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要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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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要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要条文解读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解读: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同在于:(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将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并对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发生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之前,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从该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划拨相应的款项;(2)行政强制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领有规定的除外。

而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如执行罚款,将从当事人那里执行的罚款上缴国库。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解读:本条体现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解读:本条体现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强制法是为了维护国家行政秩序、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活动。

第二条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命令、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三种形式。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确定事实、依法认定权利和义务、依法采取行动,不能违法任意、滥用职权。

……第二章行政命令的实施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命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发布行政命令的权限;行政命令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命令依法生效。

第六条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发布日期和实施期限。

第七条行政命令的发布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行政执法的程序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性、正当性、程序性和适当性原则。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场所和时间、听证组织和听证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命令:行政机关以强制性方式发布并通知当事人,要求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期限采取一定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法使用强制手段,强制执行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设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维护国家行政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行政强制法》讲解一、概述行政强制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它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滥用强制权力。

2.必要性原则:行政强制的措施必须是达到目的的必需手段,不能出于过度或不必要的考虑。

3.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与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影响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4.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1.财产性行政强制措施:(1) 拘留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拘留违法财产,以保全或执行财产。

(2) 查封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查封违法财产,禁止其进行交易或处分。

(3) 扣押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违法财产,作为案件证据或执行依据。

(4) 暂时征收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暂时征收违法财产,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2.人身性行政强制措施:(1) 行政拘留: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 行政扣留:行政机关依法扣留违法行为人并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3) 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暂扣证照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的程序1.立案阶段:(1)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事实。

(2)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行政强制措施。

(3) 通知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制执行阶段:(1)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 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3) 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2.相关法律法规解读3.典型案例分析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行政管理国家事务的组织或机构。

2.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

3.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拘留、查封、扣押等措施。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的基本原则、程序和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并确保合法性和正当性。

2.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度性,避免过度行使权力。

3.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歧视或滥用职权。

4. 保障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过程正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时,必须依法采取正当程序,确保当事人享有听证、申辩等权利。

6. 持续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对执行的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理和有效。

二.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约谈通知: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约谈通知,告知其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其改正行为。

2. 报告备案:当事人应向行政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申辩。

3. 立案调查:行政机关根据报告内容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并评估违法情况。

4. 决定执行: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5. 执行措施: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等。

6. 被执行人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或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三.行政强制法的限制条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违法行为存在性: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必须确保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性。

2. 公正客观性: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时,必须客观公正,避免滥用职权和任意行使权力。

3. 制定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有明确合法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制定或超越法律权限执行。

行政强制法法条解释课件

行政强制法法条解释课件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方面, 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强制权的滥用同样会对公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侵害,所以有必要对其加以规范。可以 说,对行政强制立法,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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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权,可以说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青睐、 最宠爱的权力,也是最容易膨胀和最可能威胁公民权利、自 由的权力。因此,首先必须以法律限制、控制其范围。规范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其最终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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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标准
——是否有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和法定义务存在
强制设定权,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
机关过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பைடு நூலகம்
成不必要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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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实施是指是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 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 方面对行政强制的实施予以规范:一是实施的主 体,即由谁行使行政强制权,作出行政强制行为; 二是行政强制行为,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可以 采取哪些行政强制行为;三是行政强制的程序, 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采 取的方式、步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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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强制执行
——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
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 行义务的行为。 ——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 现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决 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以恢复原状或 者退还财产。

解读《行政强制法》

解读《行政强制法》

解读《行政强制法》第一篇: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经5次审议获通过禁采用夜袭等方式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

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本报讯(记者杨华云)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权力运行的行政强制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昨日获得通过,该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执法明确10步骤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本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范本,详细阐述了该法律的各个章节内容及其细化。

以下为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规定行政强制的适合范围、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

第二条行政强制是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执行行政权力,在法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予以处罚、责令执行或者实施强制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强制适合范围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令执行行政行为、实施强制措施等。

第四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二)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公平公正,对所有受到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一视同仁;(三)限制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进行,且应当充分考虑被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四)适度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度,不得具有过度的压制性,必须力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程序正义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依法程序进行,保障被执行对象的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五条违法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应当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法定处罚措施,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者过轻。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九条对于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救济的,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救济程序。

第三章责令执行行政行为第十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行政主管机关对被监管对象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责令执行行政行为的决定。

第十一条责令执行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恢复原状、消除危(wei)险、改正违法行为等。

第十二条对未按时履行责令执行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按照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或者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强制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公正、公平、合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

第四条行政强制活动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制定行政执法规则,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和规范。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合格的执法能力。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告知违法行为的种类、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强制措施前,应当采取必要的诫勉、教育或者咨询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查封、扣押、没收、拆除等。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应当依法明确。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章强制施行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拘传、传唤、拘留等强制措施:(一)当事人故意拒绝执行行政强制决定;(二)当事人欺骗、妨碍行政强制的进行;(三)当事人有暴力抗拒行政强制决定的行为,或者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依法制定执行场所、时间和方式,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出具执行通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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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解读: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同在于:(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将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并对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发生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之前,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如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从该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划拨相应的款项;(2)行政强制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领有规定的除外。

而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如执行罚款,将从当事人那里执行的罚款上缴国库。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解读:本条体现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解读:本条体现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

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比如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解读:本条体现行政强制“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

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解读:本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利益原则:(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2)不得收取保管费;(3)收支两条线;(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代履行费用废酸应当在实施代履行前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解读:本法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异议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解读:本条体现了依法执政及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危害社会的,鼓励行政机关尽量说服教育等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解读:本条是对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及资格的规定:(1)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机关中,只有法律、法规授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才能实施,且必须在其法定范围内实施;(3)代表行政机关实施强制的必须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协管等,不具备执法资格,如果由其实施强制措施,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该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解读: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解读: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措施,为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规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解读:如果经调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审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审判,同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一并移送。

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解读:本条体现“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解读:本法明确规定:(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3)不得重复查封已经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解读:(1)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2)实施时,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告知有关情况,听取陈述、身边;(4)制作现场笔录;(5)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6)当场交付查封、扣押清单。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解读:本条所指的法定期限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解读: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执行方式都需要催告,例外情况:(1)立即实施代履行;(2)执行罚。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解读:本条所指的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包括不可抗力、经济或生活困难,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以外,当事人无力履行金钱给付等义务;因突发疫病等身体健康原因暂不能履行义务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解读:夜间一般是指晚22点至凌晨6点之间的时间;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解读:依照法律规定强拆有两种: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解读:(1)逾期主要包括两种:欠税、欠费和罚款;(2)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是上限是不得超过罚款或者滞纳金数额。

第三节代履行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解读:一般是在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代履行或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解读:由于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因此,在有可能产生不安全情形时,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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