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重点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强制法是为了维护国家行政秩序、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活动。
第二条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命令、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三种形式。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确定事实、依法认定权利和义务、依法采取行动,不能违法任意、滥用职权。
……第二章行政命令的实施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命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发布行政命令的权限;行政命令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命令依法生效。
第六条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发布日期和实施期限。
第七条行政命令的发布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行政执法的程序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性、正当性、程序性和适当性原则。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场所和时间、听证组织和听证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命令:行政机关以强制性方式发布并通知当事人,要求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期限采取一定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法使用强制手段,强制执行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设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维护国家行政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法》讲义

行政强制法讲义一、概述行政强制法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行政权力的一种体现方式。
它主要规定了政府机构对个人或组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和限制,以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个人或组织进行强制性的管理活动,包括强制命令、行政拘留、行政罚款、行政征收等。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权力的执行。
三、行政强制的条件行政强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法定依据:行政强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相关法规规定了政府机关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2. 公共利益:行政强制的目的必须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3. 权限限制:政府机关进行行政强制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不能越权。
4. 程序保障:行政强制必须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包括事先告知、听证、申辩等程序。
四、行政强制的程序行政强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事先告知:政府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向被执行人事先告知其行政强制的内容、理由和采取行政强制的依据。
2. 听证程序: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有权要求政府机关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3. 申辩程序:被执行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对政府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辩护。
4. 决定通知:政府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决定通知书,明确行政强制的内容、期限和申诉途径。
五、行政强制的限制行政强制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审查:被执行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诉,要求对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 国家赔偿:如果行政强制决定的实施造成了损害,被执行人有权要求国家进行赔偿。
3. 上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决定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强制的合法性。
4. 司法复核: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行政强制决定进行司法复核。
六、行政强制的责任追究行政强制的行使必须依法、合理、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行政强制法》讲解一、概述行政强制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它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滥用强制权力。
2.必要性原则:行政强制的措施必须是达到目的的必需手段,不能出于过度或不必要的考虑。
3.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与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影响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4.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1.财产性行政强制措施:(1) 拘留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拘留违法财产,以保全或执行财产。
(2) 查封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查封违法财产,禁止其进行交易或处分。
(3) 扣押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违法财产,作为案件证据或执行依据。
(4) 暂时征收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暂时征收违法财产,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2.人身性行政强制措施:(1) 行政拘留: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 行政扣留:行政机关依法扣留违法行为人并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3) 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暂扣证照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的程序1.立案阶段:(1)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事实。
(2)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行政强制措施。
(3) 通知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制执行阶段:(1)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 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3) 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2.相关法律法规解读3.典型案例分析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行政管理国家事务的组织或机构。
2.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
3.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拘留、查封、扣押等措施。
行政强制法培训:解读《行政强制法》

典型案例分析
某市城管局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某市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住宅区内存在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该 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某县环保局依法查封违法企业
某县环保局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存在严重环境污染行为,依法进 行查封。该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态度,严格依法行使行政 强制权。
案例启示与建议强化行政机关Fra bibliotek法行使行政强制权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我们应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确保行政管理的有 效实施。
加强行政强制程序规范
在行政强制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行政强制程序规范,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 法性和公正性。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应注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确 保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行政强制法。
03
提高行政强制的透 明度和参与度
加强行政强制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让公众了解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 和监督方式。
对未来行政强制法的展望
80%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未来的行政强制法将更加适应社 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新兴领域 和问题进行及时规范和调整。
100%
强化人权保障
未来的行政强制法将更加注重人 权保障,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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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 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实践中灵活运用这些措施,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程序规范
在行政强制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注重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确保行 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的基本原则、程序和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并确保合法性和正当性。
2.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度性,避免过度行使权力。
3.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歧视或滥用职权。
4. 保障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过程正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时,必须依法采取正当程序,确保当事人享有听证、申辩等权利。
6. 持续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对执行的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理和有效。
二.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约谈通知: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约谈通知,告知其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其改正行为。
2. 报告备案:当事人应向行政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申辩。
3. 立案调查:行政机关根据报告内容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并评估违法情况。
4. 决定执行: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5. 执行措施: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等。
6. 被执行人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或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三.行政强制法的限制条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违法行为存在性: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必须确保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性。
2. 公正客观性: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时,必须客观公正,避免滥用职权和任意行使权力。
3. 制定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有明确合法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制定或超越法律权限执行。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培训解读《行政强制法》

2024/2/3
8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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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05
加处罚款或者滞 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 理查封、…
排除妨碍、恢复 原状
代履行
对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的行政相对人加处罚款 或滞纳金。
将行政相对人的存款、汇 款划拨至指定账户。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进行拍卖或依 法处理。
制行为。
提升执法水平
03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执
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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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与启示
影响
要求行政执法工作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和 权利保障,避免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
VS
启示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法治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强制行为的 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同时,要注重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 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立法目的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 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2024/2/3
5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照法律 规定,未经法律授权或者违反法律程 序,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适当原则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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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某交通局对非法营运车辆实施扣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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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交通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辆非法营运车辆,依法向当 事人下达了扣押决定书,并将车辆扣押至指定地点。当事 人按要求接受了处理,交通局依法解除了扣押。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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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强制执行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还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行政强制法讲解一:概述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行为必须公正,不能带有歧视性。
3. 限制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范围和方式必须限制在法定范围内。
4. 适度原则:行政强制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分强制。
三:行政强制的程序1. 强制决定的制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做出强制决定。
2. 强制通知的送达:行政机关需要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通知书,告知被执行的内容和强制截止日期。
3. 强制执行的实施:行政机关根据强制决定的内容和要求,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4. 强制执行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定期对强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强制的措施1. 罚款:对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普通由法律规定。
2. 扣押: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可以进行扣押,待解决问题后再行处理。
3. 暂扣许可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许可证可以进行暂扣,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行为。
4. 查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或者设施可以进行查封,禁止相关行为的进行。
5. 拆除: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建造或者设施可以进行拆除,彻底消除违法行为。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如下附件:1. 强制决定书样本2. 强制通知书样本3. 强制执行监督记录表范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行政行为的行为。
2. 强制决定: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做出的决定。
3. 强制通知:指行政机关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被执行的内容和强制截止日期的通知书。
4. 罚款:指对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的经济处罚。
5. 扣押:指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暂时扣押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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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一章概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及特点。
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特点:一是暂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二是保全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合法有效的作出,其本身不是目的;三是单向性,即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方式及特点。
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常见的直接强制有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一是执行性,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二是从属性,即行政强制执行是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延续;三是强力性,即不论是直接强制,还是间接强制,都具有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性质。
三、特殊行政强制。
是指虽然也属于行政强制,但具有较大特殊性,不适用一般强制规则的行政强制。
包括:一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二是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三是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
- 1 -四、《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及与其它单行法的关系。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原则上,凡是行政强制,其设定与实施均应适用《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基本法。
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时,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有更高要求外,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行政强制法》关于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以及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的,优先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是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冻结的情形与此相似,但只限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二)适当原则:一是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公民设定行政强制义务应当适当,不能超出需要的限度;二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合乎比例;三是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四)禁止谋利原则: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来谋求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其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权利救济原则: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 2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限制性规定:一是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二是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前论证和后评价制度。
1、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2、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后,应当定期进行评价;3、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行政强制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给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5、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认为行政强制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条件。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条件:1、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实施;2、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3、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4、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二)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2、没有明- 3 -显社会危害的;3、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情形。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一)实施机关: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实施人员: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一般程序的步骤。
1、呈批。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决定。
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通知。
通知当事人到达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现场;4、实施。
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规则。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四、即时强制的规定。
(一)实施即时强制的条件:1、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即“情况紧急”;2、必须遵循法定程序;3、事后救济。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4 -(二)即时强制的程序规则: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五、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实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不得拖延;5、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1、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2、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查封、扣押一、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和对象。
(一)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查封、扣押对象的限制:一是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是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二、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
(一)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规则:1、依照法定的程序;2、除需即时强制的紧急情况外,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二)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
- 5 -1、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是30日;经批准延长后,最长期限是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照查处办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2、延长期限需制作书面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和处理。
(一)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1、行政机关保管;2、委托第三人保管;3、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
1、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2、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3、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四、查封、扣押的解除以及解除后财物的处理。
(一)解除查封、扣押的五种法定情形: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二)解除查封、扣押后财物的处理:1、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2、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3、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