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骤法”应对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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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

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

"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2007年8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369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本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23日,名称为“一种双封楔式闸板阀” 的200420030565.6号实用新型专利。

该审查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双封楔式闸板阀,是由‘十’字形主体(8)以及主体内的阀杆(1)与阀杆连接的闸板(9)组成;其特征在于:阀杆(1)位于孔道(10)的中心位置,其上端带有方形螺纹,该螺纹联结一手轮(2),阀杆下端有一圆柱形拉杆头台(14),该台插入在下方的两个闸板(9)的凸字形凹槽内,在闸板(9)的下端有一下顶柱(11),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8)的底座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了多份证据来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中采用的证据如下: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19日的02220470.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10月27日的美国专利US5158264A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附件3除了“阀杆下端有一个圆柱形拉杆头台”的特征没有公开外其它特征都公开了,但该特征在附件4的图5中公开。

因此在附件3基础上结合附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专利权人则认为,附件3没有公开“阀杆下端有一个圆柱形拉杆头台,该台插入在下方的两个闸板的凸字形凹槽内,在闸板的下端有一个顶柱,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的底座上”的特征,同时附件4也没有公开“下顶柱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的底座上”的特征,附件3、4分别涉及不同类型的阀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将附件3、4的内容直接结合起来,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附件3和附件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两者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均属于闸板阀领域,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附件3和附件4可以用来评价本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1.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1.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一、 创造性标准的设置作为可专利性判断的两大标准,新颖性的概念是专利法中的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其与创造性的关系密不可分,二者具体的适用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创造性设置的初衷及“三步法”的由来。

1.新颖性专利法基本宗旨之一是鼓励和保护创新1。

因此,专利法有“喜新厌旧”“推陈出新”的特质。

早期的专利制度中,只要专利申请体现出“新”的一面,就能授予其专利权,并美其名曰“新颖性”。

用新颖性来评价专利申请,有其客观、高效的优点,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专利申请不能是已经存在的现有技术,只要客观上与现有技术拉开一定距离,就认为申请具有新颖性2。

因此,新颖性一直是专利制度中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

依此标准,是否具有新颖性也很好检验。

通常,比对方式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即只能用现有技术中的一篇文献(或者现实中存在的一个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相比,且很容易看出来两者是否相同,因此,新颖性判断的结论具有客观性,较少产生争议。

新颖性判断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

本文称之为新颖性“四要素”。

举例来说,两个“同性”的双胞胎,出生时间有前后,两人从各方面来比都“一模一样”,我们就说在后出生的孩子,相比在先出生的孩子,没有新颖性。

但是,如果是“龙凤胎”,就算两人长相、身高、体重一样,甚至性格或行为举止也一样,但由于性别不同,就不能不具有新颖性的认定。

2.创造性新颖性要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主要的专利要件创造性标准是在新颖性标准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早期的专利要件没有创造性的要求。

后来,随着现有技术的文献不断增加,发现即便是专利申请符合新颖性要件,但如果其“新的程度”不高,与现有技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马云鹏摘 要:作为《专利审查指南》明文规定的审查基准,“三步法”已成为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评价创造性的重要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上似乎也成为大家公认的“法宝”,如果不能通过“三步法”的检测,一项发明基本上就丧失了其可专利性。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作者:孟文婷来源:《信息技术时代·上旬刊》2019年第02期众所周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评判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可被授权专利权的三大要素。

其中创造性的判断对于专利申请者以及其他从事专利审查和代理工作的人群来说是一个难点所在,也是容易引发争议和争议较多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给予简单的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指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通常经过检索,可以确定步骤(1)中所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三个步骤之中,步骤(3)是三步法判断中的焦点,步骤(2)是评判步骤(3)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准确定位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判断来说至关重要。

案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一种信息数据保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加速度传感模块、计时模块、中央处理模块、存储模块以及另一备用终端。

所述加速度传感模块在检测到智能终端加速度达到一阈值时,计时模块开始计时,达到一定时间后,存储模块中的数据发送至备用终端。

三步法判断:步骤(1),经检索,确定对比文件1(CN103428901A)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数據保护方法。

所述方法包括:加速度传感器采集移动终端的加速度;处理器判断采集到的加速度是否达到预设阈值;若是,则控制云端连接模块与云端服务器建立连接,将存储模块中的数据上传到云端服务器。

本发明的移动终端及其数据保护方法,能在移动终端掉落时,将存储模块中的数据上传到云端服务器,保护终端数据。

步骤(2),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特征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明确地公开了数据保护系统(即权利要求1的信息数据保全系统)、加速度传感器(即权利要求1的加速度传感模块)、处理器(即权利要求1的中央处理模块)、存储模块(即权利要求1 的存储模块)。

浅谈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浅谈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浅谈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摘要:本文从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入手,介绍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以及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具体方法,结合案例分析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给出相应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专利审查;创造性;技术问题一、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重要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而关于如何进行创造性评价,《专利审查指南》中提供了“三步法”的评价思路,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三步法判断中,首先是提出问题,而后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技术问题的确立尤为重要,只有将技术问题确定正确、清楚、明了,才能给本领域技术人员寻找技术启示带来方向,而能否客观准确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影响后续结合启示的判断。

由此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创造性评价中的重要环节。

二、如何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019 年11 月1 日,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开始施行。

此次修订中将创造性评述“三步法”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由原来的“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为“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过程中,首先要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当说明书中记载了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时,一般该技术问题即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当说明书中未记载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时,确定区别特征在发明中的作用及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并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具体而言,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专利审查中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三个误解

专利审查中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三个误解

专利审查中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三个误解作者:罗满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4期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要求判断人员回到申请日之前,看待申请日之后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这就要求判断人员既需要知悉该技术方案,又需要在知悉该技术方案的前提下适时地回到“失忆”的状态,该操作过程看起来很不可思议,但在判断创造性时又不可避免。

因此,在专利规则的演变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专利创造性评判的客观化进程。

为了实现创造性评判的客观化,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专门给予了指引,即“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应当理解,“三步法”只是审查指南给予的一般性指引,总原则依然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以上三个步骤并不是创造性判断的必然步骤,更不能机械理解三个步骤之间的关系。

为此,笔者从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的角度看待创造性评判的标准,总结三个对“三步法”可能存在误解的地方。

虽然在寻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公开特征最多是一种更受青睐的寻找方式,但如果忽略了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则很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1在说明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指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虽然根据我国审查制度,发明的创造性在评判过程中并不要求限定技术领域,但是跨越技术领域或者选定特定的技术领域,必须存在相应的动机。

笔者近期收到一份审查意见,专利申请方案是驱动塔筒内的热源(电缆、电气设备)移动,使其始终贴靠向较冷的塔筒壁,将塔筒壁作为热源的热沉。

审查意见中指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半导体基材在退火过程中将基材快速移动并朝向一冷却板移动,以使加热后的基材更快散热。

审查意见认为,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将该种散热方式应用到塔筒内的热源。

浅谈三步法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权威资料]

浅谈三步法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权威资料]

浅谈三步法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摘要:文章通过一个案例,通过特征对比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通过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有改进动机),由此判断该文献是否能作为合适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通过“三步法”的第二步和第三步来推断第一步选择的合理性,以帮助审查员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关键词:三步法;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改进动机《专利法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指出,审查创造性时,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改进动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三步法”。

《专利法审查指南》中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在实际案例的审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存在多篇文献不知道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况。

文章通过一个案例,通过特征对比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通过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改进该文献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由此判断该文献是否能作为合适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即通过“三步法”的第二步和第三步来推断第一步的选择的合理性。

1 案例分析一种数据访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将磁盘中的所有数据加载到内存的过程中,接收数据访问请求,所述数据访问请求包括访问数据的标识;若所述所有数据未全部从所述磁盘加载到所述内存,则查询定位表,判断所述访问数据的标识对应的访问数据是否加载到所述内存中;其中,所述定位表用于记录从所述磁盘加载到内存的数据的标识;若所述访问数据未加载到所述内存中,则将所述磁盘中与所述访问数据的标识对应的访问数据加载到所述内存,并从所述内存中对所述访问数据进行访问处理;根据所述访问数据的标识,更新所述定位表。

专利创造性审查意见解读和答复对策

专利创造性审查意见解读和答复对策

涉及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一、创造性法条释义1、法律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从法条表述语义上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4中的规定以及无效审查实践,两者在创造性的判断原则和判断方法上基本相同,详细内容请参加下文。

本教材所举案例创造性判断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

2、法条释义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发明专利应当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即,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以是否显而易见作为判断标准的。

所谓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2.1判断原则判断一件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遵照下述三个原则。

(1)应当同时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同时判断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为了与国际通用标准趋于一致,目前对创造性标准的两个条件是这样掌握的:当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则基本上可以认定其也具有显著的进步(至于此两方面的判断将在后面作进一步说明);反之,当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尚不能明确得出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时,如果由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认定其具有创造性。

创造性审查中从整体上把握发明构思

创造性审查中从整体上把握发明构思

创造性审查中从整体上把握发明构思创造性审查是专利审查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条款。

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由于创造性高度的把握尺度不同,技术方案理解的不全面,导致创造性判断的错误。

因此,从整体上把握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对现有技术进行整体考量,在此基础上判断本发明的创造性,才能够给出正确的决定。

标签:专利;创造性;审查一、专利审查相关规定对于创造性的审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常规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其中,对于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中还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对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专利审查指南》中还规定: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对于创造性的审查,无论是本发明,还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亦或是技术启示的相关文件,都应当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

二、从整体上把握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发明构思具有抽象性,而通过申请文件表达的发明则是具体的、细节的。

因此发明的理解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具体的、细节的申请文件理解和把握上升为抽象性的发明构思的过程。

把握发明构思的基本原则是客观、整体、全面地了解发明创造的前因后果。

发明的完成过程为三个步骤:(1)发明人在实践中意识到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存在某一方面的缺陷,该部分即为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背景技术部分;(2)发明人分析该缺陷存在的技术方面的原因,即为申请文件中的技术问题部分;(3)基于缺陷存在的原因分析寻找解决该缺陷的技术方案,即为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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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应对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本文提出了以把握发明构思为核心的“三步骤法”,并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对“三步骤法”的具体审查过程进行了详细分析,对于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检索和评述效能的提升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三步骤法;发明构思;冗长权利要求一、引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经常会遇到包含大量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在评述创造性与授权走向之间左右徘徊。

冗长权利要求在审查实践中较为常见,篇幅少则半页,多则两页以上,无论是涉及施工工艺的方法权利要求,还是结构特征限定较细的产品权利要求,一些技术手段的确是所属领域的常用做法,然而这些技术手段分布在不同的教科书、工具书或者期刊、网络及专利文献中,对审查过程中证据的使用产生了很大障碍。

如果权利要求的特征限定得很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之后,区别技术特征往往很多,篇幅甚至可能超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

在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如果针对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一一寻找证据,则可能要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再引进两篇以上的对比文件,一方面使得申请人认为审查员运用多篇对比文件机械进行特征堆砌,对创造性的评述不信服,另一方面导致审查员在检索证据和撰写审查意见时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节约行政资源。

此时若审查员仅因为评述创造性所需要的对比文件数量过多或撰写审查意见过于耗费精力而放弃评述发明的创造性,最终做出授权决定,显然违背了专利法的宗旨与本义,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

倘若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将多篇现有技术简单拼凑,糅合在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以期通过撰写超长的权利要求来获得专利权,将会导致大量并无实质性创新的专利充斥市场。

可见以篇幅的长短来衡量发明的创造性是一种盲目主观的审查方法,在面对冗长的权利要求时,需要一种较为行之有效且客观公正的审查方法,为此,笔者提出了以把握发明构思为核心的“三步骤法”,来应对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

二、“三步骤法”的分析思路本文的“三步骤法”不同于《专利审查指南》[1]中创造性评述的“三步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化简为繁,即透过现象看实质,归纳概括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所体现的实质内容;第二步,把握发明构思,即从发明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出发,抓住权利要求中的核心构思;第三步,分层次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2],即根据与发明构思的相关性质将特征划分为三个层次:体现发明构思的核心特征、与发明构思无关的关键辅助特征、与发明构思无关的非关键辅助特征。

上述第二步对发明构思的把握是核心关键,发明构思与权利要求的长短、技术特征的多少无关,它是一个抽象概念,是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产生的、体现发明智慧的、有中心及层次的、系统性、整体性的思维活动。

简单的说,发明构思就是发明创造的思路,也是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思路,其最能体现一项发明的贡献,同时也是专利保护的实质[3]。

把握住发明构思,审查员就能以不变应万变,抓住检索和评述的重点,合理分配时间和精力,提高审查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在把握发明构思之后,“体现发明构思的核心特征”通常很容易被识别,在这里就不作赘述。

然而,对于与发明构思无关的辅助特征,一般较难把握哪些是关键的,哪些是非关键的。

一般而言,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其发明构思,必须借助一系列配套的技术手段来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这些配套的技术手段虽然与发明构思无关,却有一部分能够与体现发明构思的技术手段相辅相成,使得发明产生更好的技术效果,因而构成了整个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手段,与其相对应的这部分特征可以归为“与发明构思无关的关键辅助特征”;有一些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范畴,仅仅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引入技术方案中,这类技术特征则归为“与发明构思无关的非关键辅助特征”。

在对权利要求运用“三步骤法”分析之后,就可以针对不同层次的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索和审查。

对于第一层次的特征,由于申请人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提出关键技术手段的构思通常是发明构思的中心层次或主要层次,与其对应的特征是权利要求的核心特征,应当重点进行检索和评述,证据必须可靠有力,至少公开了发明构思的对比文件才能使得审查意见具有说服力;对于第二层次的特征,最好能够提供相应证据,以使评述意见有据可循,如果认定这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是未检索到公知常识证据,仍然可以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加强说理进行评述;对于第三层次的特征,如果这部分特征未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并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和能力可以判断这些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审查员大可不必针对这些特征一一寻找证据,通常只需分类概括特征再简单运用公知常识评述即可。

三、实际案例的应用下面结合实际案例以把握发明构思作为核心关键的“三步骤法”来探讨如何应对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

本申请涉及一种标准单元装配式隔减震结构体系,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标准单元装配式隔减震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包括多层的预制剪力墙单元和预制框架单元;所述预制剪力墙单元由同一层竖向的剪力墙墙片及楼板共同组成,楼板位于剪力墙墙片的下端,所述预制剪力墙单元包括“∪”形剪力墙单元与“l”形剪力墙单元,“∪”形剪力墙单元包含剪力墙墙片的数量大于等于二,“l”形剪力墙单元包含有一片剪力墙墙片;所述“∪”形剪力墙单元与“l”形剪力墙单元的预制构件中均配有钢筋,“∪”形剪力墙单元与“l”形剪力墙单元的剪力墙墙片下部留有孔道,剪力墙墙片的上部预留钢筋伸出表面,相邻楼层下部剪力墙单元的预留伸出钢筋插入上部剪力墙单元的预留孔道,灌浆套筒连接或浆锚连接;所述预制框架单元由同一层的框架柱、框架梁、楼板共同组成,框架梁位于框架柱柱底,楼板位于框架梁上,所述预制框架单元包括“∪”形框架单元、双“⊥”形框架单元、“l”形框架单元、“⊥”形框架单元,“∪”形框架单元的框架柱数量为大于等于四个,双“⊥”形框架单元、“l”形框架单元、“⊥”形框架单元包含的框架柱的数量小于等于三个;所述框架柱、框架梁、楼板均配有钢筋,框架柱的下端预留孔道,上端预留伸出钢筋,相邻楼层下层框架单元的预留伸出钢筋插入上层框架单元预制柱下端的预留孔道,灌浆套筒连接或浆锚连接。

对于这类特征限定较细的产品权利要求,下面我们按照“三步骤法”的思路进行分析。

(1)化繁为简上述权利要求的结构特征繁多,放眼望去该结构体系包含多种单元类型,使技术方案显得错综复杂,如果不进行归纳总结,很容易迷失在特征的云雾中而找不到审查的方向。

在经过一番冷静分析之后,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不难发现该结构体系是一种预制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其包括剪力墙单元和框架单元,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剪力墙单元的组成、类型、剪力墙墙片的数量和框架单元的组成、类型、框架柱的数量,以及上下楼层单元连接的构造、方式。

去掉细枝末节之后,技术方案的主干顿时清晰地呈现在我们眼前。

(2)把握发明构思在梳理清楚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之后,我们仍然抓不住哪部分结构特征才是审查的重点。

此时需要仔细阅读说明书的内容,体会申请人是基于怎样的技术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背景技术部分阐述了现有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板、柱构件是在工厂单独预制然后在施工现场拼装连接,这种生产模式不仅装配效率不高,且结构的整体性差从而降低了其抗震性能。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出一种标准单元装配式隔减震结构体系,该结构体系的剪力墙单元、框架单元、楼盖单元等在工厂进行标准化生产,在现场仅进行吊装装配工作,施工速度快。

由于将剪力墙墙片与楼板,框架梁柱与楼板预制为整体单元,标准单元装配式隔减震结构的整体性优于传统的装配式结构,装配率高于传统的装配式结构。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即可得知,本申请发明构思的核心在于通过预制整体化的标准单元来解决装配效率低和抗震性能差的问题。

(3)分层次划分特征根据上述发明构思,进行分层次划分特征:(1)预制剪力墙单元由同一层竖向的剪力墙墙片及楼板共同组成,预制框架单元由同一层的框架柱、框架梁、楼板共同组成,这部分特征直接体现了整体化的标准单元,是体现发明构思的核心特征,应当重点进行检索和评述;(2)对于剪力墙单元的类型、剪力墙墙片的数量和框架单元的类型、框架柱的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标准单元所处的位置进行适当调整和常规选择,这部分特征虽然不直接涉及发明构思,但是为了构成一个完整的结构体系,必须对各个类型的单元进行合理组装,在分析这部分特征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说理,因此这部分特征归为与发明构思无关的关键辅助特征;(3)上下楼层单元连接的构造、方式是本领域常用的施工手段,只需应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简单评述即可,这部分特征归为与发明构思无关的非关键辅助特征。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采用的对比文件1(cn2835393y)公开了梁板柱整体预制的框架单元以及上下层框架单元的连接构造,采用的对比文件2(cn2319463y)公开了剪力墙墙片与楼板整体预制的剪力墙单元,可见第(1)层次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

对于第(2)层次的特征,审查员进行了逻辑分析和充分说理。

第(3)层次的特征大部分都未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审查员采用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行了简单评述。

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第(1)层次特征和第(3)层次特征的评述意见没有提出异议,只对第(2)层次特征的评述意见提出简单质疑。

对此,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针对第(2)层次的特征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分析和说理,使得申请人信服,最终本案在二通后视撤。

四、结语从本文两个实际案例的分析过程可知,对于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笔者提出的“三步骤法”既适用于方法权利要求,也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

“化繁为简”有助于看清技术方案的主干,理清分析的思路;“把握发明构思”有助于抓住检索和评述的重点,增强证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分层次划分特征”有助于分清主次,合理分配时间和精力。

因此,“三步骤法”能够使审查过程突出技术实质,集中争议焦点,为准确客观衡量智慧贡献奠定基础。

同时,心中有章可循,在面对冗长权利要求时就可以保持清醒的头脑,有条不紊地开展审查工作。

本文的“三步骤法”是笔者在审查实践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对读者今后的创造性审查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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