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笔记》word版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的功用1、合同立法的准则2、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4、本身具有规范作用5、强行性规范二、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即权利能力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
三、合同自由原则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合同内容自由、合同方式自由。
合同法第4条四、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
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风险的合理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的合理分配。
如附随义务的配置,损害赔偿的合理归责等五、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缔结时、合同存续时、合同终了时六、公序良俗原则七、合同神圣及合同严守原则合同法第8条。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意义:同时履行抗辩权、风险负担、合同解除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意义:责任轻重不同、主体资格不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不同、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买卖规则的准用四、诺诚合同与要物合同区分意义: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区分意义:合同的无效或撤销、合同的履行、违约补救、解除权的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七、主合同与从合同八、预约与本约区分的意义:预约的担保功能、预约的效力九、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一)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主体(二)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1、合意(1)合意的判断标准:主观抑或客观标准?(2)合意的范围:全部合意抑或部分合意?2、不合意三、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1、合同约束力的发生: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2、债权或期待权的发生3、债权或期待权的不可侵犯性第二节要约一、要约及其构成要件(一)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二)受拘束的意旨1、受拘束的意旨2、要约邀请(三)内容的确定性(四)向相对人发出二、要约的形式(一)要约的具体方式1、商品标价陈列2、自动售货机的设置3、悬赏广告(二)构成要约与否需要具体分析的情形1、公用事业2、普通商业广告(三)要约邀请的具体情形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一)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原则(二)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形式拘束力。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完整笔记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包含以下要素:•双方意思表示;•客体;•交付;•使用。
合同要素的具体内容如下:1.1 双方意思表示要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相应的意思表示,即要进行合同订立的意愿。
这个要素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格、付款方式等。
1.2 客体合同的客体是指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或劳动合同中的劳务。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客体可能是非物质性的,如使用权。
1.3 交付合同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商品提供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处理的行为。
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交付的形式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1.4 使用使用是指买受人依法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买受人可以使用商品获得相应的收益;对于劳务合同而言,买受人可以利用劳务提供的知识或技能进行生产或经营。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1 条件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条件发生或不发生为前提成交的合同。
其成立和效力的原则如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确实,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法律禁止的内容;•一方利用对方在合同中的错误或者无法抗拒的意志表示成立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2.2 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3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确实;•没有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一旦合同成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销合同,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3.1 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原则:当事人的履行必须是自愿的,不能被强迫;•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求公平对待对方当事人。
司法考试合同法个人笔记完整版DOC

第五编合同法第一节概述1、合同分类a有名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无名合同:适用总则,参照分则,最后通过填补漏洞来解决b诺成合同:动产质押+赠与(以前是实践合同,现在改成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就4个:定金+保管+自然人借贷+借用c双务合同:单务合同:附条件赠与、付利息借贷(看似双务,实为单务)d有偿合同无偿合同2、合同相对性A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突破了主体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按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解决。
注意,如果是三人共同约定,由甲向丙履行,则不属于此处的两种类型,而是属于三人合同,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合同相对性的例外P3421、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2、买卖不破租赁3、分包人的连带责任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5、单式联运合同3、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承担A合同债权的转让1、要件:有效债权+可让与性+达成合意+遵循法定形式2、效力:a从权利随同转移:eg抵押权、质权、保证债券等b通知债务人——非成立要件。
通知到达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抗辩权c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可对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主张抵销,而后,受让人只能对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注意:该问题有两个出题点1、可否主张抵销权,按上面的规则走2、债权让与的生效时间点:a对于让与人与受让人,债权让与于达成债权让与合同起生效b对于债务人与受让人,债权让与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起生效B合同债务的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退出关系)a要件:可转让的债务+达成合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转让合同效力待定)+遵循法定形式b效力:1、债务人脱离该债务关系2、抗辩的援引3、原债务诉讼时效中断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承担连带责任)a方式: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均可,无须征得对方同意C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只要债务承担合同有效,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的原因无效、不成立、被撤销的,不能作为承担人的抗辩事由,不得对债权人主张总结整理:1、债权债务的转让a债权转让:无需通知+抵销权b债务承担:需要同意(否则为效力待定合同)2、债权债务上的担保责任的转让a担保物权1、债权转让:除非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2、债务转让: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物权随同转移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的,第三人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b保证责任1、债权转让:一般,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1 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3. 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1. 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古老称谓,通常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2. 合同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类型的民事协议。
3. 契约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和合意,而合同强调法律效果。
1.2 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1. 双方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 多方合同: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1. 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所有权转让合同。
2. 债权合同: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3. 联合合同:涉及多方合作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
三、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口头合同: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简便但证据难以固定。
2. 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据固定性强,便于纠纷解决。
3. 非书面合同:除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分为:1.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3 合同的关系一、合同当事人:1. 债权人:享有合同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2. 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债务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合同法课堂笔记word资料68页

合同法课堂笔记word资料68页合同法第一章概说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要素一、债的含义(一)汉语中的债1.民间:欠钱2.中华法系:钱和物3.借用4.我国民法:继受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债->我国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的体系,与之相对的是原始(二)罗马法中的债(Obligatio 只有义务没有权利)1.涵义(1)指法律约束(法锁)(2)债务或债权(3)法律关系2.关系本质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与汉语中给付一词含义不同)(三)我国民法中的债1.法律关系【民通84】2.法律约束【合同8】(四)学理中债的定义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或者应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特定当事人,强调相对性;得请求,即权利;应为,即义务;特定行为,即给付(五)广义的债和狭义的债狭义之债: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义务——赠与广义的债: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在遇到具体事例时,要使用法律关系的术语,例如,出卖人、买受人->债务人的债权是第二种法律关系,指在另一个法律关系中,对另一方享有债权,与原来的法律关系无关二、债的本质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即可期待信用王泽鉴:债权人有效受领给付三、债的特征(一)债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二)相容性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一物二卖”(三)平等性债务关系的成立,无论先还是后,债之间都是平等->区别于物权,物权在先,权利在先(四)债的本质是给付(五)债是一种法律约束四、债的要素(一)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债权债务双方,数量不限制,至少各有一人->物权关系的主体也是双方,但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债权关系中出现第三人,是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牵连的其他人,可以说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但不适用“第三人违约”->不涉及法律关系时,用当事人来描述(二)客体:给付标的->标的可以是物(标的物)也可以是行为(给付)(三)内容:债权和债务第二节债权一、概念: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二、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在之前,债权人不得支配标的物,也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二)债权是相对权(三)债权具有相容性(四)债权具有平等性(五)债权具有有期性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得随时请求,债务人可以随时给付三、债权的主要权能(各种法律效力的表现)->权能在单独行使的时候,就不叫它本来的名字啦(一)给付请求权(二)给付受领权->没有这个权利,而受领,则构成不当得利(三)给付保有权(四)诉请履行权(五)实行、执行之效力(六)处分效力四、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欠缺某一权能,即时不完全债权:(一)请求力欠缺(二)执行力欠缺(三)处分力欠缺第三节债务一、概念第一章合同概述第一节概念与特征一、概念【2条】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协议:指的是合意二、学理定义(一)合同与契约1.民法作为继受法,合同与契约其实只是翻译选词的区别)2.台湾公司法中认为从法律行为角度说,单方法律行为是契约,共同行为称为合同,即意思表示平行;我国不加以区别,统称为合同(二)双重含义在学理中,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是分别研究的,但在法律之中的用词都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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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记录
合同法学习记录
【合同法】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含义: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现象。
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清偿——清偿抵充。
《合同法》个人学习笔记(实用)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无溯及力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首先了解一个知识,有时卖方先把标的物交给承运人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然后再去找买家,这叫做“路货”。
从时间上看,“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合同是指合法的协议,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双方的自愿意愿交换财产利益。
合同法是指对合同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进行规定和保护的法律。
合同法是民事法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五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以及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时,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合同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
合同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有效性是指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
合同的有效性要求合同必须有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在合同的成立过程中,双方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有虚假、欺诈等行为。
此外,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必须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行为。
合同的履行可以采用一次性履行和分期履行两种方式。
一次性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点上,一次性地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
分期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段内,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逐步履行合同的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终止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变更合同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
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否则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
五、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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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法学习笔记其中有些是我在普法过程中讲解合同法时形成的讲义的部分内容,素材主要参考了江平老师的《合同法精解》、中国民商法律网网站《法学教室》栏目上刊出的郑小敏老师的《合同法总则》、周友军老师的《合同法释义》以及其他老师的材料。
在此表示感谢,也请大家仅用于个人学习目的。
因为个人水平以及对法律理解力的不同,错误之处无法避免,请大家随时批评指正。
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的基本规定;掌握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掌据技术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基本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含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益原则效力原则第一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这两个问题基本上涵盖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对这两个问题理解透了,就会把握住整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对大家掌握合同法的规定很有帮助。
第一节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的含义:《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认为合同应具备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就和第1款一起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我们在平常的生活中,能见到各种各样的合同书、协议书,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牵涉到婚姻家庭、抚养等问题的离婚协议书、收养协议书,还有我们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等,这些都是属于广义的合同范畴,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则是狭义上的合同,主要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
而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书,还有有关监护权的协议,是和婚姻家庭等有关的,由《婚姻法》来调整;收养协议书,由《收养法》来调整;劳动合同书,由《劳动法》来调整;上面的这几类,《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都不适用。
因此,我们下面所讲到的“合同”指的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而民事合同中存在的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关系的合同,则不能适用自由、自愿的原则,而是具有不同的特性,因而不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中,由上面所说的各部门法来调整。
第二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立法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以及各个分则的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的。
理解了这些基本原则,也就把握住了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
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交易关系,交易的行为是将商品价值作为标准来进行的,而不会考虑交易者的社会地位,这也就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也就是说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都要普遍的受法律约束,不得享有特权。
另外,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应该是完全自愿的,而不应该是在任何强迫和压力下所作出的违心的表示。
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的撤销权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原则。
比如,某些垄断行业利用自己在本行业中的垄断地位,任意拟定格式条款,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权益,毫无疑问就违反了这一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按照国际通行的表述,又称为意识自治原则,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享有意志的独立、自由和行为的自主,在各种活动中享有自主的决策权。
刚才所说的平等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合同的双方,而这里所说的自愿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例如,拥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
合同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如何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该是自主决定的,任何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及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比如,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国家有些地方的政府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经常会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干预,以至于有些企业领导在合同活动中一出现问题,就去“找市长”,实际上也是这一原则没有得到很好贯彻的原因。
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的本意是公正合理,也就是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例如,在双务有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比如,正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太可能只花1元钱就能买到价值1万元的商品。
公平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的方方面面,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一方也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条款”,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诚实,不得有欺诈的行为,要如实向对方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在履行合同时,要重承诺、守信用,要善意的、积极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5、遵守公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不光是合同法的规定,任何一部法律实际上都是把它奉为“金科玉律”的。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与尊严,只有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的合同才会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例如,甲是一位毒品贩子,将他从云南贩运过来的品质很好的海洛因以黑市上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乙,也没有任何别人强迫他们进行交易,虽然从这些看来,他们的行为符合了上面所讲的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还是不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因为我国刑法是严厉打击贩卖毒品行为的。
“尊重社会公德”是指当事人要尊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同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大家都知道,法律的制定往往都是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法律也不可能把任何事情都规定的面面俱到,而社会公德的内容很多,而且它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对有些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社会公德就会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
例如,反对损人利己、以权谋私、提倡互助互利、团结友爱等都是社会公德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应当对这些予以遵守。
例如前几年在社会上影响比较大的二奶和原配夫人争夺遗产的案件,法院就是根据“被继承人给二奶财物的赠与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这一原则判决二奶得不到遗产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不仅要考虑维护自己的个人或团体利益,还要注意不能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
比如,乙听说甲有一处房屋要出租,便找到甲,告知甲想租下来开办游戏厅用来从事赌博活动,甲为了多得租金,便将房子租给了乙。
双方的这种行为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合同,甲因此所得的租金是要被收缴的。
6、效力原则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一原则事实上和诚实信用原则有相通之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约束订立合同时的行为,而这一原则主要约束合同履行的行为。
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的效力,即法律约束力。
这一原则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都有义务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该协商解决而不能自作主张;3、任何一方违约时,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2.合同的一般条款3.要约和承诺要约邀请的含义及其效力要约的含义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撤销、撤回承诺的含义承诺的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撤回和延迟4.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5.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合同的含义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的解释6.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保密责任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这一规定表明,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口头、书面形式都可以。
但是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就是无效的。
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相关的法律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些合同如果不采用书面的形式,就属于无效的合同,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1、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概括来说,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定合同内容的形式。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书、协议书等书面合同。
也就是最通常的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落实在书面上的合同文本。
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
2)、信件形式。
是指当事人就要约与承诺的内容往来的普通信函。
3)、数据电文。
主要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
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没有必要采用书面形式,而大部分都采用口头形式。
比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我们很难想象都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多大的麻烦,耗费我们多少的精力与时间。
口头形式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但口头形式的缺点在于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