、思想、言论中的自我否定现象,常见于一支队伍对立论没有统一,或者部分队员对立论没有吃透的情况。
这种情况很好理解,不需举例。
二、偷换概念/偷换前提将辩题的前提和定义偷换成与公众认可的定义不相符的前提和定义。
他有以下几种情况: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
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
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
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
5,偷换论题。
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
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
一般来说,偷换论题常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举例:“生之恩不如养之恩”,“生”应该解释为“生育”,却被解释为了“生命”。
三、攻击辩题、避实就虚、栽赃、偷换辩题偷换论题是违反同一律对判断运用的要求所犯的错误。
而最常见的“栽赃”有两种:1. 故意回避对方的问题;2. 故意歪曲对方的观点然后加以振振有词的“批驳”,然后宣布自己得胜。
四、以偏概全以偏概全是指仅根据少数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简单化的归纳方法。
由于任何实例都不难找到,因此在严肃的科学思维中,仅仅靠个例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说,而不能证明任何命题。
举例:我方三辩这种人买了东西就从来不要发票,可见消费者自我意识不高啊!五、不当类比在运用类比推理时, 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 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 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不当类比。
举例:每个家庭都是需要有一个家长的,所以国际社会也需要美国来维持秩序。
六、双重标准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诡辩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是非标准和取舍标准, 以混淆是非, 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举例:同样面对他国分裂倾向,美国说南斯拉夫分裂是“民族自决和自由的结果,是正义的”,却说格鲁吉亚的分裂问题是“不可容忍的领土和主权问题,是非正义的”。
辩论赛中常见的十四个逻辑问题讲解

辩论赛中常见的十四个逻辑问题(作者:罗斌学长)2013年05月27日12:23:12一、强加因果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但这种错误往往很具迷惑性,许多辩手场上反应不过来。
前几年很热门的一本书叫《货币战争》,里面有这样的描述“林肯总统表面上看是被南方暗杀,实际上他是在签署了XX金融协议X天后被杀害的...肯尼迪总统遇刺前签署了XX金融协议,试图打击大财团利益....里根总统在签署XX金融协议后,旋即遇刺....”这些煽动性的描述让许多读者自行联想,从而脑补出“美国金融集团控制了美国政坛,如果总统试图限制他们的利益,那么他们连总统都敢杀掉”这个结论。
这就是犯了“把前后联系偷换成因果联系”的错误。
打个比方,我每次考砸前都会吃早饭,但我不能说“我因为吃了早饭所以考砸了”。
同样的,美国总统每年都会签署无数的文件,不能把遇刺总统都签署过金融相关文件就得出“总统遇刺和金融文件”有关。
这里打个比方,宋鸿兵试图以总统遇刺前都签署过金融协议来论证相关性,但每个总统遇刺当天都会吃早饭,难道能证明总统遇刺是因为吃了早饭么?显然不能。
何况,林肯、肯尼迪、里根等人的遇刺,显然和金融体系不直接相关。
一般情况下,因果联系都有前后联系,但前后联系不一定有因果联系。
二、倒果为因个人认为,如果要挑选一本最重要的必读书给辩手,那非《统计陷阱》莫属。
这本书里面的逻辑讲解和案例分析既生动有趣,又严谨科学,我看了5遍,每遍都能学到很多。
里面提到了一个案例:美国某州的麻风病患者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因此许多人得出结论“这个州的气候一定是很容易得麻风病。
”但其实恰好相反,这个州的气候是全国最有利于麻风病患者治愈的,所以全国的麻风病患者都会来这里治疗,所以这个州的麻风病患者才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
前几天的热门状态也是一个道理:“二战时,盟军请了一位科学家来研究该加强飞机哪块机身的防护。
这位科学家统计了飞机的中弹区域分布图,发现机翼是中弹最多的部位,座舱和发动机则是中弹最少的。
辩论场上常见的逻辑错误

辩论场上常见的逻辑错误一、自相矛盾当一个团队没有统一的论点,或者一些团队成员没有完全理解论点时,逻辑、思维和言语中的自我否定现象很常见。
这种情况是很好理解的,不需要任何例子。
二、偷换概念/偷换前提用与公众认可的定义不一致的前提和定义替换辩论的前提和定义。
他有以下情况:1。
秘密地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其成为另一个概念。
2.使用一词多义来混淆不同的概念。
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
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
5.窃取话题。
在论证过程中,他故意违反话题清晰一致的原则,秘密转移话题。
作弊的话题和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
一般来说,话题的变化往往表现为话题中一些重要概念的变化。
举例:“生之恩不如养之恩”,“生”应该解释为“生育”,却被解释为了“生命”。
三、攻击论点,避免真相,植入并窃取论点偷换论题是违反同一律对判断运用的要求所犯的错误。
而最常见的“栽赃”有两种:1.故意回避对方的问题;2.故意歪曲对方的观点,然后做出合理的“批评”,然后宣布自己获胜。
四、以偏概全泛化是指一种简化的归纳法,它只根据少数情况得出一般结论。
因为任何例子都不难找到,在严肃的科学思维中,仅仅依靠一个例子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设,而不能证明任何命题。
举例:我方三辩这种人买了东西就从来不要发票,可见消费者自我意识不高啊!五、不恰当的类比在运用类比推理时,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不当类比。
例如:每个家庭都需要一位家长,因此国际社会也需要美国来维持秩序。
六、双重标准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诡辩,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对错标准和权衡标准,从而混淆是非,达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
举例:同样面对他国分裂倾向,美国说南斯拉夫分裂是“民族自决和自由的结果,是正义的”,却说格鲁吉亚的分裂问题是“不可容忍的领土和主权问题,是非正义的”。
辩论赛中常见的十四个逻辑问题

辩论赛中常见的十四个逻辑问题第一篇:辩论赛中常见的十四个逻辑问题一、强加因果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但这种错误往往很具迷惑性,许多辩手场上反应不过来。
前几年很热门的一本书叫《货币战争》,里面有这样的描述“林肯总统表面上看是被南方暗杀,实际上他是在签署了XX金融协议X天后被杀害的...肯尼迪总统遇刺前签署了XX金融协议,试图打击大财团利益....里根总统在签署XX金融协议后,旋即遇刺....”这些煽动性的描述让许多读者自行联想,从而脑补出“美国金融集团控制了美国政坛,如果总统试图限制他们的利益,那么他们连总统都敢杀掉”这个结论。
这就是犯了“把前后联系偷换成因果联系”的错误。
打个比方,我每次考砸前都会吃早饭,但我不能说“我因为吃了早饭所以考砸了”。
同样的,美国总统每年都会签署无数的文件,不能把遇刺总统都签署过金融相关文件就得出“总统遇刺和金融文件”有关。
这里打个比方,宋鸿兵试图以总统遇刺前都签署过金融协议来论证相关性,但每个总统遇刺当天都会吃早饭,难道能证明总统遇刺是因为吃了早饭么?显然不能。
何况,林肯、肯尼迪、里根等人的遇刺,显然和金融体系不直接相关。
一般情况下,因果联系都有前后联系,但前后联系不一定有因果联系。
二、倒果为因个人认为,如果要挑选一本最重要的必读书给辩手,那非《统计陷阱》莫属。
这本书里面的逻辑讲解和案例分析既生动有趣,又严谨科学,我看了5遍,每遍都能学到很多。
里面提到了一个案例:美国某州的麻风病患者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因此许多人得出结论“这个州的气候一定是很容易得麻风病。
”但其实恰好相反,这个州的气候是全国最有利于麻风病患者治愈的,所以全国的麻风病患者都会来这里治疗,所以这个州的麻风病患者才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
前几天的热门状态也是一个道理:“二战时,盟军请了一位科学家来研究该加强飞机哪块机身的防护。
这位科学家统计了飞机的中弹区域分布图,发现机翼是中弹最多的部位,座舱和发动机则是中弹最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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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加因果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但这种错误往往很具迷惑性,许多辩手场上反应不过来。
前几年很热门的一本书叫《货币战争》,里面有这样的描述“林肯总统表面上看是被南方暗杀,实际上他是在签署了XX金融协议X天后被杀害的...肯尼迪总统遇刺前签署了XX金融协议,试图打击大财团利益....里根总统在签署XX金融协议后,旋即遇刺....”这些煽动性的描述让许多读者自行联想,从而脑补出“美国金融集团控制了美国政坛,如果总统试图限制他们的利益,那么他们连总统都敢杀掉”这个结论。
这就是犯了“把前后联系偷换成因果联系”的错误。
打个比方,我每次考砸前都会吃早饭,但我不能说“我因为吃了早饭所以考砸了”。
同样的,美国总统每年都会签署无数的文件,不能把遇刺总统都签署过金融相关文件就得出“总统遇刺和金融文件”有关。
这里打个比方,宋鸿兵试图以总统遇刺前都签署过金融协议来论证相关性,但每个总统遇刺当天都会吃早饭,难道能证明总统遇刺是因为吃了早饭么?显然不能。
何况,林肯、肯尼迪、里根等人的遇刺,显然和金融体系不直接相关。
一般情况下,因果联系都有前后联系,但前后联系不一定有因果联系。
二、倒果为因个人认为,如果要挑选一本最重要的必读书给辩手,那非《统计陷阱》莫属。
这本书里面的逻辑讲解和案例分析既生动有趣,又严谨科学,我看了5遍,每遍都能学到很多。
里面提到了一个案例:美国某州的麻风病患者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因此许多人得出结论“这个州的气候一定是很容易得麻风病。
”但其实恰好相反,这个州的气候是全国最有利于麻风病患者治愈的,所以全国的麻风病患者都会来这里治疗,所以这个州的麻风病患者才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
前几天的热门状态也是一个道理:“二战时,盟军请了一位科学家来研究该加强飞机哪块机身的防护。
这位科学家统计了飞机的中弹区域分布图,发现机翼是中弹最多的部位,座舱和发动机则是中弹最少的。
那么是不是该加强机翼的防护呢?事实是,能统计到的样本都是中弹后活着回来的飞机,而那些中弹后坠毁了的是不在统计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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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很好理解,不需举例。
二、偷换概念/偷换条件将辩题的条件和定义偷换成与公众认可的定义不相符的条件和定义。
他有以下几种情况: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
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
3,捉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
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
5,偷换论题。
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
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
一般来说,偷换论题经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举例:;生之恩不如养之恩;,;生;应该解释为;生养;,却被解释为了;生命;。
三、攻击辩题、避实就虚、栽赃、偷换辩题偷换论题是违反同一律对判定运用的要求所犯的错误。
而最常见的;栽赃;有两种:1.故意回避对方的题目;2.故意歪曲对方的观点然后加以振振有词的;批驳;,然后公布自己得胜。
四、以偏概全以偏概全是指仅根据少数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简单化的回纳方法。
由于任何实例都不难找到,因此在严厉的科学思维中,仅仅靠个例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说,而不能证实任何命题。
举例:我方三辩这种人买了东西就从来不要发票,可见消费者自我意识不高啊!五、不当类比在运用类比推理时, 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 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不当类比。
举例:每个家庭都是需要有一个家长的,所以国际社会也需要美国来维持秩序。
六、双重标准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狡辩术,指在同一题目上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是非标准和取舍标准, 以混淆是非, 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举例:同样面对他国分裂倾向,美国说南斯拉夫分裂是;民族自决和自由的结果,是正义的;,却说格鲁吉亚的分裂题目是;不可容忍的领土和主权题目,是非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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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中常见的十四个逻辑问题一、强加因果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但这种错误往往很具迷惑性,许多辩手场上反应不过来。
前几年很热门的一本书叫《货币战争》,里面有这样的描述“ 林肯总统表面上看是被南方暗杀,实际上他是在签署了 XX 金融协议 X 天后被杀害的 ... 肯尼迪总统遇刺前签署了 XX 金融协议,试图打击大财团利益 .... 里根总统在签署 XX 金融协议后,旋即遇刺....” 这些煽动性的描述让许多读者自行联想,从而脑补出“ 美国金融集团控制了美国政坛,如果总统试图限制他们的利益,那么他们连总统都敢杀掉” 这个结论。
这就是犯了“ 把前后联系偷换成因果联系” 的错误。
打个比方,我每次考砸前都会吃早饭,但我不能说“ 我因为吃了早饭所以考砸了” 。
同样的, 美国总统每年都会签署无数的文件,不能把遇刺总统都签署过金融相关文件就得出“ 总统遇刺和金融文件” 有关。
这里打个比方,宋鸿兵试图以总统遇刺前都签署过金融协议来论证相关性,但每个总统遇刺当天都会吃早饭,难道能证明总统遇刺是因为吃了早饭么?显然不能。
何况,林肯、肯尼迪、里根等人的遇刺,显然和金融体系不直接相关。
一般情况下,因果联系都有前后联系,但前后联系不一定有因果联系。
二、倒果为因个人认为,如果要挑选一本最重要的必读书给辩手,那非《统计陷阱》莫属。
这本书里面的逻辑讲解和案例分析既生动有趣,又严谨科学,我看了 5遍,每遍都能学到很多。
里面提到了一个案例:美国某州的麻风病患者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因此许多人得出结论“ 这个州的气候一定是很容易得麻风病。
”但其实恰好相反,这个州的气候是全国最有利于麻风病患者治愈的,所以全国的麻风病患者都会来这里治疗,所以这个州的麻风病患者才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
前几天的热门状态也是一个道理:“ 二战时,盟军请了一位科学家来研究该加强飞机哪块机身的防护。
这位科学家统计了飞机的中弹区域分布图,发现机翼是中弹最多的部位,座舱和发动机则是中弹最少的。
那么是不是该加强机翼的防护呢?事实是,能统计到的样本都是中弹后活着回来的飞机,而那些中弹后坠毁了的是不在统计范围内的。
也就是说,机翼中枪只是轻伤,中弹最少的座舱和发动机才是致命部位,这里才是最需要加强防护的。
” 在辩论场上时,当对方提出了一个让你觉得很突然的数据(比如 X 州麻风病人最多时, 不要本能地逃避或者害怕,而应该仔细思考一下,对方的数据是否能推出相应的论据。
三、偷换概念 /偷换前提将辩题的前提和定义偷换成与公众认可的定义不相符的前提和定义。
它有以下几种情况: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
比如“ 情在理先 /理在情先” , 这个题目本来讨论的就是人际关系中人情和道理的比较,可许多反方会把“ 理” 定义成“ 宇宙万物的生存规律” 等奇怪的定义,就属于偷换概念。
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比如 02全辩“ 网聊有聊” , “ 有聊” 在语境中是“ 有意义” 的意思,可是正方电子科大偷换成了“ 存在有聊天这一活动” ,就是典型的偷换。
3,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
4,偷换论题。
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
这里说个题外话,由于语境的区别,出现定义分歧是很正常的事情,定义分歧一般都要先交锋定义。
一般原则是第一常识定义不需要过多演绎,但是反常识定义必须开展论证演绎。
比如上周六的南京 09明星表演赛,反方将“ 梦想” 定义成“ 永远不可能实现的憧憬” ,这个定义违反第一常识,所以反方就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演绎论证,虽然这个定义很难得到评委的认可,但是也成功打乱了正方部署,使得比赛一直在反方的节奏中展开。
三、攻击辩题也就是常说的不合题,严重违背出题人的本意。
打个比方,以前有个题目叫“ 生产安全问题可以 /不可以避免重复发生” 。
正方的立论是这样的:“ 人不可能同时踏进一条河流,世界上也没有两片一样的叶子,所以生产安全问题再类似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自然可以避免重复发生” 。
这个立论在逻辑上毫无问题,但却是典型的攻击辩题。
还有“ 人类需要 /不需要时光机” 这个题目中,许多反方的论点是“ 时光机是造不出来的,造不出来的东西自然是不需要的” 。
这种论点也有攻击辩题的嫌疑,因为这个命题的讨论就是以“ 时光机可以造出来” 为前提的。
攻击辩题最严重的恶果是无法交锋,在论点裁眼中会直接判负,但在白纸裁眼中,则需要看对方是否应对。
比如本届华语辩论锦标赛,天津大学与马来西亚国能的比赛“ 泰囧热映是否是中国电影之福” ,反方马国能的论点是“ 任何电影的热映都无法解决盗版的问题,因此任何电影的热映都不是中国电影之福” 。
这个立论明显是攻击辩题的,但是正方天津大学相关反驳不够,因此输掉了比赛。
四、以偏概全以偏概全是指仅根据少数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简单化的归纳方法。
由于任何实例都不难找到,因此在严肃的科学思维中,仅仅靠个例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说,而不能证明任何命题。
在辩论赛的举例中,一般有两个原则:1、一个好的反例,比十个好的正例都要有效果,尤其是在比较性辩题的讨论时; 2、正例一定要举那些不偏激、具有典型性、社会性,最好是大家都耳熟能详的例子,这样一下子就能够起到良好的说服效果。
比如我如果要讨论奢侈品消费问题,拿我自己做例子肯定是不科学的,必须要有社会性、典型性的数据或例子。
在数据的选取也是一样,首先要保证数据来源的真实、广泛,其次要保证数据口径的科学有效,最后在数据到论点的桥接上也必须有充分的关联,不然效力也很难保证。
五、类比不当在运用类比推理时 , 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 , 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 , 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不当类比。
这里说一句题外话,汪一峰学长和武大的周帅兜曾经说过“ 一切类比都是不当类比” ,意思就是所有的类比和你原来想要讨论的东西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这时候你经常需要告诉评委,你的类比并不是要直接佐证命题,而是要演绎你体系中某一个论点。
这里打一个比方,周帅很喜欢的一个例子,来自安徽大学。
“ 请问对方辩友,夏虫可以语冰么? ”“ 夏天的虫子不可以语冰,因为它根本活不到冬天,自然不知道冬天是什么样的。
同样的道理,大学生刚毕业,如果不锻炼两年,又怎么知道怎么做好省级公务员的工作呢? ”这个类比严格意义上不严谨,但是现场效果极佳,大家一下就听懂了意思。
六、双重标准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诡辩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是非标准和取舍标准 , 以混淆是非 , 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这里需要讲清楚,如果两者性质不同的话,采用不同的标准是相当正常的。
但如果两者性质完全一样,采用一样的标准就很扯淡了。
比如同样是分离主义运动,美国有时候支持并说这是“ 民主自决” ,有时候则暴力压制,这就是典型的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在生活中和辩论赛都很常见,但也非常隐蔽。
这里就不展开了,避免被扣上五毛或者美分的帽子,但大家可以看看网络上那些人的论战,双重标准都表现得极其明显。
七、包含式论证偷换概念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对方的立场也包进自己的立场进行论证,也叫包辩题。
比如“ 为什么说管理比服务更重要,因为服务也是一种管理。
” 这种论正在现在已经比较少见了,以前在逻辑时代比较常见,价值时代大家都更喜欢受身打法。
八、循环论证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
这也就是常说的“ 套套逻辑” ,打个比方:“ 我爱你! ”——“ 你为什么爱我呢? ”——“ 因为你值得我爱”——“ 我哪里值得你爱呢? ”——“ 在我爱你的那些地方” 。
在辩论赛中,循环论证经常被暗藏在定义之中。
比如“ 师者以传道为先” 的立论是“ 一般的老师以授业为先,但师者高于一般老师,他们是专门用来讲授天地道理的,自然以传道为先” 。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循环论证,经过包装后会很难发现。
这里说一个题外话,网上有许多 90年代的辩论理论文会把循环论证、偷换概念甚至捏造论据等都作为“ 正确技巧” 来推广,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
九、充分必要条件这东西本没必要单独讲,但我发现许多辩手在实战中对此掌握差到了极点,故简单提下。
所谓必要条件,其实就是你必须有我才行,没我就不行。
比如吃饭是活下去的必要条件, 因为不吃饭的话肯定没法活下去。
所谓充分条件,是指有了你会带来我,但没有你,嘿嘿,可能我还在。
比如喝牛奶可以长高,但是不喝牛奶未必不能长高。
在辩论赛的实战中,必须界定清楚。
比如“ 英雄莫问出处” 中,正方要证明出处是一个充分条件,反方则可以证明出处是必要条件,基于此才能开展要不要问的讨论。
十、全称判断同样也是逻辑时代的产物,那个时候的辩论讲究“ 我全对、你全错” ,所以任何立场的成立都必须保证没有反例,因此不得不在前提上做文章。
比如上面提到的英雄莫问出处,如果在逻辑时代你得论证每一个英雄都别问;还有前天的南京 09明星告别赛,反方也是说“ 在全称判断下双方都无法成立,所以我们才必须使用别的定义” 。
应该说全称判断这个概念更多涉及的不是辩论技术层面,而是辩论理念层面,因此在这里就不展开了。
但一般辩手准备题目时都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如果出现了反例时,我应该怎么解决?十一、逻辑自洽其实也就是自相矛盾的问题,这里不展开了。
一般肉搏的队伍都喜欢找寻对方的逻辑矛盾予以攻击,但这几年推战场太过流行,大家都自说自话,逻辑不自洽一来很少出现,二来出现了也很少被攻击了。
大家可以去看夏局长的辩论小说《阿瑞斯的青春生活》以及《 Y 的神秘邮件》,里面有详尽论述。
十二、三段论(懒得写了,以下部分均抄袭自华语辩论网三段论包含了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个概念;并且要求在两个前提中,中项必须被周延一次。
中项,是指前提中重复的那个概念,周延,是指被判定全部外延。
所以,三段论的错误主要分为四种:伪三段论;大前提错误;小前提错误;周延中项错误。
比如,如下就是一个三段论:大前提:五班的男生都会踢足球。
小前提:顾博立是五班的男生。
结论:顾博立会踢足球。
此三段论中的中项:五班的男生。
举例加反驳:①是大前提, ②是小前提, ③是结论A 类:①我的邻居是中国人②我的邻居不勤劳③中国人不勤劳。
(这里的 2个“ 中国人” 不是一个概念,前者“ 中国人” 表示的是“ 某个中国人” ,不是集合概念;后者“ 中国人” 表示的是“ 中国人群体” ,属于集合概念。
故这里面出现了 4组概念,三段论不成立。
B 类:①卖国贼是说谎的②你是说谎的③所以你就是卖国贼。
(周延中项错误,在这个诡辩中, “ 说谎的” 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应该被周延的中项(大小前提的共同项,然而实际被周延的却是“ 卖国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