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家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女方):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男方):李某,男,32岁,张某丈夫。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张某不堪忍受,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受理。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及李某均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2)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5)判决离婚后,双方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思考(一)家暴问题的严重性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
这反映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
(二)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力度。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该法仍面临诸多困境,如执法难度大、法律意识淡薄、司法资源不足等。
本文将就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执法难度大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导致执法机关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此外,部分家庭暴力行为涉及家庭内部隐私,执法机关在处理时需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得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不高,缺乏法律意识。
一些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部分施暴者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司法资源不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警力、检察力量、审判力量等。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资源在配置上存在不足,导致部分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力不从心。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举办法律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家庭暴力的危害、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等知识。
同时,加强对施暴者的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自觉遵守法律。
(二)完善立法体系针对执法难度大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的建设,为执法机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同时,应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儆效尤。
(三)加强司法资源配置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
在警力、检察力量、审判力量等方面进行优化配置,确保各地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够得到充足的司法支持。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李明舜关键词: 家庭暴力/干预/立法内容提要: 文章在论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重点思考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基本内容,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一些创新性、务实性的建议。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
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
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
[1](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中华人民 __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从总体上说,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
2.行为的隐蔽性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家丑不能外扬。
由于性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对于丈夫的性暴力采取了一种忍让的态度。
3.手段的多样性在当今社会,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精神暴力正在悄悄蔓延。
家庭成员之间威胁、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夫妻间长时间不说话等,以致受害一方因长时间精神暴力的迫害而患病、自杀或实施暴力犯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
(三)家庭暴力的分类 1.以施暴者与受害人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夫妻间的家庭暴力。
第二,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暴力第三,亲戚型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可以将家庭暴力区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身体上的暴力。
第二,性暴力。
第三,精神暴力。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要遏制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夫权封建思想和家本位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我国封建社会家庭的信条,它反映了封建社会男女的不平等地位,时至今日,这些观念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种种原因而产生的暴力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女性的比例占了很大
部分。
家庭暴力不仅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同时也
会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
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法律问题。
1、加强法律意识
首先,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即使他们是弱者,并且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他们需要了解属于自己的个人保护措施,例如申请限制令或禁制令等。
针对家庭暴力,法律应该尽可能的给
予受害人充分的保障与帮助。
2、加大法律惩治力度
其次,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治力度,是我们应该重点思考
的问题。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应该加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
分子,应该依法给予制裁。
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来遏制家庭暴力问题
能够让暴力犯罪者落在法律的制裁下,同时也能够对整个社会起到
一个震慑效果。
3、加强社会教育
此外,家庭暴力问题还需要通过政策和社会教育来解决。
我们
应该加强对全社会的家庭暴力知识普及,特别是针对青少年。
这将
1。
家庭暴力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 ) 善 立 法 。制 定 专 门 的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二 完
力 ; 三, 第 家庭暴 力具有 行为 的违法 性 。 家庭暴力 侵 害的客 体是 受害人 的人 身 权利, 具体 为 自由权 、 生命 权 、 体权 和健 康权 。 身 因此 , 暴者 不 能 以其和 施 受害者 之间存在 家庭矛盾 作为其 故意伤 害的抗辩 理 由; 四, 第 家庭暴 力具有 一
力形 成 “ 持 真善 美 , 对 假 恶丑 ” 帮 助青 少 年形 成 正确 的世界 观 、 生 坚 反 , 人 观、 价值 观 的和 谐 文化 环 境 氛围 。
参 考文献 [] 威尔佰 ・ 1 施拉姆 ,威 廉 ・ 波特. 传播 学概论 [ ] 新华 出版 社, 8 : M. 1 4 9
法》 以及 其 它相 关法 律法 规之 中。 这些 规范 存在 操 作性 不强 、 束力 有 限、 但 约
国家, 无论 是不 同 的 民族 、 业 或受 教育 程度 人群 中都可 能存 在 家庭暴 力 。 职
震 慑力 不 够 的 问题 。 家庭暴 力 不仅 是 一 个 民事 法律 问题 , 涉及 到 刑法 、 还 行
1 6 8
中 子商 国电 务
21 1 0 o. 1
政 法等 相 关法 律 。 因此 , 者认 为 , 国对 于 家庭暴 力 问题 的 立法 应 当选 择 笔 我 专 门立 法的 方式 , 定一 部 专门 的反对 家庭暴 力 的法律 。 样 可 以为 家庭 暴 制 这
二 、 我 国家庭 暴 力 的成 因
家庭 暴 力作 为一 个 全球 陛的社 会 问题 , 其成 因 必然 是 多方 面 的 , 而就
之一 。
【 关键 词 】家庭 暴 力 成 固 对 策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其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已经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危害成因群防群治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是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多个角度来深入探讨这一条法律的内容,并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第一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解读1.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定义,包括了配偶、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兄弟姐妹间的暴力行为。
这一部分内容强调了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了更广泛的范围。
2. 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有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助。
这一部分内容突出了法律对家庭成员权利的保障和重视,强调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处理。
第二部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思考和个人观点在我看来,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伤害了个体成员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整个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出台,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我认为仍然需要更多的社会关注和帮助,以更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全面解读和个人观点的共享,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和保护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提高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共同努力建立一个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
这篇文章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深度解读为主线,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并共享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文章采用了知识的文章格式,结构清晰,内容丰富,共计超过3000字。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您更深入地理解家庭暴力问题,并引起更多人对此问题的重视和关注。
在继续深入探讨家庭暴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的严重伤害。
家庭暴力不仅指肢体上的伤害,还包括精神上的虐待和精神伤害。
法律家暴判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法律家暴力事件。
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2月,张某因与当事人李某就法律事务产生纠纷,在李某家中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审理过程1.立案审查2018年2月28日,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
2.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某市公安局依法对张某进行讯问,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同时,侦查人员收集了现场勘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3.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4.审判阶段(1)一审2018年6月5日,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张某的犯罪事实、定性、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2)二审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1.法律适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张某进行了定罪量刑。
2.证据认定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了现场勘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旨在分析涉家暴案件的法律问题,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在预防和处理家暴案件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涉家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在预防和处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二、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1)现行法律对家暴的定义不够明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然而,这一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家暴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2)家暴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交叉。
在涉家暴案件中,可能涉及《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尚不明确,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 证据收集与鉴定问题(1)证据收集困难。
家暴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因恐惧、羞愧等原因不愿报警或寻求帮助,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2)鉴定机构不足。
我国目前鉴定机构数量有限,且部分鉴定机构缺乏专业能力,导致家暴案件鉴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 保护措施落实问题(1)临时保护令制度实施不力。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临时保护令的申请和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如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院审理速度慢等。
(2)受害者庇护所不足。
我国目前受害者庇护所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均,导致部分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救助。
三、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家暴的定义和范围,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
2. 加强证据收集与鉴定工作(1)完善证据收集制度,提高受害者举证能力。
(2)加强鉴定机构建设,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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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1)序言 (3)一、家庭暴力犯罪特征 (4)二、家庭暴力产生的成因 (5)(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5)(二)男性中心主义的文化环境和社会意识 (5)(三)立法上的不够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5)(四)执法不严,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6)(五)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 (6)三、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 (7)四、家庭暴力的防治 (7)(一)加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 (8)(二)强调立法的同时更应当强调执法 (8)(三)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9)(四)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9)(五)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9)五、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犯罪特性危害成因防治Domestic abuse legal ponderSummaryThe domestic abuse is occurs between family member's violence behavior. Day by day the serious domestic abuse has harmed victim's physical and moral integrity, has encroached upon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estroyed the society stability and advancement, has aroused the entire society's widespread interest. In order to give the domestic abuse the victim more comprehensive, is more concrete, more suitable assistance, by obtains the better social effect, must establish legal, social, the psychological various stratification planes society supports the system.Key word:Domestic abuse crime characteristic harm origin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序言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
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成为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
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
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
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
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一、家庭暴力犯罪特征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
然而在家庭中屡屡发生的暴力事件不仅损害了家庭和睦和稳定,也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因而家庭暴力也有别于一般的暴力事件而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
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
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1、家庭暴力涉及范围广,成为家庭不稳定的重要原因。
有关资料显示,在中国目前的家庭中,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
特征是在离异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在每年解体的40万家庭中,1/4家庭的解体缘于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社会弱者。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父母过度打骂子女的行为构成家庭虐待,直接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
其次,父母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也给家庭生活带来阴影,使得未成年人受到间接的心理伤害。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较普遍,许多老年人由于失去劳动能力,只能靠成年子女赡养,经济上不独立,自然就有部分老年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3、家庭暴力危害严重,而司法救济困难。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成为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由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
也使得被害者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其法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成因(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
(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
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
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
(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
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
(二)男性中心主义的文化环境和社会意识在今天的社会,男人们已经承认了女人在学习,工作中与他们并驾齐驱。
然而,大多数男人都不愿在家庭中女人与自己并列,仍然要求男性中心主义在大家庭中继存。
以写作“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要用她寻找光明”的诗人顾城在杀死妻子后自杀;人们没有谴责他的暴行,反而对他的死唏嘘不已;将其手稿《英子》炒成了高价,却忘记了本该被提起的妻子谢烨。
男性中心主义的文化环境和社会意识使女人成为男人丰碑下带血的基石,家庭暴力不可避免。
(三)立法上的不够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但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及侮辱罪但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上诉的才处理。
如此规定,事实上使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逃避了社会的主动干预。
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
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上或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又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支出。
这也是家庭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暴力损害赔偿的一个方面。
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使其与一般法律规则不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一个技术难题。
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四)执法不严,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
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出出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
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五)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
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三、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首先,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
其次,家庭暴力是诱发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
笔者曾对某县1995年至2000年5月间女性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统计。
在16起女性刑事犯罪案件中,有6起案件的直接诱因是家庭暴力,占37.5%。
可见,女性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刑事犯罪的害人者,已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再次,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
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生理、心灵上都受到了较大的伤害,心理上有灰暗、悲伤的阴影。
这种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
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