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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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

研究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浅谈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给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恶劣影响,破坏了社会稳定以及发展。针对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立法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丞须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运用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具体措施救助受害人提高全民的文明程度等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现状、对策、法律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社会现象,根源是封建父权制、男尊女卑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受害者身心健康,侵犯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2001年4月,我国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一家庭暴力的渊源

家庭暴力古今中外,源远流长。单就我国来说三纲五常、父权夫权等男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权统治横贯数千年中国历史封建礼教从文化和传承上便将女性及子女置于男权统治之下:比如妇女的三从四德父子伦常等等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也从一定程度上助长和滋生了家庭暴力并变相成为家庭暴力的庇护伞和温床。直到现在这些封建残余思想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及其生活方式准则和理念其次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即使是现代社会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扰乱社会治安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

为了进一步了解中国家庭中针对妇女的暴力情况调查者采用了美国新罕布希尔大学家庭实验室设计的夫妻冲突量表将夫妻之间的冲突分为三类十四种情形。

1.精神暴力,不理睬、侮辱谩骂、威胁,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禁止其对外联络,破坏属于受害人的物品等。属于这种范畴的行为出现的频率最高。中国法学会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 88%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30% 出现负气使劲关门离家而去或摔东西的行为,48%会出现互相辱骂的现象,甚至丈夫会威胁殴打妻子。精神暴力使受害人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情绪障碍或者精神健康困扰。

2.身体暴力打抓砸利器威胁用火或开水烫等。身体暴力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3.性暴力:强迫受害人过性生活。

三、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作为社会问题在我国普遍存在,在我国妇联调查的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中国每年约40万个解体家庭源于家庭暴力。该调查资料还显示有 11.5%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最常见的是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等。有的家庭存在使用凶器等暴力。

家庭暴力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女性受侵害的现象比较多。

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针对妇女的暴力女性由于其自身特点和一些社会观念。受侵害的比例远远大于男性。根据全国妇联等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90%是女性。

2.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强。

家庭暴力被称为“悄悄地犯罪”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内部。妇女一般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发生家庭暴力后也不愿向执法机关反映,忍气吞声。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施暴者容易选择时间和手段,也容易销毁证据。广大妇女即使受到严重伤害也不愿丈夫入狱,这种袒护丈夫罪行的心理使施暴者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3.家庭暴力手段的多样性,时间的持续性。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暴力,它有多种形式,肉体损伤,精神情感折磨,性攻击等。对受害者来说,多种暴力手段常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家庭暴力和一般暴力不同它有较长的时间性。由于家庭成员较长时间地生活在一起,施暴者可以随时采取暴力,而事后往往易得到受害者的原谅使暴力形成恶性循环。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 一) 家庭暴力在我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1.婚姻法有关规定。

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首次增加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家庭暴力”。

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进行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3.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反对家庭暴力的对策及建议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全方位、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制定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法,强化司法干预的同时,通过媒体等多方面渠道建立和健全对受暴者的多层次构的社会支持系统。

1.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法。

我国目前在国家层面,反对家庭暴力是以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法律部门的原则性规定。自1995年以来,各省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活动也取得了显着成果。但是我国规定的关于禁止家庭暴

力的条文散见于各类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内容过于粗简、操作性弱,给执法活动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我国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法,使司法机关有具体的法律适用同时要加大对施暴者的惩治。

2.加强司法干预,加大执法力度。

随着家庭暴力的日益严重,单靠妇联等非强制性部门的教育已很难奏效,充分发挥公检法机关职,能是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保障。司法干预是国家机关运用司法权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干预,其干预措施具有强制性。因而司法干预往往是多种干预家庭暴力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力和最后的手段,而强化司法干预很重要的一环。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在人们的生活中,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随着社会的发展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类宣传媒介发挥重大作用。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要敢于曝光,使其受到社会的指责。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扭转人们以前的错误认识。使反家庭暴力观念深入人心。

4.提高和加强妇女自身素质

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是抵制家庭暴力的基础性和战略性措施。首先,要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存在暴力的家庭中妇女的文化普遍较低。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使其懂法,知法,用法。在其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

其次,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意识。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现象。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特别是运用法律手段,把家庭暴力的发生减到最少的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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