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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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多个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多个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多个合同效力建筑工程项目通常包含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独立的合同。

这些合同之间并非孤立存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工程项目的法律框架。

因此,正确理解各合同的法律效力及优先顺序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

我们要明确主合同的概念。

主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它是所有合同中的核心,其他合同如分包合同、供货合同等均需以主合同为依据,不能与之相抵触。

分包合同也是常见且重要的一环。

总承包商往往会将部分工程任务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来完成。

分包合同的效力受到主合同的制约,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并在主合同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供货合同则涉及到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等的供应问题。

供货合同规定了供货商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提供相应的物资。

虽然供货合同相对独立,但在发生纠纷时,其效力同样受到主合同条款的影响。

监理合同则是建设单位与专业监理公司之间的协议。

监理公司负责监督和管理整个建设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监理合同的有效性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除了上述常见的合同类型外,还可能涉及诸如安全合同、环保合同等特殊类型的合同,它们各自承担着特定的职能和责任,但都不得与主合同相冲突。

在实际运作中,若多个合同间出现矛盾或冲突,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主合同优先,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以及书面合同优先于口头约定。

这些原则有助于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合同的数量多少,每份合同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合理的设计,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当事方应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矛盾而产生的纠纷。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无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效力

无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效力

无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效力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许可证是确保工程项目合规性的重要法律文件。

有时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工程项目可能会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是不得进行施工的。

这是因为施工许可证是对工程项目合规性的确认,包括了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审核和批准。

因此,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工程合同,其法律效力并不能一概而论。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合同主体的资格在判断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时,我们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合同主体的资格。

如果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那么该合同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承包方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发包方没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等,那么该合同就可能会因为主体资格问题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除了合同主体的资格外,我们还需要考察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合同的内容存在虚假、欺诈等情形,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也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者合同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那么该合同就可能会因为内容问题而被认定为无效。

三、合同履行的情况我们还需要考察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都认可该合同的效力,那么即使该合同在签订时存在一些问题,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这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会在签订合同后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使得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认定该合同有效。

怎样去研究施工合同

怎样去研究施工合同

研究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合同的法律效力、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多个方面。

那么,如何去研究施工合同呢?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了解施工合同的法律背景研究施工合同首先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只有充分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熟悉施工合同的各个条款施工合同通常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研究施工合同需要仔细阅读这些条款,了解各个条款的含义、范围和责任。

此外,还要关注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如变更条款、解除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三、分析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之间的协议,它明确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研究施工合同需要分析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平衡,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

此外,还要关注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

四、关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施工合同的核心目标是完成合格的工程。

因此,研究施工合同时要关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以及工程进度的计划和节点。

此外,还要关注合同中的质量保证和进度保证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顺利完成。

五、审查合同的履行条件和履行方式施工合同的履行条件和履行方式是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则。

研究施工合同时要关注合同的履行条件,如付款条件、验收条件等。

同时,要关注合同的履行方式,如施工方法、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等。

此外,还要关注合同中的变更条款,以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合同进行合理的变更。

六、研究合同的风险管理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市场行情波动等。

研究施工合同时要关注合同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责任的分配、风险防范措施等。

此外,还要关注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确保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风险防范。

总之,研究施工合同需要全面、细致、深入地了解合同的各个方面的内容。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

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

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

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

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

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2012年4月5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

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

建筑施工合同_法律意见

建筑施工合同_法律意见

建筑施工合同法律意见一、合同主体资格及合同效力1. 合同主体资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发包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提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如承包人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应提交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

2. 合同效力:建筑施工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如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质量、安全与环保1. 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组织验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加固,并承担相应费用。

2. 安全生产: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环保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如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1.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和合同约定确定。

如合同中涉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价款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计算。

2. 支付方式: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应合同约定,可以采取进度付款、验收合格付款等方式。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如延迟支付,应承担滞纳金等违约责任。

四、工期与违约责任1. 工期: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如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发包人损失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探析——以某案为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探析——以某案为例

标通知书来说 较简洁 、 格式化 ,并未涵盖合同的全部条款 ,可 以说 是来 自于之前 已经成立生效 的真正的施工合同。第二 ,如上述案例 中招标 文 件的条 款规定 , 所有投标方在投标要约的同时要提交 3 0 0 0 0元 的投标 保 证金 , 这是为 了保证投标方不放弃投标要约 ,防止缔约失败 ,这属 于一 种缔 约保证金形式 ,而 中标方在 中标即承诺生效后应提交中标价 1 0 %的 履约保证金其实是为 了保证合同成立生效以后中标方不放弃履行合 同的 约定义务 。从这里也可 以间接看出 ,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承诺生效 已然 使 得施工合 同成立并生效 。最后 ,出于鼓励市场交易、保 障交易公平 和稳 定 的 目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成 立生效在经 历 了招标 、投标 、开标 、 评标 、中标等一整套严 密 的程 序之后 应该 已经具 备 了成熟 的条 款和要 件 ,如果 由于形式上的某些矛盾要求而导致合 同的缔 约失败 ,那么将会 对社会成本和经济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引起诸多类似案件纠纷的原因是明显 的 ,同时也是各 方面的 因素共 同造成 的。在法律条文方面 ,首先就存在不同法律 条文之间的 冲突 ,尤 其是 《 合同法》 作为合 同方面 的一般法与 《 建 筑法》 、《 招标 投标法 》 作为建设工程合 同方面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 ,以及 《 招标投标法》 内部 条文间 的冲突 。其次 ,法律条文用语 的模糊性 、广义性使得某 些语词难 界定或者语义太广泛易造成歧 义 ,可以通过 司法判例和实务 的不断反复 积累予 以消除不利影响。还有 , 其 中的 《 招标投标法》 某些 条文规定 的 义务 中投标方责任较重于招标方责任 , 这造成 了平等主体 之间的权利义 务不对等 ,容易产生纠纷。 要想治标又治本地解决建设工程 合同中中标通知书 的法律效力 以及 其他相关问题 ,从以上原 因 的本 质和 根源人 手才 能达 到事半 功倍 的效 果。相关法律法规本 身除了要健全完 善、避免一般法与特别 法的冲突 以 外 ,更要在落实的过程中始终遵循鼓励建设工程市场交易 、保 障交易公 平和稳定的理念 ,这才是建设 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如此制定的最终 目标。 建设工程市场的开发和建设如今构成我 国经济发展 的一大助力 ,应 当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 各项手段形 成并维 护一个公平 稳定 、 健康发展的市场新秩序。( 作者 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 )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那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是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描述,包括工程项目的范围、规模、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的要求。

招标文件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但不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其次,投标文件是要约,是施工企业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进行承诺。

投标文件对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但不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

再次,中标通知书是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投标文件的接受,是双方达成合同的正式通知。

中标通知书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是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

最后,施工合同是双方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约定,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

施工合同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这一顺序保证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确保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建设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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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法律效力问题篇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法律效力问题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招投标的关系及效力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商品住宅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的范围,应该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招投标前发包方不得与施工方进行任何有关实质内容的谈判,在通过招投标后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

例:在进行招投标前,施工方已经按照其与发包方的口头约定进行了实际施工。

为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法律的形式要求,发包方随后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一系列的程序,实际施工方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合同以后,双方又对工程量等进行了补充约定,相应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调整。

此例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虽然本案发包方、施工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实质性的沟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后来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标后中标者即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我国理论界中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该施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对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款进行调整,应认定为有效。

二、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及其效力目前,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作为发包方有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如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情形,作为承包方有的资质不够而采用授权等方式来借用资质。

那么如何来确定在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的发包方可能并不是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如在委托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就是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却时委托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只是负责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另一方可能时出地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有效,对另外的委托方或合作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承包方没有资质时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称来承包企业,我们国家已明令禁止,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合同。

但有些个体施工队没有资质,但他们可能会成为某一个有资质单位的项目部,成为该单位的一个分支机构,并接受该有资质企业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利用公司的设备等,在该单位的授权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义务,至于其内部如何进行利益分配是其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

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同有效。

三、违法工程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某些工程在进行建设施工发包时,其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甚至土地使用权也不在发包方名下,该工程可能并不合法,那么在此情形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理由: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要经历从立项、规划、用地、施工、销售指导竣工验收的审批登记手续。

这些审批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而且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未办理前一审批手续,则后续的审批手续一般无法完成,而任何一个程序的审批手续没有完成之前,当事人就进行了实际的开发建设,致使工程项目处于违法状态,并使施工合同的标的物违法,其建设行为有可能被认定违法,所建建筑物则是违法建筑。

对于以这样的建设内容为标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是合同内容违法,当然也是违法的,无效的。

就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买卖国家文物一样,因为合同标的物是国家禁止的,所以合同无效。

虽然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这种真实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内容或标的应当合法,否则便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的建筑施工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其标的物是经过有关政法部门批准的准备建设的工程项目。

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对项目施工中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是对项目本身进行约定,项目是否违法与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工程违法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的标的违法并不等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违法,因而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另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履行结果如何和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任何联系,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合同签订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判断其法律效力,不能因为合同履行过程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采取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名义进行,项目的相关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甚至可能根本就不在发包方名下,有些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政府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甚至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再边施工边审批,更何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才可能办理,而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同样是违法的。

本人认为,上述情形都有可能导致工程违法,但不能仅因此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存在上述情形时导致工程违法的,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问题为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地位,2002年6月27日,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效力等级及范围、行使条件及期限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各大银行随即针对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即在对开发商贷款时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为取得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开发商作为发包人就会设立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权的约定。

对于采取该约定的做法,该约定有效吗?从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分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而法定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点:首先,它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因此通常不需要进行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成立;其次,它的受偿顺序及受偿范围也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

有人认为,我国的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变更或放弃该法律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这恰恰是合同自由的最好体现。

本人认为,法律作出的这条规定更多的是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最终保障民工等承包人的雇员的生存利益考虑,而生存利益优先的原则应当是人权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对其的保护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应当大于其他权利,因此该权利不容许放弃,放弃也是无效的。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从物权的角度看,约定的抵押权在经过登记后不会因一方承诺放弃抵押权就会使抵押不存在,至少需要到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才能使该工程上的抵押权真正归于消灭,相比之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存在,那么其更不可能由于一方承诺放弃而归于消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无效条款,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成为无效条款,有的约定附条件的放弃优先受偿权条款,即在发包人在已经支付给承包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由此一来,这种条件下的放弃即可能已经符合立法原意,达到了立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方面,这个条款即使有这种设计依然是变更法律规定的法定抵押权,依然是无效条款。

另一方面,即使有效,这个条款操作性不强,所附条件实际已涵盖了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内容,其所谓的放弃的条件中本身就已经确认了承包人的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

篇2: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洛宁世纪华联承包人(乙方):洛宁通达钢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此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世纪华联房顶彩板房工程地点:京宁路与永宁大道路口二、承包内容:乙方包工包料彩板房施工:立钢柱、主梁、次梁,内外墙板安装,屋面、门窗、走廊等附属工程。

一层:共4间,其中2米5.5米一间,3.3米5.5米二间,6.6米5.5米一间,外走廊1.35米,面积约103.5米2二层:总面积约226米2,具体各房间面积与甲方协商决定。

三、工期:开工时间:2012年月日竣工时间:2012年月日合同约定工期10天,如遇天雨,时间顺延。

四、质量标准1、层高及钢材要求:一层高3米,其中立柱12根,大梁6根,次梁8根,均用10mm100mm2.5mm方管制作,楼板用1.2mm厚U型镀锌钢承板,所有钢材除锈,刷防锈漆两遍。

二层前墙高3米,后墙高2.7米所有框架用40mm60mm1.5mm镀锌方管制作。

2、彩板要求:墙板用双0.4mm铁皮,75mm泡沫,双白复合板。

屋面板用上0.4mm 下0.3mm,上兰下白,75mm泡沫复合瓦楞板。

3、每间1门1窗,门为防盗门,窗户为塑钢窗,尺寸为1.2米*0.9米。

五、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彩钢房的质量标准,达到合格。

六、合同固定价款(含材料费、施工管理费、利润等)彩板房一层380元/m2,面积约103.5m2,二层260元/m2,面积约227m2,工程总价款98300元,工程结束后以实际面积计算。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1、保证乙方进场之前,路通电通。

2、向乙方提供施工方案及工程布局。

3、安排专人配合乙方施工,负责工程监督,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返工,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1、工程现场负责人不能擅离工地,服从现场甲方人员管理。

2、承担施工期间工地安全保卫工作。

3、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负责工人的施工安全、出现伤亡事故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保证进入现场的施工材料合格八、工程验收竣工后,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验收。

九、合同价款与支付1、一层完工后,支付工程款元。

2、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总款。

3、合同外附加工程,以双方另行约定确定4、本合同不包括土建及装修部分。

十、工程质量及期限保修期一年,一年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免费维修。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年*月*日篇3: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年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发包方: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总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分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甲、乙、丙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精神,本着各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本消防工程具体情况,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期消防工程2.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二、各方职责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文件和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一期工程)施工图2.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杭公消审[]第______号3.施工图审查报告4.(二期工程)消防系统图5.投标文件(预算书)承包范围:主厂房、展示厅、集体宿舍及职工活动楼的全部消防系统包括:消防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包括二期工程消防接口位置)、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地下层通风和排烟系统、消防广播和消防电话系统(包括二期工程消防接口位置)、成套消防箱(含水枪和消防带、报警按钮等)、成套灭火器箱(含灭火器)、室外消火栓接合器、成套消防和喷淋泵系统(含控制柜)、消防报警备用电源、电梯消防接口、投标预算书中所列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疏散指示灯的联动控制系统;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疏散指示灯供货安装除外)等全部消防系统的采供、安装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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