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规建建〔2010〕4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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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两篇

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两篇

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两篇篇一: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技术人员配备及主要职责1、施工人员配备:该工程实行项目法施工,设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对工程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物资供应负有直接责任。

2、主要职责2.1项目经理职责:我公司将委派XXX同志担任本标段工程项目经理,XXX同志是我公司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大学学历,工程师职称,该同志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施工经验。

⑴代表本公司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合同条款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承担施工项目部质量、安全、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和全面管理工作。

⑵主持编制项目总包责任管理方案,确定项目管理的目标与方针。

⑶确定项目总包责任管理组织机构的构成并配备人员,制定规章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组织项目经理部开展工作。

⑷及时、适当地作出项目管理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人事任免决策、重大技术方案决策、财务工作决策、资源调配决策、工期进度决策及变更决策等。

⑸依据本公司质量管理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特点,确保质量体系在项目部的正常运行。

以积极的态度支持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在施工质量管理中提出的各种技术整改措施和奖罚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都处于受控状态。

⑹审批各分包商的技术方案与管理方案,并监督协调其实施行为。

⑺全面组织管理施工现场的生产活动,合理调配劳动力资源。

⑻参与重大质安事故的处理。

⑼负责项目对外的综合协调关系,与业主、监理保持经常接触,解决随机出现的各种问题,替业主、监理排忧解难,确保业主利益。

⑽积极处理好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确保当地政府部门利益并促使本项目成为“爱民工程”。

⑾具体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的管理目标和施工现场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⑿负责组织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布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负责施工现场规划和组织临时设施搭建,落实安排好物资供应、机电设备、劳动力准备。

⒀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等进行全面控制、管理和协调,抓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按照要求完成各项生产、经济技术指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珠建建[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6〕16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建设局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以下统称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结构验收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天内进行自查,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填写《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并将审查结果和施工技术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珠规建质[2010]42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珠规建质[2010]42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珠规建质〔2010〕42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强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治理,充分发挥建设单位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主导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树立创优质工程的理念,建立覆盖参建各单位和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团队与检验设备,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测;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履约管理,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二、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树立建筑物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和投资管理理念。

通过合理、适当地增加建造阶段的投资,提高工程质量,达到减少使用成本和维护费用,最大限度减少全寿命投资的目的。

(一)加大质量措施的投入。

建设单位要重视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投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质量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将安全、质量措施费用单列;从资金上保证施工作业的正当要求,保证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以合理的施工措施避免施工质量的缺陷;选择质量可靠的材料、构配件和有效控制质量的工法。

(二)择优选择承包商,提倡优质优价。

建设单位在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这些单位的业绩、社会信誉并考察主要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社会信誉,对勘察设计团队、项目监理部和项目施工部的组成人员、仪器设备配置,提出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的相关要求。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09•【字号】珠发改资〔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发改资〔2022〕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9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发挥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优势,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报市、区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省住建部施工项目人员配备规范

广东省住建部施工项目人员配备规范

广东省住建部施工项目人员配备规范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XX〕1X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29号)工作要求,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推进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管理的体系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持续提高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
况的日常监督,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ZBGS-2010-005珠规建建〔2010 〕48 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 年10 月1 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粤建安字[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85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尽快扭转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突发的局面,我厅制定《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凡在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原来已取得我厅与劳动保障厅共同核发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免考,经审核后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发证时间超过2年的,按本《细则》要求进行复检。

今后,我厅将统一《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相关工种(如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

三、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积极安排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录用依法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

四、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从发文之日起,我厅不再委托省建筑业协会负责此项培训考核工作,原来已参加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可直接向我厅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4.09.03•【字号】珠建建[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建建[2004]105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减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建设局备案。

珠海市建设局二00四年九月三日珠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提高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和我局职能,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房屋建筑或者在建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险情。

二、工作机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我局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原则,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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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附件4)。

第七条市质检站、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质检站、安监站负责对项
目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从业人员与备案不一致或履职不在岗的进行动态扣分,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个人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须离岗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考试上岗;缺岗后,公司应派出同等资格的人员接替,并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十条人员变更时,变更后条件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一条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定期对全市在建项目开展检查清理,对存在从业人员履职不在岗、项目现场所配备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或合同约
定不一致,无证(备案证、施工许可证、岗位证)施工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单位:人)
4
附件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单位(公章):日期:
注: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附件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单位(公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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