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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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裁判方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裁判方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称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
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的私法功能不同,该类诉讼主要解决涉案执行标的物能否依法执行处置的涉公法问题,从而对不当或违法的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对案外人真实合法的权利予以救济。
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案个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时间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王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涉案房屋。
案外人郑某以其在查封前已购买涉案房屋为由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郑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审理中,被执行人周某对郑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查,涉案房屋在郑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前已通过司法拍卖裁定过户给竞买人陈某。
案例二:涉及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B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
案外人刘某对其中一套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A公司的工程承包人,在法院查封前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工程款折抵购房款向A 公司购买该套商品房。
因此,刘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为由,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
案例三:涉及基于物权法律关系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张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强制执行。
涉案房屋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李某以其在法院查封前已与张某签订房屋代持协议,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申请执行人):×××,……。
……被告(案外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许执行……(××××)……号……(写明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和具体执行标的)。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是否准许对执行标的执行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1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电话:被告: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号法定代表人:xxxx,该公司董事长电话:第三人:xxxx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电话:诉讼请求:1、确认xxx所有设备价值xxx万元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x2年x月x日,原告(案外人)收到xx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xxx2)x执异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书》。
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xxx的所有设备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xxx2年x月x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xx设备转让合同》,原告购买第三人xxx的所有设备,价格价款为人民币xxx万元,xxx2年x 月x日,第三人将该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投入调试和生产使用,并于xxx2年x月x日前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xxx元。
原告投入生产后,就不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额劳务费用的农民工到原告处闹事影响正常生产,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设备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额农民工工资,以及其欠他人设备款贵院正在执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项。
xxx2年x月x日,第三人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调解下,出于对xx县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将剩余价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xx县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等候在法院的农民工当庭领到了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支付行为并无不妥之处。
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设备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xx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转移,也就是说xxx2年x月x日,第三人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原告。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的,法院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阅读提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但为确保执行效率,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确认通常采用形式审查的标准。
具体到不动产而言,因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故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即推定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但这一推定,并非不可推翻,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即为推翻这一推定的程序。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不论是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都负有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权利的责任。
但如果执行标的既不归案外人所有,也不归被执行人所有,那么执行异议之诉又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为大家揭晓鹬蚌相争之下的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虽然案外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但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应初步举证证明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实体性权益的,可直接对执行标的的错误执行行为进行纠正,并不得执行相关标的。
案情简介2008年7月9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2010年7月7日,武汉人某公司委托奥某公司拆迁案涉土地并负责对村民安置补偿,并支付了1亿元。
2010年12月28日,某市国土局向武汉人某公司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
2013年8月,武汉人某公司与案外人剑某公司等五方签订《地块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开发案涉地块,并设立剑某人某公司作为土地开发的项目公司。
2016年3月18日,某市国土局发布案涉土地挂牌出让公告,认定原土地使用人为武汉人某公司。
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书最简单三个步骤

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书最简单三个步骤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书最简单三个步骤篇1异议人:,男,汉族,x年xx月xx日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
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20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
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
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20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xx元,随后又全额垫资xx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20xx年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
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20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xx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
理由如下: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
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
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日期: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书最简单三个步骤篇2申请人:,女,x年xx月xx日生,住所:,现无业。
任建飞、霍丰兰、牛江山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建飞、霍丰兰、牛江山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13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志明冯雪霍金喜【审理法官】陈志明冯雪霍金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建飞;霍丰兰;牛江山【当事人】任建飞霍丰兰牛江山【当事人-个人】任建飞霍丰兰牛江山【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侯长生、田春苗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侯长生、田春苗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侯长生、田春苗【代理律所】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任建飞【被告】霍丰兰;牛江山【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冀D×××××车辆的实际购车人为霍丰兰,且该车由其实际支配,霍丰兰应系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能够阻却执行。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第三人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5年10月12日霍丰兰在磁县京发煤炭有限公司退出出资1225万元人民币,牛江山新增出资1225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霍丰兰变更为牛江山。
2018年7月1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牛江山变更为王斐。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何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另行起诉之间的关系

如何处理案外⼈执⾏异议之诉与另⾏起诉之间的关系【案例提要】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远房亲戚关系,2010年双⽅⼝头约定原告以被告名义向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福⽥区某花园XX号房屋。
购房⾸期款及按揭贷款均由原告⽀付,原告以被告名义与中国建设银⾏深圳市分⾏签订了《个⼈住房(商业⽤房)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填写的借款⼈通讯地址和联系⼿机号码均原告的居住地址和号码。
2012年2⽉15⽇抵押给中国建设银⾏深圳市分⾏。
被告对上述情况⽆异议。
2010年12⽉30⽇,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涉案讼争房屋,总房款8688003元,原告交纳⾸付款2608003元,以被告名义办理个⼈住房借款6080000元,贷款期限⾃2010年12⽉30⽇⾄2040年12⽉30⽇。
原告每⽉将还贷款项转⼊以被告名义在贷款银⾏所开⽴的还款账号内。
2012年8⽉7⽇,涉案讼争房产取得产权证,所有权⼈登记为被告。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欲将讼争房产作为向他⼈借款的抵押物并到银⾏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后,要求被告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原告名下,遭被告拒绝。
原告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具有在深圳市购买⼆套住房的资格,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个⼈住房借款合同的借款⼈主体变更⼿续,或是由原告涤除抵押登记后配合原告将房产产权转移过户⾄原告名下。
综上所述,原告为涉案讼争房产的实际所有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三条和《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关于深圳市福⽥区某花园某某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XXXXXX号)的⼝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确认原告为深圳市福⽥区某花园某某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XXXXXX,登记价8688003元)的所有权⼈,并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该房屋产权变更到原告名下;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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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执行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写明:)本院(××××)……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制定,供执行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出判决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列为原告,申请执行人列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后括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5.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6.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范围,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是否排除外,还可以包括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权利内容。
判决主文具体分为三种: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写明:“不得执行……(写明执行标的)。
”
案外人提出的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一并得到法院支持的,写明:“确认×××……。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写明:“驳回×××……的诉讼请求。
”
7.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