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
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

边沁|经济政策的批评者、女权主
义者和动物福利论者
在经济学领域,边沁也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和主张。虽然他在货币经济学上 的观点完全相异于大卫·李嘉图的思想,然而边沁也对当时英国政府的财政 政策和货币政策展开了批评,建议进行币制改革,推行积极和扩张的金融 货币政策。他认为货币扩张有助于充足就业,也认识到强迫储蓄、消费倾 向和节俭投资及收入和职业分析之间的关联。他的货币观接近于他的功利 主义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对西方经济学的影响十分重大。功利主义理论 一经提出,就对亚当·斯密的自助的经济学提出挑战,后来影响到边际理论、 厂商和消费理论、政府干预主义、货币政策的发展及福利经济学。 大卫·李嘉图 (David Ricard0,1772—1823年)是英国产业革命高潮时期的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他继承和发展了斯密经济理论中的精华,是英国资产 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和完成者。他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和比较成 本学说,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决定的,决定价值的劳动 不是实际的个别劳动而是社会必要劳动;他还指出即使一个国家在所有制造 业中比其他国家更加高效,它也能够通过专注于其最擅长领域,与其他国 家进行贸易交往而获取利益,所以不仅工资应该自由竞争,一国也不应限 制从国外进口农产品。因此,可以说李嘉图是坚定的自由贸易论者,而他 的比较成本学说构成了现代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石。
边沁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因 此,他提出,立法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就是功利,就是为“最大 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他强调,增进人类社会幸福的办 法应从立法开始,通过立法,用赏罚的方法,特别是通过惩罚 那些破坏幸福的行为,来增进人类的幸福。为此,对于一个立 法者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在立法开始之前,要用数学的方法 计算苦与乐。具体来说,要从五个方面来进行考虑:一是看法律 草案中规定的条文对于每一个人究竟是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于苦; 二是看法律草案所规定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是否依此遍及所有 的关系人,是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衡量这个法 律草案的好坏标准,不是以对资产阶级一部分人的利益为准, 而应以对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全部人为准;三是看法律草案规 定的内容受益的人数多寡来定;四是看法律草案是否符合赏罚原 则,尤其要看对破坏人类幸福行为的惩罚是否有力来加以衡量; 五是看立法的效果,也就是看立法是否能够达到“为最大多数 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的效果。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
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一位享乐主义哲学家,他的哲学思想强调个体的幸福和快乐。
他认为人生的目的在于追求快乐,而快乐的来源主要是感官上的享受和满足。
在边沁的眼中,快乐是人生最重要的价值,一切行为都应该以追求快乐为中心。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提出了一种对待人生的态度,即要尽可能地享受生活中的美好和愉悦。
他认为,人应该追求自己的感官享受,追求身体上的舒适和精神上的愉悦。
这种追求并不是一种放纵,而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边沁认为,人们应该追求那些能给自己带来快乐的事物,同时避免那些可能给自己带来痛苦和痛苦的事物。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并不是一味地追求短暂的快乐,而是追求持久的幸福。
他认为,真正的快乐不仅仅是感官上的享受,还包括精神上的满足和内心的平静。
边沁主张人们在追求快乐的过程中要注意平衡,并避免过度的享受和放纵。
他认为,只有通过理性的选择和适度的享受,人们才能真正获得幸福和快乐。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往往忙于工作和事务,忽视了自己内心的需求和快乐。
边沁的思想提醒我们要关注自己的感受和需求,追求真正的幸福和快乐。
他的哲学思想也提醒我们要避免过度的追求物质上的享受,而是要注重内心的平静和精神上的满足。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强调个体的幸福和快乐,提醒人们要追求真正的快乐,避免过度的享受和放纵。
他的思想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提醒我们要关注自己的感受和需求,追求真正的幸福和快乐。
让我们在繁忙的生活中停下来,思考一下自己真正追求的是什么,从而找到真正的快乐和幸福。
解读边沁

• 苦乐价值的大小由七个条件决定:
• • • • • • 强度:行为所带来的快乐或痛苦的强烈程度 持久性:快乐或痛苦持续时间的长短 确定性:快乐或痛苦的感受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 远近性:快乐的获取或痛苦的产生是眼前的还是遥远的 继生性:一种快乐或痛苦是否会派生出其他的快乐或痛苦 纯粹性:获得快乐或遭受痛苦之后会不会造成痛苦或产生 快乐(是否会有乐后之苦或苦后之乐) • 范围:是指享受快乐或遭受痛苦的人数的多少
边沁易动恻隐之心,乐于扶危济困。他喜爱一切四足动物,对低级动 物也同样仁慈。他不是一位毫无情趣的迂腐学究,而是一位禀性和善、富 于同情心的人。
• 边沁思想的形成,受到不少人的影响: 欧文
休谟
伏尔泰
爱尔维修
贝卡利亚
• 功利主义学派的重要追随者:
主要著作
• 《政府片论》Fragment on Government •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成名作)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 《立法理论》 Theory of Legislation • 《论一般法律》Of Laws in General • 《惩罚原理》Punishment principle • 《威斯敏斯特评论报》Westminster Review • 《宪法论》第一卷 • 《高利贷辩护》 • 由友人和学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谬误集》、《审判证据原 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
边沁的功利主义
• 边沁的功利主义建立在快乐主义之上 • 什么是快乐主义?
• 在边沁看来,快乐是唯一被人们所欲求的东西。 他认为,自 然将人类至于快乐(治下,只有快 乐和痛苦能够指示人们应该做什么以及决定人们 将要怎样做,它们遵循特定的因果规律,是人类 行为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本 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最终目的。 • 以这种快乐主义为基础,边沁提出了功利主义原 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 • • • •
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法律思想研究

边沁法律思想研究边沁,字子夏,是中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法学家和思想家。
他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边沁的法律思想包含了对法律本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独特见解,对法治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边沁强调法律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他强调法律应当是公正的、普遍的,不分贵贱、强弱,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边沁的法律思想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他主张法律应当以理性思维为基础,经过科学论证和实践检验,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他强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基于对社会和人民需求的深入了解,以及对法律效果的充分评估。
此外,边沁的法律思想也注重了法律的适应性和变革性。
他认为法律应当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他指出,法律不能僵化,应当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变革,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问题。
他主张法律应当具备自我完善和自我调节的机制,不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边沁的法律思想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和价值。
他认为法治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石,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他主张以法治为导向,推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使法律成为社会行为的准绳和规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现代中国法学研究中,边沁的法律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他的法律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深入思考法律本质和价值的视角,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边沁的法律思想,发扬其精神,为法学研究和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著名的边沁功利原理。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如下:
1. 内涵:
- 边沁功利原理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带来最大幸福(快乐)或最小痛苦为准绳。
- 边沁将幸福看作是一种快乐感受,将痛苦视为不快乐的感受,这种幸福和痛苦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
- 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当追求最大化幸福的总量,最小化痛苦的总量,从而实现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
2. 特征:
- 最大化幸福感:边沁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快乐,减少痛苦的产生。
- 实用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学,关注的是实现实际的幸福与快乐,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 基于后果:边沁强调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后果为准绳,即通过测量行为带来的幸福与痛苦大小来评价其道德性。
- 个人与集体:边沁功利主义既关注个人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
益。
总的来说,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在于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特征在于强调实用主义、基于后果的道德评判,关注个人与集体的幸福,是一种以幸福感受为中心的道德理论。
边沁

1789年在英国发表其杰作《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因而闻名于世。
1811年用法文发表《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理》和《惩罚原理》,用英文出版在俄国时用书信体裁写成《为利息辩护》一书。
1823年,大力支持宣传哲学激进主义的《威斯敏斯特评论报》出版。
这种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给出了功利主义的概念:他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的。
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边沁阐述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
在1823年,他与詹姆士·穆勒创立了《威斯敏特评论报》,一份给当时的“哲学激进分子”(一群被边沁影响的年轻信徒)作基地的期刊。
边沁在伦敦大学学院历史上有重要地位,公认为伦敦大学学院的“精神之父”。 尽管他经常被记载入学校的创建工程,但事实上他本人并没有实际参入UCL的建设(该学院创办时他已经78岁了)。因为边沁本人是高等教育应广泛推广理论的强烈拥护者,并被与学校的早期宗旨“教育人人平等”联系起来(当然,前提是有能力支付学费) 。该学校是第一所漠视一切性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上的差异的英国大学,而这些主张都与边沁提出的教育思想有直接关联。 “国际化”(International)一词,就是由边沁本人创造出来的.
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 “善” 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置于乐和苦两大主宰之下,由此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这种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是非准则,而另一方面则是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链。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边沁原名杰洛米•边沁(1748—1832),生于伦敦,出身于律师家庭,12岁到牛津学习法律,1972年在伦敦大学担任教授。
他的著作多数是有关法学的,关于伦理学的主要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对于边沁,马克思用了一句俏皮话说他是“用发话写出了堆积如山的书的资产阶级蠢材中的一个天才」边沁所处的时代主要是宗教禁欲主义盛行的时期,因此在反对宗教禁欲主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
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受了贝卡里亚的思想的直接影响,边沁曾这样说过:“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
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何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
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
”但是快乐与幸福真的可以用数学来精确计算出来吗?边沁是这样来论证这个原理的,他认为,道德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个个人道德还是政治道德,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者说是集体幸福感,或者说是权衡苦乐,让幸福最大化,即一句话“功利最大化”。
他觉得,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苦乐是人们至高无上的主宰,因此任何道德体系都应该考虑到它们,怎样考虑呢?通过最大化,从而引出“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这一原则。
如政府如何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用它的所有收益减去它付出的成本之后,选择一个最大的幸福,即为幸福最大化,也即功利最大化。
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其渊源可追溯到晚期希腊哲学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喝派。
到了18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的爱尔维修发展了功利主义思想。
但这些对现实社会都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人物观念
生平
工作与成就
哲学成就——功利主义
经济学成就
动物权利
惩罚理论
主要作品
人物观念
启蒙运动在关于科学、宗教、政府职能的观点的转换上做了不少工作,但是在社会组织方面其成就则不明显。
在启蒙运动时期,国家权威的正当性和所基于的原则都逐渐被世俗化了,而有关保持社会秩序的宗教观念亦不可避免地被启蒙运动所产生的观点淡化。
因此,在关于替代和补充旧秩序方面,急需提出一种新的价值系统。
而边沁就是一位提出新的价值系统以便取代宗教的哲学家。
他还是一位社会设计师,可以说是西欧现代化的先驱。
尤其是他的伦理观和法律观,名为自由民主制度奠定了社会基础。
在边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4)女性的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爱高利贷,(9)同性恋的合法化。
由边沁发展出来功利主义学派有着一些重要的追随者,他们是:詹姆士·穆勒、其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包括罗伯特·欧文(社会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在内的一些社会改革者。
生平
边沁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
他被视为一个神童,因为他作为一个初学走路的孩子时便已在父亲的书桌边阅读起卷帙浩翰的英格兰历史并且在三岁就开始学习拉丁文。
他在威斯敏斯特中学毕业后,在1760年入读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并在1763年和1766年先后取得他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他修读法律并于1769年获得律师资格,但他很快就认为英国法律缺乏理性基础而厌倦了。
他认为英国法律是就事论事,主观武断。
他希望法律的指导原则能从科学中汲取营养,而不是像18世纪那样为纯粹的特权、自私和迷信所支配。
在得到父亲的允许和帮助以后,边沁开始研究法律并着手携手。
但早期边沁孤军
奋战,影响不大,直到19世纪初,他投入社会政策和政府的专门的实际工作以后,情况才大为改观。
边沁曾与众多有影响力的历史名人建立友谊。
在英国,与著名学者亚当·斯密、法国大革命的一些领袖(并令他获得了法兰西荣誉公民的荣誉,但他也坦率地批评了支撑大革命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雅各宾党上台后的滥用暴力)。
而在1808 到1810之间,他与拉丁美洲独立运动的先驱者——弗兰西斯科·德·米兰达建立了个人的友谊,并拜访过米兰达流亡英国时在伦敦的住所。
在1823年,他与詹姆士·穆勒创立了《威斯敏特评论报》,一份给当时的“哲学激进分子”(一群被边沁影响的年轻信徒)作基地的期刊。
边沁在伦敦大学学院历史上有重要地位,公认为伦敦大学学院的“精神之父”。
尽管他经常被记载入学校的创建工程,但事实上他本人并没有实际参入UCL的建设(该学院创办时他已经78岁了)。
因为边沁本人是高等教育应广泛推广理论的强烈拥护者,并被与学校的早期宗旨“教育人人平等”联系起来(当然,前提是有能力支付学费) 。
该学校是第一所漠视一切性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上的差异的英国大学,而这些主张都与边沁提出的教育思想有直接关联。
“国际化”(International)一词,就是由边沁本人创造出来的.
出于边沁自身的愿望,他的遗体正陈列于UCL主建筑的北部回廊,完全向公众开放。
边沁在他的遗嘱中指明他希望他的遗体保存以作为永久的纪念,这项指示被毫无保留的贯彻执行.。
这尊仪容于是名声大噪。
但不幸的是,当进行头部处理时出现了悲剧性的失误导致头部被毁容。
人们只得用一尊蜡像头部代替,但是长久以来真正的头颅一直被藏在他作像的脚下,真的头颅经常被盗,自然的成为五花八门的各种校园笑话的题材,当然,笑话的编造者都来自UCL从出生那一天起就是竞争对手的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
工作与成就
哲学成就——功利主义
边沁的伟大梦想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一种“万全法”(Pannomion)。
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并要澄清英国法中“普遍性的不准确与紊乱之处”。
而边沁对英国法的澄清工作的核心,就是将普通法“去神秘化”。
他大力鞭笞自然法和普通法,因为在他眼中,自然法与普通法的许多逻辑虚构,不过是神话而已,必须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
但边沁不仅仅提议了很多法律和社会改革,更阐明了这些法律所基于的潜在的道德原则。
这种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的。
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边沁阐述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
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
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
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善” 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
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
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置于乐和苦两大主宰之下,由此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
这种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是非准则,而另一方面则是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链。
基于这种基础,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认为: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
所以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
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
边沁认为有一种程序可以测量快乐和痛苦的单位,并以此对人的行为
加以预测。
而这种程序就是他的“幸福计算”(felicific calculus)。
作为一个伦理学术语,边沁认为它是证实一个行为正确与否的技术。
运用这种计算,根据受某一行为影响的那些人的痛苦和快乐,人们就可以计算出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而边沁方法的真正激进的本质在于它通过何种途径把此些原则应用于社会和政治问题。
边沁力图把所想到的基本概念说成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但他对这些概念下的定义过于简单或含糊不清。
甚至其狂热信徒也承认他用以计算快乐数量的所谓“幸福计算”不仅不能实用,而且在逻辑上也是荒谬的;甚至无所不知的上帝也不能作边沁所想象的运算。
他既相信人完全是自私的,又说人应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所著《道德与立法原则概念》一书,前几章颇为混乱。
不过,他力图做到清楚和精确,决不用修辞上的迷雾来掩饰其论证的贫乏。
但功利主义在约翰·穆勒的手上得到修正和扩张。
经过穆勒的经营,“边沁主义”成为了自由主义者的国家政策的最主要的元素。
经济学成就
虽然边沁在货币经济学上的观点完全相异于大卫·李嘉图的思想。
然而,他们的一些想法都接近于桑顿。
他认为货币扩张有助于充足就业。
他也认识到强迫储蓄、消费倾向、和节俭投资及收入和职业分析之间的关联。
他的货币观接近于他的功利主义原理。
功利主义从18世纪末产生至今,对
西方经济学的影响十分重大。
提出之初,就对斯密的自助的经济学提出挑战,后来影响到边际理论、厂商和消费理论、政府干预主义、货币政策的发展及福利经济学。
动物权利
边沁被广泛地认定为动物权利的倡导者。
他论证说动物的痛苦与人类的痛苦其实并无本质差异。
功利主义者总是站在人类道德观拓展之前沿,在欧洲人还不把犯人、黑人、女人当人看的时候,边沁就发出了这样的声音:“总有一天,其他动物也、会获得只有暴君才会剥夺的那些权利。
……一个人不能因为皮肤黑就要遭受任意的折磨而得不到救助。
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
腿的数量、皮肤绒毛的形式、骶骨终端的形状都不足以作为让一个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遭受类似厄运的理由。
……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在于‘它们能说话吗?’,而在于‘它们会感受到痛苦吗?’” 边沁以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来为动物权利辩护,他认为,只要制造出痛苦,便是不道德的。
而人类施加于动物身上的暴行,并无正当性。
.
惩罚理论
刑法学构成边沁应用性工作的主要部分。
他的职业法律背景无疑有助于他沿着这个方向发展他的思想。
边沁惩罚理论的核心是“避痛苦求快乐”,实际上是最大价值原则的一种变通形式。
边沁认为惩罚的应当和犯罪的程度成正比。
不过,惩罚程度应当达到这样:因犯罪而招致的痛苦程度应当大于犯法活动的既得利益。
边沁还设计出“圆形监狱”,纵使在他有生未曾被实现,但是对后世的监狱建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
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认为,“圆形监狱”是19世纪训诫制度的一个典型例证。
主要作品
1776年发表《政府论断片》
1789年在英国发表其杰作《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因而闻名于世。
1811年用法文发表《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理》和《惩罚原理》,用英文出版在俄国时用书信体裁写成《为利息辩护》一书。
1823年,大力支持宣传哲学激进主义的《威斯敏斯特评论报》出版。
晚年著作《宪法典》,生前未及完成,仅第一卷于1830年出版。
由友人和学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谬误集》、《审判证据原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