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续期及其困境破解——兼评《物权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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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产生的法律问题——兼评《物权法》第77条、148条和第149条

论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产生的法律问题——兼评《物权法》第77条、148条和第149条
土地所有权 制度密切相 关 。 以下是 两种最基 本的模
式: 第一 , 土地吸附房屋的“ 一元主义 ” 立法模 式。 在古
罗马 , 一切房屋都 当做添附于土地的从物 , 从而 由土 地吸附房 屋 , 对 土地拥有所有权 的人 , 即使使用他人
建设用地使 用权 , 由于这种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 而地上 建筑物也会有存续期 间 , 因此会 产生建设用地使 用权 的 期限性和地上建筑物存续期 间不一致 的问题 : 再加上我
— —
兼评《 物权 法》 第7 7条 、 1 4 8条 和 第 1 4 9条
蔡宏伟
( 定西师范高等专科 学校 , 甘肃省 定西市 7 4 3 0 0 0 )
摘 要 : 在我 国, 由于国家建设 用地 使 用权 的期 限性 和地 上建 筑物存 续期 间不一致 。 再加 上我 国没有采 用土地吸 附房屋 的一元 立法模 式 , 因此会 产 生建设 用地 使 用权 届 满后 续期 的 问题 和地 上 建筑物 归属 等诸 多难 以解 决的 问题 。 我 国《 物权 法》 的 出台和 实施 , 并 没有 解决 建设 用地使 用权 届
用权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 但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 权 只规定 为“ 自动 续期 ” , 没有 规定续期 期 限和续期 次
数: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期 限和续期次数
也没 有规定 。 因此 , 有关我 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期 限届满 后续期 问题的法律法规产生 的问题是 : 对于住宅建设用 地使用权还是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 , 一是都没有 规定续期期限长度。 在理论上 , 建筑物 可以通过多次维 修永久存续 , 即使是 自动续期 , 续期 的期 限应该是地上 建筑物 的存续期 限, 否则地 上建筑 物成了空 中楼 阁 , 无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实践探索与政策启示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实践探索与政策启示
第 33 卷第 4 期 2021 年 7 月
Vol.33 No.4 2021.7
嘉兴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axing University
81
DOI:10 3969 / j issn 1671 - 3079 2021 04 012
porting measures to revitalize and utilize.
Key words: rural areaꎻ idle homesteadꎻ idle residenceꎻ revitalization and utilization
收稿日期: 2021-06-10
基金项目: 肇庆市乡村振兴学院和肇庆学院乡村振兴研究院联合招标项目 (202003)
人口的不断增多ꎬ 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的闲置和空置ꎬ 造成了宅基地资源的极大浪
费ꎮ 另外ꎬ 还存在着因历史文化、 自然形成、 继承或建新未拆旧等多种原因而产生的 “ 空心村” 、 空
置住宅等问题ꎮ 如原国土资源部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ꎬ 在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中ꎬ 村内空闲地、 闲置
宅基地和空置住宅用地总面积占了 9 %ꎬ “ 空心村” 土地面积占了3 44 %ꎮ[5]185 由此可见ꎬ 在广大农
村ꎬ 宅基地和农房闲置、 空置的现象严重ꎬ 大量农村资源处于 “ 沉睡” 状态ꎮ 加之我国农村宅基地
制度具有 “ 无偿进入” 和 “ 只进不出” 的特征ꎬ 与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以及宅基地闲而不用
相对应的是ꎬ 农村宅基地需求并未减少ꎮ 如从近年来村庄建设用地的总量变化来看ꎬ 2016 年相比
2009 年ꎬ 在全国农村人口减少的情形下村庄建设用地反而增加了ꎬ 出现了人减地不减、 宅基地闲置
Abstract: In Chinaꎬ the types of rural idle homestead and residence and their causes are various and can be sum ̄

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评析

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评析

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评析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此前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相较于担保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缺陷;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到第十四章,用53个条文较为系统的初步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框架;从用益物权的种类来看,地役权属于我国物权法上的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作规定,物权法对部分问题进行了具体化、修改和补充;另外,物权法总则编的原则性规定和所有权编第40条、105条、116条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编第180条、182条、183条、200条、201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作出了规定;物权法上述条文和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用益物权制度;一、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的特点总的来说,我国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通过制度创新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不同的用途,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适用不同的规则;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就为解决困扰理论和实务多年的住宅用地建设使用权续期问题确定了基本规则,未来只需对自动续期的期限和费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即可;而非住宅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需要有特别的法律作出规定;这种分类设计很好的满足了不同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续期问题上的需求,为我国土地制度的长期稳定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建筑技术和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对于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单独利用价值逐渐凸现出来;物权法顺应这种趋势,对于分层地上权作出了规定;用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较好的解决了已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未来单独设立的分层地上权的潜在矛盾,为这一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种类打开了发展空间;传统的地役权制度适用于需役地与供役地之间,但现实生活中这种需求已经扩展到了土地与建筑物、甚至建筑物之间;各国民法理论和实务在地役权的适用范围上,都有向建筑物扩展的趋势;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从条文上理解,实际上是建立在不动产之间层次上的不动产役权;从理论上讲,并非局限于土地之间,这为当事人适用这种新型的物权制度预留了更多的空间;二数项重要制度得到了明确和具体化首先是征收、征用土地对土地用益物权的补偿问题;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对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并对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样就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征收、征用补偿规定,是物权法用益物权部分对宪法第十条规定的进一步具体落实;其次,对于土地用益物权的登记制度和不动产权益证书管理制度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物权法不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具体登记问题作出了规定,还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发放与收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考虑到统一登记法的制定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物权法第24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另外,物权法对土地用益物权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范围、权利行使和交易处分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三对此前一些立法遗漏进行了补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时能否续期,物权法126条第2款补充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对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的一般条款进行了规定,但是其他相关法律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条款没有进行列举规定;物权法第138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条款进行了列举,另外第157条对于新增设的地役权合同一般条款也进行了列举;土地管理法第62条对农民宅基地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特殊补救措施进行规定,实务中缺乏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54条后段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及时弥补了立法的遗漏;二、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潜在问题尽管物权法从总体上基本满足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但细微之处仍然值得探讨;我们认为,就用益物权制度而言,以下五个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斟酌:一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及其潜在问题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确立的是较为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曾提出过物权法定缓和的立法方案,但从第七稿后就被否决了;因此,曾出现在物权法草案中的典权、居住权、优先权和让与担保,被排除出了物权行列;这将会使法院在面对这些物权纠纷案件无法可依;另一个副作用是,我国的用益物权对象仅限于土地,建筑物不能作为用益的客体;而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允许建筑物私有,这种客体制度与权利种类设计的反差,造成了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甚至不可避免的缩小了地役权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典权制度,承载着使用收益和资金融通双重功能,具有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不及的优点,是我国传统民法制度的优秀遗产,没有重大理由,不应该放弃;况且典权是我国现行法律承认和实务中允许在房产证上注明的他项权,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我们认为,未来我国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应该以典权制度为核心,逐步补充完善;二部分用益物权制度的高度抽象化和理论化及其潜在问题物权法将许多高度理论性的概念写入了条文,值得关注;首先是规定了属于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高度抽象概念;如第25条对动产简易交付制度的规定:“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和第30条对“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使用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用语,而到底采用“民事法律行为”抑或“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形成概念对应,是涉及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乃至整个私法理念的核心问题;物权法在具体条文中修改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用语体系,可能对现行民法理念和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起草带来一定的影响;其次是使用“用益物权”这样高度概念化的用语;用益物权作为物权法第三编的标题,辅之以第十章一般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用益制度总论的一般内容;从比较法上看,我国物权法相当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物权编,用益物权编相当于章的层次,将各种用益物权规定在用益物权编的标题下,增加了一个逻辑层次,有叠床架屋之嫌;且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均无“用益物权”之用语,实为民法理论术语;我国物权法的概念化程度之高,可见一斑;事实上,“用益物权”概念不但由第117条直接规定,而且作为一个属概念,被赋予了规则推导的作用,第40条、105条、116条、180条、182条、183条、200条、201条都是例证;这种高度概念化的情形,在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制度中也同样存在;此前“担保物权”概念在担保法中并未使用,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中出现;从立法过程考察,这种高度概念化的倾向早在2002年12月23日的民法典草案就被确立,一直延续到物权法通过;我们认为,部分用益物权制度的高度抽象化和概念化,是对我国现行不完善的民事立法的有益补充,但也可能会对民法理论和物权法的理解、适用造成一定的困难;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多的法律解释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时作出适当解释,以确保立法意旨的贯彻;三特许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及其潜在问题在物权法中,各种特许物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下位概念被确立;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特许物权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其物权属性,是正确的立法选择;民法通则第81条第2款将采矿权界定为物权性质,这种立法取向在物权法上得到了坚持;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特许物权来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能够更加有效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但是,将特许物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在理论上存在较大问题;特许物权与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不同;关于海域物权的性质,有渔业权说和用益物权说,我们认为,海域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上确立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有利于建立系统的海域用益物权体系;而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自然资源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依附于土地,立法上将自然资源的利用和转让比照土地处理;现代社会,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已具有了更大和独特的价值,逐渐脱离于土地所有人的效力范围,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发不能够简单的适用不动产用益物权,而应该逐渐形成自身的物权体系;而且特许物权往往是由国家直接赋予的,并不表现为对土地的简单占有、控制和利用;因此,将特许物权从体系上置于用益物权的概念之下,不但不利于特许物权制度自身的发展、完善和充分保护,同样也不利于用益物权制度自身的醇化,应该单独作为一种物权类别来规范;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问题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从内容上看物权法第128条,相当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物权法第133条相当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仔细对比可以发现,无论是通过家庭承包取得还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删去了“出租”字样,而且物权法草案第133条本来“出租”用语,是最后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被删除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从文义分析和立法目的角度解释,似应理解为不得出租;这涉及到已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问题,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溯及效力问题,所以应理解为物权法生效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出租;五分层地上权的规定过于简略,不利于制度建设和纠纷解决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如前所述,本条确立了分层地上权,并且确保了在先用益物权与新设立分层地上权之间的冲突解决规则;但这样的分层地上权规定,显然过于简略,不具有可操作性;分层地上权作为一种新兴的现代用益物权,有独特的调整范围,将传统的平面意义上的地上权制度立体化,弥补现代社会的土地资源不足,提高土地利用率,亟待详细规定;确认分层地上权,对于解决实际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既然土地的分层利用已经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分层地上权的设置就必然会带来新的问题,例如分层地上权之间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问题,特别是纵向的支撑问题;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三十九章支撑土地之利益,将分层地上权之间的关系分为侧面支撑和地下支撑,这种思路值得借鉴;未来基于分层地上权的纠纷,将远复杂于传统地上权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应该允许分层地上权人之间约定地役权,用相邻关系作为处理纠纷的基本原则;王竹李陈婷。

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

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分配给农户,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由于其没有商业土地出让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导致其不具备个人财产的属性,而建造在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却是宅基地所有者自己出资建造的。

因此农村宅基地是一项“特殊的财产”,由此产生了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本文将分析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

一、宅基地权继承权产生的原因(一)立法原因首先,法律规定存在缺失。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编中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我国首次独立的制度安排,凸显了该权利的重要性,但具体规范却极为简陋。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只是做了法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即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由于时代的差距,《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屋一起继承取得,是否有主体资格的限制等问题并未明确。

《继承法》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中也没有列举宅基地使用权。

其次,法律之间存在矛盾。

如前所述,《继承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于在继承发生时房屋所有权的允许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之间的矛盾。

(二)制度原因我国现在实行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在城乡居民各自的权利内容方面,采用了区别对待的方法。

二元化的政治制度导致形成了二元化的经济结构,长期以来,为了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在资源配置方面,采用了牺牲农民利益而优先发展工业建设的模式。

城市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比农村占有优势。

国家为了保障农村资源的稳定和农民利益,限制农村的资源流进城市,因而规定农民因集体成员身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就成为一项鲜明的带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权利。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解决途径虽然打破二元结构、放开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转让的限制,是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根本途径,但是这一制度的改革终归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城市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研究

城市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研究

160区域治理CASE作者简介:郑 琪,生于1996年,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共服务与政策分析。

城市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研究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郑琪摘要:我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体现了《物权法》对私人财权的保障。

但这一条款仍然模棱两可,对于自动续期的适用范围、是否缴纳续期费用、如何办理续期手续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规则提出了一些建议。

续期期限应当尊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意愿,有偿续期;续期次数应一次为宜,续期限不超过50年;续期的费用标准应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家庭人均面积等因素综合制定,采用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同时,还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口径,健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私自增添、删减与续期相关的任何规章制度。

关键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续期;综合制定;法律法规中图分类号:D63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0-0160-0002一、引言我国的公有制制度规定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居民在购买房屋之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财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目前城市商品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最高年限为70年,那么就可能出现土地使用权到期了,但是房屋所有权尚存的情况。

尽管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自动续期”,但这一规定仍模糊不清,对是否有偿、续期费用计算规则、缴纳方式、是否签订新的土地出让合同等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套商品房的背后可能是两家人几代的积蓄,法律的空白造成了人们私有财产不稳定,这不仅会使人们对财产的不稳定性产生恐慌,甚至还可能引发社会秩序混乱。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特别是在现今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稳定民心,这不仅能促进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对社会发展也十分重要。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兼评《物权法》第77条、148条和14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兼评《物权法》第77条、148条和149条
则会产生 l 叶 J 让年限及续期问题。公共利益滥用可直接 剥夺 建设用地使用人 的合法权益 , 社会 影响极大 , 因此
的角度考虑 。 “ 住 改商 ” 后,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是否也
应该改为 4 0 年, 抑或仍然沿用 7 0年 的规定 , 相关法律 法规均无规定 ,这将会导致使用权期 限到期后续期 年 限、 续期费用及续期费用 向谁缴纳等问题 。
第2 6卷 第 1期
2 01 4 年 2 月
重 庆 广 播 电 视 大学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Ra d i o& T V Un i v e r s i t y
V0 I . 2 6 NO . 1
Fe b . 2 01 4
补偿 。
关 键词 : 建设 用地 ; 土地使用权 ; 物权法 ; 住宅用地 ; 商用地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2 . 3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6 3 8 2 ( 2 0 1 4 ) 0 1 — 0 0 5 5 — 0 5
根据我 国 目前 的法 律法规 , 建设 用地使用 权一般
规定 , 而是 授权其 他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 物权法》 第十
二章专章规定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指 的是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 因此 , 我们讨论 的建设 用地使用 权仅指 国有建
设 用地使用权 。
国家 出让 的是建设 用地使用权 。 既然是使用权 , 就必然 会有使用期 限的限制 ,地 上建筑 物等地 上物在其使用
通行 的模 式 ,此模 式规定 定着 物可以独 立于土地 而存 在, 并不是 附着于 土地 的财产 。 我 国没有 采用 土地 吸附 房屋 的一元 立法模 式 , 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属 于国家 ,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指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规定及程序对于土地使用者、土地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进行分析,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以便读者对该法律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基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划拨给企业或个人用于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土地上的有形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其中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为70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以继续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1. 提前办理续期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前五年内,应当向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

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续期申请资料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续期条件。

符合条件的,即可进入续期手续办理程序。

2. 续期申请的资料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续期申请资料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表、土地使用证书、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图等相关资料。

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表应当包括续期期限、续期用途、续期条件等相关内容。

3. 续期手续的审批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续期申请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续期决定。

决定续期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新的土地使用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1. 续期条件限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续期条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计划、保护利用规划、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等因素。

如果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间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土地,或者造成了土地资源环境破坏等问题,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续期申请。

《民法典》物权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物权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一、问题的提出:续期期限和收费悬而未决如所周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建立在我国土地公有制基础上构建的对土地进行利用的他物权。

就本文所探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公民对土地之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的永久性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的有限性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

换言之,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之后,房屋所有权能否继续存在?此时又应当如何贯彻房地一体主义?成为法律上一大难题。

由于房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财产,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房屋也是安身立命之本,并可能是其终身的积蓄,因而,在《物权法》制定时,这一问题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物权法》第149条专门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该规则在立法上首次区分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善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该规定切实保护了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居住权和基本人权,保障了老百姓的基本民生,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该规则成为《物权法》的重大亮点。

与此同时,在《物权法》制定时,由于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究竟应当续期多长时间、是否收取以及如何收取相关费用,在物权法立法时争议较大,所以立法者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将其留给《物权法》实施过程中来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但上述问题很快就成为一个社会现实问题,自2009年青岛出现首例住宅用地到期事件以来便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2016年初的温州“20年住宅用地期限到期”事件更凸显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在这一背景下,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保护意见》”)指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该意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针对各类财产权的保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所作出的重大宣示和庄严承诺,《产权保护意见》关于续期期限要形成公民住宅财产的长久受保护、良好和稳定预期局面的规定,对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中完善上述物权法的自动续期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2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26(总分:9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1.下列财产中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关系的是( )。

A.男女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C.合伙人对合伙组织拥有的合伙财产√D.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共同共有的类型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男女双方在非法同居或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以及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故选C项。

2.下列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重大修缮行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B.在既没有约定又无法确定共有关系类型时应当视为按份共有√C.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D.如果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共有人对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可见,选B项。

A项错在:没有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C项错在:如果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D项错在: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下列共有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

A.居住在同一幢楼的居民对共同乘坐的电梯形成的共有关系B.甲、乙各自出资4 000元对购买的电脑形成的共有关系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特别约定,夫妻对一方所得的专利权许可使用费形成的共有关系√D.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对积累的财产形成的共有关系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共有,类型具体包括基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产生的共有,男女在同居期间、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有,以及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都属于共同共有关系。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建设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大。

然而,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通常只有70年,这使得不少业主面临着续期的问题。

本文将着重研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应对之策。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政策回顾2017年,我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政策。

依照该通知,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可以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

当住宅用地完成了规划实施,实现了建设,保持符合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再次给予70年的使用权期限。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深圳居民本着减少风险的考虑提前申请续期2017年,深圳市一位业主的住宅使用权到期,业主考虑到未来的房屋价值可能受到影响,便主动向政府申请了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续期。

经过政府的审核,该业主获得了新的70年住宅使用权。

案例二:上海老楼业主同声呼吁续期政策的公平性2019年,上海市一批老楼业主声称,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他们无法享受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的优惠政策。

他们表示,如果政府不能针对老楼给予更具体的政策,他们将要面临被拆迁的风险。

这也引起了上海市政府的重视,政府正在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案例三:北京市政府加快住宅建设用地续期进程缓解业主压力2018年,北京市政府加快了住宅建设用地续期进程,一些原本需要等待多年的续期申请被迅速批准。

这为北京市的业主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并缓解了他们对未来房产价值的担忧。

三、应对之策面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的问题,业主应该了解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申请续期。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方便业主了解政策,其次以节省业主的时间和精力为目的,加快审批速度。

总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是一个需要引起业主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

大家要密切关注续期政策,及时了解政策变化,选用具备较安全续期前景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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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 四十 九 条住 宅 建 设 用 地使 用权 自动 续 期 规
土 地 出让 金 或 仅 支 付少 量 土 地 使 用 费 的情 况 下 继续 保 留住宅 所有 权 。 这 一制 度 旨在 赋 予住宅 建
设用 地使 用 权人 一种 长 久使 用 国有土 地 的福 利 , 以满 足住 房 人权 的基 本要 求 。 还 有 学者 认为 , 从
土地市场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续期及其困境破解
兼评 《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 自动续期”的规定
胡 世锋
( 1 .杭州 市房 产 交 易产权 登记 管理 中心 ,浙 江 杭州 3 1 0 0 0 6 )
摘要 :由于 《 物权法 对住 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仅有 自动续期的原则性规 定,导致住 宅建设用地使用
不 动产 的归 属 ,有 约定 的,按 照约 定 ;没有 约 定 或 者约 定 不 明确 的 , 依 照法 律 、行政法 规 的规 定
土地的, 应 当 予 以批准 。 续 期后 重新 签 订土 地 使 用 权 出让 合 同 ,依 照 规 定 支 付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办理。 ” 有 学 者 指 出 ,权 利 续 期 虽然 是 土 地 使 用 权

会 自动续延, 否则 , 就不是 自动续期 了。 有学者
认为 ,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自动 续 期 制 度 的本
意 在 于破 除建 设 用 地使 用 权 续 期 一 律重 新 签 订 出让 合 同并 支 付 出让 金 的 旧制 , 从 而 赋 予 城 镇 住宅购买者一种经济上的优待 , 让 其 在 不 续 交
方 式 取 得 的土 地 使 用 权 均 为 有 偿 取 得 ,并 受 法
定 最 高存 续期 间的 限制 。我 国 《 城镇 国有土 地 使
安 居 乐业 的根 本 问题 , 2 0 0 7 年《 物权法》 在 建 设
用 地使 用权 续 期 问题 上 明确 区分住 宅 与 非住宅 ,
用 权 出让 和转 让 暂 行条 例 》 ( 1 9 9 0 年) 规定 了土 地 使 用权 出让期 间最 高为 7 0 年 。1 9 9 4 年 出 台的 《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法 》第 二十 二 条 规 定 :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让 合 同 约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届 满 , 土 地 使
主 些 壹

CHI NA REAL ESTATE
制 度 与 生 俱 来 的 一种 安排 ,但 将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的续 期 从 原有 续 期 制 度 中独 立 出来 则 是
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需要采取任何行为 , 包 括支付土地使用费行为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期 限就
中 图分 类号 :F 2 9 3 . 3 文 献标 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 0 1 — 9 1 3 8 一 ( 2 0 1 5 ) 0 2 — 0 0 3 5 — 4 0
收稿 日期 :2 0 1 5 - 0 1 - 0 3
1引言
改革开 放 以来 , 我 国确立 了国有土 地有 偿 有 期 限使 用 制度 。 对 于城 镇住 宅 建 设用 地而 言 ,除
用 者 需要 继续 使 用 的 , 应 当最 迟 于 届 满 前 一 年 申请 续 期 ,除 根 据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需要 收 回 该 块
分 别 设定 不 同的规 则 。《 物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期 间届 满 的 ,自 动 续期 。 非住 宅建 设用 地使 用权 期 间届满 后 的续 期, 依 照法律 规 定 办理 。该土 地上 的房 屋 及其 他
续 期 的 无偿 性 , 至 为 根 本 的一个 理 由是 城 市 土 地属 于 国家所 有 。 因为公建 房 是满足 人人 享有 一
2住宅 建设 用地使 用权 有偿 续 期 的理 论分 析 份 土 地权 利 的 基 本 方 式 ,所 以此 类 住 宅 建 设 用
在住 宅 建设 用 地使 用 权 续期 问题 上 , 《 物权 法 》之所 以采 取 模糊 的立 场 , 立 法 者 的解 释 是 : “ 考 虑 到 住 宅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续 期 后 是 否支 付 土 地 使 用 费 ,是 关 系 到广 大 群众 切 身利 益 的 问 题 。绝大 多数 住 宅 建 设 用 地使 用 权 的期 限 为 7 0 年 ,如 何 科 学 地 规 定 建 设用 地 使用 权 人 届 时应
定 的评析 , 本文 认为 , 住 宅 建设用 地应 有偿 续期 , 同时 , 为缓 解 “ 7 0 年大 限 ” 后集 中续缴 土地 出让
金 的矛 盾 , 本文提出了 “ 有 限产 权 ” 的 构 想 ,以 期让 《 物权 法 》自动续 期 的规 定能 够真 正落 到 实
处。
正 当 性 依据 看 ,自住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自动
《 物 权法 》推 陈 出新 的产物 , 体现 了 以人 为本 的 理念 和对 民生 的关注 。 但是, 《 物权 法 》回避 了续
期后 是 否支 付 土地 出让 金 以及 如何 支 付 等 根 本 性 问题 ,这 导 致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续 期 问题 成为 社 会 持续 关注 的焦 点 。 结合对 《 物 权 法 》第
权续期成 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焦点。住 宅建设 用地应有偿续期。同时,为缓解 “ 7 0 年大限”后集 中 续缴土地 出让金 的矛盾 ,提 出住宅房屋 “ 有限产权”的构想,以期让 物权法》 自 动续期的规定能
真正 落到 实处 。
关键词 :住宅建设 用地使用权 ,有偿续期 ,困境 ,有限产权
依 法 以划 拨 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外 ,以出 让
金。 土 地使 用 权 出让 合 同约 定 的使用 年 限 届满 ,
土 地 使 用者 未 申请 续 期 或 者 虽 申请 续 期 但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未 获 批 准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由 国家 无 偿 收 回。 ” 考 虑 到住 有 所 居是 关 系 到广 大 群众 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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