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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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09•【文号】厅水字[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和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区范围不明确的,其储存设施及仓储作业的安全监管主体和范围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上述职责划分,不涉及海事部门职责)。

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二、关于港区内加油站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三、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安全评价机构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根据《港口法》和《条例》的规定,鉴于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为确保港口安全,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申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等业务的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定。

赵守中与铁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赵守中与铁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赵守中与铁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资源土地【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弘达刘毅邢家新【审理法官】孙弘达刘毅邢家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守中;铁岭市人民政府;铁岭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当事人】赵守中铁岭市人民政府铁岭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当事人-个人】赵守中【当事人-公司】铁岭市人民政府铁岭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王亚萍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王丽丽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亚萍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王丽丽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亚萍王丽丽【代理律所】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守中;铁岭市人民政府;铁岭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违法实施罚款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共同被告第三人书证举证责任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审法院曾针对案涉行政行为实施主体问题函询铁岭县政府、铁岭高速公路动迁办,铁岭县政府、铁岭高速公路动迁办的《回复函》和《情况说明》表明,案涉行政行为系由铁岭市政府、铁岭高速公路动迁办组织实施。

铁岭市政府、铁岭高速公路动迁办关于铁岭县政府为本案强制执行和行政赔偿责任主体的主张,依据不足。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通知-鄂交建[2012]492号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通知-鄂交建[2012]492号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通知(鄂交建[2012]492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经营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养护监督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网的长江大桥(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按照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二)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三)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四)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五)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七)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推荐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入库专家人选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推荐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入库专家人选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推荐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入库专家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4.26•【文号】厅科技便[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推荐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入库专家人选的通知(厅科技便〔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大型交通运输企业: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完善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依据《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厅科技字〔2012〕 73号),部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入库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程序(一)各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1)推荐入库专家人选。

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专家不占名额,由推荐单位一并推荐;信息化领域的专家因此前已公开征集,此次不再推荐。

(二)入库专家人选填写《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入库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证明材料(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专家不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入库专家人选所在单位为部属各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或大型交通运输企业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专家,由初审单位汇总后将入库专家人选基本信息通过“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系统”(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科技司子站,进入交通运输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备案后登陆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格式统一为A4纸简装,一式两份)。

(一)《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入库专家申请表》;(二)相关证明材料:1. 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 承担的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获奖,获得知识产权等代表性科研成果(各不超过5项)的证明材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辽政办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地区撤乡并镇、中小学布局调整、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等改革性措施的逐步深入,农村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中小学生上下学路途较远、交通工具匮乏、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等实际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辽宁省情、满足实际需要、规范有序运行、职责权利明确的校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从而推动我省农村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条件和成长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辽宁的重要内容,是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带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把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努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为推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辽宁创造一个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厅安监【2012】134号)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厅安监【2012】134号)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于2012年6月12日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以厅安监字〔2012〕134号印发。

该《办法》分总则、考评流程、考评发证、日常管理、附则5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的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考评流程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22日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13号令相比,《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一)《规定》重新确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原则和方针。

《规定》针对我国新时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参考借鉴了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文件浙交办…2011‟311号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督促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设计单位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和“全寿命周期成本”三大理念,把工程质量、安全、生态和耐久性始终放在首位,把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始终贯穿于建设的各个环节,把促进公路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全面提升公路勘察设计质量。

二、加强地质勘察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周期。

勘察设计单位要针对项目特点和勘察设计招投标的要求,提出外业勘察特别是地质勘察的工作量、勘察重点及勘察费用,编制工程外业勘察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并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同时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外业勘察进行验收,特别是地质勘察专项验收。

对高速公路和国省道项目,有关批准资料和通过验收结果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今后,凡是勘察工作没有完成、深度不足的,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将不予组织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与批复。

对高速公路和较复杂的山区国省道公路,初步设计有效工作周期一般不少于120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有效工作周期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全部外业和航测最短勘察周期不得少于有效工作周期的30%,各时间节点为外业勘察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时间、外业勘察验收时间和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时间。

其他国省道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有效工作周期一般应不少于60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有效工作周期应不少于90个工作日。

对地形、地质条件及工程方案复杂的项目,设计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

县道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强化工程安全管理。

对于特殊复杂桥梁隧道工程,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和《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文件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确保结构安全可靠、技术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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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辽交运客字[2007]6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客运 包车 业务 办法 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2007年7月31日印发
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工作,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以下简称
包车客运)业务,是指包车客运经营者办理增加车辆、更新车
辆等客运业务。
第三条 凡我省包车客运经营者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
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
机构)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办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
施。
第五条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事项:
1.增加车辆;
2.更新车辆;
3.车辆暂停营运;
4.车辆恢复营运;
5.车辆终止营运;
6.配发道路运输证;
7.补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业务办理申请及相关材
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即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通知
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增加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见附件一)等有关材料,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
意见后购置车辆,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更新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
(见附件二),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后购置车
辆,并办理配发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手续。
3.车辆暂停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
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将道路运输证暂时交回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并持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
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车辆恢复营运的,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
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批准
暂停营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恢复营运手续,取回道路运
输证,并到其它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车辆终止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
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交回相关证照,申请人持签
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
关手续。
6.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需持同意增加车辆或更新车辆的《包
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到运输
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配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日内
予以办理。
7.补发道路运输证的,需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等有关材料,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补发,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同意补发的,应在5日内予以办理。
第七条 业务办理需提交申请材料:
1.增加车辆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经营承诺书(承诺车辆类型等级、技术等级、承运人责任
险投保额度、经营方式、经营行为以及未能兑现承诺的处理等)。
2.更新车辆
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一式三份);
原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车辆暂停营运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道路运输证原件。
4.车辆恢复营运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综合性能检测卡原件及复印件;
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终止营运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道路运输证原件;
旧车去向说明;
原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6.配发道路运输证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增加或更新车辆的,可办理道路
运输证配发,需提供以下材料:
同意增加车辆或更新车辆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原件;
新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新车类型等级评定表原件;
新车综合性能检测卡原件及复印件;
新车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原车道路运输证、去向说明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7.补发道路运输证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作废声明。
第八条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的基本原则:
1.增加车辆
申请人在申请增加车辆前必须经过充分的市场需求调查,
且能够实现集约化经营、经营行为规范。
2.更新车辆
申请拟更新车辆必须符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经
营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
3.车辆暂停营运
申请车辆暂停营运的,车辆连续停运时间或一年内累计停
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车辆终止营运
对车辆终止营运后,申请人仍能达到市场准入条件的,应
同意其终止营运;严禁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转出。
第九条 经办人应为企业工作人员,持企业出具加盖公
章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介绍信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2.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
附件1: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编号:BC-

申请人 (公章) 许可证号
经办人 联系方式

申请人现有运力: 省际 台 市际 台
申请事项: 增车 暂停营运 恢复营运 终止营运 补证

办理增车、暂停营运、恢复营运、终止营运、配发、补发道路运输证业务的车辆情况
车辆牌号 车辆厂牌
营运证号 车辆数
经营范围 座位数
类型等级 技术等级
申请理由:(增车的需明确车辆数、暂停营运的需明确暂停期限)

市级运管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省级运管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备 注
声明本表及相关材料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并知悉此表如有填写虚假信息,此业务办理将被撤消。
附件2:
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
编号:BC-

申请人 (公章) 许可证号
经办人 联系方式
现有运力 省际 台 市际 台
现营运车辆情况 拟更新车辆情况
车辆牌号 车辆厂牌 车辆牌号 车辆厂牌
营运证号 座位数 营运证号 座位数
类型等级 技术等级 类型等级 技术等级
申请理由:

市级运管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省级运管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备 注
声明本表及相关材料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并知悉此表如有填写虚假信息,此业务办理将被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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