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合集下载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处理流程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处理流程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处理流程当民间借贷纠纷闹到法院,就像一场风波被推到了公正的裁判席前,一系列严谨且有序的流程随之展开。

原告带着满肚子的委屈与诉求来到法院立案,这立案就像敲响了司法的大门,告诉法院这里有事情需要解决。

原告得像整理珍贵宝物一样准备好各种证据材料,借条像是借款关系的有力见证者,转账记录如同资金流向的路线图,这些材料不能缺胳膊少腿,不然怎么能清晰地向法官展示纠纷的来龙去脉呢?难道要让法官像在迷雾中摸索的行者,猜不透事情真相吗?法院受理案件后,就会像分发任务的指挥官,将案件分配给具体的法官。

法官拿到案件,便开始深入研究,像侦探挖掘案件线索一样仔细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

此时被告也收到通知,被卷入这场纠纷的漩涡中心。

被告就像被点名的应诉者,要准备好为自己辩护,是承认借款事实但对金额或还款方式有异议,还是坚决否认借款存在呢?这就像在法庭这个舞台上,双方即将展开一场激烈的辩论对决。

接着便是开庭审理环节,法庭像一个严肃的战场,法官坐在审判席上,像掌控全局的将军。

原告先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那声音坚定有力,仿佛在诉说着不容置疑的真相。

被告随后答辩,双方你来我往,言辞像交锋的刀剑,互不相让。

证人出庭作证时,就像揭开事件真相的关键证人,他们的证言像拼图的碎片,可能会拼凑出完整的事实画面。

法官在中间像公正的天平,认真聆听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观察证人的表现,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眼睛像鹰隼一样锐利,随时捕捉疑点。

在审理过程中,证据的审查至关重要。

证据就像案件的基石,如果是伪造的证据,就像摇摇欲坠的危房根基,一旦被识破,提出方可就陷入被动局面了。

双方可能会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激烈争论,这争论像汹涌的海浪,一波接着一波。

法官则要在这浪潮中保持清醒,判断哪些证据可信,哪些不可信,像在大海中航行的舵手,把握正确的方向。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法官会像智慧的裁决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这判决就像一把正义之剑,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南通中院制定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该指南旨在明确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审判。

一、指南的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南通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等。

二、案件受理1.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范围:涉及借贷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案件受理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或通过诉讼代理人进行提起诉讼。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审理程序1.调解程序:民间借贷案件在受理后,法院将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调解协议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2.庭审程序:若调解未达成一致,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中,法院将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据,并进行辩论。

当事人可以提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书证、物证等相应证据。

3.判决程序:经过审理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借贷金额、利息、违约金等具体数额,并要求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

四、审理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意思,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借贷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3.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对于弱势当事人,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法院应当予以特殊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合法合规原则:法院应当审查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予支持违法违规的借贷行为。

5.公正审理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估证据,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五、常见问题解答1.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民间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内容明确、合法,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借贷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未约定利息,可以参考市场利率或按照法定利率计算。

(合同知识)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合同知识)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合同知识)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壹、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壹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能够分为以下几类:壹是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

上述第壹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且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

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且且手段隐蔽。

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壹部分写入借条中,壹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运营收益。

对于借款人而言,壹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仍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壹方面,于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于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仍旧债,饮鸠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运营的中介机构。

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

典当行从事借贷业务,以管理费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3、借贷用途集中化,非法集资现象抬头。

个别企业生产运营资金从设立之初就依靠非金融借贷支持,出现了众多专事放贷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同壹借款人集中放贷的非正常借贷现象。

由于非法集资涉及人员广泛,放贷者大多缺乏理财常识,有的甚至将后半辈子的养命钱全部投进去,不少人仍把亲朋好友拉进来“共同致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字号】•【施行日期】20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

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

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

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

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鸩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

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

典当行从事借贷业务,以管理费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实用版】目录一、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的背景和目的二、指南的主要内容三、指南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影响正文一、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的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了更好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该指南旨在为法官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导,帮助他们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指南的主要内容《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借贷关系的认定:指南明确了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借贷双方的意思表示、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要素。

同时,指南还对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

2.借贷合同的效力:指南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外,民间借贷合同一般视为有效。

此外,指南还对合同无效、可撤销和解除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

3.借贷金额和利率:指南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金额和利率的计算方法,并规定了利息保护的上限。

4.担保责任:指南对担保责任的认定和承担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

5.诉讼时效:指南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并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事由和恢复等情形。

6.证据和举证责任:指南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类型和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详细规定,帮助法官正确评估证据的证明力,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三、指南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影响《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的实施,对于提高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审理标准和裁判尺度,有助于防止和纠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度运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

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

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

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

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鸠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

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

典当行从事借贷业务,以管理费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3、借贷用途集中化,非法集资现象抬头。

个别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从设立之初就依靠非金融借贷支持,出现了众多专事放贷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的非正常借贷现象。

由于非法集资涉及人员广泛,放贷者大多缺乏理财常识,有的甚至将后半辈子的养命钱全部投进去,不少人还把亲朋好友拉进来“共同致富”。

高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2020.2.1执行)

高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2020.2.1执行)

高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2020.2.1执行)来源:天津高法,供普法参考津高法〔2020〕22 号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相关部门:《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已经于2019 年12 月13 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3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8日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

一、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1. 【第三方收取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依约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应作为被告。

实际收款人可依当事人申请,作为证人参与诉讼。

借款人对实际借款关系以及借款数额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应追加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查,被告并非实际借款人的,依法向原告释明变更当事人,拒不变更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 【第三方支付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出借人根据借贷合同约定,指示第三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出借人应作为原告。

实际付款人可依当事人申请,作为证人参与诉讼。

借款人对实际借款关系以及借款数额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应追加实际付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查,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3. 【仅部分出借人起诉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出借人为两人以上,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如出借人的共同债权为可分之债,部分出借人仅就属于自己份额的借款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予以准许。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摘要: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的背景和意义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依据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四、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具体规定五、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程序要求六、南通中院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实践探索七、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展望正文: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旨在规范和统一全市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该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制定而成。

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裁判尺度的不统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的出台,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依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2.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公平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正义得到体现;4.效率原则: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四、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具体规定1.借贷关系的认定:要审查借贷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款项交付等环节,综合判断借贷关系的真实性;2.利息的计算: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3.保证责任的承担:审查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能力和意思表示,明确保证责任的承担;4.抵押、质押物的处理:依法审查抵押、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内容包括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借贷合同利率的认定处理原则、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等。

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

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

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

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

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鸠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

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

典当行从事借贷业务,以管理费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3、借贷用途集中化,非法集资现象抬头。

个别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从设立之初就依靠非金融借贷支持,出现了众多专事放贷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的非正常借贷现象。

由于非法集资涉及人员广泛,放贷者大多缺乏理财常识,有的甚至将后半辈子的养命钱全部投进去,不少人还把亲朋好友拉进来“共同致富”。

一旦所借款项不能收回,放贷者往往采取各种过激行为,甚至采取恐吓、殴打、拘禁、强制处置财产等违法手段进行逼讨,有的背后甚至有黑恶势力撑腰,潜藏诱发刑事犯罪隐患。

出现以上现象的原因在于:其一,资金需求量大面广。

面对市场机遇,越来越多的新的市场主体投入运营,创业和展业均需要资金,相对于以往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主的借款主体,众多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成为最急需资金的主体,其融资的特点是单笔金额少,但是面非常广。

其二,融资渠道不畅。

门槛高、手续多、经营方式不灵活等因素使得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普遍面临向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不畅的困境。

其三,民间资金方便活跃。

在存款利率低,理财产品收益低的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

民间资金具有快捷、灵活的特点,尽管利息高,但是在权衡市场机遇、金融贷款办理周期等因素后,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倾向于获取“快钱”。

其四,宏观形势变化。

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等中小规模商主体抗风险能力较弱,在宏观形势变化影响下,其生产经营活动极易受到负面影响,不能正常还本付息,导致纠纷大量发生。

二、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

维护良好金融运行秩序和环境,促进金融协调发展,是振兴经济和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

在民间资本日益壮大,投资需求日益强烈的现状下,一味地采取“堵”的方式否定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并非明智有效的手段,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实现司法的疏导作用。

2、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和制裁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积极履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司法职责,注意甄别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防止少数企业或个人利用当前中小企业急需资金的机会规避金融监管、牟取非法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在审理和执行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法集资嫌疑和犯罪线索,或者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及时移送案件或犯罪线索;要运用多种手段加强集资款的清收追逃,依法及时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还要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3、规范借贷行为,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借贷行为和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和导向作用,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通过依法妥善处理借贷纠纷,引导各类借贷主体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价值。

4、注重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法调解。

借贷合同双方一般都存在生活、生产或居住地域等方面的联系,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及时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但在借贷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存在明显不合常理的内容,一方当事人是否简单自认、未作抗辩等。

三、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1、无效认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借贷合同一方未经许可经营金融业务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包括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从事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等。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法律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2、有效认定。

对于非金融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募集资金,为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临时性小额借款,非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临时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额借款,应当认定有效。

3、部分无效认定。

借贷合同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的,对于过高利率约定的部分应当认定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对于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复利问题,原则上应予禁止,因为“利滚利”的计息方式极易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复利,且根据借款本金计算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可以予以保护,而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则一律认定无效。

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属于侵害借款人合同利益的行为,不符合借款人借款的真实意思,也违背出借人交付借款的主要合同义务,使得偿还利息在时间上提前到借款交付之时,不论借款人是否同意,均应当认定无效。

实体处理包括两方面:其一,借款数额应认定实际借款数额,而非约定的借款数额;其二,借款利息应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而非以约定的借款数额计算。

三、借贷合同利率的认定处理原则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数额同借贷资金本金的比率。

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第二,借贷合同所约定的利息不能预扣,若预扣,应以实际贷款数额作为借款本金计算。

预扣利息是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即便借款人同意也因存在实质不平等而不被允许。

第三,借贷合同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

具体处理原则如下:1、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逾期未返还借款的,应当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而不再是无息借款。

逾期利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借贷合同虽然约定应当支付利息,但未约定利息标准或约定不明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仅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如约定的借款利息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根据出借人的主张,可按同期银行逾期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且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2、为防止借贷双方规避法律,以违约金的方式获取高息,对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在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主动进行审查,对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不予保护。

3、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根据借款人的主张,超过部分可冲抵本金。

借贷合同中约定分期还款,当事人在还款时明确是偿还利息或本金的,应按其还款意思认定;在还款时没有明确的,应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

五、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经依法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具有一定金融性质的非金融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签订的借贷合同应认定有效。

由此产生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对于目前较多的因典当企业出借款项引发的纠纷,依照以下原则处理:1、性质认定。

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与债务人签订典当合同,由债务人提供借款,债务人以财产权利、动产设定质押担保或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担保,从典当企业获取借款的,该合同性质为借贷合同。

2、效力认定。

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但因抵押登记机构未及时办理登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典当企业未依法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