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行政活动。
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实施直接的、强制的制约、限定和管辖,并对不服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一门法律学科。
二、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行政法的其他分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同时,行政强制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法规范,其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
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2、限制原则。
行政强制权只能限制与保护公益利益相关的私人权利,不能无限制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3、正当性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正当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4、程序正当性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经过程序正当的,遵循法定程序。
5、最小限度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以最小限度的方式进行,不能因为方便、快捷而滥用行政强制手段。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1、命令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命令、通知等方式,要求被强制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禁止消极的行为,如责令停工、责令改正、督促履行等。
2、代替行政强制代替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把解决私人间纠纷的职责转给行政机关,代替双方当事人执行行政强制的措施,如拍卖、扣押等。
3、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钳制、拘留、罚款、封闭、吊销执照等措施,迫使被强制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解除违法行为。
五、行政强制应满足的条件1、行政强制的事实条件行政强制必须是依法作出的命令或决定,并经过书面通知或公告。
2、行政强制的程序条件行政强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责令取保和听证等程序。
3、行政强制的时间条件行政强制的时间一般应当是权利义务发生时起,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强制时间可以晚于权利义务发生时。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强制法是为了维护国家行政秩序、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活动。
第二条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命令、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三种形式。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确定事实、依法认定权利和义务、依法采取行动,不能违法任意、滥用职权。
……第二章行政命令的实施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命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发布行政命令的权限;行政命令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命令依法生效。
第六条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发布日期和实施期限。
第七条行政命令的发布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行政执法的程序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性、正当性、程序性和适当性原则。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场所和时间、听证组织和听证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命令:行政机关以强制性方式发布并通知当事人,要求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期限采取一定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法使用强制手段,强制执行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设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维护国家行政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行政强制法》讲解一、概述行政强制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它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滥用强制权力。
2.必要性原则:行政强制的措施必须是达到目的的必需手段,不能出于过度或不必要的考虑。
3.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与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影响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4.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1.财产性行政强制措施:(1) 拘留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拘留违法财产,以保全或执行财产。
(2) 查封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查封违法财产,禁止其进行交易或处分。
(3) 扣押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违法财产,作为案件证据或执行依据。
(4) 暂时征收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暂时征收违法财产,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2.人身性行政强制措施:(1) 行政拘留: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 行政扣留:行政机关依法扣留违法行为人并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3) 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暂扣证照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的程序1.立案阶段:(1)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事实。
(2)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行政强制措施。
(3) 通知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制执行阶段:(1)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 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3) 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2.相关法律法规解读3.典型案例分析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行政管理国家事务的组织或机构。
2.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
3.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拘留、查封、扣押等措施。
行政强制法解析

行政强制法解析摘要:一、行政强制法的定义和目的二、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四、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五、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六、行政强制法的意义和适用范围正文:行政强制法是我国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律对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代履行等。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分为一般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分为一般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代履行等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的意义和适用范围,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的基本原则、程序和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并确保合法性和正当性。
2.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度性,避免过度行使权力。
3.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歧视或滥用职权。
4. 保障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过程正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时,必须依法采取正当程序,确保当事人享有听证、申辩等权利。
6. 持续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对执行的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理和有效。
二.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约谈通知: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约谈通知,告知其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其改正行为。
2. 报告备案:当事人应向行政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申辩。
3. 立案调查:行政机关根据报告内容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并评估违法情况。
4. 决定执行: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5. 执行措施: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等。
6. 被执行人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或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三.行政强制法的限制条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违法行为存在性: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必须确保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性。
2. 公正客观性: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时,必须客观公正,避免滥用职权和任意行使权力。
3. 制定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有明确合法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制定或超越法律权限执行。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行政强制法讲解一:概述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行为必须公正,不能带有歧视性。
3. 限制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范围和方式必须限制在法定范围内。
4. 适度原则:行政强制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分强制。
三:行政强制的程序1. 强制决定的制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做出强制决定。
2. 强制通知的送达:行政机关需要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通知书,告知被执行的内容和强制截止日期。
3. 强制执行的实施:行政机关根据强制决定的内容和要求,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4. 强制执行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定期对强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强制的措施1. 罚款:对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普通由法律规定。
2. 扣押: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可以进行扣押,待解决问题后再行处理。
3. 暂扣许可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许可证可以进行暂扣,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行为。
4. 查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或者设施可以进行查封,禁止相关行为的进行。
5. 拆除: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建造或者设施可以进行拆除,彻底消除违法行为。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如下附件:1. 强制决定书样本2. 强制通知书样本3. 强制执行监督记录表范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行政行为的行为。
2. 强制决定: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做出的决定。
3. 强制通知:指行政机关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被执行的内容和强制截止日期的通知书。
4. 罚款:指对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的经济处罚。
5. 扣押:指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暂时扣押的措施。
解读《行政强制法》

解读《行政强制法》第一篇: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经5次审议获通过禁采用夜袭等方式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
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本报讯(记者杨华云)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权力运行的行政强制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昨日获得通过,该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执法明确10步骤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讲解

强制措施
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物或 者行为进行暂时性的限制或者 控制。
04
行政强制法的监督与救济
行政强制法的监督机制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 强制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
其他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
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 括以下步骤
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80%
催告
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 务,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 申辩权利。
100%
听取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
80%
审查决定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 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 否执行的决定。
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 政强制行为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 的,该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强制 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05
行政强制法的实践应用
行政强制法在各领域的具体应用
城市管理领域
行政强制法在城市管理中发 挥了重要作用,如对违法建 筑、违法占道经营等的强制 拆除和取缔。
未来行政强制法的发展方向应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程序正 当和权利保障等方面,以更好地平衡行政效率和权利保障的 关系。
完善建议
建议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不断完善行政强制法的 相关规定,同时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正 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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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解读总体评价1、历经5次审议,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解决行政执法的“滥”、“乱”、“软”问题。
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建设现代法治政府。
3、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
一、具体解析1、概念解释(图表一)1、卫生行政部门对患“非典型性”肺炎的患者采取强制收治,对疑似患者的强制医学留观以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行为属于?AA.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处罚C.行政处分D.行政检查2、下列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是?CDA.某单位逾期拒绝拆除其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某工程队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B.某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逾期不拆除,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C.某工商局检查某音像店是否存在违法销售盗版光盘D.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闹事者罚款200元2、基本原则(图表二)SHAPE\* MERGEFORMAT①3、县国税局接到举报,某私营企业涉嫌抽逃资金、拒绝交税,为了开展调查,税务机关冻结了该企业的银行存款,查封了其财务办公场所,取走其会计办公电脑和财务报表等文件,经过深入调查,该企业果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国税局作出补交税款10万元,罚款5万的处罚,该企业拒不履行,国税局通知银行在其帐户上强制划拨了相应的资金,用来缴纳税款和罚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A.冻结、查封和强制划拨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B.如果该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C.即使该企业起诉,县国税局也有权直接强制执行D.县国税局也可以在企业起诉期限届满之后的180天之内申请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4、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
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4、行政强制的设定(图表四)SHAPE \* MERGEFORMAT5、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1)一般性程序(图表五)(2)特殊程序(图表六)SHAPE \* MERGEFORMAT6、强制执行程序(1)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图表七)(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图表八)SHAPE \* MERGEFORMAT行政强制是一个较为常见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罚法中略有涉及,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涉及,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一个法律。
因为,行政强制种类多,不同种类间差别大,法律层面的共性比较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年实施,此前会先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我们法规处自己先简单学习一下:一、关于强拆问题。
这次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跟房地产强拆出现的问题有重要关系。
强拆出现了许多问题,但是自杀自焚者毕竟少数,而且并不当然有理,在征地拆迁中,业主阻挠拆迁贪得无厌才是常态。
真正地讲,房地产强拆出现的问题是行政机关执行力不足,而不是行政机关乱作为。
但是,官方公开层面是不能讲老百姓不对的。
这次立法,媒体宣传重点之一是“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很不解。
如果拆迁决定是合法的话,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避免了直接冲突,更避免了肢体冲突。
行政机磁不得停水停电,那么对违章建筑和拆迁区域还得保障供水供电了。
而禁止采用这种间接的和平的强迫方式,是要鼓励采用肢体冲突的方式来强迁吗?十分不解。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最后是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那么,得依什么法?但是“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对怎么强拆作出规定。
而全国人大在行政强制法里面不规定怎么强制拆除,还有哪个法会规定怎么强制拆除。
强制法不规定怎么强制拆除,可谓一个笑话。
恶人角色没有人愿意做的,全国人大这些不用去拆房子的高官们代表们也是如此。
全国人大要做亲民爱民的大好人,但是这样基层官员也就被全国人大套上了,非法强拆是免不了的了。
恶人角色都是基层干部的,这是命。
二、行政强制的体系行政强制的体系,与一直以来的理论一样,没有变化。
分为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两类,共同规范之后对常见的几种具体行为进行规定。
但是,通过立法,许多行之多年的做法,总算有了法律依据。
三、事后补办领导审批原来各专门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都有规定必需先经领导审批,但是不现实,实际操作中都是事后补批的。
现在该法将这个问题明确了。
只是这个情况紧急,难理解。
难道情况不紧急,就一定要先回单位找领导签字,然后再回到现场去把一二盒假药扣押住?估计一天内是办不成这个事的。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四、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22条没有与第70条结合起来看,会误解现在大量的事业单位或法定的内设机构如交警大队、工商所之类没有查封扣押权。
但是,何不把第22条写成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五、关于无主物品第22-28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程序,对当事人的保护相当全面细致。
这些程序你来我往的,都是双方行为,只有一方是玩不起来的.无主物品,也就是物主逃避的,如何查封扣押,这是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长期困扰的问题。
另外,物主拒不签字,也是常见问题。
当然地,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
因为这些执行层面的问题,立法机关的传统是视而不见让基层执法者为难去吧违法去吧。
六、关于查封扣押期限与办案期限查处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其中有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那么这个案件的办案的期限就将由查封扣押期限所决定,比较荒唐。
但是荒唐也要执行。
因此,今后有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办案期限是30日,领导可以延长30日。
如果有检测检验什么的,那么就另行计算。
第27条对查封扣押期满后的处理情形,是列举不尽。
在期限内,违法事实还不清楚,那该怎么办?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七、强制执行期限将是二年以上,违法分子有福了。
行政强制法把强制执行作为一个完整的行政程序来处理,而不是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行为的一部分。
它设计了事先催告——送达催告书(公告60天送达)——陈述申辩——复核——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60天送达)——达成执行协议——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无穷无尽的流程。
一个完整的流程到法院动手去抓人或拆房或扣钱,至少2年。
当前,强制执行是另一个行政处罚之类行政行为的后续。
如果算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那么还有另外二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复核——作出决定——送达(公告60天送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学过强制法的违法分子们有福了,充分利用程序,将可以可以在4年后才交罚款。
到时,估计行政机关的具体经办人被你耗得精神分裂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执行协议不弄白不弄本法设计了执行协议制度,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应你要求达成执行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但是如你符合条件,行政机关有什么理由说不可以?)。
而这个理由,也不是通常的“一次性履行确有困难的”,也就是说即使被处罚人很有钱,符合条件的也要分期。
因此,今后,大部分罚款类的执行都要分期了。
而分期还有更大的好处是,如果到时不履行,也不过“恢复执行”(白白拖过几个月),也没有多收滞纳金或违约金什么的,有利无害。
这种净赚不赔的生意只有政府部门才有的做。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九、关于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按行政处罚法,到期不履行加处罚款每日3%,一年是11倍,当然极为可怕。
可爱的人大代表们注意到了,规定,“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而一般人如果未按期履行,总是有个不能在几天内解决的原因,一般都是超过一个月以上。
但是,33天就已经翻一倍了,34天之后何时交就无所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