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公共体育场馆是城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施,它不仅是人们进行体育锻炼和休闲娱乐的场所,更是促进身体健康、增进社会交流的重要平台。
因此,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福祉。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首先,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确定公共体育场馆的分布位置和规模大小,以满足不同区域居民的体育需求。
同时,应充分考虑城市交通、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规划场馆的交通便利性和周边配套设施,确保市民能够便捷地到达体育场馆进行锻炼和活动。
其次,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在场馆的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场馆的结构安全、设施完备。
同时,应考虑场馆的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施,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另外,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场馆的多功能性和灵活性。
场馆的设计和布局应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的体育活动和文化活动,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同时,应充分考虑场馆的可变性和可扩展性,以便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灵活应对不同需求和变化。
最后,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应注重场馆的管理和维护。
建成后的场馆需要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场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场馆使用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市民的安全和权益。
综上所述,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从城市规划、国家标准、多功能性和管理维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只有在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够建成安全、便利、多功能的公共体育场馆,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体育锻炼和休闲娱乐场所。
希望相关部门和个人能够重视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标准,共同努力,为城市的体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
二、场地布局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的布局要合理,保证场馆
的功能性和安全性。
例如,足球场馆建设用地应保证场地足够平坦,并有
充足的边界区以保证安全;篮球场馆建设用地则要求有良好的看台和观众
入口等。
三、建筑物高度限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的建筑物高度限制主要
是为了保证场馆周围的景观和环境。
一般来说,场馆周围的住宅区和飞行
区域会对建筑物高度有所限制,以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四、交通配套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的选址要考虑周边的交通
状况,以保证观众和运动员的交通便捷性。
选址时应尽量考虑公共交通设
施的配套,例如地铁、公交车等,以方便人们到达场馆。
五、环境保护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以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建设用地周边的绿化带和景观要合理规划,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六、设施设备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要求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以满足体育活动的需求。
例如,足球场馆要求有足够的跑道、草地等,篮
球场馆要求有标准的篮筐和篮球场地等。
总之,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是为了保证体育场馆的功能性、安
全性和环境友好性,确保人们能够在安全、舒适、便捷的环境下进行体育
活动。
这些指标的合理制定与执行,对于城市的体育事业发展和民众身心
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体育馆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 (体育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标――20092009 北京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体育馆建设标准)建标――2009(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2009 北京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九年月日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
本标准由国家建设部立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具体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针对目前常见的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提出了场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1体育场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1体育场建设标准体育场建设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健康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体育健身,需求量逐渐增加。
体育场作为一种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是进行各种体育活动和赛事的场所,对促进人民身心健康、文化娱乐有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体育场的建设标准、布局设计、场地设施、建筑设计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体育场的建设标准1.场地面积要求根据目前建筑行业的建设标准,人工草皮足球场场地标准为:比例为105米×68米,场地总面积为7140平方米。
天然草皮足球场标准则为:比例为110米×75米,场地总面积为8250平方米。
田径运动场标准为:400米标准跑道为10条、直道为110米,跨度宽度为41.37米,场地总面积为22,000平方米。
非标准的场地面积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2.场地标高要求场地面积的标高要求应根据场地地形、排水条件等进行设置。
对于室外的体育场,要求场地外缘至少比场地内部高出1.5m,并向室外排水。
场地内部区域的标高比较灵活,能够满足运动场地对标高的要求即可。
3.场地草坪及基础工程要求草坪基层设置:为保证草坪长久使用,草坪基层要求粗糙、有高低不平的地面。
应符合排水良好的斜率和适当的凹凸度,建议设置为1%至3%之间。
草坪面层设置:应选用易于维护、舒适度高的草坪为主。
申花草是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草皮品种,耐寒、抗病虫害能力强,对地面湿度、草皮密度、刈割和施肥敏感度小。
底层结构:应根据不同的场地要求,采用特殊的材料及工艺进行处理。
4.观众席要求观众席应按照设计要求安排座位,考虑到安全因素、观众舒适度和视野等因素,定量计算观众席座位数,并设置安排通道,安装应急疏散标识和设施等。
5.制高点要求制高点要求是建立在综合考虑场地地形、观众席和草坪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规划出来的。
一般建议在设计时将制高点体现出来,以便更好地掌握场地内外整体的情况。
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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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一条第二条体育场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104的规定。
表2-104 体育场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注:1.建设40000座席以上体育场应根据承办的赛事等级另行审批。
2.5000座以下体育场按4000㎡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二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场,其规模应按10000-5000座确定。
第十三条第二条体育场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105规定。
表2-105 体育赛事等级表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四条体育场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部分组成。
应根据相应赛事等级确定各部分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足球和田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场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七条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八条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2-106的规定。
表2-106 主席台坐席指标(席)第十九条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条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
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07规定。
表2-107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建筑面积指标(㎡)注:1.体育场检录处指第二检录处,体育场第一检录处设置在热身场地处。
2.赛后控制室面积为男女合计面积。
第二十二条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
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08的规定。
表2-108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三条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
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
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09的规定。
表2-109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四条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
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计时与终点摄影转换,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
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0的规定。
表2-110 体育场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五条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六条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第二十七条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2)《公共体育馆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馆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体育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体育馆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馆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七条体育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体育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体育馆应满足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一条体育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二条体育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111的规定。
表2-111 体育馆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注:1.体育馆坐席为6000人时,分别按体操和手球计算单座建筑面积。
2.2000座以下体育馆以10000㎡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馆,其规模应按6000座以下体育馆确定。
第十四条体育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112规定。
表2-112 体育赛事等级表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五条体育馆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
第十六条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条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2-113的规定。
表2-113 主席台坐席指标(席)第二十条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一条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
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4规定。
表2-114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三条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
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5的规定。
表2-115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四条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
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
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6的规定。
表2-116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五条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
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
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表2-117的规定。
表2-117 体育馆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六条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七条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第二十八条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3)《游泳馆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游泳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游泳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游泳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游泳馆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游泳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游泳馆的新建(迁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