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课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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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实施方案

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实施方案

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实施方案水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作用极其重要。

然而,自然条件的限制、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使得水资源面临着严重的短缺和污染问题。

为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实施方案,就是其中之一。

一、方案的目的和意义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实施方案的目的是提高水利科研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水利事业健康、长远发展。

方案主要用于资助行业内的科技创新、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以及行业人才培养等方面。

这些研究成果将直接服务于水利部门的决策制定和工作实施,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保障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方案实施的原则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实施方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点发展领域为重点支持方向,加强水利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的合作,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提高水利科研成果转化效率。

三、方案实施的主要内容1. 重点支持水利工程建设和科技创新方案中指出,要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现代化水利设施建设,特别是重要的水文监测站、自然保护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同时,要加强水资源监测、管理和调度等方面的研究,推动水资水能的有效利用。

2. 重点支持特殊水源、水土流失治理、水生生物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方案中强调,要支持特殊水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如世界文化遗产巴颜喀拉山水源、青藏高原溶洞水源等。

同时,要利用现代技术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水生生物保护、水分配与利用等方面的研究。

3. 重点支持水利人才培养方案中还强调了水利人才培养的重要性,要支持高水平人才队伍和科技平台建设,培养和选拔一批水利领域的优秀科技人才,提高水利科研工作水平。

四、方案实施的投入方案中明确提出,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的实施会逐年递增。

在2021年,将有10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水利科技创新和工程建设等方面,这些专项资金将用于资助科研项目、奖励科研人员等方面。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六年十一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页脚内容1(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

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要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实施方案

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实施方案

水利科技推广计划2011-2013年技术成果推广规划(征求意见稿)水利部国科司2010年4月目录一、抗旱减灾 (1)(一)该领域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二)该领域发展主要技术需求 (1)1、干旱监测预警及响应决策支持技术 (1)2、旱灾评估与风险分析技术和系统 (2)3、抗旱工程技术 (3)(三)针对需求已有技术成果 (4)二、防洪抢险 (4)(一)该领域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二)该领域发展主要技术需求 (5)1、预警预报技术 (5)2、应急除险快速处置技术 (5)3、防洪减灾新技术 (5)(三)针对需求已有技术成果 (6)三、节水灌溉及灌区改造 (7)(一)该领域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7)(二)该领域发展主要技术需求 (7)1、灌区改造工程相关技术 (7)2、不同区域灌溉模式 (7)3、灌区管理技术 (8)(三)针对需求已有技术成果 (9)四、农村安全供水 (9)(一)该领域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9)(二)该领域发展主要技术需求 (10)1、农村饮水安全消毒技术 (10)2、农村饮水安全水处理技术 (10)3、农村饮水安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 (10)(三)针对需求已有技术成果 (10)五、水土保持 (10)(一)该领域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0)(二)该领域发展主要技术需求 (11)1、不同区域水土保持重点技术 (11)2、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与保护技术 (12)(三)针对需求已有技术成果 (12)六、河湖治理 (12)(一)该领域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2)(二)该领域发展主要技术需求 (13)1、病险水库治理技术 (13)2、病险水闸治理技术 (13)3、堤防治理技术 (14)4、水利工程应急保障技术 (14)(三)针对需求已有技术成果 (14)七、水文测报与信息化 (14)(一)该领域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4)(二)该领域发展主要技术需求 (15)1、水文数据测量及传输技术 (15)2、现代水文预测预报技术 (15)3、恶劣自然条件下水文测报技术 (15)(三)针对需求已有技术成果 (16)八、水资源管理 (16)(一)该领域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6)(二)该领域发展主要技术需求 (16)1、水资源合理配置和调度技术 (16)2、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 (16)3、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环境改善技术 (17)(三)针对需求已有技术成果 (17)九、农村水电 (17)(一)该领域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7)(二)该领域发展主要技术需求 (18)1、农村水电安全检测与评估技术 (18)2、小水电代燃料装备技术 (18)3、小水电站的技术升级改造技术 (18)(三)针对需求已有技术成果 (18)一、抗旱减灾(一)该领域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民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对水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同时,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极端气候事件发生几率增加,干旱灾害的发生会愈加频繁,旱灾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更加严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境保护是其重点支持的行业。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环保科研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环保科研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围绕《规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环保行业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环保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重大环境技术前期预研;(三)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四)国家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研究;(五)环境监测监理技术研究。

第三条环保科研专项面向国家环保需求,直接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环境科技的发展服务。

环保科研专项突出环保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着重环保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一些科研问题,并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现有机衔接。

环保科研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

第四条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环保科研专项的实施要面向建立环保“统一战线”的要求,充分发挥全社会环保科技力量的作用。

国家环保总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环保科研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国家海洋局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国家海洋局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定位在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围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管理、环境保护、公益服务、防灾减灾、权益维护以及海洋经济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第三条专项管理和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一)顶层设计,分步实施。

根据海洋事业发展重点任务和海洋科技发展规划设计“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按轻重缓急启动体系内任务链条。

(二)集成创新,突出应用。

专项以支持海洋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重点,组织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重点支持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化和海洋管理实用技术开发与示范,提高科技对海洋事业发展的持续支撑能力。

(三)择优委托,稳定支持。

面向全国优势力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鼓励产、学、研、用之间紧密合作,鼓励沿海省市海洋管理部门和企业匹配经费,逐步形成国家和地方相结合、不同机构和地方科技人才相结合的链条式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形成相对稳定的科研协作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

(四)规范管理,强化绩效。

建立健全专项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加强项目的质量控制,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取得年度成果,实现总体目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海洋局是专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和“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制定专项管理规章制度;(二)组建和管理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三)审核管理咨询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审核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四)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研究团队;(五)下达专项研究任务,根据财政部批复下达专项经费预算;(六)处理专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方法财教[2006]219号财政部科技部二○○六年十一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良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标准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1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表达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

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防止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标准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要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项目实施方案格式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格式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格式)
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起止日期:至
编制日期:
二00七年六月
二、项目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一)项目总体目标
(二)项目年度目标
三、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一)项目研究任务
(二)技术路线
(三)组织实施方式
四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的科研条件
六、项目预算表
七、项目参加人员基本情况
八、承担单位审查意见:
(公负责人:年
章)月

九、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行业科研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围绕农业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及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一)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二)农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农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农业检验、检(监)测技术研究;(六)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需求导向,突出重点。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以产业、产品以及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与国家其它农业科技计划相衔接,重点支持以形成主导品种(产品、装备)、主推技术、规程规范、决策支持方案为目标的项目。

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注重吸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行业学会(协会)、推广部门、学术团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

严格按照专项经费支持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加强农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特点,一般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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