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开工条件核查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开工条件核查

建筑工程开工条件核查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核查开工条件是为了使工程开工后能进行连续、均衡和有序的施工,并使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三大控制目标,从工程的开工时起即处于动态控制之中,有利于建设目标的实现。
为了指导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能够全面核查工程的各项开工条件,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开工条件核查的职责、工作程序和记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对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核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监理服务查验控制程序监理表式汇总3 职责3.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对工程开工条件的核查,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3.2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填入《监理核查记录》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4 工作程序4.1 核查开工条件的依据a)经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开工的规定;b)工程承包合同;c)经批准的监理文件(包括监理规划、细则)。
4.2 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a)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b)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c)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技术方案已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d)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已到位,资质符合要求;e)主要施工机具已经检验校准,并已获准进场;f)施工人员已按劳动力计划落实,经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后可陆续进场;g)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设备已按计划订货;h)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4.3 核查开工条件的时机4.3.1 核查开工条件应在施工图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后进行。
4.3.2 应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项目监理部在开工前5~10天受理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附开工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后开展核查。
4.4 核查开工条件的步骤4.4.1 项目监理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格式见《监理表式汇总》的表A1)及相关资料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逐项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确认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开工时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企业可连续发展,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各个生产单位的开工审查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厂房、生产线、设备、工具、环境等方面的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实行“责任到人、掌控到位、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通过全面系统的布置和严格的执行,确保开工时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程序第四条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程序包含下列步骤:1. 提交申请:生产单位在计划开工前应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提交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
2. 审查组织:企业管理负责人指派特地的审查组织负责组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3. 现场审查:审查组依据申请情况,对生产单位的厂房、设备、工具、环境等进行现场审查。
4. 报批手续:审查组对审查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提交审查报告。
5. 批准手续:企业管理负责人依据审查报告的内容,审批是否批准开工,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6. 反馈结果:企业管理负责人将审查结果反馈给生产单位,并要求其依照审查看法整改完善,确保实现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审查构成员由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构成,他们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进行审查工作。
第六条审查组应订立认真的审查计划,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职责和时间节点,并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记录和通报。
第七条审查构成员在审查过程中应自发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具,确保自身的安全,并为生产单位供应有效的安全生产咨询和引导。
第八条审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审查组应及时向生产单位进行反馈,并要求其立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在开工前除去隐患。
第九条审查组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查时,要求生产单位供应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对料子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料子,将取消开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项目开工条件审查制度

工程项目开工条件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的开工程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开工条件审查是指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前,对项目所需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项目具备开工的条件。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开工条件审查应该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开工条件审查,并按照审查结果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开工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进行。
第二章开工条件审查的内容第七条工程项目的开工条件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对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查,评估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规划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标准要求。
(二)项目用地的审查:对项目用地的规划、土地性质、地下管线、地质条件等进行审查,确保用地符合规划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三)项目设计的审查: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评估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评估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确保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施工要求。
(五)项目资金的审查:对项目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进行审查,确保项目资金合法合规,能够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六)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的审查: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审查,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得以落实。
(七)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查:对项目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具备开工的条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确定,确保审查内容全面、细致和准确。
第九条工程项目的开工条件审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工程开工审查制度

工程开工审查制度
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2、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3、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的《开工∕复工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
4、施工单位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和场地平整已满足开工需要;
(2)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已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各类专职人员是否落实、各类专职人员是否落实、专职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施工单位已具有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施工许可证;
(4)分期征地拆迁的工程,拆前工作已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5)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
(7)施工图纸已经过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8)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已经完成
(9)第一次工地会议已经召开完毕;
(10)计量衡器和测量仪器已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测合格;
(11)施工单位测量放线成果已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的复验。
5、如果施工单位完全具备开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施工单位。
6、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不具备开工条件,而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开工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德清县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实施细则》

《德清县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实施细则》德清县建设局关于印发《德清县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暂行办法》(浙建建[1996] 115号)、《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资料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德清县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附件:德清县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德清县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开工条件”)审查制度,凡德清县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装修工程在开工前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本细则到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办理开工条件申报手续。
第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开工条件申报手续时,应按《工程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暂行办法》、《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资料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附件1)一式四份;二、《工程安全监督情况表》(附件2)一份;三、《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设施设置情况表》(附件3)一份;四、德清县创建平安工地申请表(附件4);五、创建标化工地计划表(附件5);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七、安全措施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核对)(二)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直接发包备案单;(原件核对)(三)质量监督受理单;(原件核对)(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原件核对)(五)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核对)(六)《德清县建筑工程施工三类人员备案登记表》(附件6)及“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原件核对)(七)项目管理人员(建造师、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上岗证;(原件核对,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盖建造师章)(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小型机械操作证;(九)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联系电话及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图;(十)门卫管理制度及门卫专职人员名单,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及专职劳动人事管理人员名单;(十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和施工单位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附件7);(十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一次支付证明表》(附件8)、支付计划及首付款有效凭证;(十三)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四)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十五)企业各部门、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十六)公司与项目部、项目部与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十七)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规定;(十八)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十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9);(二十)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打桩工程、临时施工用电、脚手架、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吊装工程、文明施工、施工机具安全防护、消防、“三宝、四口”防护、安装工程等);(二十一)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二十二)德清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附件10);(县外施工企业签订)(二十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开工条件审查申报表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工程项目名称:长房·东岸锦城工程公寓楼、幼儿园总包施工单位:长沙市富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长沙市长安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申请单位):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申报日期:年月日目录1、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基本情况表2、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建设单位送审表3、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监理单位送审表4、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单位送审表5、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评审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基本情况表注:表一至表五如填写不下,可列续表或另附件说明。
市政工程或拆除工程按相应工程特点填写。
注: 监管状况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证状况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总包施工单位送审表注: 监管状况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证状况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总包施工单位送审表表四续)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评审表湖南省建设工程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工程项目名称:总包施工单位:分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申请单位):申报日期:年月日目录1、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建设单位送审表2、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监理单位送审表3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分包施工单位送审表4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评审表注:表一至表四如填写不下,可列续表或另附件说明。
市政工程或拆除工程按相应工程特点填写。
注: 监管状况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证状况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分包施工单位送审表工程项目:分包工程:(表三)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分包施工单位送审表(三续)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评审表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总包施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项目名称:长房·东岸锦城公寓楼、幼儿园专项工程名称:临时用电工程建设单位: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长沙市长安监理有限公司总包施工单位(申请单位):长沙市富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日期:年月日目录1、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送审表(总包施工单位自行施工)2、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评审表(总包施工单位自行施工)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送审表(总包施工单位自行施工)注:表一至表二如填写不下,可列续表或另附件说明。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职工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2. 审查程序:明确审查的具体流程和程序,包括申报、备案、核查、认证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
3. 审查机构:明确负责开展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建设部门等。
4. 审查内容:明确对企事业单位的具体审查内容,如生产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员工是否经过安全培训等。
5. 审查结果:对于通过审查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颁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标志,作为其正常生产经营的准入凭证。
对于未通过审查的企事业单位,应指明存在的安全问题,并要求整改。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保障员工和公
众的安全。
同时,也为相关部门监管提供了依据,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暂行办法安全生产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暂行办法1、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包括哪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及释义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一、《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这些条件的施工企业,还要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个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作出认定,是为了提高从业水平。
因此,对于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国家明确规定了资质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取得国家的许可后,才能承揽建设工程。
二、预防事故发生:对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分析,导致其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还有的施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长期没有安全生产投入或者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欠账太多,技术装备落后,致使工程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因此,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条件的审查时,强调其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施工单位的各个系统、设施和设备以及与施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能够满足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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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
开工条件核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环境管理规定》、《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参建、参施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工条件核查的范围:乌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新开工单位工程。
第四条开工条件核查目的是为了加强工程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但核查并不减轻施工、监理单位的任何安全施工管理责任。
第二章开工条件核查内容
第五条开工条件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质量生产保障条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场地移交和管线移交、空洞探查、临时建设、分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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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情况、机械管理、临时用电、现场安全防护、消防保卫、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安全风险识别、控制措施落实、安全风险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及绿色文明施工等,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5。
第三章核查方式与核查程序
第六条单位工程开工前的开工条件核查采用检查表法。
将检查表中所列各项的要点逐一进行对照,对不符合检查表要求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新开工单位工程条件核查前,安全检查共分三个阶段,施工单位自查阶段、监理单位复查阶段、五中心核查阶段。
1、施工单位自查:施工单位在计划开工前两周组织进行自检自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成后(必须留存自查整改资料),向监理单位提交开工申请报告,报监理单位复查。
2、监理单位复查: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复查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并要求整改。
待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向五中心提交开工核查报告。
(附复查纪录、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
3、五中心组织核查:五中心接到监理单位的开工核查报告后,首先对报告附件进行资料核查,确认资料齐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核查,对核查结果进行记录汇总,填写结论性意见,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开工条件核查流程图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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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问题整改完毕后,根据整改要求报五中心备案。
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允许开工。
第九条土建施工标段的单位工程开工条件核查工作由五中心安全质量部负责实施,开工条件核查资料在五中心安全质量部存档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五中心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施工现场开工前安全质量检查记录表》
《开工条件核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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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表1 施工现场开工前质量检查记录表
施工单位:日期:监理单位:日期:第五项目管理中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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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开工条件核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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