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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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美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美国的证券市场是目前世界上最庞大、最发达的证券市场,它的发行市场、流通市场、发行品种、市场容量、市场发育程度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都是首屈一指的。
以下是浅论美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近年来,它更是呈现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股票流通性显着增强、市场发育程度不断加深的强劲势头。
与此同时,美国的证券市场也自称是运行最自由、管理最严格的证券市场。
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以其实用性和高效性为众多国家所效仿,也为我国证券监管提供了许多启示。
美国是实施政府主导型(又称集中统一型)证券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即以政府为监管的主导力量,制定系统的证券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
系统、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就致力于对证券市场进行详尽的立法,经历半个多世纪的补充、修改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驾驭着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
在较为健全的证券立法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又建立起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统一管理的层次分明、覆盖面广、权威有效的证券监管体系。
目前,美国证券市场监管已建立起以(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维护证券业的安全性、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监管宗旨。
例如:(1933年联邦证券法》主要是以公开原则规范证券的第一次发行,要求对证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证券给予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禁止以欺诈手段销售证券,违者将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1834年证券交易法》则主要规范证券发行后的交易行为,包括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交易行为的管理,禁止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并明确规定了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则是在现代科技广泛运用于各领域的背景下制定的,它除了再次强调SEC的职能外,特别鼓励和倡导国内证券市场采用新技术。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简介

不 排 斥自 管 理 的 积 极 律
织 监 管 视 为证
。
年 证 券 法 》 (( 19 5 4 年 证 券 交 易 法 》 (( 19 3 5
般 都由
一
个
向国会 提 交书 面 报 告
,
。
美 的 大 危 机 导 致 了 国证 券 市 场 的 崩溃
剧 了2 0 世 纪
30
并加
1 各州
,
全 国性 的 证 券 管 理 机 构 承 担 资 本 市 场 监 管
职责
。
律 第二 层 次 在 金 字塔 的 中部 是 自 机 构
的自 管理 律
。
年 代 美 国经 济 的 瘫 痪
。
券 市 场 监 管 体 系的 若 干 漏 洞
资 本 市 场 的 监 管 体 系作 基 础 的 介 绍
◎ 联 邦政 府 统
一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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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证 券 法 最 早 可 追 溯到 美 国 建 国 前
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研究金融监管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金融监管体系的分析及比较,可以判断各个国家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和风险防范能力,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和经济的发展。
下面我将有针对性地分析比较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美国、欧盟、中国等国家。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比较完善的,而且形式扁平化。
主要分为五类:1.国会和行政部门;2.金融监管机构;3.金融市场监管机构;4.州监管机构;5.专业机构。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证券自律委员会(FINRA)、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理事会(FHFA)等。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证券市场、期货交易、房地产信贷等领域,确保金融市场运行平稳、透明和公正。
此外,美国还设有独立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美国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证券交易、监管股票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等方面。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的改革,目前分为单监管机构和单解决机构两部分。
单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等领域,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度,曾经是欧洲银行监管机构(EBA)、欧洲保险与职业退休金监管机构(EIOPA)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机构(ESMA)。
单解决机构主要是负责解决金融机构无法承受的危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系统性。
目前欧盟的单解决机构是欧洲银行解决基金(SRF),SRF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的资金,意味着金融机构最终承担解决问题的成本。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组成。
其中,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主管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等职能。
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负责。
这三大监管机构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市场、保险行业等领域。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组成部分,其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两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异同,以期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概述(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多方面的监管内容。
政府通过设立证监会等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
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等。
(二)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以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为特点,以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强调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市场拥有较为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我监管。
此外,政府机构如证监会、财政部等也发挥重要作用。
三、中美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监管主体与职责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但也可能导致过度干预和市场反应迟钝。
相比之下,美国更注重市场自律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政府机构在制定法规、监督执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还需进一步完善细节和配套措施。
美国则拥有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对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中美两国都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中国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美国则通过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同时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美国证券托管结算体系介绍

美国证券托管结算体系介绍朱志勇 2014年9月18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托管结算体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
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 构建高效、透明、规范、完整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十分重视。
国际清算银行 下的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联合重新修订 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
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也定期对全球各国开展 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
证券托管结算体系是其中的重要评估内容。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三个标准:提高运营效率和资本效率、减少风险 美国财政部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指定DTCC的中央证券存管公司(DTC), 全美证券清算公司(NSCC)以及固定收益清算公司(FICC)是系统性重要的 金融市场公用事业公司。
2美国证券托管结算公司(DTCC)• DTCC是集团公司,由DTC公司和NSCC公司于1999年合并成立。
• 由于监管、法律等需要,DTCC下面成立若干子公司,分别从事不同的业务。
• DTCC是非上市的股份公司。
公司的股东由DTC和NSCC的参与成员构成。
股份的大小取决于个参与成员业务量的大小。
每一个参与成员都有股份。
大 股东基本上由华尔街的几大投资银行和托管行控制。
• DTCC的运营目标是保本经营(not -for profit)。
• DTCC的监管者主要是美联储、美国证监会和纽约州银行监管局。
• DTCC主要业务地域分布是美国和欧洲。
但在全球各地方有一些办事处支持 其某项具体的业务3美国证券托管结算公司业务清算服务结算与资产服务 投资产品服务股票 •固定美收国益国证债券 • 住房按揭证券 欧洲市场:合资企业:中•••• 央证资证发证券产券行券托服结人存管务算服管处务理 全球税收服务 全•• 球交权场易益外信类衍息衍生处生产理产品库品现金流匹配 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财•• 富共另管同类理基投服金资务服产务品 保险和退休金产品服务(2013年底与 ICE合并)数据与存管服务全球衍生品交易存管库 全球法人实体身份识别码(LEI) GCF 回购指数 年金分析报告 公司发行人服务 银团贷款服务4美国证券持有体系:间接持有证券发行人 股份登记机构中央证券存管公司(DTC, Cede & Co.)结算参与人1 托管银行结算参与人 2 券商投资者 1 投资者 2 投资者 3投资者 31 投资者 32投资者 1 投资者 2 投资者 3 投资者 4结算参与人 3 外国 CSD投资者 1 投资者 2股份直接登记系统(DRS) 实物证券投资者 1 投资者 2投资者 1 投资者 25DTC存管证券种类• 普通股和优先股 • 公司债券、市政债券 • 短期商业票据 • 货币市场工具 • 存管凭证 • 投资信托产品 • 封闭式基金 • 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 全球股票 • 权证6DTC的结算和资产服务• 承销服务--帮助新证券的发行• 中央存管和电子簿记系统--托管380万只证券 --运营电子簿记系统并与直接登记系统联网进行股份过户• 结算服务-- 帮助证券过户和日终资金结算• 资产服务-- 有效处理债券还本付息、股息分配等公司发行人行为7中央清算对手方(CCP)• 中央清算对手方指清算过程中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 方”和“卖方的买方”的机构,中央清算对手方的主要作用是提供风险管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缩写为:SEC。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于当年成立的美国联邦政府专门委员会,旨在监督证券法规的实施。
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主席每五年更换一次,由美国总统任命。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英文缩写SEC)是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一个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具有一定的立法和司法权。
1934年根据证券交易法令而成立。
对全国和各州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等拥有根据法律行使管理和监督的权力。
SEC的职能是:旨在监督一系列法规的执行,以维护证券发行者、投资者和交易者的正当权益。
防止证券活动中的过度冒险、投机和欺诈活动,维护稳定的物价水平,配合联邦储备委员会以及其它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一个明确、灵活、有效的金融体系。
SEC英文全称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 美国证监会。
美国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负责美国证券业所有相关部门法规的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它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最大的保护及最小的证券市场干预,设法建立一个投资信息系统,一方面促成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引导投资方向;另一方面利用市场投资选择把发行量低、超过市场资金供给承受能力的证券发行排斥于市场之外。
SEC有5名成员,全部由总统任命,参议员批准,任期5年,委员全属专职,不得兼任其他公职,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交易。
委员会中推选一人为主席,负责与总统联系,SEC直接对国会负责,每年须就全国证券市场的情况和对证券法的执行情况,向国会提交书面报告。
SEC把全美国分为九个区,每个区设分委员会,负责执行和落实管理政策和管理措施。
发达国家怎样监管证卷市场

为避免FSA权力过大,英国对其进行外部监督。一是财政部与议会的监督。财政部有权指定或撤销FSA董事会成员及其主席的人选;FSA需每年向财政部提交报告,说明其职能履行情况,该报告同时提交议会,财政部有权决定对涉及公众利益的FSA监管失误和工作情况发起调查。二是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院的监督与司法监督。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院要负责审查FSA所作决定引起的诉讼,根据审查结果可以撤销FSA的决定。同时,FSA也要受到司法审查,这种审查由行政法院进行,但只审查FSA作出决定的方式,而不审查决定本身。
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比我国要长得多,也比较成熟,并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工作近年来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制度、法律和手段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比我国要长得多,也比较成熟,并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目前,发达国家的监管体系有趋同的趋势,不过从过程看,大概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监管,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监管以及居于二者之间的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监管。这些旨在确保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管“选择”值得关注。
美国:集中型监管
美国早期的证券市场是自发形成的,主要依靠各州政府进行监管。1911年堪萨斯州制定了“蓝大法”,随后其他各州相继效仿,最终形成了以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的行业自律为主、以政府监管为辅的自律松散的依法监管模式。
1929年的股灾引起了美国对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关注。1932年国会成立专门委员会对股票市场进行调查,发现华尔街存在许多违规行为,委员会认为,没有完善有效的联邦法律的监管,自律监管只能是空话。1933年国会通过《1933年证券法》,1934年通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认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等进行全面监管。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的确立,政府成为证券市场的主导监管力量,自律监管退居其次。
美国金融综合经营监管模式与职能体系

美国金融业经过数百年积淀发展,在金融分业监管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规范金融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和职能体系。
一、美国金融综合经营是特定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的产物,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周期性特征1933年以前,美国处于金融自由经营时期,相关法规制度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与投资银行证券业务相互渗透,金融业处于事实上的综合经营时期。
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后,《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 )正式确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严格区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
银行控股公司是控制银行的公司,在法律上是公司而非银行,成为市场主体规避分业经营限制、开展综合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
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Banking Holding Company Act )及其修正案,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分业经营原则适用于银行控股公司,将非银行业务活动从银行控股公司活动中分离。
20世纪90年代,面对改善国内金融服务和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双重需要,金融机构不断突破金融分业经营壁垒,倒逼美国金融监管部门作出调整。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确立金融综合经营体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转为金融控股公司,全面从事各类金融业务。
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 )重建金融分业经营隔离墙,引入“沃克尔规则”(Volcker Rule ),对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开展自营交易和投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作出限制。
2016年特朗普执政后,提出废除《多德—弗兰克法案》,修改“沃尔克规则”,放松金融管制,但推进情况并不理想。
从“金融选择法案”“21世纪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结构性改革方案”等候选金融改革方案内容看,有关各方对放松还是收紧金融监管,扩张还是限制金融综合经营存在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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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完整的针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1933年通过并于1975年修订的《证券法》;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
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
政府监管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成立"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即SEC),统一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
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主体包括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团体,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维持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
自律组织的自律活动需在证券法律框架内开展,并接受SEC的监管。
SEC 既可以对自律组织颁布的规则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也可以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一系列自律组织来实施。
这些自律组织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等;二是行业协会,如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全美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等;三是其他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交易所是最早出现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主要关注市场交易及其交易品种。
行业协会则是另一类重要的自律组织。
一般来说,市场主体在注册成为该协会会员之前,不能进入这一行业。
行业协会主要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推广行业经验来实施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并对其会员进行监督。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团体参与证券市场,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受害者司法救济。
即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就市场参与者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请求。
美国较为健全的证券法律体系及各州法院利用判例对各州的反证券欺诈法律(又称"蓝天法",Blue Sky Law)进行扩张性的解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反证券欺诈制度,为利益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而美国数量众多的证券法律从业人员和完备的集团诉讼等制度安排,也极大地减小了利益受害者的法律诉讼成本,使得受害者的诉讼请求转变为对违规者的现实威慑。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履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职能的联邦政府机构,其成员由五名委员组成。
SEC主席由总统任命、其他委员由参议院批准。
SEC只对国会负责,不受总统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
SEC本身是一个合议制的机构,通过辩论形式决定和解决有关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其人员实行错期轮换制,以保持连续性,与总统和行政部门更替不是同步的。
有人认为SEC有立法权,其实,其立法权仅仅是根据国会通过的证券法律,进行解释和制定规则,并非独立的立法权。
在美国,立法权仅属于国会,但国会的立法受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
有人认为SEC有准司法权,所谓准司法权是指其有行政处罚权,当有行政法官在场的情况下,SEC有权提起某种诉讼,如果有大量事实存在作为依据,上级联邦法院不得予以驳回和推翻SEC的最终裁决。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职权SEC被赋予广泛的职权,以便其有效地履行职能。
SEC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对违规行为调查权SEC对违反联邦证券法律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通常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非正式调查,是指SEC的官员根据从各个方面获得的情况,对被申诉的不当行为进行非正式的询问。
第二阶段是正式调查。
在正式调查之前,SEC官员应向SEC提交一份申请,说明确有可能发生过违反证券法律的事实。
SEC 签发的调查令授权调查人员调取证据,要求证人发誓作证,并由法院的书记员对证词进行证实。
在调查过程中,证人和被调查人员有权要求律师陪同。
如果被调查者无视该调查,或者证人拒绝回答询问,也不会受到惩罚。
SEC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有关程序强迫证人提供证据,除非SEC的申请被认为不是出于善意,或者这种强迫行为构成对法院程序的滥用,否则,法院通常会支持SEC的要求。
在调查结束后,应就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谁是违反人作出决断。
被调查人员会得到调查人员上报给SEC的汇报意见。
这样有机会在惩罚措施正式上报之前对调查结果提起异议。
SEC的调查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由SEC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建议司法部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签发禁令与采取附带补救措施权对于各类经过注册的人员的违纪行为,为了防止其进一步的违法,SEC更多地采取签发禁令的方式,而不是通过行政程序。
根据证券法律的规定,当SEC发现某些人正在从事或将要从事某类行为,该行为已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或活动时,它有权签发临时性或永久性禁令。
SEC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申请禁令的实行。
而且,在SEC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构成犯罪,司法部可以同时在联邦法院进行刑事诉讼。
禁令主要有禁止被告对具体的重大事实作虚假陈述,或对类似的意图和目的作虚假陈述;禁止违反登记制度或招股说明书规定的人进行要约销售或者销售证券。
SEC签发的禁令被某些法院描述为"轻微的防范措施",因此,SEC和法院发展了许多新的纠正措施,主要包括:(1)任命公司财产管理人。
如果公司因为违法行为使公司处于某种不佳状态,那么该任命会成为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必要步骤;(2)没收被告的非法所得,并偿还给受欺诈者;(3)任命"特别顾问",此项任命必须经过SEC批准。
"特别顾问"负责对公司过去的管理和文件中的错误进行调查,并且不仅要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而且要向SEC进行汇报;(4)选举或任命一名或多名"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5)禁止索取代理方式控制选举;(6)禁止某些公众控股公司的董事或公司官员继续任职。
这些补救措施的运用取决于被告公司是否接受禁令,以及与SEC达成什么样的协议,以免被提起诉讼。
如果禁令不被遵守,当事人会被处以藐视法庭罪。
三、民事罚款权1984年,美国国会授权给SEC在处理内部人员非法交易案时,可以对有关的内部人员处以3倍非法收益的民事罚款。
此外,美国证券法第20节(d)以及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1节(d)(3)项授权SEC向法院申请命令对违反美国证券法或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的人进行罚款,或由SEC直接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
四、决定和命令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5节(c)款(4)项授权SEC,当它发现某人"没有遵守"第12、13、14或15(d)款的"核心内容"时,经过通知和听证以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发布其决定和命令。
第15节(c)款(4)项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那些不守法的人,还包括那些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或隐瞒会促成违法行为的人。
所以第12、13、14以及15(d)款都与登记制度有关,第12节规定发行人如果要在交易所上市其证券时,应向SEC上报登记说明;第13节规定适用于第12节的发行人应当定期向SEC报告有关内情况;第13节和14节对报告公司的股份兼并,以及索取投票代理进行了规定;第15节(d)要求那些即使未在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发行人也应向SEC定期汇报;第15节(c)款(4)项的规定既适用于违法者,也适用造成违法原因的人。
因此,不仅发行人,包括其官员、董事、雇员以及其他任何有责任或有可能阻止违法的人都有可能承担责任;第15节(c)款(4)项并没有限定SEC可以签发什么样的命令。
五、停止违法行为令除了向法院申请办法禁令外,SEC还可以经常采用另一种行政性措施,即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1C节授权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它适用于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和证券法的任何条款的当事人。
由于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是SEC的行政性行为,因此,SEC的作用类似于法院。
SEC根据授权,可以及时对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与法院禁令不同,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无须考察违法者将来是否再发生违法。
SEC在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的同时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如果被告拒绝执行SEC的停止违法行为令,SEC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该停止令的每一个单独的违反都将构成一个新的犯罪,除非是对同一个停止令的连续违抗,否则,每违抗停止令一天,就会被视为一个新的犯罪"。
六、禁止加入公司令根据美国证券法第20节(e)款以及证券交易法第21节(d)款(2)项,当某人违反了证券法第17节(a)(1)项或证券交易法第10节(b)款时,而且该违法者又被法院认为是"非常不适合担任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那么法院有权禁止或暂时停止他作为管理人员或董事的工作。
签发禁止加入公司令并不妨碍联邦法院对违法者处以其他形式的补救措施。
《索克斯法》授予SEC的权力中也包括可以签发禁止加入公司令。
七、对经纪人或交易商、投资公司或投资顾问的行政权SEC在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对违法的经纪人或证券交易商、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投资公司或投资顾问举行听证。
这是一种违纪处分。
根据证券交易法第6节,SEC有责任对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督,即可以暂停或撤销某一证券交易所;根据交易法第15节,SEC有权将某一经纪人或交易商逐出某一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法第15节A授权SEC监督注册的证券协会和其他经纪人和交易商的登记,SEC有权暂停或撤销某一协会的登记,以及暂停或取消协会会员的资格;根据交易法第15节A的规定,SEC有权暂停或取消经纪人或交易商的登记,有权禁止某人加入经纪人公司、交易商事务所、注册的证券协会或投资顾问公司,有权禁止某人在投资公司中开展各项业务和履行各种职能。
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各法院在审查SEC的处罚时,如果发现有充分且无可争议的证据支持SEC的决定,那么就应该维持SEC的决定。
八、谴责权《索克斯法》第602节(即《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4节)规定SEC的谴责权。
在存在特定事项,并经SEC的调查确认以及给予当事人听证机会后,SEC可以谴责当事人,并根据情况暂时或永久停止当事人执行同SEC有关的业务资格。
九、制定规则权各种证券法律都授权SEC可以制定有关的规则。
涉及的范围包括企业的经营形式到交易活动方式以及各种表格、申请、报告的具体填写内容。
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1)大量具有立法性质的具体操作规则;(2)一些有关如何填写表格,如何准备和上报说明、报告以及履行有关程序的实施规则;(3)还有一些是用语解释和定义"财务、技术和交易用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