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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第一章(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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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职权既是国家赋予行政主体的权利,也是行政主体必须承担的义务。

其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主体不能任意的放弃权利或者转让权利。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构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例如: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纳税人是行政相对人。

提示:行政主体的权利即它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1)行政参与权;(2)行政受益权;(3)行政请求权。

【例题】对行政法律关系特征表述正确的是(
)。

A、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
E、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答案:BCDE 1
2。

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精讲讲义:第三章(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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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征收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2、行政征收内容主要有: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

二、行政确认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要式的、羁束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例题】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确认行为是( )行政行为。

A、要式B、羁束C、自由裁量D、具体E、不要式【答案】ABD 三、行政监督1、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统计等。

【例题】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检查行为属于()。

A、行政确认行为B、要式的行政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行为D、依职权的行政行为E、具体的行政行为【答案】BDE四、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或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自己独立实施强制执行为辅。

1、人身强制措施与财产强制措施(1)人身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拘留、强制扣留、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履行等。

(2)财产的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

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精讲讲义:第七章(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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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原告(一)行政诉讼原告及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有关规定,原告资格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转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1.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的原告资格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则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合伙。

但无论采取哪种组织形态,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是指那些依土地承包合同等形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体农户、乡镇企业以及建筑物所有人等个人或组织。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他物权,属于受《行政诉讼法》保护的财产权范围。

因此,当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0XX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责任(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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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等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

3、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的承担受制于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

非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

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例题】下列选项属于合同责任的有()。

A.保证责任B.缔约过失责任C.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D.违约责任E.合同变更产生的民事责任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责任的范围。

合同责任,不仅包括违约责任,还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三、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 2。

20XX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第一章(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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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首先要了解行政、行政权、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即 公共行政 ,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有三层含义:一是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二是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三是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组成之一。

3、行政法的概念(熟悉)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以下四层含义:

(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事前控权);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事中控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全程控权);如,在《行政诉讼法》、《刑法》中某些条款中有关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事后控权)。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例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 )是规范行政权行使和运行的特别行政法。 A、《行政监察法》 B、《行政处罚法》 C、《税收征收管理法》 D、《治安管理处罚法》 答案:CD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别法,而《行政处罚法》是统一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及行使的普遍适用的规则。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 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

20XX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讲义:刑法(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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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即先并后减。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

【例题】王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2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抢劫罪,新发现的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根据《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对王某还应执行的刑期最低为()。

(2006年)A.13年B.15年C.23年D.25年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数罪并罚的情形。

发现漏罪,应当先并后减,所以用10年与15年并罚,则应当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以应当是15年以上20年以下处罚。

题目问的是还需执行的最低刑,所以按照上述,最少判决15年徒刑,此时已经执行了2年,所以还需执行的刑期最低为13年(最高为18年)。

选项A正确。

(五)缓刑1、缓刑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所犯何罪无具体规定)。

解释: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也就是说,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因存在减轻处罚情节,实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但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2)实质条件。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第四章(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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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什么是行政许可(P33)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P35)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除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P33)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行为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

如果行为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教材中列举的行政确认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房地产部门的房地产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等。

行政确认涉及的领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等。

【例题】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表述正确的是()。

A、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B、道路交通及其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C、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确认只能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答案:BC解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选项A说法错误。

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请进行的,选项D说法错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2)行政许可与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控制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并且目的不同。

20XX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讲义:刑法(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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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加刑1、罚金(1)罚金有四种适用方式:一是选处罚金。

如果适用,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二是单处罚金。

即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如单位犯罪。

三是并处罚金。

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

《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时,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如偷税罪。

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也可以单独适用罚金。

(2)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4种情况: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即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选择的附加刑,附加于主刑之后适用。

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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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报名时间临近,备考已经拉开序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备考准备,网校特别整理了苏苏老师讲解的2014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变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4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教材的变动:今年教材的变化不太大,整个体系变动不太大,都是一些细节的变动。

我们用去年的教材也是可以的,但是就是得费一点时间,把变动的地方都标注出来。

(一)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1.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①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今年教材删除了,但是也有可能考到②优益性的体现,是指有优先性和受益性,今年的教材删除了,这个点今年不会再出题了③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中,原来是有写临时机构和企业组织,这个删除了并不是说不属于了,只是说不重要④新增加的两点:国务院的组成和议事协调机构(P8)、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P9)⑤新增加行政奖励的概念(P22)⑥新增加行政实施行为(P27-P30)2.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受理许可中的申请期限,今年删掉了,但是这个还是可能会考的。

所以第二章可以按2013年的标准去准备。

3.第三、四、五章除了一些语言文字上的细枝末节改动的一些词外,其他的基本上没有变化,找不到对考试有影响的点。

(二)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1.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删掉了一道例题,在原来的教材P114是有一道例题的,教材考虑到前后是没有例题的,就删除了,对考试没有影响2.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①新股发行条件和新股发行程序都有些变化,大家注意了解(P213)②(二)股票上市这个点的变化要特别注意(P213)3.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增加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①破产的特征,之前是四点,现在是五点(P224)②破产的原因增加了概述(P225-P226)③破产申请的受理(P228-P229)(三)第三篇刑事法律制度1.第三章涉税犯罪法律制度①(三)认定逃税罪应当注意的问题(P279)②十三、虚开发票罪(P288)③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P289)(四)第四篇诉讼法律制度1.第一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删除了P322回避的两种情形,删除了也一定要重视2.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今年没有什么变化3.第三章刑事诉讼法本章变化比较大①回避决定这个内容今年详细写了(P364)②辩护的内容也做了调整(P365)③证据的问题(P375-P381)④侦查的问题(P386、387)⑤公诉案件(P390-P392)2014注册税务师钜惠最高享6.3折优惠|2014年注册税务考试精品班/实验班/特色班|各地2014注册税务师报名时间及入口汇总2014注册税务师各科目新旧教材对比情况|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考试大纲12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已经落下帷幕,随即参加2010年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已经开始紧张忙碌的备考复习,有些考生在复习开始的时候很迷茫,找不到一个好的方法和整体的复习思路,为此,特邀请了法律硕士辅导专家为各位考生讲解复习方法,希望能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1、很多考生可能是第一次参加法律硕士的联考,现在请老师给大家介绍一下法律硕士以及科目试卷组成等等安通老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专业学位的一种,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

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似于美国的J.D(Juris·Doctor),但两者在内涵和层次上又不同,美国的J.D主要是培养律师的,而且在层次上属于Doctor(博士);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对象比较宽泛,涉及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门人才,在层次上属于Master(硕士)。

根据这种情况,为了叫法上的方便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借鉴MBA的做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对应名称为Juris·Master,简称JM。

法律硕士的科目包含以下几个政治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基础课150分(含刑法75分、民法75分)、综合课150分(含法理60分、宪法50分和中国法制史40分)。

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2、考生应该如何安排专业课程的复习呢?安通老师:好的那么如何进行专业课复习呢,主要分为一下几点:合理安排复习时间专业课复习越早越好。

时间应该这样分配:白天看英语,晚上看专业课。

因为白天的大块时间少,可利用琐碎的时间背单词,利用晚上集中的时间看法律。

2.合理的复习步骤考生最好买一本复习指南,看指南时同时做笔记,通过复习笔记回忆指南上所讲的内容。

如果想不起来,那就是不熟悉的部分,需要加强理解和记忆。

最后要做题来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知识点。

3.高度重视历年真题除了指南和以外,买一本配套的练习题是必要的,最好的练习题就是历年的真题。

历年考题最能反映命题意图、发展和趋势、解题的思路和技巧。

4.培养法律思维方法法律思维的培养最根本的方法只有一个,就是多看案例。

拿到案例的时候,先试着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去解释内部的法律关系,不太确定的时候再看答案,看看别人是如何分析案情的。

3、有的考生关于备考方面没有确定的方法,请老师给同学们具体的讲一下吧安通老师:这里我们说的专业课就是包括了专业课和综合这一共5门的课程,简单说一下就是:复习民法和刑法最重要的是将基本理论理解透,把书本吃透;后期要记忆对你自己认为的重点。

要结合案例和书本,看书以后尽量拿书上的理论去分析问题,并且注意用专业术语写下来。

最好多找几本书来看,如北大和高教的红皮书(北大和高教出版社的二十一世纪法学教材)。

综合课主要靠记忆,特别是法制史,复习的后期要强记,前期花时间太多,反而效果不好。

法理也要靠理解,重点在后面几章,可以多看一些论文,知道一些现在法律上面的热点问题。

近两年大的论述题考的都是司法和法制方面的问题,这些都是理论热点。

可能这样同学们还不能具体理解,我再详细的分别来说一下:准备法硕的复习说当其冲的当然是记忆。

法硕内容庞杂,专业课加起来就有五门,因此复习工程向当地大。

对于这五门专业课的复习,应该根据不同科目的特点来安排具体的复习应对方法。

安通学校的王老师为我们提出具体每一科的特点以及复习建议。

法理:法理是比较难懂的一门。

往往没学过法律的考生看书的时候觉得很枯燥。

所以最好看书的顺序不要按指南每门课的先后顺序看,而是要先看刑法,因为刑法条理非常清楚,容易理解,接着再看法理,理解起来就容易得多。

因为法理其实就是把各个部门法内部的东西抽象出来了。

法理内部的“线”其实比较简单,归根到底法理就是在讲法律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存在,以及法律是以怎样的形式存在的。

所以,内部的那条线就是:先讲法律建立的原因和形式是什么,法律建立以后对社会和每个人都产生了怎么样的结果,法是如何才能满足我们需要的,我们又是怎样制定出对我们更加有利的法律的。

民法:民法的复习重在理解,只有真正地了解了才能答好民法题。

而这部分指南写得比较乱一些,建议看看《民法纵论》(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出版,19元)。

写得非常不错,条理很清晰,对理解民法理论有很大的帮助。

刑法的脉络比较清晰,伏羲起来比较容易。

总则和分则是同等重要的,每年出题分值各占50%。

刑法拿高分的最主要办法就是抓重点,有的放矢地复习。

刑法的重点内容很好判断,重点都有一些特征的,可以帮助大家判断哪些是可以出题的地方。

特征有明显的大写的一、二、三,大写的标题下标有小标题的数字如①、②、③,小写的1、2、3下多涉及法律方面重要的概念。

这些方面一定要想办法理解并且背会。

先并后减,先减后并不是重点,搞不懂就放弃。

分则当中各罪里会有很细的需要解释的地方。

比如抢劫罪中,什么是以非法目的占有,什么是暴力,这些都要搞清楚,细细地扣。

往往很多同学考完刑法觉得很不错,觉得四个要件都写出来了,但结果出来分并不高。

问题就出在需要好好解释的地方没有去好好解释。

根据《》,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413个具体罪名中,需要考生作为重点掌握的有170个,约占总数的40%。

其实不需要那么多,每章最重要的几个罪都是前几个罪名。

另外,刑法除要看刑法法条外,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其他几个司法解释。

宪法:宪法理论要求并不是很高,复习起来难度不大。

不过里面的细小知识点特别容易混,所以一定要把宪法法条常备身边,复习的时候还可以专门做一些知识点的比较。

此外,《香港基本法》也比较重要,应该找来好好看看。

法制史:法制史复习起来最大障碍可能就是生僻的文言文,可是每年的考察重点恰恰不在这个地方。

所以复习的时候尽量不要细抠文言文,跳过去就行了。

法制史每年的重点变化不大,具体来说法制史的重点集中在秦朝、隋唐、明、清、民国还有建国初期等年代的法制思想。

刑法法律制度、重要的法典等等内容,最好的帮助记忆的办法就是做表格。

按照年代顺序把重点内容列出来,做个比较。

每个朝代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不是重点,只是其中一些比较重要的名词要记住。

4、现在有考生复习的时候有一些误区,导致了事倍功半,请老师给大家来分析一下吧!安通老师:好的,现在好多同学都有误区,大家复习时切勿陷入误区,一般误区分为以下几点:误区一:猜题压题。

每年都有一部分考生把精力用在猜题压题上,其实考研最终靠实力。

从命题趋势看,命题人总是有意识地避开大家关注的热点,其目的就是达到公平竞争。

所以一定要踏踏实实、全面扎实地复习。

误区二:搞题海战术。

一个知识点,命题者可以通过各种题型来检测,选择、判断、简答、案例以及论述都可以相互变通。

因此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牢牢掌握知识点。

千万不要陷入题海战术。

误区三:用眼不用手,只注重背书。

心理学表明,眼睛是具有欺骗性的,它使你觉得自己掌握得很不错,但是真正解题的时候,却无从说起或者漏洞百出。

“好记性,烂笔头”,因此要勤于动手,边记边看。

另外,考生还要注意合理分配时间,不能偏废任何一科,特别是英语,每年很多考生都是英语过不了分数线。

其次,复习的时候要找到一个适合自己记忆的方法,看书要讲求效率,不能太慢。

好了,以上就是大家应该注意的,其实每种复习方法都是因人而异的,所以你只要慢慢的积累,时间一长同样可以找到自己的方法,希望每位考生都能考出自己理想的成绩!鉴于报考考研法硕的考生都是非法学专业的,以前可能基本上都没有接触过法律方面的教材,因此,在考研法硕复习过程中要付出比法学专业同学更多的精力,因此整理复习方案非常重要,下面请跨考教育法硕教研室李老师为大家总结一下考研法硕的复习要点,供大家参考。

研究生入学考试不同于自学考试、大学的期末考试,它不仅要求考生牢固掌握基础知识,还要求考生有广阔的知识面,关注国际国内重大时事,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这类题目大多以论述题的形式出现,所占比重相当大,一般为20%到50%,建议2012年的考生不可忽视,在分数上拉开距离的往往就是在这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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