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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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裁判方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裁判方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称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
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的私法功能不同,该类诉讼主要解决涉案执行标的物能否依法执行处置的涉公法问题,从而对不当或违法的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对案外人真实合法的权利予以救济。
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案个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时间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王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涉案房屋。
案外人郑某以其在查封前已购买涉案房屋为由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郑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审理中,被执行人周某对郑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查,涉案房屋在郑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前已通过司法拍卖裁定过户给竞买人陈某。
案例二:涉及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B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
案外人刘某对其中一套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A公司的工程承包人,在法院查封前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工程款折抵购房款向A 公司购买该套商品房。
因此,刘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为由,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
案例三:涉及基于物权法律关系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张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强制执行。
涉案房屋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李某以其在法院查封前已与张某签订房屋代持协议,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实际施工...

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实际施工...【审判规则】合同之债是债的一种类型,债具有相对性,因此合同效力亦具有相对性。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权利义务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即除合同当事人外的其他任何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
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的权利人是承包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应向承包人支付。
如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承包人不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
【关键词】执行合同法学发包人承包人实际实施人到期债务【基本案情】2008年11月,盛元公司(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交通指挥部的工程,并与陈X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约定由陈X组织施工,价款以工程结算审计为准,向盛元公司交纳管理费四十万元。
此后,盛元公司项目部经理参加了交通指挥部的相关会议。
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审计总价款为一千三百九十一万元。
施工期间,交通指挥部向盛元公司共支付工程款九百一十三万元。
盛元公司收款后,计算已付给陈X的工程款为九百零一万元。
在此期间,盛元公司借给陈X二百八十二万元用于施工,代陈X履行拖欠他人工程款三百一十一万元,约定从工程款中扣除。
2009年7月10日,陈X向何X借款一百五十四万元用于施工。
2013年8月,何X诉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要求陈X归还借款,并申请查封陈X以盛元公司名义在交通指挥部的工程款一百九十万元,其后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2013年11月15日前陈X偿还借款一百五十四万元及利息,逾期后,何X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盛元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交通指挥部未支付的一百九十万元工程款属于其所有,要求解除对该一百九十万元的执行措施。
法院驳回了盛元公司的异议请求。
盛元公司以已超额支付陈X工程款,交通指挥部未支付的一百九十万元工程款属于其所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对交通指挥部应付工程款一百九十万元的执行。
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发布时间:2018-06-20 08:58:23原告(案外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写明执行标的);2.(请求确认权利的,写明:)……。
事实和理由:××××年××月××日,××××人民法院(××××)……号对……(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写明判决结果)。
××××年××月××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驳回×××的异议。
……(写明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此致××××人民法院附:本起诉状副本×份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制定,供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苏高法电[2017] 873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87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规范全省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统一审判尺度,经调查研究及反复征求意见,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现印发给你们,供全省法院参考。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一),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执行标的权属因执行而变动后案外人能否要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权属因执行而变动后案外人能否要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后,执行标的权属因执行程序发生变动,案外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阅读提示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处置、变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手段和关键一环。
司法拍卖中必然存在竞买人参与竞拍的行为或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约定的情形。
那么,竞买人竞买成功,司法拍卖平台同时生成竞买通知书是否就意味着该次司法拍卖行为完成了呢?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是否就意味着该次司法拍卖行为结束了呢?此时,案外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异议期间经过了吗?裁判要旨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阻却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在执行法院已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后,执行程序已终结,案外人此后才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
案情简介2013年3月16日,案外人张某国(借款出借人、房屋买受人)向奥某美公司(借款人、房屋出让人)出借8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
因奥某美公司(借款人、房屋出让人)届期未还本付息,案外人张某国于2014年入住诉争房屋。
2015年4月,张某国以房屋买卖合同争议为由向鞍山中院起诉,鞍山中院一审认定该买卖合同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合同,裁定驳回张某国的起诉。
2015年3月,东某公司以奥某美公司工程欠款纠纷向鞍山中院起诉,鞍山中院作出调解。
调解书生效后,奥某美公司未履行到期付款义务,东某公司向鞍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5月,因东某公司申请,鞍山中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裁定诉争房屋归东某公司所有,裁定载明:“房屋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东某公司时起转移。
”2016年9月,张某国向鞍山中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鞍山中院认为张某国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裁定驳回起诉。
张某国不服该裁定,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鞍山中院一审认为,张某国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张某国的诉讼请求。
如何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另行起诉之间的关系

如何处理案外⼈执⾏异议之诉与另⾏起诉之间的关系【案例提要】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远房亲戚关系,2010年双⽅⼝头约定原告以被告名义向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福⽥区某花园XX号房屋。
购房⾸期款及按揭贷款均由原告⽀付,原告以被告名义与中国建设银⾏深圳市分⾏签订了《个⼈住房(商业⽤房)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填写的借款⼈通讯地址和联系⼿机号码均原告的居住地址和号码。
2012年2⽉15⽇抵押给中国建设银⾏深圳市分⾏。
被告对上述情况⽆异议。
2010年12⽉30⽇,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涉案讼争房屋,总房款8688003元,原告交纳⾸付款2608003元,以被告名义办理个⼈住房借款6080000元,贷款期限⾃2010年12⽉30⽇⾄2040年12⽉30⽇。
原告每⽉将还贷款项转⼊以被告名义在贷款银⾏所开⽴的还款账号内。
2012年8⽉7⽇,涉案讼争房产取得产权证,所有权⼈登记为被告。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欲将讼争房产作为向他⼈借款的抵押物并到银⾏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后,要求被告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原告名下,遭被告拒绝。
原告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具有在深圳市购买⼆套住房的资格,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个⼈住房借款合同的借款⼈主体变更⼿续,或是由原告涤除抵押登记后配合原告将房产产权转移过户⾄原告名下。
综上所述,原告为涉案讼争房产的实际所有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三条和《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关于深圳市福⽥区某花园某某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XXXXXX号)的⼝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确认原告为深圳市福⽥区某花园某某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XXXXXX,登记价8688003元)的所有权⼈,并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该房屋产权变更到原告名下;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诉讼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法律依据、诉讼程序、审理原则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百零七条至第二百一十三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与执行异议之诉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三百一十九条至第三百二十三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与执行异议之诉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1. 主体条件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案外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法院判决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案外人是指与执行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与执行标的物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2. 客体条件执行异议之诉的客体是执行标的物。
执行标的物是指法院判决应当执行的财产或权利。
3. 程序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在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执行程序终结前。
四、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1. 提起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 受理执行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3. 开庭审理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应当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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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执行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