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工商局大全管理制度

工商局大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商局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商监管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局大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级各部门,包括局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商局大全管理制度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坚持民主、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全面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忠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第五条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抵制腐败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六条推行科学管理,强化工商监管,提高服务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七条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员工的培训和职业发展,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坚持开放包容,倾听各方面意见,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工商局大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提高,适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二章领导机构第十条工商局设局长和副局长,根据事务需要,设立若干个处室和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
第十一条局长是局党组的书记,对全局工作负总责,副局长分工负责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局长、副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免去或者续聘。
第十三条局领导班子必须认真部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指示,提高工商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局领导班子要加强自身建设,注重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激励干部队伍,提高领导素质和执政水平。
第十五条局领导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协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局领导要密切关注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促进工商监管的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三章部门设置与职责第十七条工商局设立若干处室和部门,具体负责工商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处室和部门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处、市场监管处、企业登记处、知识产权保护处等。
公司工商管理制度

公司工商管理制度公司工商管理制度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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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本着“合法、快捷、有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工商登记,是指公司在法定部门,经过法定程序,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商登记的相关事宜和对分、字公司工商登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的设立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办理。
(一)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名称。
公司的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三部分要素组成,并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原则上,公司设立登记的全资分、字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城+行业+组织形式”模式命名;与其他方合作设立登记的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城+合作方简称+行业+组织形式”的模式命名(合作方控股的可以例外)。
2、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如有可能,应尽量扩大到房地产开发的其他相关领域,如建筑材料的销售等。
3、资质。
在工商色合理登记时,公司的经营场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
在色合理登记当地,有自有房的,应以自有房作为经营场所;无自有房的,可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5、注册资本。
根据项目的开发经营需要,由股东会确定。
(二)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1、公司董事会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 o、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报经审批的有关文件。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工商信息管理制度

公司工商信息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工商信息的收集、整理、申报、更新及查询等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工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工商信息管理的部门及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体负责工商信息登记的工作人员。
三、管理原则1. 真实性原则:所有工商信息必须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2. 及时性原则:公司工商信息的变更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更新。
3. 完整性原则:工商信息应全面记录公司的注册信息、股权结构、经营状态等关键数据。
4. 保密性原则:对工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四、管理职责1. 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工商信息的最终审核和确认。
2.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工商信息的财务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3. 法务部门负责工商信息管理的合规性审查。
4. 行政部门负责工商信息的日常管理和更新工作。
五、操作流程1. 收集与整理:各部门应及时收集并整理与工商信息相关的资料。
2. 申报与更新: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或更新工商信息。
3. 查询与核对:定期对公司工商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确保信息的一致性。
4. 档案管理:建立工商信息档案,保存相关资料和记录。
六、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追究。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市场竞争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效能,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市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条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二条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加强对企业登记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各类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便捷、高效、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相关事务。
第六条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管理权限属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章企业设立登记第七条企业设立登记是指申请人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企业法定经营资格的程序。
第八条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申请条件,确保申请人具备设立企业的资格,并依法核准设立。
第九条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公司章程、出资人名册、股权出资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应当包括受理、审核、核准、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等环节。
第十一条企业设立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及时受理、办结,并在规定时间内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企业设立登记的费用标准及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当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企业变更登记第十四条企业变更登记是指企业在设立登记后,因经营范围、出资额、股权、法定代表人、投资者等发生变更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变更登记应当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依法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应当包括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变更事项的解释说明资料、股权变更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变更登记的程序应当包括受理、审核、变更登记和颁发变更登记证书等环节。
第十八条企业变更登记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办结,并在规定时间内颁发变更登记证书。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每个企业都有属于自己的管理制度,下面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参考!关于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一章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工商所所规章制度

工商所所规章制度一、工商所的基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工商所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触犯法律的红线。
2. 公平公正。
工商所在处理各项事务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3. 诚实守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客户,确保工商所的信誉。
4. 高效务实。
工商所在处理各项事务时,必须高效务实,尽快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拖延处理事务。
5. 忠实尽责。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忠实尽责,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确保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二、工商所的组织架构1. 工商所设立主管机构:主管机构是指工商所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商所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各项事务,确保工商所的正常运转。
2. 工商所设立部门和岗位:工商所设立各种部门和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划分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工商所设立岗位职责:工商所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职责的混乱。
4. 工商所设立人员配备:工商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避免人员不足或者过剩的情况。
三、工商所的规章制度1. 工商所的行为规范: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商所的行为规范,不得搞违法乱纪行为,不得影响工商所的形象。
2. 工商所的工作流程:工商所必须制定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混乱和错误。
3. 工商所的服务标准:工商所必须制定服务标准,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满足客户的需求。
4. 工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工商所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必须全面落实,确保内部管理的有效进行。
5. 工商所的奖惩制度:工商所必须建立奖惩制度,奖励出色的员工,惩罚违规的员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四、工商所的监督与评估1. 工商所的监督机制:工商所必须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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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本着“合法、快捷、有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工商登记,是指公司在法定部门,经过法定程序,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商登记的相关事宜和对分、字公司工商登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的设立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办理。
(一)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名称。
公司的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三部分要素组成,并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原则上,公司设立登记的全资分、字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行业+组织形式”模式命名;与其他方合作设立登记的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合作方简称+行业+组织形式”的模式命名(合作方控股的可以例外)。
2、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如有可能,应尽量扩大到房地产开发的其他相关领域,如建筑材料的销售等。
3、资质。
在工商色合理登记时,公司的经营场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
在色合理登记当地,有自有房的,应以自有房作为经营场所;无自有房的,可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5、注册资本。
根据项目的开发经营需要,由股东会确定。
(二)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会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 O、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报经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应遵循的操作程序:
l、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
2、取得有效的验资报告;
3、将以上材料报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4、补充相关材料;.
5、取得相关证照。
(四)各分、子公司在设立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设立登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五条公司的变更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时
应注意:
(一)变更登记应依法办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前,应事先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变更后有关证照的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六条公司的注销登记应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办理,注销登记
时应注意:
(一)注销登记应依法苏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注销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注销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已注销公司的所有文件、档案资料均应移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处理。
第七条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相关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
质证、统计证、银行账户以及包括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在内的所有印章的刻制,均应及时按规定手续办理。
有关证照的年检手续,应按规定时间及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
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