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处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3.02•【文号】法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依法及时、有效干预。
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家庭暴力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家庭暴力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家庭暴力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展开讨论,并介绍一些相关的措施和支持机构。
一、定义和形式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性别、经济、心理等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受害者通常为配偶、子女或老人等弱势群体。
家庭暴力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伤害、性侵犯、言语辱骂、经济控制等。
二、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各国普遍制定了家庭暴力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责任、处罚以及受害者权益的保障措施。
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保护令,可以通过法庭的判决来保护受害者,例如限制令、禁制令等。
三、受害者保护措施为了帮助受害者脱离暴力的环境,许多国家设立了相关的保护措施。
首先,受害者可以寻求警察的帮助,报案并要求保护。
警方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将受害者送往庇护所等。
其次,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家庭暴力热线,提供24小时咨询和援助,为受害者提供情感支持和法律建议。
此外,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受害者重建自信和独立。
四、执法和教育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和打击力度。
警方和法院应该认真对待每一起家庭暴力案件,确保嫌疑人得到适当的处罚。
此外,社会应加大力度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对受害者的影响,增加公众的意识和关注度。
学校应加强家庭暴力教育的力度,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人际关系。
五、国际合作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国家问题,也是一个全球社会问题。
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对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加强信息共享,分享成功的经验和措施。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制定更为统一和有效的法律标准,保护更多的受害者。
六、结语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权益。
为了保护受害者,各国不断完善家庭暴力法律法规,设立相关保护措施,并加强执法和教育工作。
有关家庭暴力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有关家庭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在婚姻中、家庭中是存在暴⼒的情况,⽐如丈夫对妻⼦进⾏家庭暴⼒,导致妻⼦有严重的受伤等等。
法律上是禁⽌家庭暴⼒的产⽣,也对于家庭暴⼒做了明⽂规定,供遭受家庭暴⼒的受害者进⾏维权的。
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有关家庭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1、《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四⼗六条:“禁⽌对妇⼥实施家庭暴⼒。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家庭暴⼒“;第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受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为⼈依法给予⾏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条⽗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对未成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暴⼒,禁⽌虐待、遗弃未成年⼈,禁⽌溺婴和其他残害婴⼉的⾏为,不得歧视⼥性未成年⼈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
3、《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款:“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三条:“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受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
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政处罚。
”第四⼗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民法院⾃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六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的。
等等。
要是⾃⼰在婚姻中受到了家庭暴⼒,想要去保护⾃⼰但⼜不知道⽤什么⽅法的话,最好是能够找专业的律师来帮助⾃⼰。
刑法与民法对于家庭暴力与性侵犯的打击与保护

刑法与民法对于家庭暴力与性侵犯的打击与保护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对于受害者而言,这是一种严重的伤害和痛苦。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打击和预防这些犯罪行为。
其中,刑法和民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打击刑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体系,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提出了明确的打击和处罚措施。
首先,在刑法中,明确了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定义和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或财产方面的压迫、伤害或侵犯人权的行为;而性侵犯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性侵的行为。
其次,刑法中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犯下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行为,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一般来说,对于家庭暴力犯罪,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对于性侵犯罪,判处较重的刑罚,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刑法还加强了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不仅明确了相关行为的违法性质,也对于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了阐述。
对于受害者,刑法规定了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同时,也规定了监护人、亲属等故意瞒报、纵容、教唆或纵容犯罪的行为,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保护除了刑法的打击措施,我国的民法也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首先,民法保护了个人的婚姻权益和家庭权益。
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行为,民法赋予受害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通过婚姻终止程序,受害人可以解除与加害人的婚姻关系,防止进一步伤害和侵害。
其次,民法规定了受害人的赔偿权。
在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加害人索取经济赔偿以弥补损害。
根据民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程序来行使其经济赔偿的权利,以减轻承受的伤害和损失。
最后,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法律保护强调了社会的共同责任。
最新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精品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家庭暴力实际上是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是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有些地方思想落后,封建气息严重,导致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存在,这样的不平等封建制度和丑陋的习俗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
新婚姻法的实施在其中制定了几项具体的规定来约束和制裁这种行为,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需要以法律手段来制止和制裁,本文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成因和对策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将家庭暴力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
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 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
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 25.4% ,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
家暴干预保护措施

家暴干预保护措施家庭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社会单位,然而,家庭暴力却是一种严重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被家暴受害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各种家暴干预保护措施。
在中国,家暴干预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家庭暴力干预保护机制。
中国政府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保护的措施,包括建立家庭暴力干预保护机构、设立家暴受害者援助基金等。
这些机构和基金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庇护和医疗等服务,帮助他们重建自信,摆脱暴力的困扰。
其次,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
中国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明确了干预措施和处罚办法。
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妇女联合会求助,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对家庭暴力加害者进行惩罚,力图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蔓延。
第三,加强心理援助和社会支持。
家庭暴力会对受害者的心理造成极大的创伤,因此,提供心理援助和社会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和志愿者们通过开展心理辅导、庇护和社会融合活动,帮助受害者克服心理障碍,重新建立社会支持体系,促进其恢复正常的心理和生活。
最后,加强家暴教育和宣传。
预防是最好的干预措施,加强家庭暴力教育和宣传可以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政府、媒体、学校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推出宣传片、开展教育课程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家庭暴力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觉悟,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家庭氛围。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
通过建立家庭暴力干预保护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提供心理援助和社会支持、加强家暴教育和宣传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发展。
希望各方积极行动起来,共同为打击家庭暴力,呵护家庭幸福、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防家暴工作制度

防家暴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家庭暴力预防、制止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防家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家暴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防家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家暴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保障防家暴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家庭应当共同履行防家暴工作职责,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预防措施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法律培训、社会调查等方式,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第七条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提高家庭成员的家庭美德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帮助家庭成员解决家庭矛盾和问题,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和保护,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心理援助和临时庇护。
第十条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防家暴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恶化。
三、制止措施第十一条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寻求帮助。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收到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调解,协助受害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告诫,并督促施暴者停止家庭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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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处理措施
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措施如下。
1、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3、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收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出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4、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资格被撤销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5、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6、工会、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里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