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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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评审费:沪建综规[2017]93号

初步设计评审费:沪建综规[2017]93号

沪建综规〔2017〕9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市级立项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咨询评估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立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咨询评估机构,形成评估单位目录,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综合评定一次。

第四条参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遴选的咨询评审机构应当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省级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的咨询评审业绩。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项目评估委托协议》,并根据《项目评估委托协议》、拟委托项目专业特点、回避条款及入选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以往工作业绩和已承担的任务量,出具项目咨询评估委托函,委派项目的评估咨询业务。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在工程设计行业中,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设计公司和客户双方都至关重要。

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能够帮助双方建立透明、公正的合作关系,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且保障设计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和实施方法。

1. 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1.1 充分沟通在确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之前,设计公司和客户之间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双方需要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设计范围、预期交付日期等重要信息,以便计算出合理的收费金额。

1.2 成本核算设计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成本,包括人力成本、材料成本、设备成本等各项开支。

合理的收费标准应该能够覆盖这些成本,并保证公司获取合理的利润。

1.3 市场定位不同设计公司定位不同,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一家高端设计公司的收费标准可能会高于中低端设计公司。

设计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竞争力来确定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法2.1 单项计费单项计费是常见的一种工程设计收费方式,设计公司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计费,例如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等。

这种方式能够让客户清楚了解各个阶段的收费情况,避免争议。

2.2 报价法报价法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范围,以一次性总报价的方式来确定收费金额。

这种方式便于设计公司和客户之间的预算控制和沟通,同时也减少了管理成本。

2.3 绩效提成设计公司和客户也可以采取绩效提成的方式来确定收费标准。

设计公司在项目完成后,若能够达到客户预期的效果,便可获得额外的绩效提成。

这种方式能够激励设计公司提高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

3. 总结合理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是设计公司和客户合作的基础,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成本核算和市场定位等原则的指导,设计公司可以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收费标准。

同时,设计公司在实施收费标准时也需要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方式,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37号, 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当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经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收费标准的合理性不仅可以保障审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同时也可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制定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审查的工作量。

初步设计审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设计方案的复杂程度和审查的工作量来制定收费标准,以保证审查人员能够得到相应的报酬,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市场行情和行业标准。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需要对市场行情和行业标准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我们可以参考其他类似审查机构的收费标准,以及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来制定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标准的收费标准。

另外,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申请人的承受能力。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应当是合理的、可接受的,不应对申请人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经济实力和设计方案的重要性来制定不同档次的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申请人的需求。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应当能够激励审查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严谨和及时。

因此,我们可以在收费标准中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对审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和评价,以保证审查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综上所述,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应当是合理的、公正的、透明的。

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审查的工作量、市场行情和行业标准、申请人的承受能力,以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来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参考实用]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参考实用]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XX〕37号,20XX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XX〕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为了更好地规范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提高设计评审的质量和效率,经过充分调研和讨论,我们制定了以下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以供大家参考和执行。

一、评审范围。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适用于建筑、室内、景观等设计领域的初步设计评审活动。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创新性、可行性、符合性等方面的评价。

二、收费标准。

1. 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评审申请后,评审机构将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评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小型项目(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室内设计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2000-5000元/次;中型项目(建筑面积500-2000平方米,室内设计面积300-1000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1000-5000平方米),5000-10000元/次;大型项目(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室内设计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10000-20000元/次。

2. 对于同一项目的多次评审,第一次评审费用按照上述标准收取,之后的评审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 若设计单位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可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费用为初审费用的50%。

三、收费依据。

评审费用的收取应当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1. 项目规模,项目规模是评定评审费用的重要依据,规模越大,评审工作量越大,费用相应增加。

2. 项目复杂程度,项目的复杂程度直接影响了评审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因此也是确定费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3. 地理位置,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评审费用也应根据地理位置进行适当调整。

四、收费方式。

评审费用可采取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的方式。

设计单位在提交评审申请时,应当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付款方式,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费用。

五、结语。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保障设计师的合法权益,希望各设计单位和评审机构能够严格执行,共同促进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
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119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服务〔2013〕1194号)
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重新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的报告》(甘投评审〔2013〕111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省的做法,2011年我们研究制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

根据执行情况和你单位意见,同意你中心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咨询,继续收取评估咨询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估算投资额(万元、亿元)收费标准(万元)备注11000万元以下。

【2017年整理】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2017年整理】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2017年整理】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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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
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
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5人以上.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项目评估、评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选定评估、评审单位或评估、评审专家,并明确评估、评审任务,提出评估、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
(三)协调评估、评审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组织对评估、评审意见的沟通与交流;
(四)负责评估、评审成果的验收,如实记录评估、评审单位和专家工作情况,并选择适当方式对评估、评审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五)支付评估、评审单位或专家有关费用;
(六)根据评估、评审报告,研究确定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的批复.
第十一条评估、评审单位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委托要求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对评估、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估、评审任务,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评估、评审任务;
(三)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
(四)评估、评审过程中,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评估、评审进度及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评估、评审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
(五)对评估、评审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六)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评估、评审单位或有关专家全面介绍项目有关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全力配合评估、评审单位现场调研,对评估、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估、评审初步报告及时反馈意见;
(四)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组织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评估、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评估以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方案及投资估算为重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中长期建设规划;
(三)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环境因素条件是否具备,能否保证项目实施;
(四)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功能、内容、规模、标准的要求,设备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安全、经济适用;
(五)投资估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六)资金来源是否可靠,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
(七)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
(八)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评审应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各专业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容、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复要求;
(三)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的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
(四)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第五章评估、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委托评估、评审单位,提出评估、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评估、评审单位根据评估、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估、评审工作计划,向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评估、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进行现场踏勘、调研,核实项目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评估、评审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节能性等逐项进行论证,提出项目评估、评审初步报告。

项目评估、评审报告由正文和附件、附表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概况;
(2)评估、评审依据;
(3)评估、评审范围、要求;
(4)各专业评估、评审意见;
(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预测和分析;
(6)评估、评审结论意见与建议;
(7)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评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就初步报告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

评估、评审单位完善相关内容,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评估、评审最终报告.
第十九条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是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评估、评审时限和取费
第二十条评估、评审单位收到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完整齐全的送审材料后,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评估、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估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
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复杂性的项目评估,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

3系数增加计取.
第二十二条评审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概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
在评审过程中,初步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评审,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

3系数增加计取。

住宅、公寓等项目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0。

8—0.9系数计取。

第二十三条评估、评审费用(含专家劳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

承担项目评估、评审任务的单位及人员,不得接受除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评估、评审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法从事评估、评审业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造成评估、评审报告严重失实或报告质量低劣、有重大失误的评估、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三年内不再委托评估、评审业务,或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质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管理单位和评估、评审单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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