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调解书范文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调解书范文#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调解书。
原告:[案外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具体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具体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具体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原告[案外人姓名]与被告[申请执行人姓名]、第三人[被执行人姓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适用[具体程序,如普通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案外人姓名]诉称:“法官大人啊,这事儿可真有点冤。
那个被执行的财产[具体财产,比如某套房子或者某辆车],那可真真正正地是我的呀。
我呢,是在[取得财产的具体时间]通过[详细说明取得方式,比如合法购买、接受赠与等]得到这个财产的。
当时啊,我和[相关方,如果是购买就是卖方等]那可是手续齐全,合同签得明明白白的,钱也付得清清楚楚的。
我一直就把这个财产当作自己的宝贝疙瘩,好好地用着呢。
结果呢,突然就被卷进这个执行案子里了,这就像我在路上好好走着,突然被拉进一个莫名其妙的队伍一样,太不合理啦。
所以我就提出执行异议,可是被驳回了,我这才不得不来打官司,我就想让法院给我个公道,把我的财产从这个执行里面给摘出来。
”被告[申请执行人姓名]辩称:“法官,您可不能听他一面之词啊。
在我们看来,这个财产就应该是第三人的,我们按照合法的执行程序来的。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本文将探讨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概念。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尽到形式上的义务,致使法院赔偿案外人损失后,案外人可以自行起诉,请求确认自己的权利并获得相应赔偿的一种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在执行过程中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两种诉讼在本质上有所不同。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未尽诉讼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而执行异议之诉则是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本身提出异议,请求解决争议。
但在实践中,两种诉讼可能存在交叉的情况。
在实际诉讼中,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关系。
如果案外人已经另案确权,确认了自己的权利,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仍然未能尊重其权利,案外人可以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违法执行行为。
此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并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如果执行法院确认案外人的权利存在,将会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保护案外人的权益。
另外,在一些情况下,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
比如,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尚未进行确权诉讼。
此时,案外人可以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如果案外人已经另案确权,确认了自己的权利,此时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显得多余。
因此,在此类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判断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得到满足,以免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联系。
案外人通过另案确权诉讼确立自己的权利后,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他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争议。
但在一些情况下,这两种诉讼也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需要执行法院进行合理判断,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状
本案原审判决认定本人为案外人,但在执行过程中,本人及其代理人多次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现依法请求贵院对该异议之诉进行审理,并针对原审判决中的错误认定提出上诉。
一、案情概述
本人系涉案产权的合法权利人,但在原审判决中被认定为案外人,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遭遇挫折。
于是,本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提出了异议,但未被采纳,致使我未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异议理由
1.本人系涉案产权的合法权利人,不存在案外人的身份。
原审判决中认定本人为案外人,但实际上,本人系涉案产权的合法权利人,不存在案外人的身份。
该认定错误地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2.原审判决未能仔细审查本人提出的异议请求。
在执行过程中,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多次异议请求,但均未被采纳。
但是,原审判决未能仔细审查这些异议请求,导致我未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
1.认定本人为涉案产权的合法权利人,撤销原审判决中的错误认定。
2.对本人提出的异议之诉进行审理,并据情况作出合理的裁
决。
本人及其代理人将全力配合贵院的审理工作,争取为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委托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委托书尊敬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我作为案外人,特委托律师代理我就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事务,向贵院提出如下委托:一、案外人基本信息1.委托人姓名: _ _ _ _2.性别: _ _ _ _3.年龄: _ _ _ _4.身份证号: _ _ _ _5.联系方式: _ _ _ _二、委托事由根据案外人的权益保护需要,现委托代理律师就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对执行异议事项进行审查和分析; 2. 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3. 参与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庭审等活动; 4. 就执行异议的其他相关事宜进行处理。
三、委托代理律师信息1.代理律师姓名: _ _ _ _2.执业证号: _ _ _ _3.联系方式: _ _ _ _四、委托协议1.授权范围:委托代理律师全权代理委托人就执行异议之诉提起诉讼、进行调解、出庭应诉等一切法律行为。
2.委托期限:本委托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执行异议之诉完全结束为止。
3.服务报酬:委托代理律师服务完成后,将按双方协商达成的服务费用进行支付。
五、委托人声明1.委托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愿意为其委托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委托人了解并同意代理律师代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愿意接受代理律师的委托管理和建议。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代理律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此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盖章)日期:_______(代理律师签章)(盖章)日期:_______[注]: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尊敬的XX法院:原告:XXX被告:XX执行案件的标的物的所有人原告XXX系我公司正式成立的委托人,根据我公司授权,我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特向贵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表明如下:一、案情概述被告在执行过程中对我公司的财产实施执行,但我公司明确表示属于错误执行,故提出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1. 原告XXX,系我公司的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XX,住址为XXXX。
2. 被告为执行案件的标的物的所有人,其基本情况未知。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案中,原告我公司对以下执行行为提出异议:1. 被告对我公司财产实施执行之事实和法律依据。
2. 我公司并不存在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
3. 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我公司具有执行义务。
4. 被告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
五、诉讼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我公司对上述执行行为的异议成立,撤销被告的执行行为,并恢复我公司的原状。
2. 费用支出由被告承担。
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合法权益。
六、证据材料1. 委托合同及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2. 异议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七、代理人及联系方式原告委托我公司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我公司的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XXX地址:XXX联系电话:XXXEmail:XXXX特此诉状。
原告(法定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比如存在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据此,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对合法权益排除司法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会成为妨碍司法执行的借口。
标签:案外人;执行;异议;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有其独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
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由于司法经验的缺失和规则的不成熟,操作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请求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异议之诉的一种,其主要是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之诉,但是由于排除强制执行的措施往往涉及其他的法律实体权利,而该实体权利就是排除强制执行行为的理由。
因此,虽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程序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一般都会提出诸如确认、给付、赔偿等诉讼请求,对此是否允许,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不同的观点,基于观点的不同很多法院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
现在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说认为是形成之诉。
其判决的法律效果仅是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仅仅为提起异议之诉的诉因和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的归属并不具有既判力。
但形成之诉的问题在于,既然异议权是该标的,那么按照既判力的规则,只有异议权存在判断才具有既判力;因此,第三人在异议之诉败诉后会提起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等,这有可能会导致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重复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抑或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程序诉讼,那么当事人会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的同时提起一个确认或者给付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状尊敬的法院: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案号:[案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状
一、背景介绍
本案源于我作为案外人对您院[被告姓名]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现
我依法向贵庭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公平地
审理本案。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自[具体执行日期]起,被告开始对我进行执行行为。
然而,根据我
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我认为被告的执行行为存在以下事实和理由,特此列举如下:
1. 执行前的正式告知不充分:被告在执行前未向我充分告知有关执
行的事项,导致我无法及时了解和采取应有的法律措施,损害了我的
合法权益。
2. 执行标的不属于被我拥有:执行标的是[具体执行标的],然而,
根据查证,该执行标的并非我个人所拥有,执行行为存在明显错误。
3. 执行程序违法:被告在执行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应的
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对被告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贵庭
依法审理。
三、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和依据法律规定,现我作为案外人请求贵庭:
1. 撤销被告对我的执行行为;
2. 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请求法院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衷心感谢法院的审理工作!
原告:[原告姓名]
日期:[起诉日期]。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符合哪些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等条件。
关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符合哪些条件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符合哪些条件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提起执行异议需要哪些材料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应当记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的,应当出具事务所函。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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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并没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之前如遇有案外人提出异议,均根据修订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由执行员进行审查,以程序性的审查来处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该条规定存在诸多问题,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首次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救济制度。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概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就是在民事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权利,而不当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案外人通过诉讼程序来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一种的救济方式。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所拥有的一种诉权。
即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通过诉讼程序,来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在特点的时间内行使。
即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只能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而尚未结束。
如果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该诉权则不能行使。
第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需要有足以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充分理由。
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权利等。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案外人执行异议,就是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所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执行机关在程序上纠正执行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均属于执行救济措施,均是为案外人提供救济,但二者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程序上的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人实体上的权利。
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起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损坏其合法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实体权利。
第三、案外人执行异议是由法院执行局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则是由法院民事庭审理后进行裁判。
第四、案外人执行异议只是进行形式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或听证方式审查后,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结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则应进行实体审理,须依民事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最后以判决方式作出结论。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设立,主要是为案外人保护其实体权利,而提供的一种救济途径。
通常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属于确认之诉,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就是案外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执行标的拥有阻止执行的权利或执行标的系案外人的财产,而非被执行人的财产。
审判实践中,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多是请求确认执行标的系案外人财产,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权利。
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的确认之诉。
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确权的功能。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就是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提起诉讼的基础就是实体权利在法律关系上发生变更。
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功能。
从提高诉讼效率与节省审判资源的角度来说,如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成立,应当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
第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类似审判监督的救济功能。
如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侵害案外人的权属时,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以同时维护执行申请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角度来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类似审判监督的功能。
二、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现状关于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主要规定在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及200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中,总结起来,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主要包括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须以执行机构的审查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在事实上将执行机构的审查程序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经的前置程序。
《执行解释》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但案外人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的,可以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案外如认为执行所依据的判决或裁定存有错误,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救济中规定审判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原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并同时解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案外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其认为引起执行标的争议是由于执行所依据的判决或裁定本身存在错误导致。
对于如何在执行救济中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新《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
依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一章之规定,只有案件当事人才可申请再审,而案外人并非执行所依据判决或裁定之当事人,其没有权利直接申请再审,只有通过申诉才有可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为弥补该规定之不足,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解释》,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将被执行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四)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理由。
如果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等实体权利的,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执行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提出完善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
贯彻审执分立原则,建立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制约的执行体制,当事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判庭审理。
(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依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原执行程序之关系。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或提供了相应的提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对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如应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或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三、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不足新《民事诉讼法》的及《执行解释》对于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从根本上来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并未突破原《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基本框架,也可以说,系原有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与可以提起诉讼规定的生硬拼接,其不足之处在实际操作中非常明显。
(一)执行机构的前置审查程序不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无法有效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1、执行机构的审查属于程序性的审查,但从实践中来看,其针对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均是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审查,其实质是以程序审查来处理实体问题,其合理性在理论上值得商榷。
2、从民事执行来说,执行中最重要的是效率,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相互串通,利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之机,转移财产、拖延执行,故对该种类型案件的审理就提高审理速度。
将执行机构的程序性审查前置,在案外人提起诉讼之前,又加了一道必经程序,而执行机构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作出的裁定,最终并不能产生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法律效果,只要有可能,案外人仍会利用一切机会来主张权利。
执行机构审查程序前置的立法目的就会流于形式,而实质上会产生拖延执行的后果,虽然《执行解释》规定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但如果经审理,最终判决中止对执行标的执行,而又会引起执行回转、国家赔偿等新的问题。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在实践中存在困难。
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解释》中规定,案外人对原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又无法提起新的诉讼,可以申请再审。
但该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存在很大困难,如果启动再审程序,那案外人是否为案件再审的当事人,如为当事人,应处于何种地位?如再审时,案外人不参加诉讼,然既然赋予案外人再审请求权,又不允许其参加,似乎不大合理。
如列案外人为有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则再审适用二审程序,就会剥夺案外人上诉的权利,而与二审终审制相背。
(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规定不完善。
虽然《执行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就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利于操作,至于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应采用列举的方式予明确,否则不利于具体操作。
(四)关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不尽合理。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从规定来看,该15天的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或中断等情形,与诉讼时效制度相矛盾,而且实际中不能排除在该期限内出现不能诉讼或无法诉讼等情形。
从理论上来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也在于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因此诉讼应始于执行程序开始,而未终结之前,否则设立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制度无法达到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五)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限及审判组织未明确予以规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审理该类案件,既要考虑民事审判程序,又要兼顾执行程序,有其特殊性,审限不宜过长,故需要对审限及审判组织是采用合议庭还是独任制予以明确化。
虽然为了弥补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不足,一些省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些指导意见,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印发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些指导意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有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但指导意见毕竟是法院系统内部文件,无法在司法审判中直接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不足之处还是未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