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强制法是为了维护国家行政秩序、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活动。
第二条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命令、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三种形式。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确定事实、依法认定权利和义务、依法采取行动,不能违法任意、滥用职权。
……第二章行政命令的实施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命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发布行政命令的权限;行政命令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命令依法生效。
第六条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发布日期和实施期限。
第七条行政命令的发布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行政执法的程序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性、正当性、程序性和适当性原则。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场所和时间、听证组织和听证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命令:行政机关以强制性方式发布并通知当事人,要求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期限采取一定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法使用强制手段,强制执行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设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维护国家行政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讲解》ppt课件

03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2024/3/23
11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与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
代履行
执行罚
2024/3/23
12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与适用条件
直接强制
2024/3/23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 决定的
1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与适用条件
比例原则
行政强制应当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相当。
2024/3/23
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强制应当公正、公开进行,保障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应当以教育为主导,辅以必 要的强制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 遵守法律。
5
行政强制法的体系结构
总则
2024/3/23
9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3/23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
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当事人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
2
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 途径。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行政强制法》讲解一、概述行政强制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它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滥用强制权力。
2.必要性原则:行政强制的措施必须是达到目的的必需手段,不能出于过度或不必要的考虑。
3.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与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影响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4.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1.财产性行政强制措施:(1) 拘留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拘留违法财产,以保全或执行财产。
(2) 查封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查封违法财产,禁止其进行交易或处分。
(3) 扣押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违法财产,作为案件证据或执行依据。
(4) 暂时征收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暂时征收违法财产,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2.人身性行政强制措施:(1) 行政拘留: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 行政扣留:行政机关依法扣留违法行为人并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3) 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暂扣证照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的程序1.立案阶段:(1)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事实。
(2)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行政强制措施。
(3) 通知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制执行阶段:(1)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 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3) 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2.相关法律法规解读3.典型案例分析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行政管理国家事务的组织或机构。
2.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
3.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拘留、查封、扣押等措施。
行政强制法培训:解读《行政强制法》

典型案例分析
某市城管局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某市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住宅区内存在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该 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某县环保局依法查封违法企业
某县环保局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存在严重环境污染行为,依法进 行查封。该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态度,严格依法行使行政 强制权。
案例启示与建议强化行政机关Fra bibliotek法行使行政强制权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我们应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确保行政管理的有 效实施。
加强行政强制程序规范
在行政强制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行政强制程序规范,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 法性和公正性。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应注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确 保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行政强制法。
03
提高行政强制的透 明度和参与度
加强行政强制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让公众了解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 和监督方式。
对未来行政强制法的展望
80%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未来的行政强制法将更加适应社 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新兴领域 和问题进行及时规范和调整。
100%
强化人权保障
未来的行政强制法将更加注重人 权保障,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02 03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 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实践中灵活运用这些措施,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程序规范
在行政强制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注重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确保行 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的基本原则、程序和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并确保合法性和正当性。
2.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度性,避免过度行使权力。
3.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歧视或滥用职权。
4. 保障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过程正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时,必须依法采取正当程序,确保当事人享有听证、申辩等权利。
6. 持续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对执行的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理和有效。
二.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约谈通知: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约谈通知,告知其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其改正行为。
2. 报告备案:当事人应向行政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申辩。
3. 立案调查:行政机关根据报告内容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并评估违法情况。
4. 决定执行: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5. 执行措施: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等。
6. 被执行人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或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三.行政强制法的限制条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违法行为存在性: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必须确保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性。
2. 公正客观性: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时,必须客观公正,避免滥用职权和任意行使权力。
3. 制定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有明确合法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制定或超越法律权限执行。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强制执行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还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行政强制法讲解一:概述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行为必须公正,不能带有歧视性。
3. 限制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范围和方式必须限制在法定范围内。
4. 适度原则:行政强制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分强制。
三:行政强制的程序1. 强制决定的制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做出强制决定。
2. 强制通知的送达:行政机关需要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通知书,告知被执行的内容和强制截止日期。
3. 强制执行的实施:行政机关根据强制决定的内容和要求,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4. 强制执行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定期对强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强制的措施1. 罚款:对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普通由法律规定。
2. 扣押: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可以进行扣押,待解决问题后再行处理。
3. 暂扣许可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许可证可以进行暂扣,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行为。
4. 查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或者设施可以进行查封,禁止相关行为的进行。
5. 拆除: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建造或者设施可以进行拆除,彻底消除违法行为。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如下附件:1. 强制决定书样本2. 强制通知书样本3. 强制执行监督记录表范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行政行为的行为。
2. 强制决定: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做出的决定。
3. 强制通知:指行政机关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被执行的内容和强制截止日期的通知书。
4. 罚款:指对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的经济处罚。
5. 扣押:指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暂时扣押的措施。
解读《行政强制法》

解读《行政强制法》第一篇: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经5次审议获通过禁采用夜袭等方式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
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本报讯(记者杨华云)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权力运行的行政强制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昨日获得通过,该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执法明确10步骤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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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大立法。
该法并非如工商执法人员所期待的赋予更多执法手段来强化行政权,而是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的行使,兼顾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着力寻求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限权与赋权的平衡,其确立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制度也将改变传统执法操作模式,对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强制的含义及立法背景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为了维护某种特定秩序状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行政行为。
例如,查封、扣押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说:“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
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行政强制法就是从法律上规范了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的“乱”象。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所以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二、行政强制基本原则行政强制行为是保证行政目标得以有效实现的强有力手段,同时,行政强制行为极具伤害风险,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如实施错误或失当,极易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基层工商机关是实施工商行政强制的主要主体,在执法实务中必须掌握和遵循《行政强制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尤位,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所有行政强制行为都要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二是法律保留,即有些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规定。
(二)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强制。
”《行政强制法》许多条文都体现了适当原则,例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的义务的数额”。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强制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应当贯彻并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对方更加主动地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行政强制应当在穷尽教育手段仍然不能实现行政目的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手段,它限制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就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四)禁止谋利原则——《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利益。
”禁止谋利原则是公务廉洁性的基本要求。
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来谋求单位或个人的利益,鉴于我国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执法创收”问题,禁止谋利原则对于防止行政强制权与不当利益相连接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就是该原则的体现。
(五)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三、工商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及其实施现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分为五类,即(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工商执法中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
(在这里说明下,目前,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没有赋予工商机关冻结、扣划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职权。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强制措施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对违法嫌疑人的财物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收缴、责令暂停销售、先行登记保存等。
具体的常用办案文书,我们毛股长将在下一节为大家讲解。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及规章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方可实施。
(二)审批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三)开具相关手续。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四)告知救济途径。
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妥善保管强制措施物品。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六)强制措施解除。
解除强制措施的理由有三种,一是因时效届满解除;二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即视为解除;三是行为解除,即因违法行为不成立,不应继续对当事人的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法行为虽然成立,但不再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机构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不过,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一)超出法定范围型。
即超出法定范围,对当事人的其他财物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
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规定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商标侵权行为有关的物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而不能针对其他的财物。
但一些办案机构适用该规定采取的强制措施,往往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当事人的其他财物如现金等。
(二)违反法定程序型。
即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该《办法》第十一条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此类规定,都是对工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应遵循的程序性要求,违反了这些法定程序,该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就具有违法性。
而在具体实施中,往往存在如实施强制措施先斩后奏,采取在先、领导审批在后,权利告知不正确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时间不合法,更有甚者,还出现物品一扣了之,便没有处理结果的严重现象。
(三)超出法定期限型。
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
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一般不得超过120日,超过120日的要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些办案机构因为有些大要案办案周期长、案情复杂等原因,忽视查封、扣押期限的法规规定,或者为了规避法律而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规,既违反了法定程序,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查封不符规定型。
即一些对涉案物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办案机构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查封物品没有加以很好的监管,致使查封物品被转移,导致证据灭失,监管上存在较大漏洞。
上述现象存在,究其原因,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问题,二是执法理念、执法习惯问题,三是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问题。
这些行为,一旦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必然会引起行政诉讼,并在败诉后产生责任追究的问题。
所以在今后的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牢牢把握比例原则,跳出查必扣、扣必罚的怪圈。
四、行政强制法对工商部门行政强制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行政强制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方面,行政强制法对工商部门行政强制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一)理念要转变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它不是强化行政机关的权力,而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