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行政活动。
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实施直接的、强制的制约、限定和管辖,并对不服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一门法律学科。
二、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行政法的其他分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同时,行政强制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法规范,其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
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2、限制原则。
行政强制权只能限制与保护公益利益相关的私人权利,不能无限制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3、正当性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正当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4、程序正当性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经过程序正当的,遵循法定程序。
5、最小限度原则。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以最小限度的方式进行,不能因为方便、快捷而滥用行政强制手段。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1、命令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命令、通知等方式,要求被强制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禁止消极的行为,如责令停工、责令改正、督促履行等。
2、代替行政强制代替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把解决私人间纠纷的职责转给行政机关,代替双方当事人执行行政强制的措施,如拍卖、扣押等。
3、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钳制、拘留、罚款、封闭、吊销执照等措施,迫使被强制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解除违法行为。
五、行政强制应满足的条件1、行政强制的事实条件行政强制必须是依法作出的命令或决定,并经过书面通知或公告。
2、行政强制的程序条件行政强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责令取保和听证等程序。
3、行政强制的时间条件行政强制的时间一般应当是权利义务发生时起,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强制时间可以晚于权利义务发生时。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强制法是为了维护国家行政秩序、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活动。
第二条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命令、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三种形式。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确定事实、依法认定权利和义务、依法采取行动,不能违法任意、滥用职权。
……第二章行政命令的实施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命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发布行政命令的权限;行政命令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命令依法生效。
第六条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发布日期和实施期限。
第七条行政命令的发布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行政执法的程序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性、正当性、程序性和适当性原则。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场所和时间、听证组织和听证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命令:行政机关以强制性方式发布并通知当事人,要求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期限采取一定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法使用强制手段,强制执行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设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维护国家行政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讲解》ppt课件

03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2024/3/23
11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与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
代履行
执行罚
2024/3/23
12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与适用条件
直接强制
2024/3/23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 决定的
1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与适用条件
比例原则
行政强制应当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相当。
2024/3/23
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强制应当公正、公开进行,保障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应当以教育为主导,辅以必 要的强制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 遵守法律。
5
行政强制法的体系结构
总则
2024/3/23
9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3/23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
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当事人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
2
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 途径。
行政强制法培训:解读《行政强制法》

典型案例分析
某市城管局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某市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住宅区内存在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该 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某县环保局依法查封违法企业
某县环保局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存在严重环境污染行为,依法进 行查封。该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态度,严格依法行使行政 强制权。
案例启示与建议强化行政机关Fra bibliotek法行使行政强制权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我们应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确保行政管理的有 效实施。
加强行政强制程序规范
在行政强制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行政强制程序规范,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 法性和公正性。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应注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确 保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行政强制法。
03
提高行政强制的透 明度和参与度
加强行政强制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让公众了解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 和监督方式。
对未来行政强制法的展望
80%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未来的行政强制法将更加适应社 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新兴领域 和问题进行及时规范和调整。
100%
强化人权保障
未来的行政强制法将更加注重人 权保障,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02 03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 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实践中灵活运用这些措施,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程序规范
在行政强制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注重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确保行 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的基本原则、程序和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并确保合法性和正当性。
2.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度性,避免过度行使权力。
3.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歧视或滥用职权。
4. 保障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过程正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时,必须依法采取正当程序,确保当事人享有听证、申辩等权利。
6. 持续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对执行的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理和有效。
二.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约谈通知: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约谈通知,告知其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其改正行为。
2. 报告备案:当事人应向行政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申辩。
3. 立案调查:行政机关根据报告内容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并评估违法情况。
4. 决定执行: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5. 执行措施: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等。
6. 被执行人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或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三.行政强制法的限制条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违法行为存在性: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必须确保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性。
2. 公正客观性: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时,必须客观公正,避免滥用职权和任意行使权力。
3. 制定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应有明确合法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制定或超越法律权限执行。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培训解读《行政强制法》

2024/2/3
8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01
02
03
04
05
加处罚款或者滞 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 理查封、…
排除妨碍、恢复 原状
代履行
对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的行政相对人加处罚款 或滞纳金。
将行政相对人的存款、汇 款划拨至指定账户。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进行拍卖或依 法处理。
制行为。
提升执法水平
03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执
法能力。
25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与启示
影响
要求行政执法工作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和 权利保障,避免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
VS
启示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法治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强制行为的 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同时,要注重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 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立法目的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 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2024/2/3
5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照法律 规定,未经法律授权或者违反法律程 序,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适当原则
2024/2/3
21
案例三:某交通局对非法营运车辆实施扣押案
01
案情简介
某交通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辆非法营运车辆,依法向当 事人下达了扣押决定书,并将车辆扣押至指定地点。当事 人按要求接受了处理,交通局依法解除了扣押。
2024/2/3
02 03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强制执行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还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一是法定原则。
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是适当原则。
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
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
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四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
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
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
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此,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截止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
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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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主持人:杨处长,您好!杨庆勇: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请问杨处长,《行政强制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杨庆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持人:杨处长,请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吧?杨庆勇:好的。
《行政强制法》共7章71条,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定义、分类、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第二章)主要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部分(第三、四、五章)主要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实施与执行,具体包括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四部分(第六章)主要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第七章)是附则。
主持人:请杨处长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杨庆勇:好的。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行政强制涉及的主要是“官民”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官民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官民和谐了,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实践中,行政强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难以建立和谐的官民关系,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使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不到维护,妨碍多数人的生活和工作,最终损害公共利益,对官民关系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行政强制法》围绕行政权和当事人权利这一基本关系,将立法目的定位于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强制权和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使行政强制权能在法制轨道上平稳运行,解决“乱”、“滥”和“软”的问题,促进官民和谐、社会和谐,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主持人:请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行政强制的定义和分类?杨庆勇: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又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自身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又如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拆除又不复议或诉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主持人:《行政强制法》有哪些基本原则?杨庆勇:《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法律条款中,是对立法宗旨的具体化。
作为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循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即法定原则、适当(比例)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权利救济原则外,还具备一些特殊的原则,如自我履行原则、和解原则和正当手段原则。
这些原则,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起着指导性和纲领性的作用。
下面结合《行政强制法》简要介绍一下。
法定原则。
要求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主体法定、强制手段法定、程序法定、对象法定等。
主要体现在“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和“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中。
适当(比例)原则。
其含义是行政强制除要有法律根据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以最小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方式进行。
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50万资金的,不能冻结超过50万的资金或者整个帐户。
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违禁品以外的所有商品都扣押。
从比例原则中延伸出行政强制的必要性、相称性、合理性、最小损失性的要求。
简言之:可强制可不强制的,不强制;强制手段可轻可重的,选择最轻的一种;在间接强制能够达到目的时,不使用直接强制。
主要体现在“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和“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
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主要体现在“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中。
救济原则。
法谚云“无救济无权利”,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单方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直接限制或者处分,它有可能产生违法行为,如超越权限、对不符合强制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强制、程序违法等。
行政强制制度中的法律救济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
各国的救济制度设计不同,一般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在程序上,无论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都可以包括执行中的救济和执行完毕的救济。
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强制本身或者强制程序违法,可以在行政强制行为实施过程中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保护。
强制执行后的救济包括要求行政赔偿或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主要体现在“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
《行政强制法》为行政强制的救济提供了具体的裁量标准,增强了权利救济的可操作性。
主持人:请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程序的规定吧?杨庆勇:好的。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有五种: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刚才提到的约束至酒醒”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这些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谁都可以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我们了解行政强制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触碰这条法律红线,非法设定行政强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今后的执法中,判断我们所依据的那些规定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是否合法。
《行政强制法》之前,我国各个层级的立法中对行政强制的设定还比较无序,一些地方性的规定设定行政强制的情形也有存在,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大家在执法时就应该注意了,哪些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是违法的,是不应该适用的。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一般程序要求,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这是对于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综合《行政强制法》的其他规定,还需要强调一点,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应该说,这套程序还是比较完善的,也比较复杂。
我们在执法中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走完上述所有程序,又不得不当场采取措施时怎么办?《行政强制法》为此还规定了一套紧急情况下的程序,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主持人:请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设定及实施程序的规定吧?杨庆勇: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在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下面我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再来简要介绍一下。
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我们很多执法部门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不陌生,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就是其中一种。
但是,《行政强制法》通过以后,我们以前所遵守的强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所改变了。
下面就具体谈一下《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一些主要程序。
一是发催告书。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