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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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管理制度规定

以旧换新管理制度规定

以旧换新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地为广大顾客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我公司特制定了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章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门店的以旧换新业务。

同时,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以旧换新业务的员工和顾客。

第三章以旧换新产品范围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以旧换新,是指顾客将旧有产品换购我公司所指定的新产品的活动。

我公司所指定的旧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电视、家电、数码产品等。

第四章以旧换新条件1. 以旧换新产品必须是我公司所指定的产品范围内;2. 以旧换新产品必须符合我公司的二手交易标准,产品无损坏、污渍等;3. 以旧换新产品必须经过我公司工作人员的检验和鉴定;4. 以旧换新产品的折抵金额将根据产品的新旧程度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5. 顾客必须提供产品的有效购买凭证。

第五章以旧换新流程1. 顾客将需要以旧换新的产品带至我公司门店;2. 顾客向我公司工作人员提出以旧换新的要求,并提交相关购买凭证;3. 我公司工作人员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并评估产品折抵金额;4. 顾客可选择新产品并支付相应差价;5. 我公司工作人员为顾客办理新产品的购买手续,并将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

第六章以旧换新禁止行为1. 顾客以不实信息获取折抵金额或买卖他人的产品进行以旧换新行为;2. 顾客恶意损坏产品以获取更高折抵金额;3. 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私自处理顾客以旧换新产品。

第七章监管及激励措施1. 定期对以旧换新业务进行抽查,监督顾客及员工的行为;2. 鼓励员工主动推动以旧换新业务,通过完成指定数量的以旧换新业务,获得相应的奖励;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顾客或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永久取消其以旧换新资格。

第八章其他1.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解释;2. 如有修改,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始生效。

以上即为我公司的以旧换新管理制度,希望广大顾客和员工均能严格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以旧换新环境,为我公司发展和顾客服务质量的提升做出积极的贡献。

仓库以旧换新制度范文

仓库以旧换新制度范文

仓库以旧换新制度范文一、目的。

为了提高仓库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同时鼓励大家积极处理旧物品,特制定本以旧换新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仓库有物品往来的部门和员工。

三、旧物定义。

1. 在仓库中已长时间闲置、损坏程度可评估且有一定剩余价值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设备、办公用品等。

像那把缺了颗螺丝的螺丝刀,还有外壳有点破但还能开机的旧电脑,都算哦。

2. 已过保质期但包装完好且内部物品未完全损坏或变质的物资,例如那些刚过保质期不久的胶水、颜料之类的。

四、换新流程。

# (一)提交旧物。

1. 员工或部门如需以旧换新,首先要将旧物整理好,带到仓库管理处。

可不能拿着个破破烂烂还满是灰尘的东西就来,稍微清理一下,这也是对仓库管理员的尊重嘛。

2. 向仓库管理员说明旧物的名称、用途、损坏情况(如果有损坏的话)等基本信息。

比如说:“管理员大哥,我这有个旧打印机,墨盒没墨了,打印的时候还老是卡纸,但是其他功能感觉还能用,我想换个新的。

”# (二)旧物评估。

1. 仓库管理员接到旧物后,会根据既定的评估标准对旧物进行检查和评估。

这个评估标准呢,就像是一场小小的考试,看看这个旧物还剩下多少价值。

2.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旧物的完整性、损坏程度、可修复性、剩余使用寿命等。

如果是个旧椅子,管理员会看看四条腿是不是都还在,坐垫破了多大的洞,能不能简单修补一下继续用之类的。

3. 管理员会在短时间内(一般不超过[X]个工作日)给出评估结果。

这个结果就像一场审判的宣判,告诉你这个旧物到底能换个啥。

# (三)确定换新物品。

1. 根据旧物的评估结果,仓库管理员会告知员工或部门可以换取的新物品范围和数量。

比如说,你那个旧的小计算器,如果评估价值还不错,可能可以换一个同类型的新计算器,或者是换成一定价值的办公用品券,可以用来购买笔记本、笔之类的。

2. 如果员工或部门对可换取的新物品有疑问或者特殊需求,可以和仓库管理员进行协商。

但这协商可不是无理取闹哦,得根据仓库的库存情况和相关规定来。

公司材料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公司材料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提高公司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材料浪费,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员工环保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通过实施以旧换新政策,鼓励员工积极回收和利用废旧材料,实现材料的循环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子公司以及合作伙伴,涉及生产、采购、仓储、销售等环节。

三、制度内容1. 回收范围(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材料,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油等;(2)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品,如:废旧办公用品、废旧设备等;(3)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旧物品。

2. 回收流程(1)各部门、子公司及合作伙伴在产生废旧材料时,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整理;(2)收集完毕后,联系公司回收部门进行统一回收;(3)回收部门对废旧材料进行分类、评估,并安排相应的回收处理。

3. 以旧换新政策(1)公司设立以旧换新基金,用于奖励积极回收废旧材料的员工和部门;(2)员工将废旧材料交至回收部门后,可获得一定数量的积分;(3)积分可用于兑换公司内部商品或抵扣部分费用;(4)各部门、子公司及合作伙伴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以旧换新奖励措施。

4. 监督与管理(1)公司设立专门的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子公司及合作伙伴执行以旧换新制度;(2)各部门、子公司及合作伙伴应定期向管理小组汇报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3)对违反制度规定、造成资源浪费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制度执行1. 各部门、子公司及合作伙伴应高度重视以旧换新工作,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计划;2. 员工应自觉遵守制度规定,积极参与废旧材料回收和利用;3. 公司定期对以旧换新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持续优化制度内容。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关于物资领用实行以旧换新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物资领用程序和杜绝浪费现象,降低生产成本和材料消耗,防止错弊,特制定本规定:一、以旧换新物资范围:原则上对物资实行“以旧换新”,即新领用物资时必须退回相应数量换下来的废旧物资。

1、阀门类;2、电器、仪表类(含电机); 3、轴承类; 4、风机、泵类; 5、灯具、工用具类; 6、有色金属、不锈钢类; 7、劳保用品类; 8、橡胶、氟塑、垫片等。

具体见《以旧换新物资表》。

二、“以旧换新”物资的领用:1、领料时,正常开具领料单。

同时领料员应把拆下来的废旧配件、旧料拿到仓库指定位置,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新的材料、备件。

原则上“以旧换新”物资在领用时按同规格同品种领用多少新物资即要退回同等数量的废旧物资(属新增或技改物资除外)。

第一次新领物资无旧件退回的在《领料单》上标明‘无旧件’。

2、对于无法事先拆下来的配件、旧料,需先领用新物资才能退回旧物资的,领料人员须在填写《领料单》时,填写上废旧配件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旧品归还日期及原因,并经车间主任以上生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库管员方可发货。

以保证所有发出的配备件,可以回收的材料及时回收,不丢弃现场无人处理。

原则上换下来的旧件在三天内必须退还到库房,未按时交回废旧物资的,一次处罚领用人50元。

遗失废旧物资按照购置价格进行赔偿。

发现人为故意损坏的物资的除按照物资购置价格全额进行赔偿外,另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员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对不便于运输的重量较重和体积较大物资,经请示生产部主管同意后可由领用部门统一存放,库管员定期到存放现场进行确定。

库管员未到存放现场进行确认的,一次处罚50元。

各部门在确认后私自挪用的,一次处罚100元。

三、“以旧换新”物资的回收及利用:1、重量较轻及体积较小物资由领用部门在领用新物资时交库管员保管,由库管员统一进行回收及分类存放等管理。

库管员未管理好废旧物资,造成废旧物资遗失的,按新物资价格的20%进行处罚。

2024年上海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2024年上海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2024年上海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工作要求,促进本市汽车更新消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业性燃油小客车,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28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在本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

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二、补贴对象本次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车辆产权的个人用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信息记录:1.各类税费欠缴信息;2.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信息;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4.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信息;5.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信息;6.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信息;7,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8.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以旧换新规定

以旧换新规定

以旧换新规定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将自己使用一段时间的旧产品交回商家,用来抵扣新产品的购买价格。

这种交易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家电、手机等大型耐用品的销售中,旨在鼓励消费者更新自己的产品,促进市场流通和销售额的增长。

以下是一些以旧换新的常见规定。

首先,以旧换新的产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参与活动。

比如,产品必须是购买一定时间内的、功能完好且正常使用的、没有人为损坏的、有相关的购买发票或正规售后服务凭证等。

商家对不符合条件的产品有权拒绝接收。

其次,商家对于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产品会进行一定的估值,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折算。

这个折算比例通常是根据产品的使用年限、市场价值、流通情况等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消费者在换购新产品时,可以按照折算比例得到相应的抵扣金额。

再次,商家会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制定不同的购买政策和优惠力度。

比如,家电以旧换新规定可能仅限于同一种类型的产品,手机以旧换新规定可能更灵活,可以抵扣不同品牌和型号的手机,同时还可能附带一些额外的赠品、折扣券等。

此外,还有一些以旧换新的限制条款。

比如,商家可以规定以旧换新只能在特定时间段内进行,一旦过了这个时间段,就不能享受此类优惠。

另外,商家也可能规定以旧换新只能在特定的门店或特定的渠道进行,如在线下实体门店或指定的官方网店。

最后,商家对于以旧换新的产品也有相应的保修和售后服务政策。

消费者在购买新产品时,可以享受与普通购买者相同的保修期限,并有权享受商家提供的其他售后服务(如退换货、维修等)。

总之,以旧换新作为一种促销方式,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节约一部分资金,同时也能够鼓励消费者更新自己的产品,带动市场的流通。

然而,消费者在参与以旧换新活动时也需要注意商家的规定和限制,确保自己能够享受到相关的优惠和服务。

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以旧换新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为规范物资领用程序和杜绝浪费现象,降低生产成本和材料消耗,防止错弊,特制定本规定:
一、以旧换新物资范围:原则上对物资实行“以旧换新”,即新领用物资时必须退回相应数量换下来的废旧物资。

1、配件类
2、工用具类
3、劳保用品类;
4、办公用品类等。

二、“以旧换新”物资的领用:
1、领料时,正常开具领料单。

同时领料员应把拆下来的废旧配件、旧料拿到仓库指定位置,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新的材料、备件。

原则上“以旧换新”物资在领用时按同规格同品种领用多少新物资即要退回同等数量的废旧物资(属新增或技改物资除外)。

第一次新领物资无旧件退回的在《领料单》上标明‘无旧件’。

2、对于无法事先拆下来的配件、旧料,需先领用新物资才能退回旧物资的,领料人员须在填写《领料单》时,填写上废旧配件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旧品归还日期及原因,并经轮班长以上生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库管员方可发货。

以保证所有发出的配备件,可以回收的材料及时回收,不丢弃现场无人处理。

原则上换下来的旧件在三天内必须退还到库房,未按时交回废旧物资的,一次处罚领用人50元。

遗失废旧物资按照购置价格进行赔
偿。

发现人为故意损坏的物资的除按照物资购置价格全额进行赔偿外,另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员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备件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备件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备品备件以旧换新管理规定为了使车间能够对备品备件有序的领、用,以加强备品备件的领用和使用环节的管控,便于对已损备品备件进行集中修复或处理,以达到降低备品备件费用消耗的目的,公司要求,对备品备件出库实施以旧换新的管理规定.
一、以旧换新备品备件的内容
实施以旧换新的备品备件包括各类设备维修、维护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配件,批量领用耗材要求还旧数量不低于80%。

二、实施细则
1.各公司在备品备件领用时严格执行以旧换新规定。

2.库房严格按规定发放备品备件,对于没有旧备件上交的原则上不予领用.
3.库房每周一对备品备件以旧换新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并发给各公司.
4.各公司须对已领新备件而未归还旧备件情况进行自查,若有特殊原因说明情况,对于恶意不归还旧件者拒绝给予警告直至考核.
5.设备部每月汇总备品备件以旧换新执行情况,并通报。

三、特殊情况
1、对于设备处于运行状态,备件无法拆下的情况,领
用人员须在备件更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旧件退还库房。

2、用于改造设备而领用的备品备件,需有改造申请或需求情况说明,并注明需用备件。

3、如有旧件丢失,无法交还的,须有情况说明并由本部门设备主管(经理签字确认。

4、对于有修复价值的备件,需求单位在领用新备件时,领料单或工单上要明确“自修或委外维修”字样,对于修复好的备件不得私自留于车间备用,要及时归还备件库集中管理,否则视同备件未归还.
5、对各单位修复好的旧件和废件备件库要分区管理,并做好记录。

四、本规定自发行之日施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设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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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第十五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

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

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家电销售企业第二十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所在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二十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第二十五条政策实施期间,各地应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确定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六条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

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条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一、家电补贴第三十二条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四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

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第三十六条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八条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

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第四十条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一条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二条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

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

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

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第四十四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及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

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十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

环境保护部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章组织实施第五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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