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2024年是商事登记改革的关键一年,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和不断的创新,我们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一、改革推进情况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和指导。
2.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了商事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了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提高了登记便利化和效率。
3. 改善办事环境:通过优化登记流程、简化材料要求、提高办事效率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4. 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对商事登记机构的监管,推动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打击不正当行为。
二、取得的成果1. 登记便利化程度显著提升:通过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大大提高了企业办理商事登记的便捷程度,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
2. 商事登记效率明显提高:通过引入信息化技术和优化工作流程,商事登记的效率明显提高,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等待时间和办事成本。
3. 企业创办和退出更加便利:通过简化创业流程和优化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的创办和退出,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4. 反腐败成效显著:通过加强对商事登记机构和人员的监管,进一步压缩了腐败空间,为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商事登记改革的理解还不够深入,改革工作推进不够积极。
2. 在一些登记机构中,工作效率仍然有待提高,存在办事不规范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3. 对商事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安全仍然存在风险,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管理。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1. 持续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强化对商事登记机构的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3. 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商事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安全管理。
4.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商事登记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度。
总之,2024年的商事登记改革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工商联改革实施方案

工商联改革实施方案工商联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商会作为企业自发组织,接受政府指导,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利益、推动经济发展、参与社会管理等职能被日益凸显。
而工商联作为全国性商会组织,同样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加强工商联改革,进一步发挥工商联职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工商联体制创新1.工商联组织机构精简。
工商联组织机构应尽可能精简,重心向事务性工作倾斜,取消无实际工作与重叠职能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2.加强事务性工作人员培训。
加强事务性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能力,使他们在工作中胜任自己的职责,同时为商会发展打下企业基础。
3.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充分发挥工商联在商事咨询、纠纷调解、产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二、加强工商联与企业的沟通联系1.建立企业联络机制。
建立企业联络机制,安排专人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2.开展现场走访活动。
工商联要积极组织现场走访活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发展需求和困难,及时向政府反应企业的诉求,加强政企沟通联络,促进企业发展。
3.建立服务中心。
工商联要建立服务中心,通过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方式提供服务,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技术支持和产业招商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企业发展能力。
三、充分发挥工商联对于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1.组织企业家交流活动。
工商联要加强与企业家的沟通,组织企业家交流活动,促进商会与企业的交流和互动,为他们提供更广泛的平台和机会。
2.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工商联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帮助他们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小微企业创新能力。
3.积极招商引资。
加强对产业发展的了解,积极吸引国内外的经济投资和人才资源,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综上所述,针对工商联改革的实施方案应该从机构调整、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等方面入手,旨在优化工商联与企业合作关系,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一、背景分析2024年,我国商事登记改革进入了深化阶段。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商事登记改革被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并规范市场主体的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工作亮点在2024年的商事登记改革中,我们注重以下几个工作亮点:1. 改革创新思路针对过去商事登记改革中的固有模式,我们加强了改革创新,注重思路的转变。
我们积极研究国际先进经验,借鉴并适应我国国情,形成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效率为核心的改革思路,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2. 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和便利度,我们加大了信息化建设力度。
通过建设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了商事登记的全程电子化,使登记流程更加高效简化,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的登记成本,提升办事效率。
3. 简化登记流程为减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办事负担,我们大力推进了登记流程的简化工作。
在流程中,我们优化了材料准备环节,做到了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只需提供必要的基本信息,即可完成登记手续。
4. 提升服务意识在商事登记改革中,我们高度重视服务意识的培养和提升。
优化窗口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市场主体得到及时、专业、高效的服务。
我们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市场主体对商事登记改革的了解和支持,增强广大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取得的成绩在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中,我们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1. 登记效率大幅提升通过信息化建设和流程简化,商事登记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登记时限平均缩短了50%,市场主体能够更快速地办理登记手续,进一步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2. 登记成本明显降低在简化登记流程的基础上,商事登记的材料和手续费要求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
通过取消繁琐的资料准备和降低登记费用,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登记成本明显降低,降低了创业的门槛,为更多的创业者提供了机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各企业,各市国资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国资办,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混改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并印发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我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集体、非公有、外资等各类社会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通过投资并购、出资新设等方式实施混改的,适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参照本指引操作。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基本原则(一)战略清晰,目的明确。
认真研究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明确改革目标,科学选择改革路径,防止为改而改、人改我改。
(二)严格程序,依法依规操作。
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稳妥,平稳推进。
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号)等文件。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以来,对推进我区国有企业规范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一、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不断完善企业的改制方案,严格执行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增强意识、强化责任,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
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改制的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对改制流程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必须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检查、监督。
对于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以保证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就近、及时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
要针对企业改制的计划和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要及时提示和警示违规操作行为及损害国资利益和职工权益的行为;要检查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管理的情况;对制度不全、档案不齐、信息虚假等改制的违规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重大违规、徇私舞弊、制止不改的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五、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实施改制,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44号)等文件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武政〔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2014〕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强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围绕国务院制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工作要求,积极创新体制机制。
通过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营造低门槛、宽准入、高效率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调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使我市成为全国投资环境优、登记注册便利、贸易自由的中心城市之一。
二、加快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国发〔2014〕7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精神,严格执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规定,认真研究解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积极推进全市统一实行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自主公示制度,引导公司通过“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布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缴付情况,增强出资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8•【字号】桂政发[2002]1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2]1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顺利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和地市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
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一、改革的必要性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
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议,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桂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2月1日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和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纲要》有关要求,推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实现新提升、取得新突破,促进广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面向市场、联动内外、循环畅通、改革提高、开放发展”思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探索创新为使命,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系统集成、担当践行、改革创新、提高效率,大力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将广西自贸试验区打造成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自由便利地核心区。
(二)建设目标。
通过三年左右时间(2023—2025年),进一步推进广西自贸试验区投资自由便利、贸易自由便利、跨境资金自由便利、运输往来自由便利、要素资源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数据流动安全有序,建成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和试验田;实现企业主体数量翻番、质量更优,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3200亿元、税收收入达到300亿元以上,实际使用外资、外贸进出口总额均占全区实际使用外资、外贸进出口总额40%以上,外向型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跨境服务要素更趋完备,将广西自贸试验区建成面向东盟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他成员国、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自由便利地核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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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2014年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陈武主持召开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
2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3月1日起,我区将实施《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改革将取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门槛,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改革分“两步走”】
第一步:于2014年3月1日启动在全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息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相关信用信息,推动各项配套监管制度的出台;将《广西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启动全区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第二步:在2014年7月以后,逐步推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改革措施。
【改革有五大亮点】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方案》内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亮点:改革前,公司在筹备设立时必须准备两笔资金:一笔是作为筹备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购置办公设备、筹办公司开业等费用;一笔是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资金,用于存放银行,且不得动用。
而且公司登记对实收资本有严格的限定,包括法定最低限额、两年缴付到位期限、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公司登记时还必须提交验资报告。
这些规定不但使开办公司耗时长、门槛高、效率低,还导致公司设立筹备期内资本运用效率低下。
改革后,除法律法规设定需要实行实缴的公司外,实行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对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也就是“零首付”和“1元公司”的概念。
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确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承担缴纳出资不全的法律责任,注册公司不占用资金,不需验资费用。
●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方案》内容: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亮点:改革前,企业必须每年一次到工商部门递交纸质年检材料;需要让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最后工商部门还要审查、盖章,环节多,手续较为繁琐。
改革后,企业不再需要每年一次到工商部门递交纸质年检材料,只需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报年度报告并公示;除特殊监管的重点企业,一般企业不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放宽、简化经营场所登记
《方案》内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使住所回归其确定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区域作用的法律本质,形成针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新的监管体系,进一步释放住所的资源,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业态的发展要求。
亮点:改革前,开办公司在场所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登记机关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建筑物法定用途等很多条件,且通常一个具体地址一般仅能登记为一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不同类型的场地,需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如租赁房产提交房屋租赁证,自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而这些证明材料复杂,种类就多达十种以上。
改革后,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甚至“一址多照”。
只需申请人自行申报场地信息,无需提交场地证明材料,明确其功能为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
和行政管辖地,形成针对住所和经营场所新的监管体系。
申请人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减少行政干预,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业态的发展要求。
●强化社会监督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方案》内容: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
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目的和效果。
亮点: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托平台公示企业信息、共享监管信息、提供信息查询,落实“宽进严管”,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对外发布,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强化社会监督。
同时注意处理好企业登记与许可审批部门之间协调衔接,解决各地区、各部门互联互通的问题,扩大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
●实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方案》内容:“先照后证”是除特殊行业外,先由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然后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谁发证谁管理”。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是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
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可信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亮点:实行“先照后证”是除特殊行业(金融、保险、期货、证券、特种行业等)外,工商部门先发执照,有关行政部门再发许可证,并且实行“谁发证谁管理”,改变原来的“先证后照”模式,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改革后,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降低了行政成本,更加便民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