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申报条件:首先需要明确申报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成立年限、营业收入或促成技术交易额、服务业绩、行业认知度和知名度等。
2. 准备申报材料:根据申报条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附件。
申报书是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附件则是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原件。
3. 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准备好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应的科技厅(委、局)或技术市场管理部门。
4. 审核与评审:提交申报材料后,相关机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评估申报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条件。
5. 公示与认定:经过审核和评审后,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将被公示并最终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报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申报前仔细阅读相关通知和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准备和申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鄂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12日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支撑湖北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纵横联动、机制创新”的原则,围绕湖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以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效能提升、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高校院所研发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金合作助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等“六大专项行动”为主要抓手,加快构建形成政策保障有力、信息开放共享、对接渠道通畅、资源配置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为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建设创新强省,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各市州、重点高校院所、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网上技术交易平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体系,建成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3家、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5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80家,组织推动3000项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培养1000名以上专业技术经纪人,力争早日将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重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先行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基地、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中心和科技型创新创业高地。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公示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市科技局关于认定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的公示
根据《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程序,拟将“武汉市生物催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7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为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武汉利德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67个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为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将“武汉市关节置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10个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为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将“武钢冶金工程技术转移中心”等8个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为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现将拟认定的武汉市科技创新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年4月2日-4月8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
式。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对所提异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根据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李云龙
联系电话:027-65692140
传真:027-65692138
附件:2015年拟认定的武汉市科技创新平台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4月2日。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07〕609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加速XX省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依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7〕565号)制定本方案。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界定和管理(一)本方案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四)XX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7.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二)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各级重点科技计划、自主立项研发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三)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服务。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科规〔2019〕1号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科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为止现行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认真清理,现决定保留1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详见后附《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执行原文件规定有效期。
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且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上述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的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3月29日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武汉市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武科规〔2018〕1号2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武科规〔2018〕2号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2号4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3号5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科规〔2017〕4号6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5号7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6号8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8号9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9号10关于印发《武汉市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6〕1号——结束——。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db80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e3.png)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申报书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申报书机构名称:申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1-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八年制填报说明:本次绩效考核是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近三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因此,在填写本申报书时:1、主要提供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情况,无需提供整个单位的情况。
2、仅需提供2015年-2017年期间的情况,无需提供其他年份的情况。
一、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批准日期年 月法人类型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必填) □法人内设机构 机构负责人姓名 学历 职称 联系人姓名职务电子邮件 电话手机即时通讯联系MSN 或QQ通信地址邮编服务类别 及领域□节能环保产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生物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新能源产业 □新材料产业 □新能源汽车产业 □其它,请注明 □综合服务类机构 业务范围□技术集成与应用 □技术中试与孵化 □技术信息加工与整理 □技术经营 □技术产权交易 □其它,请注明 人员情况 总人数人 其中:技术经纪人人 兼职专家数 人 大学本科及以上 人 占总人数比例 % 中级职称及以上人 占总人数比例%技术转移工作情况(15年-17年)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量项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金额万元组织技术推广和交易活动次组织技术转移培训人次服务企业数量家解决企业需求项营业性收入情况(15年-17年)收入总计(说明:收入总计=技术性收入+计划项目拨款+事业费拨款+其它收入)万元其中:技术性收入万元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其中:计划项目拨款万元国家计划项目拨款万元地方计划项目拨款万元其中:事业费拨款万元其中:其它收入万元二、2015-2017年技术转移工作情况(限3000字)(主要介绍机构2015年-2017年实际开展技术转移的工作情况)三、2015-2017年技术转移服务模式与经营特色(限3000字)-2-(总结机构技术转移服务的模式与经营特色,以及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四、2015-2017年技术转移服务业绩(限3000字)(主要介绍机构通过提供技术转移服务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社会信誉及典型案例)五、未来发展规划(限1500字)-3-六、申报单位承诺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客观有效,决无虚报隐瞒,本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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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及统计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二)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三)上年度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6项,营业性收入不低于80万元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2000万元。
(四)基础条件满足经营要求,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五)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专职技术转移工作人员需取得技术经纪人培训合格证书,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10人以上,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5人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六)连续两年无投诉或不良行为。
第五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
(五)局长办公会审定;
(六)公示;
(七)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六条经认定的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市科技局统一授牌,有效期3年(自认定通过之日起)。
第七条市科技局对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1月底前,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绩效考核制度。
对三年有效期到期的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集中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对新认定和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经费资助。
第九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并重新授牌,考核为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绩效考核的,取消其示范机构资格。
第十条湖北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原则上从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推荐,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效期内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直接为合格。
第十一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认定、绩效考核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机构资格,并纳入科技信用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