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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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在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并没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之前如遇有案外人提出异议,均根据修订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由执行员进行审查,以程序性的审查来处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该条规定存在诸多问题,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首次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救济制度。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概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就是在民事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权利,而不当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案外人通过诉讼程序来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一种的救济方式。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所拥有的一种诉权。

即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通过诉讼程序,来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在特点的时间内行使。

即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只能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而尚未结束。

如果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该诉权则不能行使。

第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需要有足以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充分理由。

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权利等。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案外人执行异议,就是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所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执行机关在程序上纠正执行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均属于执行救济措施,均是为案外人提供救济,但二者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程序上的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人实体上的权利。

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起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损坏其合法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实体权利。

第三、案外人执行异议是由法院执行局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则是由法院民事庭审理后进行裁判。

第四、案外人执行异议只是进行形式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或听证方式审查后,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结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则应进行实体审理,须依民事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最后以判决方式作出结论。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比如存在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据此,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对合法权益排除司法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会成为妨碍司法执行的借口。

标签:案外人;执行;异议;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有其独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

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由于司法经验的缺失和规则的不成熟,操作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请求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异议之诉的一种,其主要是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之诉,但是由于排除强制执行的措施往往涉及其他的法律实体权利,而该实体权利就是排除强制执行行为的理由。

因此,虽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程序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一般都会提出诸如确认、给付、赔偿等诉讼请求,对此是否允许,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不同的观点,基于观点的不同很多法院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

现在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说认为是形成之诉。

其判决的法律效果仅是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仅仅为提起异议之诉的诉因和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的归属并不具有既判力。

但形成之诉的问题在于,既然异议权是该标的,那么按照既判力的规则,只有异议权存在判断才具有既判力;因此,第三人在异议之诉败诉后会提起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等,这有可能会导致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重复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抑或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程序诉讼,那么当事人会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的同时提起一个确认或者给付之诉。

案外人保全异议法律规定(3篇)

案外人保全异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保全异议是指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对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行为。

这种异议可能涉及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多种形式。

案外人保全异议法律规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外人保全异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保全措施的实施程序、保全的范围、保全的条件等。

其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财产时,应当通知被保全人;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保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保全措施的实施、异议的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异议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条规定:“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三、案外人保全异议的提起条件1. 主体条件案外人保全异议的提起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其中,被执行人是指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案外人是指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 客体条件案外人保全异议的客体是保全裁定。

保全裁定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和行为保全裁定。

3. 事实条件案外人保全异议的事实条件包括:(1)保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2)保全措施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3)保全措施与案件无关。

四、案外人保全异议的处理程序1. 异议的提出案外人保全异议的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异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2)被保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3)保全措施的内容;(4)异议理由及证据;(5)提出异议的时间。

案外人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案外人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异议是指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就案件涉及的具体事项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请求的行为。

案外人异议的存在,涉及到司法公正、程序正义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因此,我国法律对案外人异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以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案外人异议的定义、法律规定、程序流程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外人异议的定义案外人异议,是指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就案件涉及的具体事项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请求的行为。

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与案件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与案件涉及的具体事项存在某种关联的个体或者组织。

案外人异议可以是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异议。

三、案外人异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复议的事项;(三)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复议的证据;(五)申请复议的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复议的事项;(三)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复议的证据;(五)申请复议的请求。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符合哪些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等条件。

关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符合哪些条件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符合哪些条件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提起执行异议需要哪些材料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应当记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的,应当出具事务所函。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求规范及案由确定规定是怎样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求规范及案由确定规定是怎样的

案外⼈执⾏异议之诉的诉求规范及案由确定规定是怎样的有朋友问关于案外⼈执⾏异议之诉的诉求规范及案由确定?这个是什么样的⼀个问题呢?很复杂的吗?其实并不复杂的,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关于这⽅⾯,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案外⼈执⾏异议之诉的诉求规范及案由确定。

案外⼈执⾏异议之诉的诉求规范及案由确定规定是怎样的为进⼀步规范执⾏异议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作,统⼀司法标准,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民法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和执⾏⼯作实标,制定本意见。

第⼀条本意见所称的执⾏异议诉讼包括执⾏过程中案外⼈提起的执⾏异议诉讼,申请执⾏⼈提起的许可执⾏诉讼,债权⼈或者被执⾏⼈提起的执⾏分配⽅案异议诉讼,以及被执⾏⼈提起的执⾏异议诉讼。

第⼆条对先予执⾏的裁定不服的,案外⼈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规定提出执⾏异议;案外⼈、当事⼈对执⾏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该规定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民法院对案外⼈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规定提出的执⾏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中告知“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外⼈、当事⼈⾃裁定送达之⽇起⼗五⽇后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条案外⼈对执⾏标的提出异议,⼈民法院裁定中⽌对该标的执⾏,被执⾏⼈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规定,以案外⼈为被告、申请执⾏⼈为第三⼈提起执⾏异议诉讼;被执⾏⼈同时反对申请执⾏⼈请求的,以案外⼈和申请执⾏⼈为共同被告提起执⾏异议诉讼。

第五条执⾏异议诉讼由执⾏法院管辖。

委托执⾏的,由受托法院管辖;指定执⾏的,由受指定法院管辖。

案外人异议之诉立法的三维解读及程序架构

案外人异议之诉立法的三维解读及程序架构

案外人异议之诉立法的三维解读及程序架构案外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一直备受关注,其异议之诉立法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立法进行三维解读,并探讨相应的程序架构。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立法的必要性案外人作为与案件直接涉及但并非诉讼参与人的一方,其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

案外人的异议之诉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案外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受到各种不利影响,而没有机会直接参与诉讼。

因此,建立案外人异议之诉立法可以帮助案外人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案外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应该得到保障。

案外人可能拥有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和证据,但无法通过诉讼程序来揭示和运用。

通过立法确立案外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最后,案外人的异议之诉立法可以增加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当案外人对案件的程序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特定诉讼程序来解决,保障公众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信任。

二、案外人异议之诉立法的三维解读案外人异议之诉立法的三维解读包括法律保障维度、程序设计维度和权利保障维度。

1. 法律保障维度在法律保障维度上,立法应明确案外人的异议之诉权利。

包括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限、异议的形式和程序、异议的受理和审查标准等内容。

同时,应明确案外人在异议之诉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案外人能够平等参与和主动维权。

2. 程序设计维度在程序设计维度上,立法需要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

首先,应确立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明确异议之诉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案件和具体情形。

其次,应设立特定的法院或机构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之诉,以确保案外人能够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审理机构。

最后,应规定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和结果,确保异议之诉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权利保障维度案外人的异议之诉立法还应确保案外人在异议之诉过程中的权利得到保障。

例如,案外人应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可以要求法院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并有权就案件进行陈述和申辩。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适用——解读民诉法第204条中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适用——解读民诉法第204条中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适用——解读民诉法第204条中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2011年第10期法治研究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遁用解读民诉法第204条中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蒋晓燕杨恩乾摘要: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保留了案外人异议制度,引进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与审判监督程序相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案~l-z.执行救济制度.然而,实践中就如何选择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仍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认为应当根据既判力规则,以原判决的主文内容为判断标准,从执行效率和程序安定的价值角度,在执行救济制度中从严适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主文部分一,问题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案例:吴莱驾驶车牌为沪C—XXXX货车转弯时将骑电动车的孔某带倒,车上所载机器设各配件失落造成孔某伤残,后孔某起诉吴某和上海新嘉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后认定该车辆及设备为上海新嘉公司所有,并判决吴某与新嘉公司赔偿孔某各项损失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孑L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裁定查封了该辆货车及设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某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设备为其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法院裁定驳回了其异议申请.李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设备的所有权.对于本案,一种观点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异议与原判决无关,应按照确认之诉审理,法律依据均是《民事诉讼法》第204条.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是对执行救济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本条也被称为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该条规定涵盖了诸多执行救济中的程序问题,既保留了以前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又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相并列,应当说是一种不囿于理论的立法创新.然而.由于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均不相同,又缺乏司法实践的考量,因此,本条具体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引来很大争议.目前,特别突出的问题在于,如何在执行救济中区分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对此尚无统一的标准,因此,有学者将该条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称之为"模糊,尴尬的审判监督程序".①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粗浅看法.二,争议焦点:如何判定案外人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作者简介:蒋晓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恩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95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适用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该条文的规定可概括为"两个阶段.三个程序":第一阶段是执行部门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即异议审查阶段;第二个阶段是诉讼阶段,包含两个程序,其一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其二是按照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进行.从立法沿革上看,第204条的规定保留了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同时,又在事实上将案外人异议作为提起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案外人异议不构成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理由是案外人异议之诉以实体事项为基础,而案外人异议以程序事项为基础,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案外人异议并非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②对此,笔者认为,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执行效率,以前置的案外人异议过滤掉一些明显没有根据的异议请求,@因此,根据本条的条文逻辑,应当将案外人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案外人提出异议并由执行部门作出裁定之后,《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的异议分两种情况规定了不同的程序:第一种情况,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部门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第二种情况,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审判监督程序本质是一种诉讼救济程序,而非执行救济程序,主要目的在于纠正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其启动程序较普通的诉讼程序要更为严格.因此,选择不同的程序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很大.而如何判断案外人的异议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就成为选择适用两种程序的关键.目前,对该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达成统一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以利益是否不可分为标准.该观点认为,因案外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与案件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且无法另诉解决的,应当认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裁定进入再审:经审查认为与案件没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的,或者即使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但可以另诉解决的,应当认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或告知另诉解决,不作裁定再审处理.④第二,以原判决是否有错误为标准.这种观点认为,如果认为作为执行根据的判决,裁定本身有错误,比如误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财产,判决债务人将该财产交付债权人,这实际上涉及到执行依据本身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案外人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以最终确定该标的物能否执行.⑤第三,归纳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有学者归纳了在执行实践中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其一,据以执行的原裁判错误地判令债务人将案外人所有的特定物交付给债权人;其二,据以执行的原裁判错误地将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案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并判令债权人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⑥上述几种观点都相当有道理,然而在实践中均不易操作.首先,在第一种观点中,孙祥壮博士提出了区分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主要看异议是否"与案件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如果没有则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但可以另诉解决的,仍然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显然.孙祥壮博士虽然提出了利益不可分标准,但并非绝对地认为只要利益不可分就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是在不能另案起诉的情况下才适用,其含义应是如果可以另案起诉,就应当另案起诉,而不是再审,克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意思很明确,这一观点应该说是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笔者深表赞同.然而,利益是否可分相较于与原判决是否有关,两者除了表述不同,并无实质差别,而且以是否可以另案起诉作为条件,仍然难以准确区分两种程序的适用情形.其次,以原判决是否有错误为标准,实质上是以再审的标准来判断案外人异议是否与原判决有关,实践中同样存在如何认定和适用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原判决没有错误,仅有案外人以原判决存在错误为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无疑提高了案外人保护其实体权利的难度,在判断标准不一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扩大适用.最后,以归纳适用审判程序的具体情形来区分两种程序的适用,虽便于操作,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即这种归纳很难做到周延——很难把所有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的情况都囊括其中三,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差别为了能够准确地适用两种程序.应当先区分审判监督程序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之间的不同.两种程序在性质上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两种程序的目的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是纠正原审判决,裁定的错误,其否定的对象是作为执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适用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本身,排除的是原判决的既判力,从性质上讲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救济,是一种诉讼救济.而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排除执行依据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力而已,并不影响执行依据的既判力,是一种执行救济.在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差别.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虽然没有规定债务人异议之诉,但明确其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差别,将有助于准确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理由不同,债务人一般不是基于对执行标的物的异议,而是基于债务已经履行,抵消等可以使执行依据失去执行力的理由而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并不会影响原判决的既判力,但会影响原判决的执行力.可以导致原判决执行力的丧失,这一点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相同,而有别于审判监督程序.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否定执行依据的执行力,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否定执行依据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力,审判决监督程序否定的是执行依据的既判力,其各自影响的范围不同.其次,从主体上看,提起两种程序的主体有所不同.对于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不包括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自然不会提起异议之诉,债务人如果有异议提起诉讼,应当是债务人异议之诉.而从理论上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应当是受原判决既判力拘束的当事人,不包括案外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除了法院, 检察院和当事人之外,并不包括其他人.为了《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实施,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扩大了案外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规定案外人也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做法虽然解决了案外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主体地位,但该规定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在机理是不吻合的,它使得案外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成本更高.因此,从上述两种程序的性质上来看,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原则上应当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尽量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使案外人获得执行救济四,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选择标准在厘清两种程序之间的性质差别之后,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区别适用两种程序应当根据既判力规则, 以原判决主文为标准来判断案外人的异议是否与原判决无关.具体而言,如果案外人的异议与原判决的主文有关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仅仅与原判决的事实部分有关的,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理由.首先,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来看,只有判决书的主文部分才产生既判力.判决书主要由事实部分和判决主文组成.两部分产生的效力并不相同,对于判决主文产生的效力是既判力没有多少争议,但对于"事实部分"能产生什么效力,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在美国,由于在诉讼中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司法理念.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对于当事人及参加诉讼的人在后诉中能产生争点排除的效力(collateralestoppe1), 而对于其他人原则上不产生拘束力.由于诉讼理念的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并不产生类似美国法中的争点排除效力.虽有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教授在借鉴美国法的基础上提出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产生争点效力,即法院就诉讼标的以外的各争点所作判断而产生的拘束效力,主体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案件当事人, 但该学说并未获得通说地位,也没有获得立法肯定.在我国.对于判决书事实部分的效力,也没有统一的看法, 实践中把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在其他诉讼中通常是作为免证事实来对待的,但免证事实只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其本身仍然不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案外人异议之诉是否与原判决无关主要应看原判决主文判定的事项是否涉及到执行标的,判决书事实部分认定的事实虽然涉及到执行标的,也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为既然判决书事实部分不能产生既判力,对案外人也无法律上的拘束力,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就不是必须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得到救济.相反,如果原判决主文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到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或处分了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也就是说,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原判决侵害到了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但案外人在原来的诉讼程序中不是案件当事人.完全没有地位行使其诉讼权利,如果不排除原判决的既判力,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就无法获得救济,因此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进行纠错.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还存在一个有既判力的生效判决,也不可能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保护案外人的权利.其次,从程序安定的角度来看,也不应当轻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一份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法院会认定多项事实,有些是直接关乎判决结果的主要事实,有些仅是与主要事实有关的间接事实.在很多情况下,间接97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适用事实的认定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判决的结果,诉讼中当事人对于间接事实也不会像对待主要事实那样进行充分的攻击防御.如果仅仅是间接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且与案外人的主张"有关"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会打破原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不利于程序的安定.因为对原判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必然要在开庭中对所有问题都进行审查.但大部分问题也许与案外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对于原案当事人而言并不公平.最后,从诉讼经济上看.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成本也要高于案外人异议之诉.其一,法院在诉讼中认定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所投入的成本是不同的,在间接事实不影响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间接事实涉及到案外人而对原判决进行全面再审,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其二,由于案外人不是原判决的当事人,不受原判决既判力的拘束,因案外人的异议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其在再审中的地位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因此,如果原判决是二审判决.再审程序按二审程序审理会影响到案外人的上诉利益.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司法解释虽然保护了案外人的上诉利益,但在程98序上难免有叠床架屋之弊病,无疑进一步增加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成本.总之,以案外人的异议是否与原判决的主文部分有关为标准,区分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既符合既判力规则,在实践中也容易操作,并有利于程序安定和提高执行效率.按照此标准来分析本文开头所提案例,由于原判决仅仅是在事实认定部分涉及到设备的所有权,主文部分并未就设备所有权作出判决,因此该案件应当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确权诉讼,而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注释:①刘学在,朱建敏:《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②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 期.③这些异议应指实体性异议,否则无法解释本条文后段中规定的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④孙祥壮:《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相关处理》,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17日;孙祥壮:《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⑤赵晋山:《赋予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l2月7日.⑥章武生,金殿军:《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载《法学家)2010 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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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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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解读: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1757 更新时间:2008-4-9 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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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解读: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是由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修改而来。

一、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弊端
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该条赋予了案外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但也存在很多弊端与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

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二、案外人异议的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对某一项或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必须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执行程序开始之前,法院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根本无法谈及损害案外人合法权利的问题,案外人异议自然无从谈起。

相反,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标的的权属已经发生了转移,除非另行取得执行依据,不能对已经结束的执行行为撤销并恢复原状,此时提出异议亦没有意义。

(三)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只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时,该行为才会直接涉及到执行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问题,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则不属于案外人异议。

(四)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如果书写困难,应当允许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不论以哪种方式提出执行异议,均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三、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审查完毕后,应分情况作出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在执行标的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返还案外人。

需要指出的是,执行标的物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应当报经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案外人虽然提出执行异议,但却并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三)启动再审程序。

在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法院执行的特定财产是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执行并报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应当变更裁判,反之则应恢复执行程序,并书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四、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一种情形即为案外人异议之诉。

(一)异议之诉的要件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下列案外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1)共同共有人。

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未分割的情形下,如果其中一共有人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强制执行。

(2)担保物权人。

一般而言,若已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自无异议,当然不得提起异议之诉。

但如果法院未认可担保事实,将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自然有资格提起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担保行为成立以保护其权利的实现。

(3)财产所有权人。

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这里所指的执行标的物应是为了满足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而被法院确定为被执行标的物的财产。

2.应以申请人为被告。

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案外人自然作为原告出现在诉讼当中。

如果申请执行人因法院的执行而不当地占有了案外人的财产,自应负返还责任;如果申请执行人错误地提供了执行线索,导致法院将案外人的财产误认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加以执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是诉讼中的被告。

但如果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表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存在争议,案外人可以将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3.须有明确且具体的异议事由。

这种事由既可以发生在执行依据成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执行依据成立之后。

因为执行依据只是对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确认,但并未对当时业已形成的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一方之间或者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确认。

因此,通过异议之诉对于发生执行依据成立之前的事由进行确认,并不会与执行依据的效力发生冲突。

4.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

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的方式避免因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导致其利益的损失,
因此,在其异议主张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之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案外人异议的请求与执行标的密切相关,由行使执行权的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便于查明事实,而且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二)异议之诉的程序
1.起诉与受理。

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提交书面起诉书。

起诉书的内容除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附上作为执行依据的原案判决书及有关执行文书。

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应当审查相关案件的执行程序是否尚未进行完毕。

审查合格的应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符合一般案件受理条件,但不构成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能以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可作一般案件处理。

2.审理与判决。

对于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应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由于此种类型的诉讼牵涉到其他案件的执行问题,所以法律对执行异议之诉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规定。

异议之诉进行期间,执行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种状态持续越久,对原告或被告一方造成的不利影响越大。

因此,应当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外人异议之诉带来的不确定状态,以使执行程序得以及早恢复或终结。

对于第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解决。

第三人的请求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已中止的执行程序应当恢复执行;第三人的请求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权利,停止相应的执行程序,并撤销已采取的执行措施。

文/王柏东、丁路、张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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