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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港口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港口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港口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港口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安徽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好《条例》学习培训(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条例》施行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服务中心)等要将《条例》列入理论中心组学法内容,提升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和条款内容的理解。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把握《条例》基本要求,明晰工作职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港口发展中的问题。

(二)开展行业执法管理人员学习。

省厅将在政务网站公布《条例》全文和解读,便于全系统和社会公众学习理解《条例》;将《条例》纳入省厅年度执法培训,重点做好领导干部、法制机构负责人和执法骨干学习培训。

各单位要将《条例》列入执法人员培训课程,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对执法人员开展一次培训,提升港口执法、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平时学习,促进执法管理人员理解掌握《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执法人员要主动加强学习,严格履行港口管理职责,确保《条例》确立的制度得到落实。

二、积极主动开展《条例》普法宣传(一)纳入普法计划。

各单位要把《条例》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七五"普法规划和2020年度普法计划,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积极学法、用法、普法。

要围绕《条例》确定的基本制度和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尤其是从全社会和港口从业者关心关注的内容入手,做好普法宣贯,力求切合实际、贴近群众,便于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条例》的实施。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皖交审批〔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省港航集团: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结合厅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服务长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助力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各单位、处室要加强《办法》的研讨学习,深刻领会省政府出台《办法》的精神实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氛围(一)深入开展《办法》的普法和培训要将《办法》列入年度普法目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要将《办法》列入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培训内容,重点抓好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对《办法》的理解和落实。

要将交通运输领域贯彻落实《办法》的典型案例、先进做法等纳入宣传的重点范畴,增强宣传的时效性、针对性,提升宣传效果,努力营造“四最”营商环境氛围。

(厅行政审批办牵头,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直相关单位分工负责)(二)持续开展“四送一服”常态化工作按照省“四送一服”统一部署要求,通过组织进企入园“大走访”、政策措施“大宣讲”、主题活动“大对接”,为市场主体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推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充分利用“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做好问题办理和督办工作。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皖交建〔2022〕66 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为适应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新形势新要求,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安徽省交通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7.19•【字号】皖交人教[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交人教〔2006〕62号)各市交通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人事厅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与我省交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道路与桥梁、汽车运用与检测、港口与航道、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员。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09.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的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修订了《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经2013年6月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皖交政法〔2010〕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9月18日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皖交运〔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

坚持保障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

坚持包容审慎。

落实新发展理念,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

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价格行为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价格水平监测,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公平竞争。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安徽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安徽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安徽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皖交路〔2023〕201 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安徽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省港航集团公司,其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现将优化调整后的安徽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安徽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12月31日附件:安徽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一、货车安徽交通卡支付差异化收费采用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与分支付方式差异化收费结合的方式,全省高速公路对安徽交通卡ETC套装货运车辆支付通行费给予八五折优惠。

二、邮政公益性运邮车辆差异化收费采用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分出入口差异化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全省高速公路对符合条件的邮政公益性运邮车辆在规定的收费站点通行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长江公路大桥公交专线车辆差异化收费采用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分路段差异化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行安庆、池州、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的公交专线车辆通行费给予优惠,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0元。

四、合肥新桥机场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采用分路段差异化收费的方式,对通行合肥新桥机场高速公路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我省主要港口和中欧亚班列集装箱运输车辆差异化收费采用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分出入口差异化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全省高速公路对进出合肥港、芜湖港、蚌埠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宣城国际陆港和合肥国际陆港(服务中欧、中亚班列)的合法装载ETC套装集装箱运输车辆,在规定的收费站点按批复收费标准的50%收取通行费。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厅定额站,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省公路勘察设计院、省港航工程设计院: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33号)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一、自2008年4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和本补充规定。

二、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取43.35元/工日。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今后将按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按时测算并定期发布。

三、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四、其它工程费、间接费(规费除外)的费率、利润和税金取费标准均暂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执行。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新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公路发[1996]611号文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由省交通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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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文件安徽省人事厅文件皖交人教(2006)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0六年七月十四日主题词:职称评审条件通知安徽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6年7月1 9日印发打字:聂薇薇校对:朱皖萍份数:150份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与我省交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道路与桥梁、汽车运用与检测、港口与航道、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专业类别(一)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监督及养护与管理,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工程机械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汽车运用与检测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汽车运用工程中的汽车运输生产与组织、运输管理,汽车维修与检测,车辆技术管理,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工程船舶及港口航道机械应用,港口安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中的船舶设计及建造施工,船舶运输生产与组织、运输管理,船舶及集装箱机务管理与维修,船舶安全监督、救助打捞,船舶检验规范的研究、制订和修订,建造营运船舶和水上检验、审图,交通机电及信息化工程,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已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交通运输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八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九条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在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条学历资历条件(一)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 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一)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二条高级工程师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主持和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管理和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或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任务。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下同)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承担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下同)、科研和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等,下同)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往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定额或规范的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重大的船舶海损、机损检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或新型特种船舶的初次检验,并参与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7.作为运输管理技术骨干,总结并引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负责运输行业或企业生产管理或技术更新,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并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解决交通运输中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交通运输质量,保证安全生产、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三条工程师条件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较系统地掌握并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承担较大工程研究应用,解决生产建设、管理和技术应用中难题的业务能力。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或科技成果奖。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标准、定额、规范编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实施。

(3)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起到较大作用或取得明显效益。

(4)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l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5)参加运输行业或企业先进技术运用的研究推广,取得明显效益。

(6)参加完成的规划、科研、技术引进、消化、推广、改造或开发项目,质量监理、方式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三)论文著作条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

第十四条工程师破格条件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九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能力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 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完成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1 项,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

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五条助理工程师条件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能力和业绩条件基本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论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七条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八条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常年在工地一线,从事水文地质勘测,施工、监理,航道疏浚及船舶检验等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到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须转评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资格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条件所称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第二十三条判定申报人员是否获奖的依据是获奖证书,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最高奖项;所完成项目依据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成果鉴定书;要求所提供的论文、技术报告的作者均须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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