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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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受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三方在诚信、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以下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名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给予赔偿。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突发、非预期的事件;并且必须与保险合同签订时的被保险人身份相关。

3. 本保险合同所谓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意外遭受的、直接致使身故、残疾或需治疗的伤害。

具体如下:(1)意外身故: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致死的情形。

(2)意外残疾: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导致永久性肢体残疾、全身残疾和机能障碍的情形。

(3)意外医疗:指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而因必要的诊疗、治疗、抢救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以下情形:(1)被保险人主动或故意危险行为导致的伤害。

中华联合学生幼儿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学生幼儿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学生幼儿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根据《中华联合学生幼儿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损失的,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范围1.身故赔偿: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其受益人支付约定的身故保险金。

2.伤残赔偿: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经医学评定达到一定标准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伤残保险金。

3.医疗费用补偿: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并需医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予合理的医疗费用补偿,包括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

4.住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住院天数要求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予相应的住院津贴。

5.意外伤害医疗转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并需要转院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予合理的医疗转院津贴。

三、保险责任免除根据《中华联合学生幼儿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1.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故意自伤的;2.被保险人身处战争、军事冲突、暴乱、骚乱等非法行为或冲突地区时;3.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职业或高风险体育运动时;4.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疾病、癌症等固有疾病或先天性缺陷所引起的伤害;5.被保险人醉酒、酒后驾驶、醉酒斗殴、涉嫌吸食或注射毒品;6.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

四、投保信息根据《中华联合学生幼儿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出生日期、职业、联系方式等。

投保人需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理赔流程1.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医疗证明、伤残评定证明等。

2.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评估赔偿责任,并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查和核实措施。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新7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新7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新7篇篇1甲方(学生/家长):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其在乙方处就读的幼儿购买丙方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为明确各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合同适用于在乙方处就读的幼儿,包括甲方的子女等。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乙方开学之日起至乙方放暑假之日止。

三、保险责任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丙方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丙方按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丙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4. 急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产生急诊医疗费用,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四、保费及支付方式保费由甲方承担,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以丙方通知为准。

甲方应按期足额支付保费,确保保险合同有效。

五、理赔程序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2. 丙方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

对于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理赔申请,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甲方在保险期间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保险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丙方之日起解除。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且逾期超过约定时间,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保险合同期满或乙方放暑假,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等原因造成的伤害。

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等高风险活动导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行为所致伤害。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害。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本条款旨在规定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所享受的保险保障。

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的责任是向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受益人支付合同金额内的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种类及金额针对本保险的保险金种类及金额如下:1. 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金额的100%。

3. 意外医疗保险金:根据受保人的治疗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度,支付医疗费用的80%。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免除本保险不承担下列责任:1. 因受保人故意犯罪或自残、自杀所致的意外伤害。

2. 因受保人在参加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斗殴等活动中所致的意外伤害。

3. 因受保人在饮酒、饮用麻醉药品、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所致的意外伤害。

4. 因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未得到全面、规范、妥善保障及未经安全教育或未遵守校园安全规定所致的意外伤害。

保险期间为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受保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定额。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在获得保险公司认可的条件下,受益人可以就受保人某一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本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1. 换保。

2. 保险期限届满,未续签保险合同。

3. 保险费未按期支付。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条款修改本条款的修改应经保险公司和受保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进行签字确认。

对本条款的每一项修改,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属于保险公司。

2.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 本条款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书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书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投保人)签订,旨在为乙方所投保的学生、幼儿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学生、幼儿,是指乙方在投保时指定的,年龄在3至18周岁之间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第二章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甲方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二)意外伤害残疾:甲方根据残疾程度,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三)意外伤害医疗:甲方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理赔。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六条本合同保险金额由乙方在投保时与甲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分为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三档,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七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费率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乙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免责条款(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药物过敏等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二)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故意犯罪等行为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三)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未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理赔的。

第五章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如需变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合同内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保险期间届满后,乙方如需续保,应在保险期满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续保手续。

(一)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二)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理赔;(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家长):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为学生在校期间及幼儿阶段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特订立本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对象本合同适用于所有在甲方所属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在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幼儿。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对于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跌倒、烫伤、烧伤、动物咬伤等。

四、保险金额与免赔额1. 保险金额:每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______元。

3. 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五、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按照乙方的年龄、职业风险等因素计算。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六、保险申请与理赔程序1.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2. 甲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3. 如需赔偿,甲方将在法定时限内支付赔偿金额。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随意变更。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甲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5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5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5篇篇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一、保险合同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买方为投保人,出售方为保险公司。

本合同内容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

二、保险保障范围1. 本合同保障范围为中国境内学生幼儿,年龄在0-18周岁之间的意外伤害风险。

2. 被保险人在学生幼儿园、学校、家庭、户外等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生诊断确认为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3. 本合同保障范围内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保障内容。

三、理赔流程1.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填写理赔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属于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3. 理赔金额将在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到投保人指定的账户。

四、保险费用1. 投保人需按照约定合同保险费用进行缴纳。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缴纳、年缴、季缴等方式。

五、其他约定1. 本合同属于一年期合同,自投保日起生效,止保日期为一年后的同一日期。

2. 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内及时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障。

3. 投保人在投保前应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了解保险保障范围和相关责任,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六、附则1. 本合同为标准保险合同范本,具体保险合同内容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

2.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用,投保人也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其他保险产品。

七、合同解释本合同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纠纷,可咨询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或协商解决。

八、合同变更任何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并报保险公司备案。

以上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希望投保人能谨慎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祝愿所有被保险人平安健康!篇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基本信息甲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乙方(保险人):(以下简称为保险人)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地址:第二条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本合同自(日期)起至(日期)止,共计(天数/月数/年数)。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监护人):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风险进行保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保险覆盖在甲方认可的幼儿园、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幼儿。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且甲方接受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或按照相关规定终止。

三、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甲方将按照伤残程度及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限额内的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甲方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及保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学校类型、地区风险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单。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3. 乙方应关注被保险人的安全,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六、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3. 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询问或建议给予及时、专业的解答或指导。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且甲方接受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终止。

2. 在保险期间,如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3.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2)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活动;(3)其他约定事由。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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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年满3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予以补偿。

(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止。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可选)(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

(二)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的最高天数为180天,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投保时双方应约定从下述两种责任范围中选择一种,保险人依约定计收保险费:(一)校园内责任: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于校园内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二)完全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以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约定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但发生第一款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三、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七)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须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八)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医疗费用收据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

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本合同中的意外伤害门(急)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意外医疗注意事项一、急、危、重病人不受本合同规定的医院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之后,应转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级别医院的诊疗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若保险金申请人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二)保险费收据;(三)解除合同申请书;(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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