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期待可能性反思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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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的未来我为之期待

祖国的未来我为之期待

祖国的未来我为之期待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祖国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壮大。

作为每个中国人,我们都应该为我们的国家骄傲,并为祖国的未来抱有无限希望和期待。

本文将探讨我对祖国未来的期待,从经济、科技、环境和教育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经济发展在经济方面,我希望看到祖国继续保持稳定的经济增长并取得更大的成就。

我期待祖国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加强创新能力,在全球经济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期待看到祖国的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崭露头角,不仅在中国国内享有盛誉,而且在世界范围内成为领先的企业。

二、科技创新在科技领域,我期待祖国能够在技术创新上取得更大突破,并成为全球科技强国。

我希望看到祖国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清洁能源和互联网等领域取得重大进展,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多的贡献。

我相信,通过科技的力量,我们的祖国将能够解决许多现实问题,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三、环境保护环境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我相信我们的祖国将采取更多的措施来保护环境。

我希望看到祖国在减少污染、推广可再生能源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更大成就。

我期待看到祖国的大城市变得更加绿色、洁净,人们能够呼吸到清新的空气,享受到美丽的自然环境。

四、教育改革教育是培养人才、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

我期待看到祖国在教育领域进行深入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性。

我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无论他们来自城市还是农村。

我相信,通过优质的教育,我们的孩子将能够拥有更广阔的未来,为祖国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总结起来,祖国的未来令人期待。

我们应该为祖国的成就感到自豪,并为我们的国家付出努力。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祖国将变得更加繁荣富强,成为一个更加美好的国家。

让我们一同为祖国的未来而努力奋斗!。

对我国发展观的深层反思

对我国发展观的深层反思

对我国发展观的深层反思发展,是一个国家永恒的主题。

我国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不断探索和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观。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发展观进行深层反思,以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长期以来,我国的发展观注重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这种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确实带来了显著的成就。

大量的基础设施得以建设,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也显著增强。

但同时,我们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过度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导致了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严重破坏。

一些地区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盲目上马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使得原本脆弱的生态系统不堪重负。

河流被污染,空气变得浑浊,土地沙漠化加剧,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当代人的生活质量,也给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埋下了隐患。

片面强调经济规模的扩张,也引发了产业结构的不合理。

一些传统产业产能过剩,而新兴产业和高端产业的发展相对滞后。

这使得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处于中低端位置,核心竞争力不足。

在国际贸易摩擦中,我们常常受制于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受到了挑战。

此外,以经济为中心的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公平和民生福祉。

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贫富差距等问题日益凸显,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发展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发展不应仅仅是经济的增长,而应该是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新的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

这意味着发展的目的不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积累,更是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

在新的发展理念下,我们更加注重创新驱动发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只有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全球竞争中占据制高点。

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培养创新人才,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相结合,实现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

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

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摘要】期待可能性这一刑法学理论产生于二十世纪初,该时期现代刑法学业已基本确立的。

然而,由于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导致了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往往不谈期待可能性这一问题。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学者们开始关注期待可能性理论。

同时,再加上期待可能性理论它所反映出来的价值理念与当前我国刑法学的发展方向相一致,也十分符合我国重视伦理道德的传统法律文化。

因此,探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从期待可能性的基本理论入手,着重围绕了自由意志和正义论讨论了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从而使其更好地为我国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起源;性质;理论基础;自由意志;正义论一、期待可能性概述(一)期待可能性的起源从欧洲中世纪“法不强人所难”的著名法谚可以追溯到期待可能性的思想渊源,也就是说良法不能强制人们去履行他们根本不可能去履行的事。

这不仅是西方古老法谚,而且也是现代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法学命题。

然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帝国法院著名的“癖马案”,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期待可能性的起源。

在该案中,如果被告(马夫)坚持拒绝驾驶癖马,那么他将会失业。

由此,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在这种为了生计而挣扎的情况下不能过多的要求被告达到过失程度的注意,当然也不能强制要求被告(马夫)去违抗其雇主的命令,来冒着将会丢掉自己工作的风险从而拒绝驾驭这匹可能伤害第三人的癖马,从而认为该案的被告不具有法律上的错误,也就不应当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简言之,由于不能期待被告实施其它合法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责任。

此后,弗兰克等人以此为契机,使期待可能性得到确立和发展。

(二)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在当今的刑法学理论上,期待可能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来说,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考虑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时的所有的内部和外部情况的前提下,期待行为人去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去理解期待可能性,则是指仅仅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外部情况去加以考虑,从而去期待行为人实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关于中国梦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梦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梦的几点思考首先,中国梦是实现国家富强的梦想。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力的提升给了中国人民更多的自信和底气。

实现国家富强不仅是国内经济的崛起,也包括国家科技实力、军事实力、文化影响力等多个维度的提升。

中国梦追求的是一个繁荣富强、文明和谐的社会,让每个中国人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每个人都应该为实现国家富强而努力奋斗,发挥自己的潜力和创造力。

其次,中国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梦想。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贫富差距逐渐呈现扩大的趋势。

中国梦呼唤的是一个公正、平等、法治的社会环境。

只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应该更加注重改善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推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均衡发展,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和正义的待遇。

再次,中国梦是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梦想。

人民是国家的根基,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是中国梦的核心要义。

人民的幸福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富足,更包括精神层面的满足。

政府应该不断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的福利水平,加大就业机会的提供,增加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提供更多的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同时,也要加强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宣传和培养,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觉悟。

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需要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每个人都应该怀揣中国梦,为之努力奋斗。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开放的力度,倾听民意,解决人民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

只有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迎来更加繁荣富强、和谐稳定的美好明天。

浅议期待可能性

浅议期待可能性

浅议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对人性弱点倾注同情之泪的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力。

但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很多的争议和质疑。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然而,我国刑事犯罪构成理论采取平面四要件学说,与大陆法系的递进式三阶层说存在很大不同,这也是一些学者反对我国刑法体系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由之一。

本文主要对其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的立法及司法思考。

标签:期待可能性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适用范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一)期待可能性的定义期待可能性,是期待行为人实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的简称。

从概念的外延也即其征表上来看,期待可能性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现今,狭义之期待可能性概念为了多数学者所认可,即期待可能性是指自行为人行为时外部之客观事实观察,可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

二、关于期待可能性争议问题之初探讨(一)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质言就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涉及两个阶位:一是期待可能性应归属于构成要件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哪个犯罪成立要件,二是第一阶位确定后,期待可能性在该犯罪成立要件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

现今理论界对期待可能性第二阶位的法律地位即其在有责性中如何定位问题众说纷纭。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如下主张:一是例外说。

依据这一主张,故意和过失是衡量任何犯罪是否成立的必备要素,只要具有故意或过失,就可以推定责任的存在。

二是包含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在有责性中不是与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要素,而是包含在故意或过失中的要素,或者说是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素,从犯罪成立的角度上看,属于第三阶位的要素。

三是并列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属于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之所以把期待可能性上升为第二阶位的责任要素,在于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是主观的责任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的责任要素,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第三种要素。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四、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在德、日的判例中,发生的问题不是应否适用期 待可能性理论的问题,而是如何判断期待可能性有无 的问题。”以何基准作为判断的基础,是学理及司法 实践中一向争论激烈的问题。学说主要有三种观点: 1、行为人标准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 为标准,判断在行为时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因为 判断行为人有无期待可能性时,不能脱离行为人自 身,即使能够说明期待一般人实施合法行为,只要 不能期待于行为人,就不能对行为人进行谴责。在 立法例上,有学者认为,法国刑法第64条有关强制 而阻却责任的规定,不使用“不能抗拒”而代之以 “行为人不能抗拒”,即其适例。
德国刑法理论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如果无限制地 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导致刑法的弹性过大,导致该 理论被滥用。
日本通说认为:期待可能性是一般的超法规
的责任阻却事由,其理由是:既然在实定法的背 后,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思想,那么,在缺乏期待 可能性时候,应解释为阻却责任。如果把期待可 能性仅做为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则不能充 分发挥这一理论的作用。如最高裁判所1956年关于
3、国家(法规范)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是否存 在期待可能性,应以国家和法律秩序的需要为标 准。因为刑法对行为赋予评价规范的作用来自国 家理念,判断有无责任,当以国家理念为准,违 反以国家理念或法秩序为根本的义务,即应受非 难。左伯千仞指出:“在法律世界给期待可能性 判断问题提供终极标准的理念或最高价值必须是 国家——在现实中进行支配的具体的国家。在超 法规的责任阻却原因的判断中,法官应该沿着作 为最高价值的具体支配着现实的国家所要求的方 向进行法的判断。”
二、期待可能性的法律性质
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要素,如果不存在期待可能性, 即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时,就理当阻却责任。 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究竟是一般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 由,还是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在理论界有 不同的观点: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反思与未来发展的展望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反思与未来发展的展望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反思与未来发展的展望社会科学是一门关注社会现象、人类行为和社会变迁的学科,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提供对社会问题的深入理解和解决方案。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科学研究也需要不断反思和适应新的挑战。

本文将就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反思和未来发展进行探讨。

一、反思:社会科学研究面临的挑战社会科学研究在面对现实挑战时,应当及时反思自身的方法和理论框架,以保持学科的健康发展。

首先,社会科学研究应重视问题导向。

过去,社会科学研究常常以理论为导向,而忽略了解决实际问题的需求。

研究人员需要意识到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在于解决社会问题,关注人们的需求和关切,为社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其次,社会科学研究需要强化定量和定性研究的结合。

过去,社会科学研究在定性和定量研究之间存在较大的分隔,研究方法不够全面和综合。

应当倡导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将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方法和工具来解决复杂社会问题。

第三,社会科学研究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社会问题往往具有全球性和跨国性特征,需要国际合作的研究方法和视野。

与此同时,也应当充分利用新的科技手段,例如网络和社交媒体等,促进学术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未来发展的展望:创新与应用未来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和应用。

创新是推动社会科学向前发展的动力,应当鼓励新方法、新理论的探索和应用。

在数据采集和分析方面,由于科技的进步,社会科学研究已经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例如,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可以帮助研究人员更快速、准确地发现现象背后的规律。

此外,社会科学研究要注重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强调更广泛的应用性。

研究成果不仅应该反映学者的学术造诣,更要能为现实生活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实践者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科学研究的过程,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借鉴和充实。

综上所述,社会科学研究在反思和未来发展中需要解决一些挑战,包括重视问题导向、定量和定性研究的结合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刑法之思考

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刑法之思考

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刑法之思考作者:罗久霞来源:《群文天地》2010年第04期期待可能性理论源自大陆法系的德国,各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对其看法不一,我国目前在立法上还没有引期待可能性理论入刑法。

但期待可能性理论从哲学、伦理学和其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价值方面看,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我国刑法有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必要。

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必须把握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标准来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有无。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一)、起源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当时的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做出适法行为而不做出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法不强人所难,只有当行为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时候,行为人的行为才不会受到刑法的非难,否则行为人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关于癖马案的判决。

癖马案的案情及判决过程如下:被告系驭者,自1895年以来受雇驾驭双轮马车,其中一匹名为莱伦芬格的马素有以马尾绕并用力以马尾压低缰绳的癖好,所以叫它癖马。

被告曾要求雇主更换莱伦芬格,而雇主不仅不答应,反而以解雇相威胁。

因此被告不得不一直驾驭那匹癖马。

1896年7月19 当被告驾着癖马上街的时候,癖马的癖性发作,又一次用力用马尾压缰绳,被告虽极力拉缰绳以图制止它,但均无效。

因癖马惊驰,故将行人撞倒并导致行人骨折。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提起了公诉,一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

检察官不服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出上告,但帝国法院维持了原审的判决。

帝国法院维持原判的理由是:确定被告之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能仅凭被告曾认识驾驭癖马可能伤及行人,而同时必须考虑能否期待被告不顾自己失去职业而拒绝驾驭癖马,此种期待对于本案的被告来说是不可能的。

因此,本案的被告不能承担过失伤害行为的责任。

此案公布后,便引起了德国刑法理论界的关注。

后来经过德国学者迈耶、弗兰克、J·戈登修密特和B·弗洛登塔尔等人的不断完善,期待可能性理论最终得以确立并成为规范责任论中的核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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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期待可能性反思与借鉴[摘要]期待可能性发端于德国的“癖马案”而逐渐形成了备受大陆法系关注的理论。

文章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进而对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刑法语境下的反思及其应当在我国的适用的空间的分析,表明应当谨慎地借鉴该理论,合理吸收其基本的核心精神。

[关键词]理论基础;反思;借鉴一、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所谓的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在理论上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有的学者几乎把所有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事由,都纳入期待可能性中探讨,这种理解和做法实是对期待可能性本身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具体阐释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根基。

(一)哲学上的理论基础——相对的意志自由理论相对意志论把侧重点放在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承认行为主体存在自主选择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又不可能绝对主宰自己的意志,承认人与环境处于一种互动状态,即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

这表明主体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又表明这种自主选择权又受限于客观环境。

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有选择的自由,而他却通过自己的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他的意志选择就成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根据。

所以,从相对的意志自由论自然地引导出期待可能性理论。

(二)刑法的人性关怀的基础价值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

人道主义刑法观是指刑法的内容和实施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容、轻缓和充满道义。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只有对行为人可能实施的行为才应该追究其责任,体现了对人性脆弱的尊重。

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最终是人,在实现处罚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

人是社会的人,但更是作为自然存在的人,后者决定了人都有脆弱和自私的一面,法律不能盲目地希望或期待人们牺牲较大的价值来迎合较小的价值,法律理应对人性的脆弱表示相当的尊重,而不能强人所难。

期待可能性理论看到了人性中的脆弱一面,在现实条件和当时的情况下,不能期待行为人能够作出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

当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要基于期待可能性而不给予处罚。

二、我国语境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反思目前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的借鉴和引进的呼声愈来愈强。

下面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对期待可能性进行分析。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环境辨析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与再德日的存在形式不同,其理由如下:1.从犯罪论体系上看,德日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同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前者谓“三层次”的犯罪成立要件,即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四要件”的理论,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两大犯罪论体系主要是在逻辑形式上有很大的不同,而由于认识事物的规律是相通的,两体系的构成要件有一一对应性。

如,犯罪构成该当性对应于我国的犯罪客观方面,违法性对应于我国的犯罪客体;有责性可以拆分为我国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但是,通说认为,大陆法系之有责性中包含有故意、过失、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可以说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我国犯罪论体系中惟一没有对应物的理论。

但是我国的实定法中不乏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影子,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条文解决了期待可能性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

而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已有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总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要件或要素,如诉诸不可抗力等情况。

2.从我国犯罪成立条件来看,我国的犯罪成立是双层次的模式。

即我国的犯罪成立的判断首先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四构成要件,然后再判断是否有违法排除事由。

按这种模式来判断犯罪成立,造成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难以确定。

为了解决我国刑法理论中“阻却犯罪事由与犯罪构成契合点”的难题,我国学者首次引进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并试图以之来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

学者们发现,恰恰与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本义相悖,该理论非但难以充当阻却犯罪性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契合点。

若不革新我国犯罪构成的理论框架,植根于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将难以融入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中。

从上面两点可以看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理论上存在着诸多难题。

期待可能性所体现的精神一方面在我国刑法中有相应的体现,尽管所冠以的名称不同;另一方面有上面的情况出现,必然导致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理论体系中难以找到合适的地位,特别是我国与德日犯罪构成理论不同所导致的理论冲突。

(二)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理论上适用的空间分析虽然存在诸多的理论分歧,表面上期待可能性理论难以融入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

但是,期待可能性理论还是在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有其存在的空间。

期待可能性作为我国当下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弥补要素是妥当的。

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我国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应当包括期待可能性。

根据国外的刑法理论,期待可能性应当是与责任、故意、过失等相并列的要素,我国刑法学者在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问题上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便是心理事实和规范评价的统一,已经完全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思想,主张将期待可能性引入我国犯罪构成的罪过之中的观点是不足取的[1]。

第二种观点极力主张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刑法,但在具体是置入罪过之中还是刑事责任论中存在分歧。

一般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

我国目前的刑事责任与大陆法系中的刑事责任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概念,因此在目前刑法理论体系不变的情况下,还无法将期待可能性引入责任论。

将期待可能性置入罪过论之中也不合理。

因为故意或过失属于主观心理内容,而期待可能性属于客观的责任要素,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如果仅把期待可能性作为主观罪过的内容来研究,无法包容期待可能性的全部内容。

而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故意或过失已完全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思想,也是不符合现实的。

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相互依存,互相补充,共同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

这种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四要件中没有包含阻却违法事由的内容,给人一种积极“入罪”的感觉,这主要与旧刑法偏重于对社会的防卫有密切联系。

在法律越来越注重保障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今天,这种模式显然要逊色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以“出罪”为主要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因此,把期待可能性作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是符合当前我国的刑法体系的,有利于保障和尊重人权。

当然,作为违法排除事由之一,并不能代替我国传统理论中关于违法排除事由的规定,而应当成为弥补我国当前的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内容。

期待可能性只能在有限的空间适用。

三、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的借鉴途径(一)理论上的借鉴将期待可能性引入我国刑法,可以完善我国刑法理论,而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则是关键问题。

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为了解决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评价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及有无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可以将期待可能性理论放在刑事责任评价中加以讨论。

我国刑法理论中,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亦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而“期待可能性无非是意志自由程度的外在形式,是评价行为人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大小的依据,是罪过心理产生的前提”[2]。

期待可能性解决的问题也是是否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前提即是否具有意志自由的问题。

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

只要符合主客观四要件的行为就确定为犯罪,再根据刑事责任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生理功能状况、期待可能性等进行刑事责任的评价,以解决刑事责任的有无。

这样可以不必打破传统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理论框架,保持理论的延续与稳定性。

(二)立法上的借鉴明确将其它排除犯罪性行为按期待可能性规定在刑法中。

关于排除犯罪性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

但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排除犯罪性行为不限于这两种,还有其他的排除犯罪性行为,如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推定的承诺、义务冲突等。

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又能突破社会危害性论的传统束缚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上述排除犯罪性行为得到合理而令人信服的解释。

因此,应当明确将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按无期待可能性规定在刑法中,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

(三)司法上的借鉴1.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如前所述,可将期待可能性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之一,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不存在实施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则不应判其承但刑事责任。

譬如,在我国,对于婚后因受虐待而外逃后再结婚的,对于因自然灾害流落他乡再婚的以及被拐卖而再婚的都不以重婚论处,这是因为行为人在客观恶劣条件下,无法期待其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因此无期待可能性不负刑事责任。

2.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首先确认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心理状态是否为刑法上的罪过。

而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实施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情况则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

因此,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依照案件事实查明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存在行为的可选择性,然后再结合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其它影响主观恶性的因紊,就能准确地作出判断。

四、结语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应持保留态度,我们应该吸收的是其保障人权、救济脆弱人性的合理内核,而不是照搬照抄。

鉴于我国在实现期待可能性减免责任的功能时有其缺陷,往往直接以情节轻微或情节显著轻微等不具有规范质量的标准来“调试”刑事责任程度,而不是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之中,因此,应该在刑事立法上,尽量将影响责任的事由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

也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才能体现法律公正的终极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1]李立众,刘代华.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中外法学,1999-1.[2]姜伟.期待可能性理论评说.法律科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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