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合集下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9•【字号】辽政办发[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九日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交通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6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将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入省交通厅。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省内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2.加强统筹省内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进一步发展公共交通和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交通运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涉及全省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和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运发[2000]156号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运发[2000]156号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运发[2000]156号)各市交通局、物价局: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省汽车旅客运价主要采取政府指导价,运价允许上、下浮动20%。

跨省、市旅客运价的浮动幅度需由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本市区内,无外省、市车辆通过的线路旅客运价由各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备案后方可执行。

我省汽车旅客基本运价为0.072元/人千米。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又增设了春节旅客运价、夜班车旅客运价、公铁分流线路旅客运价价目,并规定了其加、减成范围。

二、客运运价中含有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保障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赔偿方式及归属管理另行规定。

三、旅客客票中所包含通行费的计算方法:通行费(元)额定座位×实载率实载率按70%计算。

四、汽车货物运价(包括集装箱运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辅以市场调节价。

基本运价为0.5元/吨千米,运价可上、下浮动30%。

取消长、短途运价,为调节长、短途价差,货物运价增设了吨次费,集装箱运价增设了箱次费。

五、汽车客、货站、场收费及其他辅助业收费在新规定未下发前,继续执行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颁布的《辽宁省公用型客运站收费标准》、《辽宁省道路汽车货运站收费标准》(辽交运发[1995]79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19年第42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法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辽交公水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1号现将《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公路法》《港口法》《航道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第三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下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全责;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应承担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实名制等相应管理责任。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合同签订时,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签订责任状,向建设单位承诺项目实施期间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等制度。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从事客运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二)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

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不按照规定携带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客、货运站场、营业性停车场接纳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按照核定的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按照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承修报废车辆,利用假劣配件维修车辆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机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技术档案

车辆技术档案

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来源: 时间:2010-01-14辽交运技字[2005]34号各市运输(维修)管理处: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强化行业监管,保障运输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重新制定了《辽宁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和新版辽宁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档案。

请各市按照文件要求,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车辆一律使用新版车辆技术档案;已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车辆可继续使用原版车辆技术档案;认真做好推广工作,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和个体车主认真填写,并降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省局技术科。

二○○五年四月五日辽宁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技术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车辆技术档案是指记载运输车辆购置到报废全过程中车辆基本情况、技术等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主要性能、运行消耗情况、检测、维修、事故记录以及车属单位和车辆变更等内容的车辆技术使用记录。

它是为了解车辆性能和技术状况,反映车辆使用维修规律的真实记录,是正确使用、维修车辆,制定技术规范、技术经济定额和配件储存计划的科学依据。

第四条车辆技术档案的内容、格式,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统一制定,由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领取、发放并登记造册。

第五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路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检查。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认真填写、妥善保管,确保记载及时、完善和准确。

辽宁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辽交质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辽宁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交质监[2013]66号)省公路局、高速局、高建局、运输局、港航局,各市交通局、港口和口岸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试验检测行业科学化管理水平,切实发挥试验检测在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交通运输部制定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厅结合《若干意见》要求,对我省试验检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一、各级交通建设运输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为试验检测工作创造有力的环境和条件。

各级交通建设管理单位,要在招投标工作中,加入对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的要求和审查,为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提供重要保证。

二、各级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各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概预算编制过程中,要落实检测费用渠道;各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保障检测费专款专用。

三、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重心从“市场培育”转移到“规范和培育并重,更加重视规范”上来,按照“调控规模、提升素质、进退有序”的原则,切实做好检测行业监管,加大检测机构证书有效期内的中期检查力度,保证检测机构实际运行状况与实际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相符合;加大对违规和不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数据造假,出借资质、转包分包等行为,确保试验检测工作对工程质量的指导性作用,促进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四、各检测机构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设备计量管理和报告编制管理规范性,加强检测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试验检测收费标准,强化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监管及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实现试验检测管理信息化,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供重要依据。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辽交运客字[2007]6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客运包车业务办法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2007年7月31日印发
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工作,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包车客运)业务,是指包车客运经营者办理增加车辆、更新车辆等客运业务。

第三条凡我省包车客运经营者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办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事项:
1.增加车辆;
2.更新车辆;
3.车辆暂停营运;
4.车辆恢复营运;
5.车辆终止营运;
6.配发道路运输证;
7.补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业务办理申请及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即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增加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等有关材料,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后购置车辆,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更新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二),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后购置车辆,并办理配发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手续。

3.车辆暂停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将道路运输证暂时交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持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车辆恢复营运的,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批准暂停营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恢复营运手续,取回道路运输证,并到其它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车辆终止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交回相关证照,申请人持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