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转移管理工作,规范技术转移行为,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应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技术转移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技术转移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体系,明确技术转移活动的程序、方法和责任,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技术转移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六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科技人员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第七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的档案和信息系统,记录和公布重要的技术转移活动和成果。
第八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制定技术转移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技术转移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技术转移管理的原则第九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以自愿的方式进行,任何强迫、诱骗、胁迫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二)公平、公正原则。
技术转移活动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合规原则。
技术转移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四)保护知识产权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
(五)效益最大化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促进科技成果的最大程度利用和价值实现。
第十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在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时,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技术转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技术转移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技术转移服务管理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科研院所参与,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主选择的原则,保障技术转移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坚持技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机密的原则,保障技术转移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加强自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促进技术转移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资质和条件,公开承接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第八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服务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技术动态,为技术转移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第十一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公开透明的收费程序和内容,严禁变相收费和强制交易。
第三章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开展和管理第十二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评估、合同管理、实施和服务监督等环节。
第十三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先进性。
第十四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依据科学、客观的标准,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
第十五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合同管理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合规、合理,确保双方利益平衡。
第十六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当有序进行,确保技术的稳定转移和有效应用,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1. 引言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指通过一系列机制和平台,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转移,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对接。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旨在搭建一个全面、高效、开放、协同的技术转移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构建全面覆盖各领域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搭建高效、便捷的技术转移平台,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过程;•提高技术转移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
2.2 原则•坚持市场导向,鼓励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加强政策引导,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激励机制;•加强创新资源整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和产业化;•加强国际合作,拓展技术转移的国际渠道。
3. 主要内容和举措3.1 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技术转移机构,负责技术转移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咨询团队,设立转移案例数据库,建立技术需求与科技成果对接平台,提供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为科技成果的转移和产业化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3.2 建立技术转移平台建立全国性的技术转移平台,覆盖各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需求。
技术转移平台应提供科技成果的展示和发布功能,促进科技成果与产业化需求的对接;设立专业的评估团队,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为转化和产业化提供参考;建立技术转移交易平台,提供科技成果交易和转让的服务。
3.3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向科技转移机构和平台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扶持力度,通过减免税收、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财务保障;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与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3.4 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宣传力度,加强科普教育,提高社会对科技成果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申报条件:首先需要明确申报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成立年限、营业收入或促成技术交易额、服务业绩、行业认知度和知名度等。
2. 准备申报材料:根据申报条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附件。
申报书是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附件则是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原件。
3. 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准备好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应的科技厅(委、局)或技术市场管理部门。
4. 审核与评审:提交申报材料后,相关机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评估申报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条件。
5. 公示与认定:经过审核和评审后,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将被公示并最终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报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申报前仔细阅读相关通知和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准备和申请。
技术转移示范基地建设方案

技术转移示范基地建设方案一、建设背景。
咱都知道现在科技发展那叫一个迅猛,就像火箭似的一飞冲天。
可是呢,好多厉害的技术都在实验室里“睡大觉”,或者在科研机构里“自娱自乐”,没有真正发挥出它们的威力。
这时候就需要一个神奇的地方,能把这些技术像传递接力棒一样,送到需要它们的企业、创业者手里,这个地方就是咱们要建的技术转移示范基地啦。
二、建设目标。
1. 超级连接者。
我们要让这个基地成为技术和需求之间的超级连接者。
就像月老牵红线一样,把科研单位那些高大上的技术,精准地和企业对上口。
不管是大企业想搞个大创新,还是小企业想找点小窍门,都能在咱们这儿找到合适的技术。
2. 技术孵化大师。
让那些看起来还比较稚嫩的技术,在咱们基地这个“大温室”里茁壮成长。
给它们浇水施肥(提供资金、设备、人才等支持),直到它们变成能够在市场上独当一面的成熟技术。
3. 人才大熔炉。
把各路豪杰都吸引过来,搞技术的、懂商业的、会管理的,大家在基地里互相交流、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让这里变成一个人才的大熔炉,炼出更多能推动技术转移的高手。
三、建设内容。
1. 技术展示区。
这个地方就像技术的大舞台,把各种技术成果摆出来“秀一秀”。
可以有一些高科技的展示设备,像那种能互动的大屏幕,一摸就能看到技术的详细介绍;还有实物展示,让大家可以亲眼看看这些技术到底有多酷。
比如说,展示一些新型的材料,大家可以摸一摸,感受下它的独特之处。
2. 洽谈对接区。
就像相亲角一样,只不过这里是技术和企业相亲。
要有舒适的桌椅,泡上一壶好茶,让科研人员和企业代表能轻松愉快地聊天。
墙上可以挂一些成功对接的案例,给大家打打气。
这里还得有一些方便交流的工具,像智能投影仪,可以随时把技术资料投影出来,大家看着资料谈合作,清清楚楚。
3. 技术评估中心。
这个中心就像技术的“体检中心”。
有一群专业的“医生”(评估专家),对要转移的技术进行全方位的“检查”。
从技术的创新性、可行性,到市场的潜力、可能遇到的风险,都要仔仔细细地评估。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07〕609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加速XX省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依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7〕565号)制定本方案。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界定和管理(一)本方案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四)XX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7.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二)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各级重点科技计划、自主立项研发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三)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服务。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科学技术部关于确定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技术转移办公室等84家机构为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确定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技术转移办公室等84家机构为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5.01.12•【文号】国科发火〔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确定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技术转移办公室等84家机构为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推进全国技术转移一体化建设,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推荐和专家评议,确定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技术转移办公室等84家机构(见附件)为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技术转移模式与特色,加强与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国家高新区、产业集群、特色产业基地的协同,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和高端化为方向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国间技术转移,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以及京津冀一体化、上海自贸区、“一带一路”建设及东北振兴等国家战略。
二、科技部将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定期对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对连续两年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三、科技部将深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引导和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应加强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支撑和各方面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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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八条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
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章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与管理第九条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的管理工作,在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评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培养其成为国家技术转移的骨干机构。
第十条申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二)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四)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独立的网站;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五)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技术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20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
数的60%;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七)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八)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行业科技行政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给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评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予公布。
被评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将定期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相关机构发布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执行。
对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
第四章扶持与促进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